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窗闲话》中刑讯、证据和讼师的分析

更新时间:2019-09-19 来源:中国法制史论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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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贺卫方教授曾说: "古人着作不应该只理解为官修正史以及各种经典,更重要的是那些较为直接地反映社会各阶层观念的作品,如戏曲、小说、诗词、笔记、日记、谣谚等等."可见,在研究古代的着作时,笔记也是不可忽视的一部分.笔记中也有许多有关法律问题的记载,同样是今人研究法律史的一个视角.清末人吴炽昌所着的《客窗闲话》中记载了许多法律案例,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社会法制的实际情况.本文仅就其中的刑讯、证据和讼师三个方面的内容进行分析研究,以期对当今法制改革提供些许借鉴.

  一、《客窗闲话》概述

  《客窗闲话》是清末人吴炽昌所撰的一部笔记小说集.它是受蒲松龄《聊斋志异》影响而出现的众多志怪小说中的一种,但书中所记载的鬼事渐少,而人事居多,具有较高的思想艺术价值.由于关于吴炽昌生平事迹的记载较为稀少,我们只能略知一二而无法详明.吴炽昌,号芗厈,浙江盐官( 今浙江海宁) 人.其一生颇为穷困潦倒,科举不得志而因贫改途为幕僚.这在长白山人为《客窗闲话》所做之序中可以考证.序言中说,"吴生,余所取士也.遇余时,正在壮年.

  其才华敏妙,学究天人,谓破壁飞去是意中事也,余于鸾台凤阁望之久矣.及乙亥入都,已越二纪,犹是一领青衫,而从事于莲花幕里.因贫改途,深为可惜."也许正是因为其地位低微,所以生平事迹不为人知,其着作《客窗闲话》也被湮没在众多的文学作品之中,而没得到应有的重视.可以说,《客窗闲话》一书是吴炽昌的代表作,分为初集和续集,每集各八卷,共十六卷一百零五篇.书中的内容涉及范围颇广,掺杂了许多逸闻和史事在其中,正如张兵在《五百种明清小说博览》中所说,"《客窗闲话》除谈及鬼怪狐仙外,主要记录江浙一带的地方传闻及京都等名城中的一些遗闻逸事.既有上自皇帝权臣,下至商贩仆妇、盗娼丐窃等各色人物,又有乾隆东巡、台湾林爽文起义、白莲教起义、禁烟运动以及崇明乡英勇抗击英国军舰等历史事件.书中反映了一些历史事实、世态风情,体现了作者惩恶扬善、移风易俗的意图和较为进步的思想倾向."其中不乏许多公案的记载,这是颇具法律史研究价值的.

  二、《客窗闲话》中的法制问题

  可以说,《客窗闲话》中反映了许多中国古代的法制问题,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是多个方面的,因此,本文不可能做到全面且深入的研究,现仅就其中的刑讯、证据和讼师三个方面的内容进行分析探讨.

  ( 一) 刑讯

  在中国古代的司法审判中,用刑具对受审之人进行肉体折磨,以逼取口供作为认定犯罪的证据,这就是一般所谓的刑讯.刑讯制度在中国的起源相当之早,大致可以追溯到西周时期.《礼记》中就有记载:

  "仲春之月……毋肆掠,止狱讼."这里所说的"肆掠",就是指的刑讯,仲春之月要停止肆掠,其它时节则是可以刑讯的.古人断狱采取的基本手段有三种,即察情、据证和用谲.但是,这并不是最终手段.在中国古代社会,十分注重被告人的口供,其供词通常会作为定罪判案最主要的依据.正所谓"狱辞之于囚口者为款.款,诚然,言所吐者皆诚实也".

