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青少年法制缺失问题与化解措施

更新时间:2019-11-20 来源:法学论文 点击:

【www.rjdtv.com--法学论文】

摘要


  前 言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制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关键因素,其自身科学与否、完善与否将会直接影响到相应领域的健康、科学发展。青少年法制是一种为了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而单独设置的、以年龄为界限的法律,主要针对青少年的违法犯罪行为,以惩戒、挽救违法犯罪青少年为目的的法律。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在现代社会的影响下青少年犯罪表现出了更多的特殊性,原有的青少年法制已经不足以完成自身的任务,在这种情况下对当前青少年法制缺失的思考及法制对策的研究具有鲜明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青少年法制现状
  
  ( 一) 立法方面
  
  我国 1992 年就颁布执行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从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和法律责任等角度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其主要的目的是动员社会各个阶层的力量,保护青少年的合法利益,为青少年的成长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1999 年又进一步颁布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主要目的是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进行预防和矫治,防止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颁布实现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从无到有的过程,体现了社会与政府对未成年保护工作的重视,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初见成效。但是这些法律并没有实质性的保护措施和执行规范,在实际的青少年保护工作中缺乏可操作性。当前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并没有一部专门为处理青少年违法犯罪而设置的法规,司法机关在处理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时候,还是要参考《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这实际上造成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一样适用于广域法律的客观现象,我国法律规定了五种主刑和四种附加刑,未成年人适用除了死刑之外的所有刑罚,只是刑罚的程度相对较轻。刑罚种类的相同忽视了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实际上很多成年人的刑罚并不适用于未成年人。
  
  ( 二) 司法实践方面
  
  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设置有多种惩戒手段,其中既包括刑罚手段,也包括训诫、工读教育、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等手段,形成了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惩戒和矫治体系。但是在我国的未成年人惩戒和矫治体系中存在着明显的“两极分化”特点,那就是大多数对未成年人的矫治手段都是以剥夺和限制未成年人自由的形式出现的,而非剥夺自由性质的手段恐怕只有训诫和要求父母管教了。这种严格的矫治方法过于严格,而宽松的矫治方法又过于宽松的现象导致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并没有得到适应其身心特点的矫治方式,未成年人矫治体系效果较差。中间矫治机构的缺乏是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矫治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在处置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时候,没有按照实际存在的严重、较轻、轻微等违法犯罪程度对青少年进行区别处理。导致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未成年人的保护效果不够理想。
  
  ( 三) 司法机构设置
  
  在对未成年人的司法处置活动中,为了保证未成年人的权益,保证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精神的贯彻,司法机关都会单独设置少年法庭对其进行处理。我国的少年法庭体制经过几十年的改进和完善,如今已经初具规模。但是在实际的司法活动中还是存在着不少的问题。首先,建制上的混乱,我国的少年法庭建设是在相关法律的支持下实现的,但是在实际的落实过程中还是会受到司法机关的限制,在组织原则、工作规程、工作职能上还存在较为明显的问题; 其次,受案范围的混乱,从未成年人保护的角度来看,少年法庭应该受理的案件是所有涉及到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但是在一些基层司法机构少年法庭只受理青少年的违反犯罪案件,对受案范畴的模糊限制了少年法庭职能的发挥; 第三,少年法庭的独立性较弱,从青少年权益保护的角度来讲,少年法庭应该具有相当的独立性,能够排除外来的影响,坚持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利益的角度出发,按照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实际上少年法庭很难做到真正独立,受外界影响较大。
  
  二、我国青少年法制缺失问题的对策
  
  ( 一) 树立科学的立法和司法理念
  
  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我国的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应该秉承科学的指导思想,正确认识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加深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的法学研究,不断探索和革新研究方法。联合国《北京规则》要求联合国各成员国应该着力于青少年权益的保护,最大限度的减少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的司法干预,利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给违法犯罪青少年以公平、公正、有效的待遇。在立法和司法活动中应该树立优先保护青少年合法利益的原则,在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的处理活动中坚持优先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兼顾社会利益的原则,充分发挥法律的谦抑性和人道性。针对违法犯罪青少年的实际情况,为青少年设置种类更多、更加宽泛的矫治手段,确保对不同违法犯罪程度青少年的针对性矫治。
  
  ( 二) 加快立法步伐
  
  当前我国青少年法制缺失问题集中表现在青少年法律体系的不完善、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门处理法律缺位上。我国应该借鉴国外的青少年法制建设实际和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为青少年违法犯罪设置一部覆盖广泛、细节明确、可操作性强的专门法律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从我国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实际需求来看,首先应该制定的是,立足《刑法》基本法律框架,深入研究青少年犯罪的身心特点设置的《少年刑法》; 其次是在现有的诉讼处理法制的基础上形成,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案件处理法》; 再次是在青少年非刑罚处理方法《保安处分法》,这些几个专门的青少年处理法律出台以后,就能够形成完整的青少年保护法律,切实从处理范围、处理方法和处理程序的角度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进行系统、科学的处置。
  
  ( 三) 提高执法者综合素质
  
  相应的青少年违法犯罪处理办法出台以后,执法者是这些专门青少年法律的主要执行者,其自身的素质将会对法律的贯彻和实际效果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所以在青少年法制完善的活动中执法者的综合素质也是重要的一环,主要包含有两部分的内容: 首先,执法者的思想道德素质,青少年保护法律设置的主要目的是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执法者要想实现好青少年保护法律法规的功能,就一定要认识到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重要性,端正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认识,切实从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遂行工作; 其次,因为青少年违法犯罪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对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有较高的要求,执法者要掌握犯罪心理学、青少年心理学、社会学的知识,在执法工作中发挥专业知识特长,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 四) 推动青少年法律援助体制建设
  
  法律援助是指国家司法体系,为无力承担诉讼、辩护费用的个体提供免费诉讼和辩护服务的机制,其本身是对现代司法体系的一种完善,是切实保护司法公平、公正的方法。我国现代青少年违法犯罪表现出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对法律援助有强烈的需求,只有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体系为违法犯罪青少年提供有效的诉讼和辩护支持,才能保证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处理的公平性,才能切实维护青少年的合法利益。具体而言要由相应的社会责任主体提供资金建立法律援助基金,设置专门针对青少年的法律援助标准,为其范畴之内的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青少年主体提供法律援助。
  
  结论
  
  青少年对社会的重要意义是社会公认的,从法律层面对人少年的保护是从人类伦理角度出发的正确法律观念,在当今社会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频发的严峻形势下,对当前青少年法制缺失的思考及法制对策的研究具有鲜明的现实意义,本文从当前青少年法制缺失和缺失的法制对策两个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以期为青少年法制水平提升提供支持和借鉴。
  
  参考文献:
  
  [1]王蓉蓉。 法制教育对青少年健全人格培养的功能研究[D]. 包头: 内蒙古科技大学,2013.  
  [2]张亚林。 和谐社会视角下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探索与研究[D]. 石家庄: 石家庄铁道大学,2014.  
  [3]陆海佳。 素质教育背景下的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问题研究[D]. 上海: 上海社会科学院,2012.  
  [4]龙丽达。 青少年罪错行为分析与矫治对策探究[D]. 长春: 东北师范大学,2011.  
  [5]胡俊文。 法治视角下青少年法制教育目标的若干思考[J]. 经济与社会发展,2012( 11) : 128 -130.

本文来源:http://www.rjdtv.com/falvlunwen/20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