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法律意识、法律运行和法学研究

更新时间:2019-10-21 来源:国际私法论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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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引 言

  从对外贸易发展阶段来讲,中国已经进入出口和进口并重、对外贸易平衡发展的新时期,实现了对外贸易的跨越式发展; 从对外贸易总量来讲,中国已经成为全球第一大货物贸易大国,中国市场的对外开放已经达到了一个相当高的 “新水平”,已经成为 “重建多边贸易制度信用”、 “促成多哈回合谈判早期获益”、“推动贸易与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的重要生力军[1],为 “全球经济增长”做出了重要 “贡献”[2]。与此同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基本建成,中国对外贸易法律的理论建设与制度建设也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不过,由于中国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全球分工体系的垂直性、国际经济和法律旧秩序的不合理性以及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存在,中国需要在对外贸易法方面进行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以承担与中国国家地位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国际义务,扩大中国法学界、法律界在国际上的影响力,为国际经济和法律新秩序的建立做出自己的贡献。

  法律意识、法律运行和法学研究是法律生命历程中的三个重要发展阶段 ( 或环节) 。在第一阶段,法律意识为法律运行 ( 立法、守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的全过程[3]) 和法学研究提供价值判断和理性思辨,是 “观念中的法”[4]; 在第二阶段,法律运行对法律意识进行外化,将其变为 “纸面上的法”和 “行动中的法”[5]; 在第三阶段,法学研究对这两者进行剖析和批判,提升法律意识和法律运行的质量,以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为解决法律问题寻找解决方案,是检讨中的法。可以认为,法律意识、法律运行和法学研究是法律发展周期中相对独立的三个阶段,任何法律都有着这样一个发展周期,并经此周期,向更高阶段、更高层次发展。因此,对于市场开放视角下的中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可以从法律意识、法律运行和法学研究三个方面 ( 环节或阶段) 进行研究,以便从静态运动和动态发展的角度获得对法律的正确把握。

  二、中国对外贸易法在市场开放方面的巨大成就

  1. 法律意识方面,完成了从批判、排斥、管制到接纳、参与、包容和创新的转变

  法律意识的变迁通常反映着一个国家社会发展目标的变迁[6]。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发展目标方面,经历了从建立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变迁; 在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认识方面,经历了从中国和帝国主义国家的矛盾是中国两种基本矛盾之一到认为可以与西方国家建立平等互利的经济关系的转变。与之相适应的是,在法律意识方面,中国也完成了从对市场开放和对外贸易法律的批判、排斥、管制到接纳、参与、包容和创新的转变。

