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运用逻辑方法破解职务犯罪侦查中的难点

更新时间:2019-12-30 来源:刑法论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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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务犯罪侦查难是指线索发现难、立案难、取证难等,这些难题皆可运用逻辑方法一一破解。既可以运用选言肢穷尽法、类比推理法来破解线索发现难,也可以运用法律推理来破解立案难,如此等等。这些逻辑方法,或单个运用,或综合运用,可以成为破解侦查难的有效方法。

  一、运用选言肢穷尽法破解线索发现难

  所谓选言肢穷尽法就是对事物的判断要穷尽一切可能的方法。所谓选言命题是分析客观事物若干可能性并且在几个情况中至少有一种情况存在的陈述。

  例如,某县检察院案源枯竭,或因自行发现案件线索能力不强,或因群众举报热情不高。这就是一个选言命题。任何一个选言命题,至少包括两个肢命题。选言命题的肢命题叫选言肢,它由联项“要么”“或”“或者”等联系起来。上述选言命题包括了两个肢命题即“自行发现线索能力不强”“群众举报热情不高”。中间用“或”联系起来。选言命题的选言肢表示客观事物的各种可能情况,其中,只要有一个选言肢是真的,所构成的选言命题就是真的;如果没有一个选言肢是真的,所构成的选言命题就是假的。根据选言肢之间是否相容,选言命题可分为相容选言命题和不相容选言命题两种。相容选言命题是反映选言肢至少有一个为真并且可以同真的命题,它的逻辑形式是 A 或者 B;不相容选言命题就是选言肢有并且只有一个为真的命题,它的逻辑形式是要么 A,要么 B。

  职务犯罪侦查面临的首要困难就是线索发现难。主要是职务犯罪行为隐蔽性强,危害结果潜伏期长,短期内很难为公民个人或者单位所发现,自然暴露的概率相对较低。侦查人员在面临案源枯竭困境时,要能熟练地运用选言肢穷尽的方法来获取线索,因为它能帮助我们穷尽对象,指明方向,找到有价值的线索。职务犯罪线索或来源于举报、自首、自行发现;或来源于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法院、行政执法机关、监狱机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其他部门移送;等等。这种列举线索来源的方法用的就是选言肢穷尽法,侦查人员必须培养自觉逻辑意识,熟练地掌握这种方法,做到自觉地从上述列举的选言肢中去挖掘和发现线索。

  例如,某市媒体报道烟花爆竹事故不断。该市检察机关从安全监察工商领域加大线索排查力度,案件线索不断被发掘出来。所采取的方法:一是注重从造成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案件和其他案件中发现安全监察工商部门人员渎职犯罪线索。二是主动与纪检监察机关联系,以发现案件线索。如该市检察院在与市纪委沟通过程中发现该市工商局郭某滥用职权、胡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犯罪线索。三是通过职能宣传来激发群众举报热情,从中获取案件线索。该市从群众多次上访的事件中发现,市工商局成立的所谓“基金会”没有如期兑付群众利息,意识到可能存在渎职犯罪。经过缜密初查,发现案件线索并立案侦查该市工商局原局长吴某、原副局长李某玩忽职守案件。通过层层递进的穷尽摸查,不仅解决了案源枯竭问题,而且有利于集中优势兵力深挖某个领域里的职务犯罪。

  二、运用类比推理法破解线索发现难

  破解线索发现难还可以运用类比推理法,类比推理法源于类比推理的逻辑要求,就是根据两个或两类对象在某些属性上相同或相似,推出二者在另一属性上也相同或相似的推理方法。

  例如,近年来,国家在新农村建设、教育、环保等诸多领域加大治理扶持力度,投入了大量的专项资金,这些专项资金在下拨落实过程中,极易引发职务犯罪。甲市检察院根据环保领域专项资金引发职务犯罪高发的状况,加大查处力度,发现该市环保部门相关人员在滥发下拨专项资金过程中收受贿赂,有职务犯罪行为。乙市检察院类推此类犯罪案件在该市也可能发生,遂对本辖区内环保领域专项资金下拨情况进行排查,结果发现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新农公司获得污水处理项目专项资金 405 万元的案件线索,并循此线索深挖了该领域里的职务犯罪。这里运用的就是类比推理法。

  上述乙市检察院就是根据甲市检察院查处环保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来进行类推的。乙市检察院在首案取得成功后,举一反三,在全市环保系统进行类比排查,发现更多案件线索。

  需要注意的是,运用类比推理法来发现案件线索进而侦破案件,有其积极意义,但是类比推理毕竟是一种或然性推理,其结论是或然的,就是说即使前提为真,结论也有可能为假。因而,我们在运用类比推理法时要注意提高类比推理结论的可靠性程度。

  一是尽可能多地提供一些相同属性类比。两个或两类事物相同属性越多,结论就越可靠。像乙市检察院就根据甲市检察院查处专项领域、专项资金、专项范围、专项要求等多方面的属性来进行类比的,所以类比结论的可靠性程度就比较高。二是类比的相同属性应该是本质的。越是本质的,就意味着两个或两类事物的类属关系越接近,其他相同属性就越多,结论就越可靠。如果两个或两类事物仅表面相同而本质不同,据以推理,容易得出错误结论。如将贿赂案件和渎职案件进行类比,虽然二者都是职务犯罪案件,但两类案件却有着质的不同,这样的类比,就很难发现类案线索从而查处类案职务犯罪。

