三类网络信息资源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

更新时间:2019-09-14 来源:知识产权法论文 点击:

【www.rjdtv.com--知识产权法论文】

  1 网络信息知识产权

  网络信息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等权利人对专属于自己的网络信息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附带的依法取得报酬和物质奖励的权利。与传统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相比,网络信息知识产权多了虚拟性与资源共享性的特点。尽管 1996 年通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 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 ,对《伯尔尼公约》和《罗马公约》增补了针对网络环境下数字材料的版权保护条例,美国等发达国家也纷纷在此基础上制定了针对数字制品的版权管理法规,但这些条例和法规主要关注以数字图书馆为代表的网络着作权的保护。

  Google 学术搜索、arXiv 文库、Google 在线图书等很多新的网络学术信息资源突破了原有数据资源制作与传播的模式,传统的条例法规无法很好地适应这种模式,阻碍了信息传播,导致学术研究成本上升。因此,保护网络学术信息资源的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一个既具有现实意义、又具有理论价值的问题。基于上述背景,本文通过分析自建数据库、开放存取文库、在线图书这三类新型信息资源的获取方式及可能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讨论了如何保护网络学术资源知识产权的问题。

  2 三类网络信息资源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

  2. 1 自建数据库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

  数字图书馆的概念源自美国 1992 年 7 月 1 日通过的《信息结构与技术法案》,其最初目的是将有形载体的信息转换为数字信息,通过网络进行传播和服务,具有快捷、无关地域、便于检索的优点,同时也利于对传统纸质资源的保存和利用。早期的数字图书馆致力于将馆藏文献(包括期刊、工具书、专着等) 进行数字化处理,但随着科研需求的不断增长,数字图书馆的发展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其中一个重要趋势就是重新组织和汇编馆藏资源,其核心是自主开发数据库,主要包括书目库、专题库和全文库。书目库是将馆藏资源和附属资源的书目信息收集成库,便于直接检索资源; 专题库是基于所在学校教学或科研优势所建立的专业数据库;全文库主要是高校学位论文库,主要收集本校和合作院校学生毕业论文的数据库。

  早期数字图书馆所面临的知识产权争议,主要集中在传统资源的数字化过程中。由于该过程只是形式的转换,不涉及创新类知识信息的产生,因此适用于我国《着作权法》有关复制权的规定。我国 2001 年修订的《着作权法》规定: "图书馆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是合理使用的行为。对于符合上述规定的共有领域的作品,只要尊重作者的署名权及保护作品完整即可。而对于不涉及着作权问题的非公有领域的作品,要尊重作者的人身权利。

  对于自建数据库,图书馆进行了诸如汇编、调整等创造性的劳动,属于智力劳动,符合着作权法中"辛勤收集"原则。我国《着作权法》第 14 条规定: "汇编作品的着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着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着作权".这为自建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不过图书馆仍需要关注的是如何寻求权利所有者、产权使用者及公共利益三者间的均衡。着名的"陈兴良起诉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案"起因即为"中国数字图书馆"网站在未征得原告的同意、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原告三部专着上传至网站,被起诉侵犯着作权。可见,网络传播的方式容易造成着作权法无法有效保护权利人的局面。但如果过分强调着作权人的权益,则无法高效进行信息传递,数字图书馆必须花费较大代价才能获得合理使用权,这就违背了数字图书馆的主要理念。

  笔者认为,版权法中"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两条原则应该作为自建数据库的主要法律依据。"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基于正当目的使用他人版权的作品,可以不经过着作权人的许可,也无须向其支付报酬,但必须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这条原则可以在保证维护版权所有人权益的同时,尽量保护公众使用资源的合法性,促进信息的传播。而"法定许可"是指在着作权法规定的范围内,可以未经版权人许可,直接以一定方式使用其作品,但须尊重并保护相关权益。这条法律制度为自建库使用他人作品提供了法律保障。

  如大学图书馆在建设学位论文全文库时,需要以学校的名义和毕业生签订规范化的协议,从而获得学校相关部门在一定范围内无偿使用其论文的权利,而图书馆也必须保证不会将学生毕业论文用于商业用途。这种做法很通行,但是适用面很窄。此外,法定许可制度目前只适合期刊、报纸等类型的资源,覆盖面有限。目前《着作权法》中有部分遵循这两种原则的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也规定了"合理使用"数字作品的情况,但面对网络环境下各种类型的数字资源及不同来源的文献,在版权所有人和公众使用信息的合理性之间寻找到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平衡点仍然是一个难题。

  2. 2 开放存取文库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

  开放存取(Open Access,OA) 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新的信息获取方式。2001 年《布达佩斯开放存取计划》指出,开放存取意味着该文献可在 Internet公共领域内免费存取、获取,允许任何用户阅读、下载、复制、传播、打印及其他任何合法用途。OA 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是保证作者对作品完整性的权利,同时要求他人引用时注明出处并致谢。

