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案件中证据的搜集及法律要求简述

更新时间:2019-09-23 来源:法学论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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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 火灾证据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一条指出: "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具体地说,就是公安、检查、审判人员依靠法律程序调查搜集的足以说明案情真相的一切客观事实材料.火灾原因认定证据应是能够证明火灾发生全过程的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它应该包括证明起火直接原因( 起火点、起火源、起火物) 、起火事件、蔓延过程、火灾损失、人员伤亡、火灾责任的一切事实.

  因此,从某种意义讲,火灾原因调查就是一种证明过程,即用已知事实证明未知事实.已知事实就是证据,未知事实就是证明的对象.也就是说,火灾原因必须凭可靠地证据认定,没有证据就不能说明火灾原因,一切推测都没有法律效能.调查火灾原因的过程,实质上就是通过火灾现场勘查和调查访问获取能够证明引起火灾的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过程,只有查明与火灾原因有关联的一切事实和收集全面可靠的证据材料,才能准确认定火灾原因,并客观、公正、严肃地处理责任者.在明确火灾证据概念的前提下,笔者现对火灾案件中证据的搜集及法律要求浅谈几点看法和意见.

  2 火灾证据的基本条件

  作为火灾证据,必须具备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 1) 证据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不以人的意志而独立存在的事实.任何火灾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地点和条件下发生的,在它的发生、发展过程中必然和周围的事物发生一定的联系,必定在客观外界留下能起证据作用的燃烧痕迹并在在场群众的头脑中留下燃烧状态的各种印象.这些伴随火灾而出现的事实都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的事实.

  ( 2) 证据必然是与火灾有关联的事实.一切与火灾有关的客观事实都可作为证据.诸如起火时间、地点、情节、火灾损失、行为动机、责任者都可以作为收集取证的材料.如果某些事实与案件毫无联系,或者表面上似乎有联系而实质上并无内在联系,那么它就不能作为证据.例如,某人吸烟是客观事实,但是吸烟的地方与起火点并不一致,这个吸烟的事实与火灾没有联系,不能作为证据.

  ( 3) 证据必须是依照法律程序收集和认定的事实.只有经过公安人员、检查人员和审判人员依照法律程序收集和认定的证据材料,才有法律效能.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保卫人员,有义务保护和收集火灾证据.但他们收集到的证据,还必须经过具体办案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审查属实后才具有法律效能.

  3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正确运用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六种: 即物证、书证;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被告供述和辩解; 鉴定结论; 勘验、调查取证笔录.实践证明,认定火灾原因同刑事案件一样,同样要用上述六种证据来确定.但火灾还存在一种实际危害结果,所以增加一种火灾实际损失.

  在调查火灾原因过程中,为了更好的收集证据和运用证据,按照各种证据本身所具有的特点,把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是按照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内在联系而划分的.

  ( 1) 直接证据是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单独的间接证据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只能证明与案件有关的一些个别情况,必须把若干为间接证明所证明的情况联系起来,才能够对案件事实做出肯定或否定的结论.运用直接证据比较简单可靠,只要查明直接证据是真实可靠的,就可以证明案件事实.实践证明,引起火灾的直接物证是直接证明着火原因主要事实的证据.

  ( 2) 间接证据是指本身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而需要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运用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则要曲折、复杂些,常常是由一个事实推论到另一个事实,再从第二个事实推论到第三个事实,一直推论到我们所探求的有关的情节事实为止.但是,不能因此就认为间接证据不重要,因而忽视它的收集及运用.实践证明,间接证据也是同样重要的,因为,一个案件发生后,一下子就发现和收集到直接证据的情况是比较少的,在许多案件中往往先是收集到大量的间接证据,从这些间接证据的取集、判断过程中才发现直接证据.

  在个别火灾中,确定收集不到直接证据时,间接证据就是分析定案的重要依据.但由于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我们运用它的时候必须十分慎重,要注意审查各个间接证据是否真实可靠,以及间接证据与火灾事实是否存在客观内在联系.由于任何一个间接证据都不能单独地证明火灾的主要事实,因此,应综合案件内一切证明意义.此外,还应注意各个间接证据相互间的关系是否协调一致,如有矛盾,应通过进一步调查研究,解决矛盾,达到一致,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4 获取火灾证据的主要作法

  火灾原因认定依据的获取,贯穿于整个调查过程的始终.其收集证据的主要作法有以下三种:

  4. 1 通过调查访问获取证据

  调查访问是查明起火原因的重要方法,是获得现场勘查和认定起火原因的线索及有关证据的重要手段.

  4. 1. 1 调查访问的原则方法

  火灾事故的调查访问工作没有固定模式,要视情况灵活进行.但应把握原则,讲究方法.①抓住中心.调查访问不是追查责任,而是为了恢复火灾现场的原始面貌,从而为查清火灾原因奠定基础.②明确目的.调查访问前,要拟定出调查提纲,有目的的开展调查.

  应注意的是,设定的调查目的不是死板的条框,而是要耐心听取被访问者的情况介绍,事后再进行分析归纳.③讲究谈话艺术.调查访问的对象,不仅在性别、年龄、职业、文化和政治素质等方面存在差异性,而且被调查访问的人在心里往往存在某种顾虑.因此,在调查访问之前,应该对被调查访问对象的基本情况有所了解.访问中要讲究方式方法,平易近人,不能居高临下,防止产生逆反心理,并在谈话中快速了解对象的性格和心态,结合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设置问题,巧妙的发问,从而提高调查访问质量.④重复询问.对重要的问题和重要的情节,要认真做好笔录,尽量保持被访问者的原话,尔后加以重复询问,并仔细复诵,直到对方认为与其自己所述一致为止.