  但是如何才能成功获取口供呢? 有些时候被告人会自己老实交代,全盘托出,这自然是最理想的状态,但是如果被告人不主动招认,这时刑讯便成为一种必要的手段了.明人张瀚曾说: "昔人云刑罚得中,是刑罚得中教化.当官者一以公心听断,民自不冤.余往见侍御按临各属,遇审囚徒,无论轻重冤枉,直笞挞而已.时贾公大亨独不任刑,细检卷宗,详审干证,一一令尽言无隐,又咨诹郡邑长贰,务各得其情.每一案出,人人称服."清官也并不是不用刑讯之法,只是他们不滥用罢了.刑讯泛滥,必定会造成诬服牵连无辜,从而导致大量的冤狱产生.

  《客窗闲话》中便有很多公案由于司法官员乱用刑讯求取口供,使被告人含冤画供,委屈招认,最后酿成冤案.书中《书安邑狱》便是一例.此案中,张歧指( 因左手多长一只手指而得此名) 曾和即将完婚的表弟林继业开玩笑说要代替他去行夫妻房中之事,而在新婚之夜,林继业的新婚妻子被手有歧指之人冒奸自缢而死,林继业便把表哥张歧指告上公堂.当时的县令方尹"……访问张歧指好为桑间濮上之游,始信冒奸之情确.严刑之,张不胜楚,竟自诬服.律拟大辟,已决讫矣".

  可见,县令并无真凭实据,他对张歧指进行严刑拷问,张歧指受不了折磨,结果只有含冤诬服,以免去皮肉之苦.由此可见,听讼断案一定要谨慎采取刑讯措施,否则只会造成冤狱.

  ( 二) 证据

  上文中已经提到古代社会断案最重口供,口供可谓"证据之王".但是,除了口供之外,还有盟誓、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等,证据种类还是相当广泛的.例如《客窗闲话》中《巧令三则》一篇,便写到有个幕僚,获得了所在官署误征已经豁免的钱粮的印簿,企图借机讹诈而控告.此案中,该印簿便是书证.此处,笔者的重点不是要对古代的证据种类加以区分,而是要探讨古代司法官员是如何获取证据的.

  古代司法官员获取证据除了采用上述刑讯的办法外,最常用的便是勘验鉴定法和调查访问法.勘验鉴定法即办案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尸体等进行勘查和检验.中国古代社会非常注重检验,并积累了大量的经验,检验水平达到了一定的高度,特别是到了宋代,检验制度日臻完善.调查访问法就是办案人员与被访问者通过面对面的接触、有目的谈话,以寻求与案情相关资料的方法.此种方法突出了古代司法官员的积极性,他们不是消极地坐堂审案,而是主动地去查清案情和收集证据.关于古代司法审判获取证据的方法,在《客窗闲话》中也多有表现.

  《粤东狱》一案中,新上任的县令便是通过勘验鉴定法和调查访问法相结合获取证据,从而查明案情.该案记载,某生和某氏订了婚,某氏国色天香,被一为富不仁者看上,两人便私通起来.新婚之夜,某生突然披头散发飞奔出去跳入了河中.而新郎尸体并未找到,此案便成了疑案.没多久换了个县令,他反复推敲后觉得事有蹊跷,便采用了调查访问法,"变服为星卜流,访诸其邻."他从邻人那里了解到了新娘和为富不仁者有私情,就去新娘屋里搜查,接下来他便用到了勘查鉴定法."正踌躇间,俯视床下,见一男子履,回顾新妇,骇然失色.令呼众役入,移床而观,则地板有新垫者.命役举之,地道见.令带役入,穿出至一密室,室隅一鲜衣少年伏焉,执之.推门至院落,见地有新挖状.

  命役启之,生尸在,经年不变,喉间扼痕显然."县令通过对新娘屋内的种种观察,以及对某生尸体的检查,最终成功破获此案.由此可见,在收集证据时,办案人员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方法,从而才能更好地获得案件实情.

