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协议公证的不足及完善措施

更新时间:2019-11-03 来源:婚姻法论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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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引言

  夫妻财产协议的生效需要符合合同一般有效要件,还要能够具备其特殊的生效条件,我国的婚姻法中有着详细的规定,对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相关规定内容中指明,夫妻可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和婚前财产约定对双方有着约束力。

  二、公证夫妻财产协议的重要性以及范围分析

  ( 一) 公证夫妻财产协议的重要性分析

  我国当前正处在全面改革的重要时期,各个方面的改革都在如火如荼的进行着,作为法治国家,在法律上的完善是必要的。社会的不断发展下,我国的法制体系不断得到完善,一些新的思想观念也已经得到了确定,其中在婚姻家庭关系方面就是比较重要的问题。我国在婚姻法中对夫妻财产协议要采取书面形式进行确定,这就体现了公民可以自主处分合法财产权利[1].随着当前我国的法律体系逐渐完善化,对社会发展的和谐稳定也有着积极作用,其中夫妻财产协议公证就有着其重要性,夫妻财产问题对家庭以及社会和谐稳定有着重要影响,而通过办理财产协议公证就能从根本上对财产分配以及产权归属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维护了家庭和睦以及社会和谐稳定。这也为司法机关在认定以及分割夫妻共有财产过程中提供了重要证据,对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也得到了有效保护,在协议以及证明材料的审查下就能使得协议条款符合法律规定,从而就能为夫妻双方解除了后顾之忧。除此之外,对群众的法治观念以及公证意识也得到了有效增强,这对妥善解决人们婚姻关系当中的法律问题就有着积极作用。

  ( 二) 公证夫妻财产协议的范围分析

  实际的夫妻财产协议实施中人身关系是占主要位置的,而财产关系则是依附地位,所以对夫妻财产协议进行公证进行理论研究探讨就有着实质性意义。在社会的不断发展过程中,公民的自身素质也在不断提升,夫妻双方协议商定财产关系的情况也愈来愈多。夫妻财产协议公证要能在一定范围之内,所以在具体过程中就要能够明确哪些是夫妻共同的财产,哪些是一方的财产,这就对夫妻财产协议公证有着重要作用。夫妻财产协议公证的范围确定过程中要能考虑几个层面的问题,婚后所得财产不一定都是夫妻共同财产,有的是专属一方的[2].婚前的个人财产不属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财产还要能够包括婚姻关系存续间一方以及双方所得产生的孳息。再有对非典型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界定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以及专业军人所得复员费等应为个人财产,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夫妻财产协议公证的问题以及完善措施探究

  ( 一) 夫妻财产协议公证的问题分析

  夫妻财产协议公证中还有着一些问题有待解决,我国当前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约定形式以及财产范围等通过法律形式进行了规范化,是在双方自愿前提下实施的,以及没有经过公证的夫妻财产协议就比较难以确定其真实性。这样在具体的过程中就存在着诸多问题,首先当事人在法律的认识上存有误区,二人财产协议当中提前约定放弃对方继承权方面,夫妻财产协议自身只涉及到夫妻二人财产归属,而实际是二人对财产实施自由约定下要求对方对没有发生财产权利作出提前放弃约定,比较常发生在再婚身上。

  对于为解决将来由子女继承财产签订的夫妻财产协议的人来说,没有订立遗嘱下一方去世另一方对财产继承权并没有表示放弃,那么两人之前的继承权就作出放弃约定,这对健在的一方来说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3].还有是夫妻一方把婚前的财产完全约定为对方所有,这一误区的存在也比较普遍,夫妻一方把自己婚前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是赠与行为,但在合同法当中就明确了对婚姻家庭继承关系并不适用。

  还有存在的误区就是我的就是我的,你的也是我的,一些夫妻签订财产协议过程中,一方只对自己的财产权重视,而将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让对方来承担。这样在双方存在着矛盾的时候会对之前两人签订的内容不平等协议发生争执。另一方面的误区就是通过订立财产约定逃避债务,将财产约定为一方所有,从而使得另一方债权人权利受到侵害,在面对债权不能实现危险的发生就比较普遍。

  夫妻财产协议公证在当前还有着一些局限所在,主要是法律没有对夫妻财产协议必须公证得到明确化,以及立法对夫妻财产约定的对外效力规定还没有得到有效完善,夫妻财产约定公证对保护财产所有者权益方面还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最后就是在和相关部门的协调统一方面也比较缺乏[4].