  新中国成立后,两大阵营的对峙局面已近形成; 出于地缘政治的考虑和意识形态上的分歧,美国对中国进行政治敌视、经济封锁、贸易禁运、外交孤立和军事包围[7],其一手主导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 GATT) 实行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国际贸易制度,利用 “东方国家……作为意识形态敌手赋予GATT 体系以团结性资源”[8],直接将中国排除在多边国际贸易体制之外。后来,又成立巴黎统筹委员会中国委员会,专门对华实行经济封锁和贸易禁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对中华民国的 GATT 缔约方身份可能发生政府继承的情形下,为了防止中国大陆产品享受 GATT 中的关税减让,美国甚至伙同台湾,采用以台湾退出 GATT 的方式而将中国排斥在主流国际贸易体制之外[9]。这些都极大地限制了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东西方的主流理论与实践都将计划经济看作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特征之一。虽然有邓小平等极少数具有敏锐眼光和开阔视野的人认为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但直到 1992 年,社会主义国家政界、学界中的不少人都给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贴上意识形态的标签,认为市场经济是异端邪说,都反对社会主义国家搞市场经济,甚至反对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当然更谈不上承认市场经济和对外贸易在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此外,鉴于旧中国在国际贸易中不平等、受奴役的痛苦经历,新中国的缔造者们对中国对外贸易,尤其是与资本主义国家间的国际贸易抱着批判和排斥的态度,因而对于前述台湾 1950 年擅自退出 GATT 的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任何表态,既未提出抗议,也没有提出 “取代”或 “复关”要求[10]。因此,不难理解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国 “实行对外贸易的管制,并采用保护贸易政策”。在这种国际大环境和国内小环境下,中国在市场开放和对外贸易法律方面,基本上是排斥和批判的态度,对其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认识不够全面。直到改革开放前夕,迫于形势,中国对当时包括国际贸易法律制度在内的国际法体系的总体态度是批判、排斥[11],虽然也有重视、尊重和利用其中符合国家利益的部分,如逐步开展对外经济贸易交流,但受到当时国际政治环境和国内计划经济体制等因素制约,在法律意识方面,仍然以排斥、管制、批判对外贸易和市场开放为主。一句话,“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基本上处于国际法体系之外”[12]。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认识方面有了巨大的进步,逐渐从国际法律秩序的革命者、批评者逐渐转化为主动参与者、积极维护者与重要建设者[11]。从 “白猫黑猫论”到 “三个有利于”的理论创新、政治智慧和伟大实践,从根本上将中国人从市场开放和对外贸易法律制度方面的认识误区中解放出来。这样,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逐步入宪,全国人民在市场开放和对外贸易法律方面渐次达成了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共同法律意识———宪法理念和宪法性规范,而且逐步、有序开放中国市场,积极申请复关和入世,参与各种多边、双边贸易谈判,制定多个对外贸易战略,逐步对外开放市场,建成多个自由贸易区,积极构建符合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市场开放和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由此,中国在市场开放和对外贸易法律制度方面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据统计,“目前,中国正与五大洲的29 个国家和地区建设 16 个自贸区。其中,已经签署并实施 10 个自贸协定,分别是中国与东盟、新加坡、巴基斯坦、新西兰、智利、秘鲁、哥斯达黎加自贸协定,中国大陆与香港、澳门的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以及与台湾的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正在商建的自贸区有 6 个,分别是中国与海湾合作委员会、澳大利亚、挪威、瑞士、冰岛、韩国自贸区。同时,中国已经完成了与印度的区域贸易安排联合研究、日韩自贸区官产学联合研究。此外,中国还加入了 《亚太贸易协定》”,准备与协定签字国家在 “所有以原材料、半加工和加工形式出现的制成品和初级产品”贸易领域,就 “边境和非边境措施”( 第十一条) “采取贸易自由化措施”( 第二条) ,2013 年更是设立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区,根据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 第十三条第二款) ,“进行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人民币跨境使用和外汇管理改革等方面的先行先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 2014 年 6 月 14 日的( 国发 〔2014〕20 号) 文件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更是要求在全国范围内 “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只要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的领域,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政府不得限制进入”,中国的市场开放和相应的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建设将由此跃上新台阶。与 194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被视为既有国际法律制度的潜在反叛者和受害者相比,今天中国已经被认为是世界秩序的利益攸关者和积极维护者。这一转变,充分说明了中国在法律意识方面对市场开放和对外贸易法律建设和发展的主观能动性,也是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在市场开放和对外贸易法律建设方面的重要努力。

  2. 法律运行方面,基本建成对外贸易法律体系和相应的司法救济制度

  理论一经掌握群众,也会变成物质力量。根据法律意识的转变,中国在法律运行环节逐步建成了与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市场开放相适应的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和司法救济制度,使中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些变化,在数量上体现为法规数量大幅增加,在质量上体现为体系完备、领域宽广、规划合理、救济配套、独具特色。

  数量增加是指,从法规数量看,中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从改革开放初期的零散几个发展到现在的成千上万个法律文件。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WTO) 以来,中国开展了建国以来规模最大的法规、政策的清理和修改。例如,在中央一级,修订、废止或者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就达 1 150 余件,31 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清理了 200 多万件,立、改、废 19 万件; 在司法解释方面,截止 2001 年 11 月上旬,最高人民法院就清理司法解释 1 226 件 ( 次) 。通过这些大规模的法律立、改、废和法律清理工作,很多广为接受的国际规则与国际惯例都被移植到中国国内法中。

  中国对外贸易发展速度之快、规模之大、领域之广,足以表明中国市场开放和配套的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已经逐步建立。体系完备是指,从法律体系看,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框架内,在市场开放方面已经建成了比较完备、与国际义务和国际惯例接轨的对外贸易法律制度。既有改革开放入宪,有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宪法性规定,又有对外贸易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还有市场主体、交易过程、竞争秩序、检验检疫、金融海关、知识产权、劳动环保、仲裁诉讼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更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这样的国际私法法典,在对外贸易法律制度方面形成了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由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国际条约、区际贸易协定等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领域宽广是指,从调整领域看,已经从当初零星的货物贸易市场拓展到今天的货物贸易市场、技术贸易市场、服务贸易市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市场,甚至政府采购市场,几乎囊括了对外贸易市场中的方方面面和生产、销售、售后等各个环节,涵盖市场主体 ( 对外贸易经营者) 、市场领域 ( 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市场秩序 ( 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 、救济措施、争端解决、贸易促进等。

