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水政执法的主要做法与成效

更新时间:2019-12-01 来源:行政法论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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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搞好新形势下的水政工作,提高水政执法效能,保障执法效果,烟台市严格按照水利部水政工作要求的“执法队伍专职化、执法管理目标化、执法行为合法化、执法文书标准化、考核培训制度化、执法统计规范化、执法装备系列化、执法监督经常化”的工作标准,不断创新思路,在广泛宣传水事法规的基础上, 提高执法人员业务素养,开展大量行之有效的工作,确保管理范围内的水安全。

  1、水政执法基本情况

  为搞好水政执法建设,福山区成立水政监察大队,设 1 名大队长,5 名水政执法人员及若干名乡镇巡视员。 水政监察大队主要制定水政监察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贯彻执行,对水法进行宣传、组织实施,接受对涉水违法违章举报受理、处理,对水事纠纷调查、调解、协调,对涉水违法违章行为进行查处,保护水政设施,加强水政监察队伍建设、培训和监督,提高水政监察人员的业务素质,为水行政执法管理提供执法监察保障。

  水政监察大队成立以来, 认真搞好水法宣传,组织宣传队悬挂宣传条幅,书写宣传标语、在电视台制作专题节目电视新闻等措施,对 128 号省长令、135 号省长令及水利普查、节约用水等进行了重点宣传,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大力加强水政队伍建设, 提高水政监察人员的业务素质,严厉打击违法打井活动,加大河道及门楼水库区域采砂的管理力度, 坚决打击违法采砂现象,保护地下水环境,树立了水利执法权威,维护了全社会的用水秩序。 实施“河长”制管理,加大水政执法巡查力度,建立巡查台账。

  2、存在的问题

  2.1、人员配备不足

  水利部水政工作要求 “执法队伍专职化、执法管理目标化、执法行为合法化、执法文书标准化、考核培训制度化、执法统计规范化、执法装备系列化、执法监督经常化”,虽然自 2009 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颁布以来,基层水政执法人员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但是对于水事违法案件相比,人数还远远不足。 水政监察大队在编人员少,乡镇巡查人员不足,极大地影响了水政工作开展的稳定性和积极性。

  2.2、法律法规不健全

  想要从根本上防范水事案件、确保河道范围水安全,就必须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规、严格管理制度、加强巡查力度,真正让水政执法“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新水法虽然对一些水事违法案件执法开展有了新的规定和补充,但是水政执法不具备强制性,出现取证难,执行难、落实难等问题,出具的行政处罚书也难以落实到位,再加上水政执法工具配备不全,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水政执法的效率。

  2.3、宣传存在盲区

  要搞好水政工作,在执法周边地区做好宣传教育尤为重要。 良好的社会环境、先进的公众理念,对水政执法工作的开展意义重大。 虽然每年都结合“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等进行大力宣传,但是在一些偏远地区,还是存在宣传盲区,很多百姓不清楚水法和节水的重要性。

  3、主要做法

  3.1、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公众水法律意识

  充分利用“世界水日”和“水法宣传周”等活动,通过设立警示标语、警示牌,在水源地周边“拉横幅”、“树标志”、征集宣传口号等多种形式,组织专业人员实地宣传水法、节约用水、治水新思路等法律法规和先进理念,不断提高广大群众的水法律法规意识。 通过印制宣传册、摆展台、排节目等老百姓喜闻乐见的形式,加深群众对于相关水法知识的了解。

  3.2、加强巡查力度,确保河道范围水安全

  实施“河长”制管理,采取督导相关镇街责任人牵头, 相关责任单位配合的责任管理办法,强化河道及水源地环境综合治理,确保河道水生态安全。 组织水政监察人员对重点地区进行不定时、不定期地巡查,查漏补缺,尤其对于非法偷采库河砂等严重威胁到河道及水源地安全的行为,要依法严格查处,坚决确保河道范围内的水安全。

  3.3、创新工作思路,和谐开展水政执法工作

  福山区执法人员针对执法难的问题,创新思路,总结出了一套疏堵结合的方式:既要堵住违法的口子,又要对其行为的原因进行疏导。 即在做好水法规宣传工作的基础上,运用法律管理与和谐管劝导相结合的方式,促进该类案件的执法工作健康有序进展。 2015 年,针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多起农民私建养猪场并非法向河道内排放污水的案件,水政工作人员依法进行大规模整顿取缔。 起初由于认知水平的有限,违法群众并不接受水政工作人员的取缔, 并有严重的抵触情绪。

  为此,执法人员按照和谐执法方针政策,用言语讲事实、摆道理,将国家法律法规及水源地保护的重要性,耐心、细致的做违法群众的思想工作,让他们真正认识到这一违法行为的危害性;用行动讲实效、促管理,积极进行走访,认真倾听群众呼声,征求群众意见,了解群众诉求,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效率。 经过工作人员的努力,当事人最终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依照规定将违章建筑自行拆除。

  4、取得的成效

  4.1、公众的水法律意识得到提高

  通过电视台宣传,对 128 号省长令、135 号省长令以及水利普查、 节约用水等进行了重点宣传,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通过结合“世界水日”“中国水周”集中宣传的方式,人民群众水法意识不断增强, 能够树立正确的水法制观念,自觉地珍惜水资源,保护水资源,爱护水环境,更多的关心和支持水利建设事业, 水法律意识真正“入脑、入耳、入心”,为水行政执法创造和谐的环境,确保水政执法牢固的社会基础。

  4.2、水事违法案件大大减少

  通过加大水政执法巡查,2015 年, 已累计巡查河道 1 000 多公里, 查处各类违法案件 6 起,下达责令停止通知书 1 份, 责令整改通知书 2份、处罚决定书 2 份,查处非法采砂案 1 起,罚款7 000 元, 在城区制止打井 6 次, 查处违法打井11 起,查封 15 起,违法事件大幅度减少。 通过加强内外夹河及门楼水库周边沙堆清理督导及排查,杜绝随意倾倒垃圾等违法违规现象,做到管理范围内无非法排污口,非法采砂、乱采滥挖行为大幅度下降。

  4.3、执法工作效率大幅度提高

  通过定期组织水政工作人员培训,不断学习各项法律知识, 增强工作人员自身的素质与素养,水政工作效率得到明显提升。 同时,针对工作实际,因地制宜,做好沟通,和谐执法,在有关法规指导下,创新工作思路,妥善开展好水政执法工作。 实践证明,通过这种工作方式,群众对于水源地保护的意识大大提高,对于水政执法工作也从抵触变成了积极配合,使得水政工作的效率也有很大程度上的提高, 真正印证了疏堵结合、因势利导,和谐执法管理模式的效果,也为新时期的水政工作注入新的生机与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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