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环境下克服版权困境的博弈策略

更新时间:2019-11-25 来源:知识产权法论文 点击:

【www.rjdtv.com--知识产权法论文】

摘要

  1 引言
  
  当今科学界普遍认为,世界由物质、能源和信息三大要素组成。在客观的物质世界中,由各种符号所承载的信息,为接受者减少和消除了不确定性,因而备受人们重视。现代社会的发展,仅仅依托物资流、资金流和消费流是不够的,很大程度上依赖着强大的信息流,以更好地实现物质和能源的无缝链接。因此,信息的共享与传播,是社会文明发展进步的重要途径。网络技术的发展,开辟了信息传播的数字化时代,信息作品在网络环境下得到了高度的共享和利用,然而,由于版权作品的独断性和专有性,信息人之间的合作空间受到排挤,信息资源的获取和利用陷入了“版权困境”.传统的版权保护制度,如何在数字环境中“洗新革面”,有效平衡版权人私有财产权和公众信息共享自由间的关系,促进人类知识、文化和信息的公平获取和有效传播,尚需制度上的设计和法规上的重塑。
  
  2 图书数字资源共享与版权人的矛盾与斗争
  
  版权法通过授予创作人以一定的专有权利、独占权利,促进知识和信息的网络传播,因此,版权具有一定的垄断性。相反,信息资源的共享却具有非垄断性,客观上要求知识的公开、共享。所以,二者之间不可避免地出现了矛盾和冲突。从本质上说,这是一种私权和公权的利益博弈,关乎社会个体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和谐发展。
  
  2.1 网络环境下图书数字资源新特点与版权保护困境
  
  网络环境开启了数字媒介高效传播的模式,版权作品一旦入网,便具有了超强的数据处理速度和文本压缩能力。人们利用网络化工具可以实现对信息内容的获取、存储、复制、压缩、分类,其对数字作品内容和质量的改进以及高速复制传播,酿造了信息作品的数字版权难题,由此陷入了“版权困境”.首先,版权法带有地域性,为一国范围内的法律,而网络环境下的数字技术将作品的传播推向了世界,突破了地域的限制,影响了版权法律的地域性,即数字作品传播的无国界与版权在一国范围内的约束性产生了冲突。其次,网络载体多种多样,其对信息的传播具有无形化特点,减少了信息传播和分享的成本,免费试用在网络环境中变得越来越常见,进而衍生了网络盗版、在线侵权等现象,于是版权人开始加强自身知识产权的限制,防止版权受到侵害。第三,版权保护具有时效性,一旦保护期限届满,版权人便不再具有对作品的垄断。然而,由于网络化技术的发展,信息的扩散速度和老化速度明显加快,使得信息在版权保护期内就已经贬值。所以,数字作品的高速传播与版权时效性之间形成了矛盾。第四,随着数字图书馆、MOOC 远程教育等网络机构的兴起,传统的纸质图书版权授权方式已经无法顺应网络环境下的海量图书数字化的趋势,版权法的授权许可使用制度与数字时代海量授权需求形成冲突。
  
  2.2 图书数字资源共享与版权保护的矛盾
  
  自版权制度诞生之日起,数字资源共享与版权保护就存在着冲突。版权制度主要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思想与表达的区分制度,版权制度要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形式,也就是说作品的思想在版权保护的范围之外;第二,合理使用制度,出于个人目的或公益目的对作品的使用是合法的;第三,版权穷竭制度,使版权人对版权复制品使用的垄断性限制被法律切断;第四,版权期限制度,过了保护期之后,版权作品进入公共领域,公众可以随便使用[1].
  
  通过对版权保护制度四个方面内容的分析,我们可以找出二者的矛盾点:第一,由于作者的作品包含的思想不在版权保护范围之内,再加上网络传播载体的无形化特征和高端的数字化复制技术,带来了数字盗版的普遍现象,虽然这有利于信息资源的共享和传播,但却因为找不到版权保护的对象而使得网络版权的保护失效,削弱了版权人的垄断地位,侵害了版权人利益。第二,版权的合理使用制度规定,出于个人目的或公益目的而使用作品,属于合法行为,权利人为保护个人私权,在网上进行加密和防盗,加强数字技术,不再借助销售许可的方式,虽然这样将有效地防止在线盗版,充分保护了权利人收益,但这却严重阻碍信息用户对信息资源的获取,禁止了知识的传播和信息的共享,并不是惠民的措施,即信息资源共享自由与权利人版权私有之间出现了矛盾。第三,《伯尔尼公约》第 9 条第 1 款规定,作者的复制权是以任何方式或采用任何形式复制其作品的专有权。该规定默认了复制权在任何情形和任何方式的通用性,因而,在网络环境中,作者的版权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扩张,使得用户合理使用的空间变得狭窄,使得网络信息资源的共享和传播变得举步维艰,这从本质上来说是违背版权穷竭制度的[2].第四,在数字传播中,信息扩散之快,使得信息常常在版权保护期内就被大规模共享和利用,数字作品的高速共享与版权保护时效性之间产生了冲突。
  