  在市场主体方面,根据 WTO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的相关要求,修改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废除了其中限制外商投资者的投资管理措施,如取消外汇平衡要求、贸易平衡要求、出口绩效要求、当地采购要求以及企业生产计划备案要求等,使中外市场主体能够公开、公平竞争。在市场秩序方面,为了规制外资对中国企业的并购行为,制定了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以保证市场开放竞争、有序。

  规划合理是指,从规划建设看,既有全国性的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又有重点区域的对外贸易法律建设和规划,如( 上海) 自由贸易区、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保税区、国际贸易中心法律制度和边境贸易法律制度。独具特色是指,从国际比较看,中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不仅与其承担的国际义务 ( 如入世承诺书)高度统一①,也有独具特色的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 ( 单独关税区) 制度,如特别行政区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等。这些都是市场开放和对外贸易法律制度方面的重大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

  3. 法学研究方面,形成了独特实效的研究风格,取得了大批研究成果

  中国学者从市场开放角度出发,对中国对外贸易制度和国际贸易法律制度进行了密切跟踪和认真研究。总体而言,中国在市场开放和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及国际贸易法律制度方面是后发国家,建成市场经济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时间都比较晚,立法、执法和司法方面的实践经验都相对落后,在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方面与发达国家存在不少差距,加上许多国际贸易法律制度,特别是 WTO 法律制度的法律文件多以英语等西方语言作为官方语言,英语已经在国际组织、国际学术研究中取得绝对优势地位或霸权地位,是全球一百多个国家外语教育的首选语言,绝大多数中国学者的英语水平特别是英语阅读与写作水平不高,不能及时掌握法学研究前沿动态,其优秀成果也因此难以 “进入国际学术界的视野之中”[13],使得中国学者需要花费更多的精力,才能准确理解、及时研究和正确表达,因此中国法学学者对于国际贸易法律制度先期多以译介、消化为主,后来逐渐将其与中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形成了实用导向、注重引进、比较研究的对外贸易法律研究风格。

  具体而言,中国法学界从市场开放角度切入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研究,关注重点和研究成果主要有: ① 市场准入方面,既有对市场开放的整体性、理论性综合研究成果,也有对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综合性研究成果,还有对电信、视听服务、能源、金融服务、邮政、外商投资、海运服务、出版、农产品、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外资银行、律师和仲裁等法律服务、旅游、政府采购、资本项目开放、VIE 等全国性对外贸易之细分市场准入的专题研究,更有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等自由贸易区、大陆与港澳台经济贸易安排、保税区、边境自由贸易区、上海合作组织自由贸易区、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区等特定区域性市场开放的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大量研究; ② 市场秩序方面,研究领域涉及 QFII、外资并购、国际版、法律服务、国际金融中心法律制度建设、对冲基金、反垄断规制等。

  三、中国对外贸易法在市场开放方面的问题与挑战

  尽管中国对外贸易法在市场开放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法学理论界也对此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但比较而言,中国对外贸易法在市场开放方面仍然存在诸多问题,面临诸多挑战。

  1. 法律意识方面,市场监管者和市场主体的法律意识有待提升

  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方面,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还有待提升,在对外开放方面不是以法律制度来保障运行,而是降低准入门槛,实行恶性竞争,甚至接受贿赂,损害了我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统一、透明和公正。例如,面对设立中国 ( 上海) 自由贸易区的想法,反对最激烈的竟然是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和财政部这五家金融管理和监督部门,表明相关部门在对外开放中还存在着权力本位观念,还没有完全树立权力服务于权利的法律意识。作为中国市场对外开放的重要参与者,中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法律意识也需要大幅提高。例如,对与市场开放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国际贸易习惯和惯例的了解不够,对 “两反一保”、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调查等法律救济措施了解和运用得不够及时、充分、有效,对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保护意义和保护方法不够重视,从而丧失了本来属于自己的那部分合法、正当权益。

  2. 法律运行方面,立法程序、立法质量、市场准入、入世承诺、公正司法有待加强

  立法程序方面,主要是指立法程序有待改进,透明度有待增强,征求意见期限有待延长。例如,在制定标准时的意见征求期方面,WTO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附件 3 第 L 条建议为60 天,中国在入世议定书第 1 部分第 2 条 ( C) 第 2 段也承诺提供 “合理的意见征求期”,但在2012 年 5 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的 《法律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暂行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草案的公开意见征求期不得少于 30 天,显然相距甚远。

  立法质量方面,主要是指立法质量不高,部分事项出现法律竞合或法律空白。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限制竞争行为的重复规制,既浪费法律资源,又容易引进法律冲突,不便于法律适用; 同时,对以新浪网为代表在中国有 12 年发展历程的 VIE模式却一直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使其处于法律空白地带。

