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性别理论视野中的家庭暴力探究

更新时间:2019-10-11 来源:婚姻法论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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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家庭暴力问题主要是作为妇女运动的一部分而引起注意的[1].家庭暴力问题和妇女运动这种与生俱来的关系似乎也决定了家庭暴力问题和社会性别的关联度,形成于 20 世纪 60 年代第二次女性主义浪潮期间的社会性别概念,一直是女性主义运动的中心概念和主要理论武器[2],并在探索家庭暴力产生的社会根源,推动预防家庭暴力的社会立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应看到,基于社会性别视角来研究作为其论据之一的家庭暴力问题,存在着循环论证的问题。家庭暴力问题不是社会性别理论研究的专利和专属领域,多学科的共同参与与密切合作对家庭暴力问题的研究和防治至关重要。

  一、家庭暴力概述

  (一) 家庭暴力的普遍性

  在家庭暴力的普遍性上,不同的调查机构和研究者给出了不同的结论。赵凤敏等人在2004 年 11 月至 2005 年 1 月间对吉林东辽县、安徽居巢区和重庆市铜梁三地的 3,998 名 18岁及以上年龄的已婚农村妇女进行问卷调查后发现“家庭暴力发生非常普遍”:一生中总暴力、心理暴力、躯体暴力和性暴力的发生率分别为 64.8%、58.1%、29.7%和 16.7%;调查前12 个月中总暴力、心理暴力、躯体暴力和性暴力的发生率分别为 42.6%、37.2%、14.0%和7.7%.3,998 名妇女中有 2,589 名曾经遭受过家庭暴力伤害,占总人数的 64.8%;在调查前12 个月中,有 1,704 名妇女遭受过家庭暴力,占总人数的 42.6%[3].崔轶等人在 2012 年对七省市八个地区的 2,810 名处在或曾经处在亲密关系 (婚姻、同居) 中的个体进行问卷调查后发 现 , 家 庭 暴 力 发 生 率 分 别 为 生 理 暴 力34.8% , 精 神 暴 力 55.6% , 年 内 发 生 率 为31.6%和 52.4%[4].邹韶红对湖南郴州 3,087 个家庭进行入户半定式访谈后发现,夫妻暴力发生率为 12.4%[5].王明美和郑百灵认为中国现阶段家庭暴力在数量上并不严重[6].何蕾和宋健分析了 2000年前的几次大规模的调查结果,发现“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比例似乎不像人们想象中的那么大”[7].究其原因,除了取样范围、研究方法的差异和时间变迁等因素外,不同研究者对于家庭暴力的不同界定是造成家庭暴力发生率悬殊的一个主要原因。

  (二) 家庭暴力的界定

  国内对于家庭暴力的界定主要来自司法界。2001 年最高人民法院基于实践需要,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一条中对“家庭暴力”做出了如下界定: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指导司法实践的司法解释不能代替学术界的科学定义,学术界对于家庭暴力的界定是有分歧的。王明美、郑百灵认为家庭暴力就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侵害行为”,他们认为“暴力”意味着动武 (使用强制的力量),对“暴力”和“虐待”、“歧视”作了严格的区分,反对将诸如漠视的情感或精神刺激纳入家庭暴力的范畴[6].更多的研究者则认为家庭暴力包括在有些情况下会比“断指或青肿的眼睛”影响更深远的精神暴力[1],如欧阳艳文和林少菊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基于家庭成员关系或亲密关系,一方对另一方施以的身体、精神、性、经济等方面伤害的行为”[8].张亚军总结了国内外学者对家庭暴力不同理解,提出从狭义和广义两个角度去界定家庭暴力[9],狭义上的家庭暴力是发生在有婚姻关系的两性之间 (包括同性) 的暴力行为,广义上的家庭暴力是发生在有家庭关系的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具体形式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暴力。

  不难看出,上述家庭暴力的界定均没有解决如何可操作地定义家庭暴力的问题。争吵中丈夫推搡了妻子两下算是对妻子实施了身体暴力吗?闹翻后妻子跑回娘家三日不归算是对丈夫实施了精神暴力吗?这些问题都需要一个公认的家庭暴力可操作性定义或一个信效度达到要求的家庭暴力测量工具来解决。为了论述方便,笔者将家庭暴力 (狭义)界定如下:处于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有意实施的身体或精神上伤害行为,并造成对方在肉体或精神上的痛苦。