  2.3 图书数字资源共享与版权保护的博弈竞局
  
  数字资源在网络的共享,最大限度地提高了公众对信息的获取和利用,给整个社会的信息用户带来了福利,促进了人类知识的更新和社会文明的进步。
  
  而版权保护鼓励和支持创作人的思想表达和理论创新,并通过一定的版权收益保障了权利人的智力成果,也有力地推动了整个人类文明和社会的进步。如果没有数字资源共享,版权保护的创作成果就不能推动社会进步和知识获取。而如果没有版权保护,创作人也就失去创作动力,难以创新,知识达不到更好的更新,社会得不到更快的进步。可见,信息共享与版权保护是对立统一的,二者既相互制约,又相互促进[3].在网络数字作品共享与传播中,版权拥有者与信息用户之间既在版权保护中合作,又在信息共享中竞争,表现出一种二元对立的竞争协同关系,反映了二者之间的竞争与合作的博弈,即数字资源共享与版权保护的博弈竞局产生。
  
  3 图书数字资源共享与版权保护的博弈分析
  
  博弈论,也被称为“社会物理学”,具有一定的普适性,完全可以用来思考 Google 与出版商之间竞争与合作的关系,从而进行制度设计,促进二者的博弈共赢。
  
  3.1 博弈的利益主体分析
  
  在数字环境下,通过技术保护措施和数字内容使用许可合同,版权的控制能力开始向最终信息使用者延伸,因此,在网络、数字环境下,对信息资源版权保护是一个更加复杂的过程[4].网络环境中的数字资源版权保护的利益相关主体人包括:作家、网络服务提供商、政府、信息作品使用者等,为了方便展开博弈分析,本章只对数字信息资源的制造者即版权人(包括作者和出版商)与数字信息资源的使用者即信息用户(包括商业用户和个人用户)两者之间的博弈进行分析。
  
  版权所有者创作了作品,渴望独占其智力作品的所有权,阻止公众对其内容的免费使用,代表着个人的私有利益;信息用户是版权人作品的最终消费者,是信息资源产业发展的推动力,希望可以快速、高效、便捷地利用作品并传播以实现全社会共享,代表着社会公众的利益。双方利益诉求的不同,导致了二者博弈关系的产生。
  
  3.2 博弈双方的竞合关系
  
  代表社会公众利益的信息资源共享与代表私人垄断利益的版权保护之间出现了利益纠纷,形成了两种利益的博弈。数字时代下很难均衡版权人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既无法保障作者的版权独有权,又无法实现公众对信息的广泛获取。由于版权的过度垄断将导致公众信息获取阻塞,违背版权法初衷,而信息的绝对共享和利用则侵犯版权人利益,也不利于版权制度的发展,所以,过度强调任何一方都是片面的,新的网络数字环境下,需要版权制度的重塑,兼顾版权利益和信息自由。信息共享与版权保护之间的博弈,一方面要求信息的获取自由,另一方面又强调版权的独占和垄断利益,涉及信息的传播公共权力与版权保护私有权利的双向平衡,二者博弈呈现出了合作中竞争、竞争中合作的关系[6].
  
  3.3 版权博弈的“囚徒困境”
  
  博弈论假设,经济主体具有经济理性。博弈双方始终试图以最低的成本谋取最大的利益,以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在版权人与信息用户的博弈关系中,假设各个参与人都具有经济理性,都以成本收益衡量作为自己行动取舍的前提[7].为了研究方便,我们假设信息资源共享与版权保护仅发生在一个网络信息用户与一个版权人之间,分别用版权人甲和网络信息用户乙表示,但我们分析的结果可以类推到无数个网络信息用户与版权人之间的博弈中。图1为信息资源共享与版权保护博弈的效用矩阵,在版权人与信息用户博弈过程中,双方均有合作(记作 M)和不合作(记作 N)两种策略空间,在策略组合(M,M)、(M,N)、(N,N) 时双方总支付分别为 PMM, PMN,PNN.   
  根据版权保护的实践知识,我们设定满足下列不等式:
  
  PMN> PMM/2> PNN/2

    根据对图 1 版权人甲与信息用户乙的效用矩阵分析,可知,(N,N)为双方博弈唯一的纳什均衡,但它却并不是最优的帕累托状态,因为策略组合(M,M)比(N,N)更具有明显的优势,于是,数字资源共享与版权保护间的博弈出现了“囚徒困境”.
  
