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在生态环境方面的法律困境与对策

更新时间:2019-09-19 来源:环境法学论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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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 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农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却日趋严重,农村环境正在以隐蔽或公开的方式遭受破坏,各种污染与生态问题交织在一起。农村是保证全国粮食供给的稳定力量,我们要加大保护农村环境的力度,这已处于刻不容缓的时刻了。农村城镇化将持续很长一段时间,我们必须制定出一系列适合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对策。

  2 我国农村的环境问题

  2.1我国农村环境问题的现状。近年来,占全国绝大部分的农村的环境每况日下。“水体—土壤—生物—大气”等环境要素交叉综合污染,这都是城镇化特定阶段产生的。
  2.1.1我国农村的环境污染严重。我国农业生产、禽畜排泄物、非农业生产、农村生活垃圾和缺乏配套污水排放和垃圾处理系统导致农村环境污染日益严重。最近出现的新污染——灰尘污染,这种污染自2012年冬开始愈来愈严重。
  2.1.2我国农村水污染严重。农村缺乏水处理系统,政府监管不够,农村生产生活用水随处排放,污染地下水,严重导致饮用水紧缺。
  2.1.3我国农村环境衍生问题突出。总的看来,环境问题总是与科技、经济、社会、政治和法律等问题紧密相连,有交叉性和边缘性特点,因此,农村环境问题易引发食品安全、农产品质量和公共卫生安全等问题,有毒物质超标事件频繁发生。
  2.2我国农村环境问题的成因。当前,我国农村环境污染主要为外部污染导致,其成因主要为以下几方面:
  2.2.1农民的环境保护意识淡薄。天长日久,造成人们思想的偏颇,坏习惯成了理所应当。农民由最初缺乏环境保护意识的状况演变为缺乏公德心,从而缺乏环保实施的公众市场。
  2.2.2农村基础设施不完善。农村的环保基础设施不到位,施肥量没有系统的监管机构,生产生活垃圾随便乱扔,没有污染物处理管道和相应的垃圾桶等基本设备归整,更没有聘用清洁工人。
  2.2.3农村环境污染治理资金投入严重不足,监管体系不健全。在占全国总面积近90%的广大农村几乎很少得到污染治理、环境管理和建设的资金,也难以申请到用于专项治理的排污费。现有的环境监管体系设置过于复杂,职权划分不明。

  3 我国农村在生态环境方面的法律困境

  3.1我国农村环境立法滞后。现阶段,我国农村环境保护存在法律缺失和过时的现象,组织立法、职权立法和责任立法都相当薄弱。我国立法侧重于对环境污染突发的、显见的状况进行规制,忽略对农村这个大环境防治的系统性、整体性、相关性规制,一旦发觉后往往后果严重。我国立法忽视对环境污染预防性措施的规定,同样也缺少事后救济的立法规定。
  3.2我国农村环境执法缺失。我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在执法方面的缺失具体包括:
  3.2.1我国农村执法部门缺乏执法具体程序上的法律依据。科学、完备、适时的程序法规定是保障规范执法的必备条件。如我国《环境保护法》第14条的规定,是关于我国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中唯一涉及现场检查权的条例,且该规定并未对现场执法的程序、内容、方式及手段等做出具体的实施规定,使现场执法陷入困境。
  3.2.2农村环境保护机构不健全,环保部门缺乏独立性。农村环境保护机构只治理污染的表面,执法人员、资金、具体政策等都受控于其他政府部门,处罚权掌握在当地政府手中,多数并未实际实施罚款、停产整顿、限期治理等措施。
  3.2.3地方基层干部的环境执法意识淡薄、执行措施不到位。官员考核机制不科学,未把环境效益放入乡镇的综合效益之中。我国传统法治理念、长期的执法习惯和传统,导致地方干部环境法治理念淡薄。

  4 我国农村环境问题的法律对策

  4.1设置专门的农村环境调查和法律提案研究小组。当前,我国农村环境立法体系仍存在综合立法缺失、现行立法落后、立法技术滞后等问题,我们必须理性对待,树立法治理念,设置专门的农村环境调查和法律提案研究小组,实地考察农村环境污染的实际情况,深入分析农村环境法律保护的关键,探究切合我国农村城镇化发展实际的环境法律制度,这将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4.2加快农村城镇化过程中的环境立法。进行农业保护立法,发展环保型农业。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规制农村环保和农业合作社,农户以团队的形式承担责任。加快生态补偿立法,要明确管护人员的权利、责任和利益,开展效益监测;改变群众封山育林及造林投入多而获利少的状况;提高对生态公益林保护区群众的补偿力度;遏制乱砍伐生态林和水源林的现象;将农村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采取多种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形式。适时适度的吸收国际立法的优秀成果,如风险预防、公众参与等。
  4.3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我国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在具体执行上应做到:
  4.3.1强化农村环境执法环节。从改革现行环境行政管理体制着手,强化环境执法权威,建立统一的环境执法专门机构,改变各部门职责关系不明、缺乏内在统一的状况,实施统管;要独立执法,制止地方与部门的保护主义;要改变单一的行政强制手段。
  4.3.2环境政策与经济政策相互渗透。要从农村整体上出发,选择环境保护与经济健康发展相配套的产业、生产、能源、技术和消费结构,发展清洁产业;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源、能源利用率,促进技术进步和加快替代品的开发;把环境政策融入经济政策中,双管齐下。
  4.3.3加强基层政府对农村环境管理和服务的责任心基层政府的工作态度和切实的办法是农村环境保护发展好坏、快慢的保证。基层政府要增强服务意识,不断学习环境治理知识,重视专家的可行性指导。基层干部要保持严谨的态度,对违法行为严肃处理。基层组织还要加强对环境后期管护工作的监管。
  4.3.4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农民自发建立互助组织,民主管理,进行统一购买化肥农药,统一生产标准、引进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统一种植时间、病虫害防治,统一回收包装物,建立完善的农药入库、分发档案系统,设立工作人员和社员之间相互监管的机制。
  4.4加大我国农村环境破坏的惩治力度。政府部门应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进行统一惩治,严格依法办事,坚持无过错责任原则,完全站在保护环境和公众利益的立场。

  【参考文献】
  [1]王粲发,论乡镇环境保护管理立法的不足及完善,法学杂志,2009(4).
  [2]邹红美,农村现代化进程中生态环境问题及对策[J],北方经济,2008(6).
  [3]李恒远,常纪文,现状、问题与走向,中国环境法治30年之评析[M],中国环境法治,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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