  4. 1. 2 调查访问的要求和应注意的问题

  调查访问应符合及时、全面、细致、客观、合法等五点要求.( 1) 及时.调查访问是一项涉及面广、时限性强、要求严格的工作.火灾发生后,凡是参与灭火或抢救物资的群众大都处在紧张的奔忙状态中,对于火灾初期或灭火、抢救物资中发现的某些情况,其记忆和印象往往为这种紧张心理干扰、排斥,时间稍长即被淡化.因此,应该抓住人们对火场情况尚记忆犹新的时机,及时开展调查询问,以保证获取比较准确的信息.

  ( 2) 全面.所为全面,不只是通过一个被访者口中获得火场各方面的情况,而是一经访问,即敏捷地分辨出被访者所要表现的比较清楚的方面或问题,不失时机地按照调查访问的五个要素,问清来龙去脉.同时,要耐心听取各种情况介绍,其中包括反面的意见,这样做才有益于以后的分析印证.

  ( 3) 细致.在调查访问中,不仅要注意那些明显的情节,而且善于发现与火灾事故有关的细微环节,使调查的各种情况包括时间、地点、情节之间具有完善性、联系性和逻辑性.

  ( 4) 客观.要有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按照事件的本来面目去认识火灾过程.访问群众,分析案情都应按客观的态度,切忌先入为主,主观臆断.

  ( 5) 合法.火灾现场调查访问的法律性、政策性很强,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询问证人,索取证言,对于火灾事故的责任者和肇事者,在没有履行法律手续之前,仍享有公民合法权利,严格区别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划清过失罪和纵火罪的界限,划清访问与审讯的界限,一切按政策办事.

  4. 1. 3 对收集到的各种证言必须审核验证

  证人在提供证言时,由于客观因素的影响,往往出现证言与实际不相符的情况.这种现象的出现有两种可能: ①证人故意隐瞒事实真相,说了假话; ②证人主观上愿意揭示事实真相,但证人所陈述的情况与实际情况不完全符合甚至完全不符合.因此,对调查访问中所收集的各种证言必须进行认真审核验证.

  ( 1) 审核证人的年龄、职业和个人品质,以判断他或( 她) 的分析能力和提供情况的可信程度.

  ( 2) 审核证人发现起火的时间和他或( 她) 当时的位置与行动,以判断证言是否符合客观实际.

  ( 3) 审核报警人的报警时间和报警前后所在的位置.

  ( 4) 审核证人观察火场当时的环境条件,如所处的具体场所与起火建筑物的距离、天气情况、光线、有关影响视线的障碍物、精神是否紧张.判断能否看到所讲的那些现象,以及是否存在视差.

  ( 5) 审核证人的身体和生理状况,根据其生理上是否有缺陷,来判断其记忆力程度.

  ( 6) 审核证言来源,是证人亲自目睹,还是听别人所言.

  ( 7) 审核证人的几次证言之间和各个证人的证言之间,在重要问题和重要情节上有无矛盾或相互否定的现象.

  4. 2 通过现场勘察获取证据

  火灾现场勘查在火灾原因调查、处理的全过程中,是一项复杂、细致、耐心、艰苦而又具有很强的技术性、科学性、法律性、专业性的工作.现场勘查包括各种合法技术手段、分阶段、分步骤的实施.现场勘查活动主要是为确定起火点,进而认定起火原因来搜寻痕迹和物证.

  根据火灾现场所在环境和拟设的起火部位的情况,确定勘查方法.通常的勘查方法有四种:①离心法: 由现场中心向外围勘查.②同心法: 由现场外围向中心勘查.③分析法: 根据现场的情况分析进行勘查.④插线法: 对于火灾原因和起火过程比较明显的火灾现场,或者现场上的起火点和蔓延痕迹反映清楚,或者放大纵火嫌疑人的行走路线容易辨别,即可沿着火灾蔓延的途径和纵火嫌疑人的行动路线进行勘查.

  为了保持痕迹、物证的原始性和完整性,对认定的具体部位和具体物证的勘验,应按着先静观后动手、先拍照后提取、先外表后内部、先下面后上面、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进行.

  现场勘查过程中,要按程序提取物证.对发现的有关痕迹和物证,记录、照相后应保持在原始的位置,并且保持好周围小环境.因为对起火点和起火原因的认定,往往需要反复勘验才能确定.对于有关的痕迹和物证,只有搞清了它的形成过程及证明作用时,才能提取、固定.关于起火点和起火原因的证据,一般应在现场勘查结束前才能提取,必要时需经见证人、当事人和起火单位代表过目后再提取.

  4. 3 通过技术鉴定获取证据

  物证检验是对现场勘查中发现并收集的各种痕迹物证的审查、分析、检验和鉴定.物证检验的目的是根据这种物证的本质特征,分析它的形成条件以及与火灾过程的联系,从而确定其是否能作为认定火灾原因的证据.

  火灾痕迹、物证的检验和鉴定一般有如下几种方法: 即直观鉴定、化学分析鉴定、物理分析鉴定、模拟试验和法医鉴定.多数火灾现场的痕迹、物证都由公安消防部门有丰富现场经验的火灾调查专业技术人员在现场进行检验鉴定,受技术水平和设备条件的限制,有些物证需要送到专业技术部门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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