  开放存取包括开放存取期刊和开放存取文库两种实现途径。开放存取期刊采用"作者付费,读者免费使用"的运作模式,用户可以方便地获得所需信息,加快传播作者的思想和成果,是当前开放存取运动的主要模式。目前 Elsevier、Springer 等知名出版机构已推出了越来越多的开放存取期刊。

  国内目前开放期刊数量不多,主要集中在开放阅读期刊联盟 ,但目前仅有 21 种科技期刊,5 种医学类期刊,3 种师范类期刊和 2 种农林类期刊,需要进一步推广普及。与开放期刊推广的进度缓慢相反,开放存取文库近年来取得了较快的发展,这与当前研究成果发表周期较长有关。研究人员从撰写论文到最终发表(包括在线预印本) ,往往需要半年或更长时间,这将阻碍同领域其他人员及时了解该成果。如果采用开放存取文库,研究人员可将自己的论文、技术报告等放在开放存取文库内,同时向期刊投稿。

  目前理工类领域最着名的开放存取文库是 arXiv; 社科研究领域比较着名的开放存取文库是 SSRN,到目前已有超过 10 万篇全文。国内有代表性的开放存取文库包括奇迹文库和中国预 印 本 服 务 系 统 .开放存取文库是对数字图书馆的有益补充,也可以视为数字图书馆新的发展形式,但与某些期刊的出版政策不符,因此需要着重研究其运行模式和相应的版权保护问题。

  与传统数字图书馆类似,开放存取文库同样需要平衡多方利益,包括知识主体、出版商、网络服务商、开放存取资源服务商和终端用户。在原有的版权保护制度下,法规倾向于保护出版商和知识主体的权益,无形中限制了知识传播。时代的发展迫切需要加速信息流通,开放存取文库就是基于这样的需求,着眼于公众对知识信息获取的权利以及所带来的知识给所有人精神上的荣誉感。但需要注意的是,开放存取本身与版权保护并不冲突,而是在原有的制度上,基于"合理使用"的精神,通过一定运作规则实现出版者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均衡。

  作者将自己的论文预印本上传至文库后,即将部分版权过渡给了用户,允许用户免费、永久使用但不可更改地使用其作品。版权法规赋予作者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权利依然有效,用户在自己作品中使用开放存取文库的文献,必须以规定格式对相应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和网络地址进行引用。

  2. 3 在线图书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

  在线图书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指网络服务商将图书馆藏书数字化后放入在线数据库,提供部分或全文浏览。数字化的图书包括公共领域的图书和处于版权保护下的图书,起源于 Google 数字图书馆计划,代表者为 Google 图书和百度文库,前者主要包括图书,后者添加了一些论文和技术报告文档。另一种是在线文学网站,主要接收网友原创文学、评论等作品,代表者有"起点中文网"等。

  Google 图书倡导的是自由、便捷地交流图书知识,但 Google 是在原作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录其作品的。在现行版权法的条例下,这种做法和提供免费阅读的模式将触犯多数作者和出版商的利益,引起广泛争议。为了避免版权纠纷,Google 的对策是对超过版权保护期的图书提供全文阅读,对于保护期内的图书仅提供部分章节阅读,从而不涉及版权问题。对于处于保护期内图书的版权问题,即使按照"合理使用"的原则,Google 的做法也有大规模侵权的嫌疑。这是由于 Google 图书是商业行为,可以提高 Google 搜索引擎的访问量,进而带来巨额利润。此外,"合理使用"强调被使用的部分占整体作品的合理比例。而 Google 图书虽然只提供部分章节,但很难鉴定这部分内容所占比例,同时 Google图书所使用的绝大多数为原创性智力作品,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讲,"合理使用"原则并不适用。笔者认为,判断一个传播模式是否侵权,需要均衡考虑该模式下原作者、出版商、服务商及公众用户的利益。

  尽管 Google 出于商业目的复制传播大量受保护的图书,但客观上为公众用户提供了免费阅读的机会,同时 Google 提供图书的部分内容,便于用户根据自己感兴趣的主题查询图书信息,通过阅读所提供的部分内容增进对该书的了解,促进了纸质图书的销量,减少了宣传推广的支出,为图书出版商和作者带来丰厚的物质收益。从某种意义上说,Google 图书之所以是一种多赢的模式,主要是其符合网络时代下信息传播速度加快的趋势。因此,有必要重新评估 Google 图书模式的侵权争议。

