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旅游立法现状与对策

更新时间:2019-10-31 来源:经济法论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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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湖南省地方旅游立法现状分析。

  1、地方旅游立法基本概念。当前,我国旅游业正处于快速发展期,预计到2015年,旅游业增加值占全国GDP的比重将提高到4.5%,占服务业增加值的比重将达到12%,每年可新增旅游直接就业50万人左右,旅游业对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就业的积极作用将越来越明显。湖南省近几年旅游业发展态势良好,接待游客人次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增速都在20%以上,旅游收入逐年增加。以2012年为例,全省完成旅游总收入2234.1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25.11%.其中,接待国内旅游者3.03亿人次、实现国内旅游收入2175.46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0.65%、26.61%.关于地方旅游立法的研究,就笔者目前所掌握的资料来看,由于各国政府体制和区域性差异,系统研究地方旅游立法的成果还不多见。而在湖南地方旅游立法亟待更新的形势下,研究这方面的成果却是寥寥无几。地方旅游立法主要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有立法权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有立法权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两大类。我国各省市在发展旅游业的同时,也都逐渐颁布了一些区域性的地方旅游法规、规章,这些地方性的旅游法规、规章和国家基本法一起,共同构成了我国的旅游法体系。

  2、地方旅游立法国内外比较。目前我国大陆地区31个省区市中,除天津市没有制定地方性法规外,其余30个省区市均已出台旅游地方性法规,部分省会城市或较大市如杭州、济南、武汉、广州、西安、成都、沈阳等城市也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分析地方性旅游法规的特点,可以看出,近十年来特别是2004年以来,各地旅游立法较为集中,其中,2004年后正式实施的有23个之多;另外,从法规名称上看,有21个省区市都称为“旅游条例”,尤其是2005年10月后颁布的地方性法规都称为“旅游条例”,这说明各地旅游立法实现了三大转变,即从行业管理向综合管理转变,从旅游管理向旅游促进和管理并重转变,从旅游单个行业向全社会大旅游转变,旅游的关联度、联动性进一步凸现。近年来,不少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通过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进一步完善了地方旅游立法。一类是一些地方政府结合当地旅游业发展状况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对国家行政法规进行细化,如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旅行社管理办法》;一类是地方政府依据地方性法规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作为对地方性法规相关内容的补充和细化,如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旅馆业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等;还有天津市,虽然没有通过市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但天津市人民政府以政府令发布了《天津市旅游业管理办法》,弥补了地方旅游立法的不足。国内学者王天星的《北京市地方旅游立法研究》和郭素婷的《浅论河南省旅游法制体系的构建》立足本地,通过回顾北京、河南地方旅游立法历程,梳理出一些带有规律性的问题,如地方旅游立法覆盖范围窄、空白点多等。上述文章从地方旅游立法的性质、内容和问题等不同层面对地方旅游立法进行了描述,以实施效果为线索,剖析了地方立法目前存在的困境和难题。

  国外对于旅游法的研究较为成熟,特别是德国对于旅游合同的研究对我国旅游立法具有借鉴意义。按照德国政体分级负责和地方自治的原则,德国国家旅游业立法分为国家级和地方级旅游立法,具体的旅游规划、开发和资金支持由各个联邦州自主进行。国外学者霍尔和詹金斯( H a l l & J e n k i n s)在《旅游与公共政策》中阐述了旅游与公共政策、法规及政府的关系,并探讨法规政策对旅游业发展特别是在旅游规划中的作用。在多恩( D o n n e )看来,法律文化的差异必然会影响伦理规范,必然会影响旅游的可持续发展宣言,或减轻贫穷宣言在每个国家的解释方式。

  3、湖南省地方旅游立法存在的问题。《湖南省旅游管理条例》于1997年制定,2000年、2002年先后两次进行了修订。随着国家有关旅游政策法规的调整和本地区旅游业的发展,2008年《湖南省旅游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实施。2009年,《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相继出台,2013年《旅游法》正式实施。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湖南省旅游条例》这部地方性法规已经明显不能适应现实发展的状况。湖南省旅游市场尚不规范,旅游资源屡遭破坏、旅游景区和活动管理混乱等问题较多,特别是“零负团费”、“凤凰古城收费”等社会热点问题,迫切需要以立法的形式得到更好的约束。另外,湖南省地方旅游立法滞后、与上位法不配套,覆盖范围窄、立法存在空白,立法种类单一以及缺乏突显地方特色的内容等影响了中国法治建设、影响了湖南省旅游服务业发展。这些年各地纷纷出台旅游地方性法规,但仔细分析这些条例,无论是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很相似,缺乏地方特色。

  二、湖南省地方旅游立法必要性分析。

  1、是贯彻落实《旅游法》的需要。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湖南省旅游条例》这部地方性法规已经明显不能适应现实发展的状况,迫切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

  2、是促进湖南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转方式、调结构、扩内需、促就业、富百姓提升软实力,是“中国梦”的一部分。旅游可以拉动经济和扩大内需,有利于关联产业如住宿业、民航铁路客运业、旅游消费等的发展。

  3、是促进湖南旅游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我们必须完善湖南地方旅游业立法,营造和谐有序的旅游法治环境,以便更好的保护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减少旅游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旅游纠纷,促进湖南旅游市场秩序规范有序并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4、是适应国际交流与合作新形势的需要。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交往更加频繁,旅游产业的市场空间不断扩大,湖南旅游业将迎来更为广阔的旅游客源市场,但湖南旅游市场存在的价格秩序欠规范、旅行社竞争力较弱等现实问题以及可能出现的境内外旅客权益保护、纠纷处理、市场规范等问题都急需完善地方旅游立法。

  三、湖南省地方旅游立法对策分析。

  1、尽快修订《湖南省旅游条例》这一地方性法规,贯彻落实《旅游法》。建议增加 “旅游规划”、“惩罚性赔偿”、“旅游包价合同”等相关条款,明确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权利和义务,明确地方旅游监督管理职责。

  2、建立完备的地方旅游法规体系,填补湖南省地方旅游立法的空白。把《湖南省旅游条例》作为统帅,以相关旅游业要素(如旅行社、导游、旅游景区、旅游饭店、旅游纪念品等)之政府规章为配套,形成明晰的地方法规体系。借鉴世界旅游强国或地区旅游城市立法的成功经验,加强对立法技术的研究。

  3、立足湖湘文化旅游特色,在调整对象、权利与义务、罚则等方面应规定得更为具体,更具操作性。地方旅游综合立法不仅为国家旅游综合立法打下了扎实的基础,而且为旅游法的制定做了有益的探索和积累。但就目前来看,各地旅游法规无论是文本结构、条款内容还是表述形式都差异不大,存在着过于雷同、缺乏特色等问题。各地纷纷出台旅游条例,一方面体现了当地政府对旅游业的重视,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促进当地旅游业的发展,因此必须立足本地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法规要符合地方旅游业的实际,坚持地方特色。

  参考文献。

  [1]李飞、邵琪伟。《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解读[M].北京:中国旅游出版社,2013

  [2]杨富斌、侯作前主编。《旅游法论丛》(第三辑)[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

  [3]申海恩、韩玉灵。《最新境外旅游法律汇编》[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

  [4]罗斯科·庞德。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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