  将上述情况赋予分值,如图 2 所示。一方合作、一方不合作:合作者得 0 分,不合作者得 8 分;双方都合作:各得 6 分;双方都不合作:各得 3 分。   
  从图 2 中我们可以得知,(6,6)>(8,0)>(0,8)>(3,3)。所以,信息用户和版权人都选择合作策略时所产生的社会整体效益达到了最大化。当版权人和信息用户都选择(不合作,不合作)的策略组合时,对各自来说,均属于超优策略,任何一方单独改变策略都将减少自身效用,这种情况下对双方来说都是符合个体理性的纳什均衡的最优选择,双方都没有单独改变策略的激励。相反,策略组合(合作,合作)并不是纳什均衡,任何一方都有可能单独改变策略,增加自身效用,均有擅自毁约改变策略的激励。然而,经从图 2 中我们可以得知,(6,6)>(8,0)>(0,8)>(3,3)。所以,信息用户和版权人都选择合作策略时所产生的社会整体效益达到了最大化。当版权人和信息用户都选择(不合作,不合作)的策略组合时,对各自来说,均属于超优策略,任何一方单独改变策略都将减少自身效用,这种情况下对双方来说都是符合个体理性的纳什均衡的最优选择,双方都没有单独改变策略的激励。相反,策略组合(合作,合作)并不是纳什均衡,任何一方都有可能单独改变策略,增加自身效用,均有擅自毁约改变策略的激励。然而,经  过双方理性选择后的博弈状态为(不合作,不合作),这使得双方陷入了信息资源共享与版权保护的“囚徒困境”.双方都采取不合作的行为组合是一种没有效率的均衡状态,因为版权人和信息用户单方利益的最大化,并不是社会整体利益的最优化。所以,我们有必要对这种(不合作,不合作)的结局进行修正,进行制度设计,做出科学、合理的博弈策略,促进二者博弈双赢。
  
  4 数字环境下克服版权困境的博弈策略
  
  4.1 加强对版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对版权的尊重,是实现数字环境中信息获取利用的基本前提,也是版权制度和法律的客观要求。由于现阶段我国的版权保护法规体系还不够完善,在网络环境中表现得更显劣势,因此,我们有必要加强对版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实现制度均衡。第一,要完善数字版权纠纷的管理体系。数字环境下的版权问题因为信息传播的跨地域性而变得更加复杂。
  
  2003 年 12 月,最高人民法院修订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网络着作权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该项法律规定使得网络侵权的行为地扩大化,方便版权人提出诉讼。然而,即便版权人在“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情况下胜诉,也面临着执行难的问题[11].因此,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尚需强化国家、地区之间的法律沟通与合作。第二,保护版权人合法权利,必须加强执法。执法不力是造成我国数字版权侵权案件繁多的一个重要原因。在网络时代,数字作品的复制、传播变得容易、快捷,防止侵权有高度的复杂性和技术性,无疑增加了网络执法难度。为更好地应对网络侵权,一方面培养网络法规意识,更新数字版权保护技术,另一方面则应不断加强和改进执法。第三,加强对新型数字作品的版权保护。随着网络和数字技术的发展,多种多样的数字作品涌现在网络,而我国传统的着作权法通过列举的形式分辨作品类型来保护作家权益的方式已经无法满足时代的需求,因此需要重新修订版权法律,采用灵活的司法实践处理方式分辨新的数字作品类型和新的信息产品形式,分清楚哪些作品具有独创性特点,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对其实施版权保护,尽可能快地以法律形式确立保护条款,比如网络信息传播权,就使得版权人借助网络传播实现了作品的版权保护。
  
