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律史研究中有关私人产权的几个问题

更新时间:2019-06-16 来源:中国法制史论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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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美国法律对私人产权的保护,并不等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美国法律史研究表明,这个国家的法律不是只保护既得权利,而是更倾向于保护动态产权;它不是只保护私人产权,而是对公共权利也相当重视;它不是只保护现有产权,而是在创造新产权上也敢于进行尝试。为了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美国法律并不畏惧必要时限制私人产权。正是由于在私人产权和社会经济的长远利益之间保持了一定的平衡,美国经济的发展才走出了一条相当成功但不是没有问题的道路。
  关键词:美国法律/法律史
        私人产权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资本主义经济是以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制为基础,“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资本主义国家法律的核心内容。对此,美国新右翼人士恐怕不会有什么异议。当然,他们和马克思主义者不同的地方是把私人产权视为资本主义社会的优势所在。在新右翼看来,以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为基础的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瓦解,进一步证明了私人产权在人类文明史上的重要性。他们担心的倒是,新政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自由主义的社会经济改革似乎违背了美国的历史传统,未能使产权得到应有的实质性保护。因此,1970年代中期以来私人产权运动在美国的兴起对他们来说是理所当然,而最高法院从1987年开始在土地使用问题上一系列所谓回归宪法传统的判决乃是人间正道。作为美国新右翼在法学界的代言人之一,圣迭戈大学法学院教授伯纳德·H·塞根在2001年出版了新着《产权:从大宪章到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全面阐述了他对美国法律保护私人产权这一历史传统的看法。在对LEXIS和WESTLAW两大法律数据库所提供的1790年至1870年美国33个州有关“征用”、“正当赔偿”和“公用”的案例,以及最高法院的有关判决进行检索研究之后,塞根认为:美国法官们在具体问题上可能意见不一,但实际上都向财产所有人保证,他们的产权会受到保护,不得没收或受到不合理管制。于是,他在该书的结论中写道:“联邦和州法院直到1870年代初在保护产权上近乎完全的一致性,确实不同寻常。我们的开国先辈和紧随其后的子孙们的司法系统值得我们密切关注,因为它突出了产权对于我们自治制度的重要性。我们之所以会无比富有和保持了我们的自由,主要就是由于我们祖先和他们的英国先人有这种深谋远虑。”②对于美国来说,法律保护私人产权应该说是天经地义。这也是美国两百多年来基本上能长治久安的一个重要原因。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保护私人产权并不等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私人产权在美国从来就不具有绝对性,18世纪英国法官威廉·布莱克斯通所说的“那种独一无二和专制性的支配权”(that sole and despotic dominion)在定义产权上只是神话。因此,美国乔治城大学法律中心的J·彼得·伯恩教授在他1996年发表的文章中甚至提出了“产权不是宪法权利”的观点。本文不拟对产权理论和产权的法律定位进行探讨,只想以历史事实说明产权问题并不像新右翼人士所说的那样简单。过去半个世纪的美国法律史研究告诉我们,美国法律虽然保·31·美国法律史研究中有关私人产权的几个问题护私人产权,但有三个方面特别值得注意和研究:(1)它不是只保护既得权利,而是更倾向于保护动态产权;(2)它不是只保护私人产权,而是对公共权利的保护也相当重视;(3)它不是只保护现有产权,而是在创造新产权上也敢于进行尝试。显然,美国法律在这些方面的发展不仅比新右翼的产权观丰富复杂得多,也超出了我们过去对资本主义国家私人产权的理解。笔者希望,美国法律史的有关研究能帮助我们缩小这种认识上的差距。
  一美国法律对产权作为一种“既得权利”的保护是众所周知的事实。20世纪初,美国宪法史权威学者爱德华·S·科文曾称“既得权利”是“美国宪法的基本原则”。①这个原则就是要保护既得权利不受政府侵犯。有学者认为它来自约翰·洛克的自然权利说和1215年的英国大宪章,也有学者把它看作是市民共和主义在苏格兰启蒙思想影响下向商业共和主义转化的产物。②当然,对于1787年制宪会议的代表来说,迫在眉睫的问题是独立战争和邦联时期一些州议会对私人产权的严重侵犯。约翰·亚当斯后来曾说:“产权一定要有保障,否则自由就不存在。”美国宪法之父詹姆斯·麦迪逊则在制宪会议期间就指出,“市民社会的首要目标就是产权保障和公共安全。”无论从美国资本主义社会的长远发展,还是从共和国初年面临的困境来看,制宪会议上的开国元勋们都认为产权是头等大事。当时的会议记录表明,只有一个代表对此表示异议。不过,美国宪法并没有明文规定保护私人产权。它对产权的保护,依靠的是对政府体制所作的安排和对政府权力予以限制的有关条款。显然,一个三权分立互相制衡的联邦体制本身就是对政府滥用职权的防范,自然也是对私人产权的保护。至于与私人产权有直接关系的限制政府权力的宪法条款就是第一条第十款第一目。它禁止州政府缔约结盟、铸造货币、通过没收令及有追溯力的法律,其中对于保护产权来说最重要的就是不允许州政府通过破坏合同义务的法律,因此该宪法条款也被称为“合同条款”(contract clause)。另外,1791年生效的权利法案中的宪法第五条修正案规定,政府不得未经正当法律程序而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也不得在没有公正赔偿的情况下将私人财产征为公用。该修正案的内容因此也被分别称为“正当程序条款”(due processclause)和“征用条款”(taking clause)。1868年通过生效的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则将正当程序条款的适用范围扩及州政府。这样,“合同条款”、“正当程序条款”和“征用条款”就构成了美国联邦宪法体制下保护私人产权的主要法律手段。各州宪法一般来说也有类似的规定。③内战以前,美国最高法院在保护私人产权时主要是援引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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