  市场准入方面,主要是指部分规范性法律文件没有给予外国人国民待遇。中国市场的对外开放不是一步到位,而是采取渐进式开放的做法,这在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所体现。为了对外国投资进行适度控制,该目录对国内投资产业与外国投资产业进行区别对待,为外国投资设定了市场准入条件。例如,《欧盟企业在中国建议书 2012/2013》就认为,中国的市场准入壁垒形式较多,有对某些领域的完全保护,有在资本所有权方面的限制 ( 如合资企业要求和技术转让要求) ,有些领域要求外资企业提供相应许可认证,但实际上根本无法获得该许可认证,有些领域出于国家安全的原因实行外资限制或禁入,有些市场准入条件本身不够明确、不够透明,这在标准制定和政府采购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即使这只是外方的一面之辞,但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中关于 “制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国务院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清单以外的,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的要求,本身足以说明中国的市场准入有待进一步提升。

  入世承诺方面,主要是指没有兑现个别入世承诺,如尽快加入 《政府采购协议》 ( GPA) 。中国在 2001 年加入 WTO 时,面对一些工作组成员希望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两年内提交附件一出价清单并就加入 GPA 进行谈判的要求,曾在入世协议中明确承诺,会在加入 WTO 后 “尽快”加入GPA。不过,直到 2007 年 12 月 18 日中国正式递交了加入 GPA 的申请书和初步出价清单时,中国加入 GPA 的谈判才正式开始。从时间上看,时隔六年显然不能说是 “尽快”。自那时起,中国先后提交的四次出价清单均未被 GPA 缔约方接受。它们认为,中国政府最新的出价清单覆盖面不足,只是中国政府采购总市场的一小部分。例如,中国欧盟商会就认为,属于中国 《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政府采购仅占中国全部政府采购市场的 12% ; 至于中国政府采购市场总额,估计约占中国 GDP 的20% ,而中国美国商会则估计为 1 790 亿美元。面对其他 GPA 缔约方和外国学者的批评,中国应当保持足够的定力,因为加入 GPA 既是法律问题,又是政治问题。事实上,对于法律问题进行政治判断,并非为中国所独有。例如,1992 年欧洲货币危机中,面对英、法两国的援助请求,德国总理科尔以维护中央银行独立性而拒绝了英国的要求,但却电话命令德国财政部长和央行行长与法国同行一起维护欧洲汇率机制[14]。因此,中国在加入 GPA 这件事情上,应当稳住阵脚,综合运用政治决策与法律判断,选择最佳加入时机。

  公正司法方面,主要是指司法部门受到的干预过多,司法审判中的地方主义倾向有时比较严重,办案程序不尽公正,法律适用不尽规范,外商寻求司法保护的成本过高; 司法效率低下,获得法律救济的时间过长。欧盟商会会员已连续五年将 “法律和法规范围宽泛、执行尺度不一”视为影响中国未来经济表现的最大障碍①。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于 2014 年 6 月通过的 《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贯彻实施分工方案》、《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 《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等文件表明,中国在公正司法方面需要改进的余地较大,而且还必须从顶层设计上进行改进。

  3. 法学研究方面,理论素养、中国声音、前瞻研究、跨学科研究重视不够

  具体而言,法学研究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 ① 过于强调实用导向,理论素养薄弱,对重大理论或基础规则研究不够深入: 相当一部分的研究成果仅仅是对国外研究成果和国际贸易法律制度的译介与跟踪,对市场开放方面的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一些基本理论、基础规则和重大实践问题没有进行系统地总结与研究; ② 过于注重引进,鲜有学术创新,未提出具有中国特色、中国立场、中国气派、中国声音的对外贸易或国际贸易法律理论,对于对外贸易关系中的一些重大现实问题不能提供系统而坚实的智力支持,无法与国外学界同行进行平等对话; ③ 过于注重比较性现状研究,少有前瞻性理论构建,与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和第一货物贸易大国的地位极不相符,不能为中国参与国际贸易规则制定提供智力支持,不利于公正、合理的国际贸易法律新秩序的建立; ④ 法学研究人员视野有限,不能进行跨学科研究和重大创新。我国法学研究人员大多为本硕博一以贯之的法律专业背景,其他学科,尤其是经济学修养常有不足之处; 以非法律专业到美国攻读 J. D. ( 法学博士) 的人员又过于倚重英美法律思维方式,大陆法系的思维方式常常有所欠缺,加上对中国本土法律文化了解不深,因而很少有真正的跨学科研究和重大创新。这与欧美法学界的情况形成了鲜明对比。