  三、运用法律推理破解立案难

  法律推理就是以法律规定为大前提,以确认的案件事实为小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

  例如,某市检察院反贪局在侦查一起贿赂案件中发现,市中级法院执行庭副庭长胡某在执行王某胜诉案件中,以结婚礼金的名义分两次向王某索要65 万元。侦查人员认为胡某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应当立案侦查。侦查人员以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为大前提,即“凡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以确认的案件事实为小前提,即“胡某有犯罪事实发生”(以结婚礼金名义分两次向王某索要 65 万元),运用演绎模式(一般到个别)的逻辑方法,推导出结论,即“对胡某应当立案侦查”。

  上述形式表明,法律适用的过程就是运用法律推理的过程,这一过程从整体上看,就是一个演绎模式,即从一般到个别的推导形式,就是将确认的案件事实与法律进行对照,推导出一个新的结论。这是一个直言命题的法律推导形式。而法律推理最主要、最典型的命题形式是充分条件的假言命题(法律命题并非都采用这种最典型的形式)“如果 A,那么 B”(A→B)。“A”就是法律规范中所假定的或预见的行为构成要件,“B”就是一定的法律效果。因此,这种典型的法律命题就表明,一旦某种假定或预见的行为发生,则某种相应的法律效果便随之而来。这样,只要特定的案件事实符合法律构成要件,即确认了“A”,通过逻辑演绎就可以合乎逻辑地得出相应结论“B”。由此可见,法律推理的基本形式是充分条件假言推理。

  对于否定前件式法律推理,从形式逻辑方面来看,属于无效推理形式。因为充分条件假言推理中否定前件并不能必然地否定后件。如错误运用该模式,可能导致侦查工作出现方向性错误,增加立案难度。破解立案难经常要用到法律推理,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着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这就是说“,立案”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有犯罪事实”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是立案的基本前提,而检察机关往往只能先发现可能涉嫌犯罪的人,而具体的犯罪事实恰恰是侦查的任务。如,民众经常向检察机关举报某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收受他人贿赂,但究竟是不是真的收受贿赂,收受了谁的贿赂,收受了多少贿赂,什么时间收受的贿赂等情况,有的一概不知,有的只是猜测估计,检察机关根本无法根据举报的内容判断是否“有犯罪事实”或者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就导致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两难境地:一方面,只有掌握了犯罪事实才能立案。另一方面,只有立案才能查清犯罪事实。职务犯罪立案难由此产生。

  例如,某市检察院反贪局在侦查一起贿赂犯罪案件中发现另一案件线索。据犯罪嫌疑人某市教育局原局长李某交代“:2013 年底,我找到江立中学校长解某说,春节快到了,需要一笔钱给领导拜年,让他想办法弄点钱给我,于是解某就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在该校财务科虚报冒领 6 万元公款给我。”就李某交代的这一事实,有的侦查人员认为,解某有贪污犯罪事实,应当立案侦查;而有的侦查人员认为,根据解某行为,不能认定有贪污犯罪事实发生(因为是李某索要的),无需立案侦查。经过更深入的分析,主张立案的一方认为,解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贪污来的 6 万元钱送给他人,构成了贪污犯罪事实,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主张不予立案的一方认为:解某主观上不具有占有 6 万元钱的故意,客观上这 6 万元钱未被其揣入腰包而是全部送给了李某,其行为不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构成贪污犯罪事实,无需立案侦查。

  究竟是立案,还是不立案,怎样去破解这一难题呢?须对比分析法律规定和犯罪构成要件,运用法律推理进行判断。综合上述案情,用逻辑形式表述出来就是:

  1.国家工作人员如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就构成贪污罪(大前提);解某身为中学校长利用自己全权负责全校人、财、物的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冒领方式将学校 6 万元钱骗取出来并送给李某(主观上是直接故意),且涉案财物属于刑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公共财产的范围(客体上符合贪污罪规定的行为)(小前提);所以,解某构成贪污罪(结论)。

  2.如果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就应当立案侦查(大前提);解某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小前提);所以,对解某应当立案侦查(结论)。在以上法律推理过程中,引用法条明确,分析事实透彻,得出的结论令人信服。主张不予立案的一方得出解某不构成犯罪的结论,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没有在分析案件中自觉运用法律推理,很难真正做到将事实与法律进行对照。如不具备法律推理意识,遇到问题时,只凭经验和感觉,那么在纷繁的事实中,就很难理出头绪,更谈不上将事实与法律对照进行法律推理了。

  综上,逻辑思维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应用空间很大,其作用非侦查技术提高所能替代,掌握正确的逻辑方法对破解职务犯罪侦查难将起着关键性作用。同时,对逻辑方法的准确运用,能保证侦查方向正确,能提高职务犯罪侦查效率和侦办质量。因此,有素质的侦查人员应时刻将逻辑思维贯穿于职务犯罪侦查活动始终。系统掌握逻辑知识,自觉遵守逻辑规律,有效进行逻辑推理,是侦查人员破解职务犯罪侦查难的有力思维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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