  4.2 建立多元授权模式,推行创作共用机制
  
  博登海默在《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一书中曾引出:法律制度的成功之处在于专断权力与限制权力达到了平衡。然而,这种平衡并不能永续,因为社会文明的进步要求法律制度的不断更新。只有赋予经验以理性,才能恢复这种平衡,政治、社会才能得以存续[12].理性选择多元授权模式,均衡信息获取与版权垄断,是网络时代中使版权法律恢复至利益均衡状态的重要路径。版权授权由版权拥有者控制和自治,但并不否定国家的保护和引导,即国家可以加入技术和资金投入,建立数字版权监管组织,加强知识产权侵权执法。其次,在立法理念上,树立与国际合作的司法意识,协调推进版权制度保护,实现数字网络中的版权人与权利代理组织、公众用户之间版权授权的无缝链接。再者,完善着作权集体管理体制,最大程度地发挥集体管理效用。同时,考虑到旨在促进世界信息作品的自由传播和重用的“创作共用”效应,我们需要完善网络数字作品的许可授权机制,使得任何创作可以畅通无阻地呈现在渴望分享利用和再创作的人面前,共同促进公民信息资源的价值最大化。
  
  4.3 对数字作品合理定价
  
  版权人对其网上的数字作品合理收费,并不违背信息资源的共享自由,因为它将信息转化为货币,补偿了版权人智力创作劳动,节约了信息开发的高昂成本,改善了数字资源的供给结构,提高版权作品内容的质量,拉动信息产业链发展,优化数字资源共享环境。有国外学者曾指出:“公共信息的利用应该在透明和合理的价格机制下通过各种技术形式和许可方式来提高获取和再利用[13].”以文本或数字形式表现出来的知识资源都会消耗一定的成本费用(包括人力、财力和物力),所以,适当地给予版权人价格回馈,对其所提供的数字资源进行收取费用,是合情合理的。同时,由于对网络环境中的版权作品收取价格,这就必然能打击盗版,有效遏制网络复制行为和侵权倾向,形成良好的网络版权资源的共享秩序,实现了版权保护和信息资源共享的和谐共赢。
  
  根据博弈论分析,如果合理降低版权价格,那么信息用户使用正版作品的可能性就越大,进而形成了对盗版的自觉性打击,形成版权作品在线传播的良好风气。因为信息产品的边际生产成本为零,所以,对数字版权作品的价格制定不应过高,反而要尽可能的低廉,赢得信息用户对价格的认同感,必然能迫使盗版作品自动退出版权市场,最大限度保障版权收益。电子图书相对于纸质图书来说,不仅阅读便捷,而且质优价廉,信息用户完全没必要损耗精力、时间和交通成本跑去图书书店购买纸质版书籍,取而代之,他们将会购买电子图书,实现在线阅读。由此可见,版权人对数字作品采取低廉的定价策略,既能保护其创作的专有权和一定的版权收益,又方便公众对信息资源的自由获取,促进网络时代中数字版权合理利用的信息和谐。 
 
  4.4 完善版权相关配套法规,建立版权反垄断制度
  
  版权自诞生之日起,就伴随着“权利保护”和“权利限制”的二元对立统一观,数字环境下的版权制度亦然。版权法律中的“合理使用”制度主要负责对版权人权利的限制和约束,但仅仅凭借“合理使用”条款并不足以防止版权的过渡保护,再加上数字环境中信息庞大、容易复制、传播迅速等特点,版权人对数字作品的保护变得更加苛刻,所以有必要建立一整套完善的版权反垄断制度。
  
  版权本质上说是一种合法的权利垄断,在合理范围内并不损害社会利益,也不应受到责难。但是,当传统的纸质版权移植到网络中演变为数字版权后,版权人极有可能利用版权的无形性特征而扩张版权,从而形成知识垄断,限制正常竞争,导致行业垄断,不仅阻塞了信息资源的共享,也损害了整个社会的进步。在数字环境下,版权人完全可以跨越“合理使用”界限,走入非法垄断的领域,打着“合法”的幌子,赚取版权扩张的收益[11].从这个角度来看,它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因此,在数字时代中,对版权人的版权合理规制,加以权利限制,建立版权反垄断制度,就显得格外重要。版权垄断的例子屡见不鲜,美国微软公司曾经在美国国内连遭垄断控诉数次,虽然都有惊无险安然度过,但在我国,微软 Windows 98中文版售价是1 998元,在美国却仅为 109 美元;Office97 中文专业版在我国售价为 8 760 元,而在美国却仅为 30 美元。这其中就存在着国外反垄断法规定的滥收费用和价格歧视问题[14].由于我国对版权相关的反垄断法的规制尚属空白,在网络环境中就更不可能有效地限制版权的非法扩张,无形中加深了版权人和信息用户的矛盾,损害双方的利益,影响信息和谐社会的构建。我国应尽快构建数字版权的反垄断法,对版权人权利合理规制的前提下促进信息的共享。
  
  4.5 设立版权补偿金制度
  
  德国在 1965 年颁布的《版权法》中阐述了版权补偿金制度。版权补偿金制度是指由于作品借助个人拷贝而被大范围地使用,导致版权人的利益难以有效保护时,法律规定对拷贝设备和存储介质进行统一收费,并通过一定方式支付给版权人的制度[15].
  