  四、中国对外贸易法在市场开放方面的完善建议

  需要从法律意识、法律运行、法学研究等几方面对中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进行完善,以便完成中国入世承诺,提高对外贸易法律运行质量,更好地参与到区域/国际贸易法律的建构中。

  1. 法律意识方面,要树立开放意识、法治意识,培养法治思维

  市场开放本身也是一种改革,而改革就一定要触动固有的利益格局。现在触动利益往往比触及灵魂还难。因此,必须真正树立开放意识、法治意识,坚持国民待遇原则,国有、民营、外资一律平等,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都要退出。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事项,一律不设前置审批,以便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平等的市场准入机会,减少或杜绝权力寻租现象,降低经济运行成本。尤其是在平等的市场准入机会方面,要适度把握,不能过度开放而无所作为。例如,虽然 Windows 操作系统早就在中国加入 WTO 前就形成了事实上的垄断地位,但中国在加入 WTO 后第六年的 2007 年才制定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在该法生效七年后的 2014 年才对微软展开反垄断调查。这表明,中国在市场开放和对外贸易方面的法律意识亟需提升,不能再继续厚外薄内,不能再继续越位缺位。这些对市场开放条件下的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建设提出了更高的法律意识要求。

  2. 法律运行方面,要改进程序、提高质量、兑现承诺、公正司法

  具体而言,法律运行方面需要: ① 改进立法程序,增强立法透明度,延长征求意见期限,实现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 ② 提高立法质量,堵塞法律漏洞,消除法律冲突,完善法律体系; ③ 注重执法,公正司法,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统一的、可预见的法律环境; ④ 兑现入世承诺,加入 《政府采购协定》,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会; ⑤ 减少或停止在受政治影响过大但到期即自动消除的法律问题上的努力,如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承认问题。可以结合目前全面深化改革中的权力清单、非禁即入、市场起决定作用的共识和实践,重点在上海自由贸易区等地推进影响市场开放的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立法和执法工作,并结合上海司法改革,迅速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以便在更大范围内大力提高法律运行质量和效率。

  3. 法学研究方面,要做到重创新、重构建、有特色、跨学科

  具体而言,法学研究方面需要: ① 加强理论研究,注重学术创新,尤其是前瞻性学术创新; ② 加强中国对外贸易法律和市场开放方面的重大问题研究,尤其是要结合西方学界、政界、实务界关注的重大或前沿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提出中国方案,发出中国声音; ③ 加强学术交流,增强学术话语权;④ 加强跨学科研究。尤其是要重视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历史学等学科对市场开放条件下的中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研究成果的借鉴与运用。例如,对于 1971 年美国宣布不再履行美元兑换黄金的义务这一事实,一般认为这是美元霸权或美元法律制度衰落的表现。其实并非如此。只需对美元在此前此后所享权利总量与所负义务总量进行对比,从历史、法律和经济角度对美元币值与汇率及其影响进行综合考察,就可以发现,美元与黄金脱钩、宣布美元贬值、使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和建立牙买加体系后,美元的国际地位不是受到削弱,而是得到加强了[15]。

  总之,从历史上看,中国是世界法律文明的重要贡献者,其绵延数千年的中华法系不仅使世界法律文明发展异彩纷呈,而且在高度开放的汉唐盛世时期促进和保护了对外贸易的发展和繁荣; 从现实看,中国已经有着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独特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有着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和第一大货物贸易国的开放性市场和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实践。这些都为中国未来的法律意识、法律运行和法学研究提供了一个高起点。同时,鉴于英国、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和经济体 “崛起”“得益于贸易保护”的历史事实[16],在扩大开放的过程中,面对我国对外贸易发展不平衡和国际上贸易保护主义抬头,面对美国通过构建 TPP 和 TTIP 等新的国际多边贸易机制、将中国排除在外的新动向,面对批评中国市场不够开放的观点等等,首先要有清醒的政治头脑,其次要有客观的学术判断,最重要的是必须有适当的对外贸易或国际贸易法律构建与发展的战略策略,做到适当开放但又不过度开放,构筑中国主导的贸易机制或自由贸易区; 对于外国法学成果和法律实践,应当既奉行 “拿来主义”,大力进行法律输入,为我所用,又要努力 “走出去”,积极构建有利于中国的双边、多边贸易法律制度,适时向其他国家和国际社会进行法律输出,扩大中国在世界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中的话语权,为世界法律实践和法学研究提供 “新的解决之道”[17]。只有这样,才能在市场开放和对外贸易或国际贸易法律制度方面对中国、也对全世界做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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