  对于另一种在线图书模式,如"起点中文网",原创作者将作品在网站发布,网站与作者签订协议,网站拥有作品版权,并根据点击次数支付作者报酬,对外则按阅读量收取一定费用。这种模式借助在线阅读扩大了作品的传播和影响面,本质上与传统出版模式基本一致,故不作进一步讨论。

  3 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随着网络时代下信息传播需求和传播手段的变化,传统的版权保护制度由于过于强调保护版权人的利益,客观上阻碍了知识的自由流转。因此,现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需要根据网络信息传播方式的变化进行适当的调整。笔者认为,知识产权保护法规应以"效率优先"为原则,同时兼顾作者、出版商、服务商以及公众用户的利益。

  3. 1 加强网络版权法的建设,促进网络资源合理使用

  版权保护的最终目的是赋予作者一定的垄断权利,限制侵权行为,促进文化传播。这个出发点是完全合理的,但如果从网络信息资源传播的角度看,过分强调作者的权益保护,则会阻碍作者作品的广泛传播,反而会影响作者的潜在物质收益和文化影响力。因为作品被使用得越广泛,社会承认度就越高,作者各方面的收益就越多,"无传播也就无权利".在网络未普及前,作品的传播主要通过图书销售渠道、图书馆借阅的方式,这会造成信息的不透明,容易产生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但随着网络的普及,人们的生存状态和思维方式发生了深刻改变,科研人员如果还采用传统的研究方式,无疑将被同行远远地甩在身后。因此,网络信息的知识产权保护需要进行适当的弱化,适当提高"合理使用"和"授权要约"比重的同时更强调社会整体利益。当然,弱化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并不否定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护,需要建立相应法规,规范对作品的引用方式、传播途径以及合法报酬的支付等问题,确保作者对原作品的着作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对恶意侵权、商业化侵权行为,必须严惩。

  3. 2 改变传统的信息管理模式,建立数字信息联盟

  在传统的信息管理模式下,各馆需要独立面对所有作者,协商知识产权的转移。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可以借鉴荷兰、丹麦等国的做法,以国家的名义建立数字信息联盟,与作家签订版权协议,联盟下属的各个数字图书馆之间信息透明、知识共享。这样既减少了侵权行为,又提高了作品的使用率和影响。在知识产权法规的建设上,应引入默认许可制度,即在权利人未明示许可作品在网络传播的情形下,如果可从其行为或法律规定推断其不反对使用该作品,则认定获得权利人许可。权利人可以申请支付报酬,如果权利人不愿意作品在网络传播,则须明确提出反对,相应地传播必须停止。这属于"法定许可"的原则,有助于提高网络信息的传播效率和维护作者与公众用户的权益。

  3. 3 引入技术手段,增强知识产权保护

  网络环境下,数字作品的复制变得容易。一味强调侵权后果和从法律角度约束行为,固然能起到警醒作用,但需要广泛普及法律法规,周期长且效率低下。在数字作品中加入反侵权技术,如数字加密、数字水印、入侵检测、访问权限控制等技术,可从源头上防范部分侵权行为。此外,数字图书馆还需提供基于数据挖掘的智能检索技术,可帮助用户快速高效地查找相关资源,也有助于查找侵权行为。这些措施虽然不属于知识产权法建设的范畴,但可以作为施行时法律法规的技术辅助手段。

  4 结语

  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使科研信息与资源的获取、流通方式产生了改变,知识产权保护法规也应随之改变。这种改变的出发点需建立在不损害作者、出版商、网络服务商以及公众用户利益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到网络信息自由传播所带来的潜在利益。网络时代知识产权保护法规建设须以效率优先的原则,同时兼顾各方权益的公平合理,才能适应网络信息传播的特点,促进科技进步和文化繁荣。

  【参考文献】

  [1] 张爱珍。 我国网络信息知识产权保护研究[J]. 现代情报,2004(9) : 52-53.
  [2] 刘培兰。 对版权合理使用制度在数字图书馆建设中应用的思考[J]. 中华医学图书情报杂志,2004,13(6) : 11-12,23.
  [3] 李湖生。 开放存取及其发展现状概述[J]. 情报探索,2009(6) : 64-66.
  [4] 张明珠。 我国机构知识库建设若干问题研究[J]. 图书馆学刊,2012,24 (10) : 46-48.
  [5] 王太平,姚鹤徽,韩 冰。 开放存取运动与版权制度的未来模式[J]. 图书馆,2009(5) : 5-7.
  [6] 马海群,贺延辉。 现行网络信息资源建设法规的适用性分析[J]. 图书情报知识,2006(1) : 9-15.
  [7] 吴玲丽。 从 Google 数字图书馆版权纠纷看网络时代版权制度的理念变革[J]. 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报,2010,17(2) :5-8.

本文来源:http://www.rjdtv.com/falvlunwen/12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