  ( 三) 讼师

  在中国,讼师的起源很早,但是究竟起源于什么时候,还无从考证.在法律史学界,一般都认为春秋时期的邓析是中国古代讼师的鼻祖.《吕氏春秋》中记载: "( 邓析) 与民之有狱者约: 大狱一衣,小狱襦袴.

  民之献衣,襦袴而学者不可胜数.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无度,而可与不可自变.所欲胜,固胜; 所欲罪,固罪."以致造成郑国大乱,最后招致杀身之祸.邓析被杀的根本原因就在于他的行为破环了封建礼治体系.孔子曾说: "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古人追求的是没有争讼的和谐社会,而讼师却是这种理想社会的破坏者,所以讼师在中国古代不被视为一种正当行业,且一直被厌弃.但是,古往今来,争讼之事无疑是不可避免的,而对于一般的平民老百姓,他们并不懂法,那么一旦涉诉,也只得求助于讼师.讼师在整个案件中往往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具有掌控诉讼发展方向的能力,能把案件向有利于自己的委托人方向转化.

  《客窗闲话》中关于讼师的故事有很多,中国古代讼师"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形象从中可以窥见一斑.《书讼师二则》中记载了这么一个案例: 有个父亲要告儿子忤逆,儿子便持重金去找讼师相救.讼师就在儿子手中写了"妻有貂蝉之貌,父生董卓之心"两句话,县官看了这两句话叱其父: "老而无耻,何讼子为! 其速退,勿干责也! "该讼师就这样轻而易举地化解了儿子的危机.此外,在《客窗闲话》初集卷三《补讼师二则》中,有这样一段文字记载: "江右士所谓破靴党者,诪张为患,无所不至,讼者咸师事之.坏法敌纪,此其极也.予记其变乱之尤者数则,魑魅魍魉,俾人人知所鉴而破之,幸甚! "讼师们破环社会秩序的形象及其活跃程度从中可以略见一斑.

  三、《客窗闲话》对当今法制改革的启示

  《客窗闲话》中所反映出来的有关刑讯、证据、讼师等法制问题,虽然其存在的时代已经远去,但是古人有云,"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因此,我国的现代化法制建设也要以史为鉴.

  首先,严格禁止刑讯逼供.通过对《客窗闲话》中的公案进行分析,我们不难看到,刑讯逼供往往容易屈打成招,造成冤假错案.虽然现在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是实际中却并未真正得到施行.

  特别是一些地方上的侦查人员,为求办案效率,偷偷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刑讯逼供的措施.所以,国家应该要加大侦查监督的力度,扩大侦查监督的范围,以免有"漏网之鱼".同时,还要从两个方面来完善立法,一个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保护,另一个则是对实施刑讯逼供人员的惩罚.

  此外,完善整个司法队伍也是一项必不可少的举措,因为是否采取刑讯逼供是和司法人员的自身素质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其次,重视证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作用.《客窗闲话》中的许多案例都显示出了口供的重要性,这和古代侦查技术不发达是有一定关系的.但是,当今的司法人员在办案时不能轻信口供,而要积极运用各种方法收集多种证据,以查明案件真相,确保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

  最后,注意提高律师职业道德.《客窗闲话》中"搬弄是非、颠倒黑白、狡黠不义、渔人之利"的讼师形象,是值得当今律师队伍引以为鉴的.每个律师的心中都应该有杆秤,不能为了赚取律师费而丧失了律师该有的职业道德.而且,中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律师们也应该为此尽一份力,在工作中尽量用调解的方式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类似《客窗闲话》这样的文学作品都是具有较高的研究价值的,它们应该成为法律史研究的一朵"新葩".

  参考文献:

  [1]吴炽昌. 客窗闲话[M]. 石家庄: 河北人民出版社,1985.

  [2]徐忠明. 法学与文学之间[M]. 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3]梁治平. 法意与人情[M].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4]郭建. 中国讼师小史[M]. 北京: 学习出版社,2011.

  [5]张晋藩. 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M].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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