  二、社会性别理论视野中的家庭暴力

  (一) 社会性别的界定

  女性主义学者认为,性别可以分为生物的和社会的。生物性别 (Sex) 涉及男女的染色体、激素、内外生殖器官等与生俱来的男女生物属性,社会性别 (Gende)r 则涉及男女社会分工、性别角色、气质、能力等身份特征。生物性别和社会性别之间的关系较为复杂。首先,社会性别并非仅由生物性别决定。美国着名人类学 M·米德考察了新几内亚的几个部落后发现,德昌布利部落中男性的行为如同人们想象中的女性那样---敏感、脆弱、爱美,而女性则像男性那样勇敢、独立和坚强[10].其次,个体在自己的生物性别基础上,根据所处的社会文化对性别的不同要求,习得和建构出自己的社会性别。不同于生物性别的先天性和不可改变性 (事实上,现代医学技术的发展已经让生物性别的改变成为可能),作为一种社会构成的社会性别是后天形成的,也是完全可以被改变、消除和重建的。

  (二) 社会性别理论视野中的家庭暴力原因分析

  社会性别理论认为,社会性别不平等是家庭暴力产生的根本原因。在西方传统文化中,人们认为,女人是用男人的一根肋骨造出来的。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女性被要求“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不管是在西方还是中国,男性都处于支配和主导地位,女性都处于受支配和附属地位。处于主导地位的男性通过不平等的社会分工 (如“男主外,女主内”等) 掌握了更多的社会资源,拥有更多资源的同时也拥有了更大的强制力,也更容易对处于附属地位的女性使用暴力,尤其是在权威地位遭受挑战时。

  男性在经济和政治上的优势地位反映在文化上,便是“男尊女卑”思想。这种思想的流行会使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对家庭暴力进行合理化解释 (如“丈夫养家糊口压力大,自己又有激怒他的言行”等),从而放弃社会支持的寻求,甚至导致遭受家庭暴力伤害的女性在寻求社会支持时遭受“二次伤害”---李阳的妻子说在接受公权力的介入时,不停地拍照和询问使她觉得犯罪的是自己而不是李阳[11].女性对家庭暴力的一味容忍是家庭暴力存在和反复发生的重要原因。

  最后,法律缺乏社会性别视角则是女性遭受家庭暴力的制度原因。建立在“无性人”基础上的法律法规表面上是完全中立和公正的,实际上却是男性权利和意志在法律上的反映。一个典型的表现便是对“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划分。在公共领域,男性的暴力行为受到了有效约束。在私人领域,男性的暴力行为事实上以“清官难断家务事”、“家丑不可外扬”的方式被默许了。

  三、基于社会性别视角进行家庭暴力研究的局限性

  一方面,社会性别为家庭暴力的研究提供了一个独特的研究范式和视角。其试图从宏观和政治层面上探寻家庭暴力产生的社会和文化根源,借助“建立在充分认识男女两性的生理、心理以及历史文化、历史习惯等方面的差异的基础上”[12]、“具有性别视角下普遍正义”[13]的法律和整个社会系统的变革[14]来根除家庭暴力产生的源头,都具有开创性和革命[15]性。另一方面,缺乏实证性研究支持,沉迷于思辨式分析,使得基于社会性别视角的家庭暴力研究危机重重。

  (一) 在“是什么”问题上的绝对化

  以夫妻间的家庭暴力为例,社会性别理论认为,夫妻间家庭暴力的本质是男性霸权在婚姻家庭领域的集中体现,是男性控制女性的手段之一[16].在家庭暴力“是什么”上,社会性别理论绝对化倾向明显。首先,如果将家庭暴力视为一种特殊的攻击行为 (发生在家庭内部,攻击对象为同自己有着亲密关系的伴侣),社会性别视角下的家庭暴力均为工具性攻击行为。事实上,攻击行为通常可以分为工具性攻击行为和敌意性攻击行为。如果攻击者只是想让受害者遭遇不幸,目的在于复仇和教训对方的话,那么,这就是报复性攻击;如果攻击者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只是把攻击行为作为达到目标的一种手段的话,这种攻击就是工具性攻击[16].将所有发生在家庭内部的丈夫侵犯妻子的行为归结为有目的、有意识地获取某种利己的结果,上升到争夺家庭统治权的高度 (即工具性攻击行为),过于绝对且不符合现实中家庭暴力的实际情况。其次,已有实证研究表明,男性和女性都有可能会在亲密关系施加暴力和遭受暴力,甚至男性报告遭受精神暴力的发生率高于女性,女性报告施加精神暴力的发生率高于男性[17].这与以往的社会性别研究默认女性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截然不同,也无法用社会性别理论进行合理的解释。因为社会性别理论认为家庭暴力存在的根源就是以男尊女卑为核心的父权制社会文化。社会性别理论无法解释的还有,同处于父权制的社会文化中,为何另外 70% (根据全国妇联 2002 年作过一次调查,在 2.7 亿中国家庭中 30%存在家庭暴力,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 的家庭中未发生家庭暴力。夫妻间家庭暴力从本质上来说是夫妻间的一种消极互动,同时研究互动双方及其互动模式更符合系统论的观点,也更有可能有新的发现。