  ( 二) 夫妻财产协议公证的完善措施探究

  对当前我国的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要能进一步完善,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协议公证的相关内容,在现阶段的实际应用中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所以要针对具体的问题要能充分重视,并结合实际进行对法律规定作出适当的修订,使之能够和当前这一方面的情况相契合。笔者结合实际的问题进行了理论分析你,并制定了相应策略,希望有助于实际夫妻财产协议公证的完善性。

  第一,通过对夫妻财产协议公证问题的分析,就要能够制定针对性策略加以解决,首先要能及时的构建立法完整框架,针对夫妻财产协议公证进行制定强性的规定。当前的婚姻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必须要公证的条款,为能预防夫妻双方以及一方任意曲解订立的夫妻财产协议内容,从而造成夫妻间的争议,就要能够从立法层面进行着手,对夫妻财产协议制定强性的规定,以经过公证作为有效条件。

  第二,对夫妻财产协议公证的完善要建立对其申报登记公示的相关制度,这就需要对夫妻财产协议公证的申报登记公示机构进行确定。在这一制度下将夫妻财产协议公证以及婚姻登记的信息统一归档,还要在当事人留存的公证书上做好归档的标注[5].再有是要能对夫妻财产协议的申报登记程序进行明确化,如果在婚前订立婚前财产协议公证,那么双方就要在婚姻登记过程中向婚姻登记部门提交财产协议公证书实施登记,除此之外就是要能明确婚前财产协议公证来登记作为对抗第三人要件。

  第三,对夫妻财产协议公证的完善措施实施过程中,要能对和其他的相关法律制度协调统一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我国的物权法登记要件主义和婚姻法的规定要能是融合的法律关系,例如在房产证的登记手续方面就要当事人写明单独所有,一方不在场就要出具夫妻财产协议公证书,这样对之后的纠纷就能得到很大程度的避免。对于认定夫妻财产取得的时间上,不仅要看成财产实物的取得时间,还要能看其作为权利取得的时间[6].

  四、结语

  总而言之,在当前我国社会发展中,经济社会的大变革使得各方面的发展都有着一些变化,对夫妻财产协议公证的办理已经成为当前人们追求自主平等婚姻的有效法律形式。今后的发展过程中,在立法上会更加的完善,在协议的公证下对家庭的和谐以及社会稳定的作用发挥也会更加的有力。此次主要对夫妻协议公证的重要性以及范围进行了分析,然后就实际的问题以及优化策略进行了探究,在此次理论研究下希望能够有助于我国的婚姻法能够进一步的完善,由于篇幅限制不能进一步深化研究,有待后来者居上为我国的婚姻法的完善出谋划策。

  [ 参 考 文 献 ]

  [1]田韶华。 夫妻问赠与的若干法律问题[J]. 法学,2014( 02) .

  [2]马浩,房绍坤。 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非诉讼离婚协议之效力[J]. 烟台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 01) .

  [3]汪家元。 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夫妻财产“赠与”规定之反思[J].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法治论丛) ,2014( 01) .

  [4]童付章。 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归对方所有之约定的法律探讨---兼评《〈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 》第 6 条[J]. 法治研究,2013( 12) .

  [5]彭琳。 浅析诉前离婚协议的性质[J]. 青春岁月,2013( 22) .

  [6]莫丽萍。新婚姻法在财产关系上的得与失[J].学习月刊,2013(06) .· 168·2016·02(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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