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典自然法学综述及其历史意义

更新时间:2019-09-17 来源:法学论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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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古典自然法学思想在人类法学发展史上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任何一个研究法律的学人都不可能绕开它,对其视而不见。不仅如此,我们每一位研习法律的学人都应该下大力气把古典自然法学思想弄通弄懂。因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对今天的法律制度有更为深刻的了解,才能知道,我们现今世界的文明国家的政府是如何运行的,它们为什么要这么运行,其理论依据又在哪里?

  一、古典自然法学产生的背景

  ( 一) 一般历史背景

  任何一种思想都不可能凭空产生,都有孕育其生长的社会大环境,古典自然法学思想也扎根于孕育它成长的社会大环境之中。认真研究古典自然法学思想的产生背景,我们就不得不从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说起。一般认为,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是西方现代社会的开始。这两场运动各具特点,都对人类历史有着重要的贡献。公元 14 世纪到 16世纪,西方社会正处于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时期。文艺复兴是指新兴的资产阶级用古希腊、古罗马文化反对封建的意识形态,建立新的资产阶级思想体系的运动。在文艺复兴后期同时发生了另一场运动,即宗教改革运动,其目的就是要求按照资产阶级的利益来改造教会和改变宗教教义。
  如果说文艺复兴是一场由贵族和精神贵族们所发起的一场贵族革命的话,那么可以说,是底层受苦受难的人民发起了宗教改革运动。在很多方面宗教改革运动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首先,宗教改革运动使宗教成为一种国家管辖下的社会组织,打破了基督教世界铁板一块的局面; 其次,各种宗教成功转型为个人信仰,政治舞台上的宗教痕迹越来越少; 再次,新教各派提倡开明主义,自由平等,反对中世纪的专制;最后,改革后的宗教教义更加符合资产阶级的要求。

  ( 二) 马基雅维利和布丹

  马基雅维利是文艺复兴在政治学上的优秀代表之一,他的方法论首要之处在于: 使民族国家摆脱了宗教神学之束缚,对民族国家的观察,对民族国家自然规律的探究,开始从人这个角度考虑,以人类理性为出发点。另外一个方法论重点在于他从政治哲学中剔除了道德和宗教因素。这是马氏理论比较突出的地方。
  布丹的政治哲学是新旧政治哲学的奇异混合物,正像 16 世纪所有的哲学思想一样。他已不属于中世纪,但他并未成为近代理论家。与马基雅维利相比,布丹可以算是一位政治哲学家,因而他总是审慎地思考问题,最后得出结论。他把马基雅维利感情化的政治理论带回到理性的世界。

  二、古典自然法学综述

  我们所说的西方古典自然法学派,就是指非常传统非常经典并且非常成体系的自然法学理论。从时间上看,这种理论存在于西方的17—18 世纪; 从地域上看,它风靡于欧洲大陆和北美; 从性质上看,它代表了新兴的资产阶级的利益; 从地位上看,这种理论是西方近现代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这个时期每个代表人物都有具体的法律思想内容,在这里我们只就有关理论做一总体上的介绍。

  ( 一) 自然法理论

  以希腊和罗马的法律思想来看,有一种法高过任何城邦法,它是理性的代表,是普适的,这种法就是自然法。这种理论把自然法推到了最高位置,使其成为了人性的代表。我们之所以把这种学说叫做“自然法学”,是因为这些学者们都认为: 自然法是高于一切政治社会和民族国家的法。之所以称其为“古典”就在于此学说很完善,可将之视为一种经典之学。西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学者们大都这样思索: 在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之前的一段时期里,人们的生活状态是极其自然的。在这样的自然形态之下,不存在国家、政府和法律。人们平等普遍的拥有自然权利。这种权利是上天赋予的,当然也是不能被剥夺的。从某种意义上讲自然法是人类社会与动物世界的本质区别。