  (二) 在“为什么”问题上的片面性

  在家庭暴力的产生原因上,学者黄列做了较为全面的总结[1]:从个人角度看,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有施暴者的精神疾病、心理倾向性和睾丸激素水平等;从家庭角度看,家庭暴力的诱发因素有代际间的暴力传递、家庭的特殊结构、家庭暴力实施的低成本等;从社会文化角度看,文化对暴力的认可和鼓励、经济压力、相关法律的缺失等都可能引发家庭暴力。

  社会性别理论认为,上述具体的原因可以解释发生在某一时期、一定空间范围内的具体的家庭暴力,但无法解释跨越“民族、国家、历史阶段、意识形态的界限”的抽象的家庭暴力,只有找到家庭暴力的最抽象的、最根本的原因,才能从根源上遏制和消除家庭暴力[12].基于社会性别视角的家庭暴力研究者们找到的最抽象、最根本的原因是男女社会性别不平等。

  诚然,家庭暴力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从社会层面、政治经济角度去探寻家庭暴力的深层次原因本无可厚非,在众多可能的原因中探查最关键、最核心的原因也遵循了科学研究的内在逻辑,但男女不平等的社会地位只是家庭暴力发生的一个社会原因。现实中的家庭暴力是发生在一定历史阶段和空间范围内,涉及个人、家庭和社会等方方面面的具体的家庭暴力,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揪住一个抽象原因不放而无视其他具体原因,对于全面分析和有效干预家庭暴力无益。事实上,家庭暴力的原因是一个复杂的系统,任何家庭暴力犯罪都不是单一因素作用的结果,而是犯罪主体内外部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即综合动因理论[18].

  完全基于社会性别理论的框架研究家庭暴力问题,容易使研究者忽视对“施暴者为何会对如此亲密的伴侣施暴,对家庭外成员是否也有过施暴经历”、“家庭暴力作为一种犯罪或者侵犯行为,影响其发生的因素还有哪些”、“社会性别的不平等和家庭暴力发生到底是因果关系还是相关关系”、“家庭暴力动力模型该如何架构”等问题的思考,认真思考和回答这些问题对全面认识和有效干预家庭暴力都是有益的。

  (三) 在“怎么办”问题上的长期性

  在家庭暴力“为什么”发生问题上的过度抽象,容易导致在“怎么办”问题上的束手无策和泛泛而谈。找到了家庭暴力的最根本原因---男女社会性别不平等,社会性别理论开出了解决家庭暴力的“药方”---重构社会性别,实现男女真正平等。但社会文化塑造毕竟是一个长期过程,现有不平等的社会性别就是社会文化长期塑造的结果,颠覆社会传统文化可能需要更为漫长的一个过程。这对于一个迫切希望改变其遭受暴力现状的具体的受害者而言,意义不大。这可能与基于社会性别视角进行家庭暴力干预研究的多半是法学或社会学研究者有关,所提出的家庭暴力干预举措多停留在完善立法或出台政策等宏观层面,其通病是“制定上顺利,执行上困难”[19].事实上,不少研究者已经开始积极尝试从不同角度和层面为“怎么办”问题寻求答案。邹韶红通过对新婚夫妻暴力的重点人群进行预防性的心理干预(心理教育和心理辅导训练),降低了新婚夫妻暴力的发生和升级,改善了婚姻质量[5].王凤仙通过对 100 个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个案分析,提出通过提供社会支持来强化反抗和避免妥协[20].伍小东等人鉴于家庭暴力的产生及其对子女的影响而导致的暴力轮回为认知结构上的偏差所导致,提出以改变认知结构入手的认知行为疗法来防止家庭暴力[21].

  综上,不管是从理论的发展还是反对家庭暴力的实践来看,采取跨学科的办法,使不同领域、不同视角的研究者和实际工作者分享信息、协调合作,才可能是控制、解决和预防家庭暴力的有效战略[1].

  参考文献:

  [1] 黄列。家庭暴力:从国际到国内的应对(上)[J].环球法律评论,2002,春季号。

  [2] 刘霓。社会性别---西方女性主义理论的中心概念[J].国外社会科学,2001,(6)。

  [3] 赵凤敏,郭素芳,王临虹,吴久玲,王蕾。 中国农村地区已婚妇女家庭暴力发生情况及其相关知识调查[J] .中国流行病学杂志,2006,(8)。

  [4] 崔轶,洪炜,苏英,刘晓柳。七省市家庭暴力现状调查及影响因素报告[J].中国临床心理学杂志,2012,(3)。

  [5] 邹韶红。 夫妻暴力社会心理高危因素及其预防性心理干预的研究[D].长沙:中南大学,2007.

  [6] 王明美,郑百灵。家庭暴力:概念、现状、成因及对策[J].江西社会科学,2002,(9)。

  [7] 何蕾,宋健。家庭暴力的现状、原因及对策[J].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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