  在网络数字环境下,信息的复制与传统意义上在特定载体上固定信息内容的复制完全不同,数字图书内容本身可以完美地被复制,而且有无数网络用户参与这种复制行为,这无疑增加了网络用户侵犯版权的风险[16].网络私人复制的盛行,版权保护意识的淡薄,技术保护措施的不力以及我国版权法律的不健全,促成了数字网络传播中引入版权补偿金制度的现实必要性。面对版权人和信息使用者之间日益激烈的版权纠纷和利益冲突,设立版权补偿金制度,一方面能够满足信息使用者对信息的需求,另一方面会对版权人做出经济上的补偿。因此,在数字环境中引入版权补偿金制度,能有效地协调网络信息用户与版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是促进网络信息共享与版权保护的有效措施,能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与版权保护的博弈双赢[16].
  
  4.6 促进信息的有效沟通
  
  版权人与信息用户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代表着私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之间的较量,但二者并非完全对立,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达成合作,实际上他们都不希望看到各自利益受损的“囚徒困境”状态。为了避开“囚徒困境”的惨局,版权人与信息用户必须建立双向的信息沟通渠道,发挥主观能动性,协调利益关系,采取合理的方式使得对方明确自己行为的目的,表达善意而非恶意,避免因非合作策略而遭受报复,否则将只能面临“囚徒困境”的结局。对于版权人和信息用户,彼此应主动表明合作的态度,用善意的行为进行信号传递,减少信息不对称,化解信息误判,各自才能做出正确的策略选择。因此,双方建立明确的信号传递制度,表达合作倾向和真实态度,共同促进双方合作,必然能走出“囚徒困境”的博弈怪圈,推动信息人之间的和谐。
  
  5 结语
  
  在数字、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制度更多的是体现在利益集团之间博弈的结果。数字资源共享是信息用户“公共利益”的体现,版权保护是版权人“私人利益”的体现,两种利益的追求都是合理的,都有利于信息社会的和谐发展。通过博弈模型的分析结果,通过加强版权人合法权益保护、建立多元授权模式、推行创作共用机制、对数字作品合理定价、建立版权反垄断制度和版权补偿金制度、实现信息有效沟通等措施,必然能打破数字环境下的版权困局,实现网络资源共享与版权保护的博弈双赢。
  
  参考文献:
  
  [1]高富平。寻求数字时代的版权法生存法则[J].知识产权,2011(2):10-16.
  
  [2]王伟洵。浅析我国知识产权法法制建设[J].学理论,2012(11):115-119.
  
  [3]陈万忠。论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J].湖南工程学院学报,2009(3):112-115.
  
  [4]高富平。寻求数字时代的版权法生存法则[J].知识产权,2011(2):10-16.
  
  [5]熊艳玲。论版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的利益冲突及平衡[D].湘潭:湘潭大学,2004:16.
  
  [6]覃兰静。企业协同竞争战略的几点思考[J].理论月刊,2003(11):159-160.
  
  [7]周丽霞,王萍。数字图书馆与作者的博弈生存[J].情报理论与实践,2011,34(3):35-38.
  
  [8]李绍荣。帕累托最优与一般均衡最优之差异[J].经济科学,2002(2):75-80.
  
  [9]朱富强。效率原则是否为指导制度改革的合理原则:社会总效率和帕累托效率的实践后果解析[J].制度经济学研究,2010(6):185-207.
  
  [10]高淑琴。图书馆学情报学开放获取资源类型划分及其现状[J].情报科学,2007(2):157-162.
  
  [11]吴化碧。数字时代版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的冲突和协调[J].云南师范大学学报,2006,38(6):27-33.
  
  [12]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149.
  
  [13]Liu J P. Regulatory Copyright[J].North Carolina Law Review, 2004(1): 87-96.
  
  [14]《最后一根稻草》首开版权授权新模式[EB/OL][.2016-05-10].
  
  [15]颜欣。版权补偿金制度研究[D].长沙:湖南师范大学,2011:39.
  
  [16]孙瑞英。网络信息资源共享与版权保护的博弈双赢研究[J].情报理论与实践,2013,36(12):30-34.

本文来源:http://www.rjdtv.com/falvlunwen/212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