  ( 二) 社会契约理论

  由卢梭撰写并于 1762 年出版的《社会契约论》对这一学说假设有着最为独特、最为精辟以及最为深刻的洞见。在这本书中,卢梭批判了两种国家起源论理论,即家庭起源论和暴力论。卢梭认为在家庭中,以父母子女之间的爱为基础,而首领对人民没有这种爱。对于暴力论,卢梭认为战争总是具有一定目的性,但是当人们都生活在自然社会之中时,谁都不会拥有固定资产,因而,人与人之间的战争是不可能发生的。这样就证明了国家并不是产生于人们之间的战争。卢梭大胆断言: 国家产生于契约。伴随着剩余财富的出现,产生了私有制。由于害怕被掠夺和残杀,人们开始为自由和安全寻找新的出路,即: 订立契约。社会契约的主要目的就是要寻找一种新的途径,来保护每个结合者的切身利益。

  ( 三) 分权原则

  权力是不能被滥用的,人民的自由必须得到保障。以权力来制约权力是最好的出路。“权力分立”最早是由洛克提出来的。孟德斯鸠将权力分立具体化为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分属三个不同国家部门行使,以互相制约。汉密尔顿在美国成功实践了三权分立学说。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权分别由议会,政府和法院行使,相互制约,权力均衡。“牵制与平衡”成为当代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重要的宪法性原则。

  ( 四) 法治原则

  西方法治主义之父当属洛克。洛克坚持认为: 法律是政府统治的基础; 立法机关必须正式制定并颁布明确的法律; 法律应该被严格的执行; 必须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在法律的面前应该是人人平等的。卢梭也同样认为,任何一个理想的民主共和国,同时也应该是一个法治国。他说: “凡是实行法治的国家,无论它的行政形式如何,都可以称为共和国”。在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相互关系上,个人的利益绝对是第一位的。国家的主权来自于人民的授权,国家存在的唯一目的就是保障人民的自然权利。一旦国家不再顾及人民的权益,人民就有权推翻旧政府,签订新的社会契约,建立新的政府。

  三、古典自然法学的历史意义

  ( 一) 古典自然法学在理论上的贡献

  自然之法、自然权利、社会契约、自由平等、民主法治、分权制衡等等这些西方古典自然法学派学者们所积极提倡的观念,成为了新兴的资产阶级与封建势力斗争的强大理论武器。也就是说,在资产阶级夺取政权和建立政权的时代,古典自然法理论是其基本理论。在这个意义上讲,古典自然法学理论是一种革命性的理论,是一种破坏性的理论。
  我们可以批评古典自然法学者的诸多理论设想,他们的建构方式也许相当的浅薄,甚至就是一种理论上的不切实际的空想。但是,由于它来源于人类自身之本性。在这样一种人类自身本性的驱使之下,西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学者们选择了自然状态,选择了自然法。人类社会正是在这种理论的指导之下才有机会进入了一个全新的社会。这样的铁定事实是不容我们否定的。而且当人类社会真正达到了一个相类似的时候,人们也仍然会拿起自然法这个有力的武器,去为自身构想出一个理想之国。从罗尔斯的“社会正义”理论,特别是“无知之幕”下的社会选择理论中,我们一定会有所感悟。

  ( 二) 古典自然法学在实践上的贡献

  政治革命必然要以革命理论为先导。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政制度之建立的前提是资本主义革命能够取得成功,而西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学说对资本主义革命的爆发和最终取得成功都起到了非常重大的作用。在实践上,可以肯定的说,西方近代资产阶级之所以能够有效地组织革命力量并取得革命的最终之胜利,西方自然法学派的相关学说所起到的积极作用是不可忽略的。回顾历史,革命者之所以能够凝聚成一股可靠的力量在于他们拥有着共同的利益信仰。近代西方资产阶级其自身是不足与当时顽固的封建势力相抗衡的。为了革命的最终胜利,将不同阶层的人们都团结起来就显得很有必要。自由平等、民主法治正是被压迫的广大下层人民所需要的。建立理想王国的蓝图,使广大受封建专制压迫的人们在革命中团结在一起为最终取得西方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提供了用之不竭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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