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检察机关审判监督“四化”建设的完善

更新时间:2020-01-13 来源:刑法论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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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检察机关按照诉讼职能与监督职能适当分离的原则,在全市三级院设立专门的刑事审判监督部门,创造性地解决了审判监督“四化”建设的前瞻性、基础性问题。
  
  当前,实践中还存在以下几个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解决:第一,内部工作机制尚未规范完善。在充分发挥市分两院对下指导职能、刑事抗诉的引领作用等方面,均需加强研究,系统梳理,将各项工作机制细化实化具体化。第二,协作配合联系机制有待加强。包括与公诉部门、其他专业化检察机构的关系、与综合业务部门的关系及与法院、人大、其他相关单位的外部沟通联系机制。第三,审判监督仍属于弱项,途径单一,手段不多,效果有待强化。改革后,各院也在探索开展公诉人与审判监督人员共同出庭或跟庭旁听工作,但其效果如何,仍有待实践检验。第四,随着审判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审判监督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的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应通过何种机制、方式向相关业务部门反馈?对于审判活动中存在的长期性或常规监督手段难以解决的问题,如审限、送达、同案不同判等问题,应采取何种方式实现监督成果的转化和落实,均需进一步研究解决。
  
  在改革背景下,推进审判监督“四化”建设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首先,建立以刑事抗诉为核心的多元化审判监督体系。一是切实发挥刑事抗诉的引领作用,坚持敢抗与抗准、抗轻与抗重并举,妥善处理好数量与质量的关系。二是强化运用纠正审理违法等其他监督方式,逐步构建刑事审判监督工作的多层次体系。三是梳理刑事审判活动中可能出现诉讼违法的种类和情形,区分严重程度,把握好监督时机、分寸和效果,综合运用口头、书面等方式予以纠正,并适时研究制定统一的规范。四是坚持把监督纠正个案问题与保证法律统一正确适用结合起来,积极引导各院在审判监督工作的专业性和深入性上多下功夫,做到审判个案有经验总结、监督类案出成效举措和综合监督稳步推进相统一。
  
  其次,坚持检察工作一体化,全面提升整体合力。一是充分发挥市分两院对下指导作用。市院要加强本部门和本条线的制度机制建设和法律适用研究。分院在办好上诉、抗诉案件的同时,密切关注、积极指导和帮助推动辖区院的工作开展。二是建立审判监督工作提级监督机制。
  
  对于纠正审理违法、检察建议等审判监督意见无正当理由不回复的要督促,督促后仍不回复的,可向上级检察机关报告,由上一级院向同级法院通报。
  
  再次,建立健全刑事审判监督内部工作机制。
  
  一是创新开展一审未生效判决同步审工作。基层院刑事审判监督部门与本院公诉部门同步对一审刑事裁判在 10 日内进行审查,对应当抗诉未抗诉的案件提出抗诉建议。可以采取制作同步审查报告、法院判决意见审查表等形式开展此项工作。二是研究建立生效判决复查专项工作机制,重点审查法院改变定性、被告人或律师作无罪辩护、法院量刑与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差距较大等七类案件。三是健全完善监督线索的办理机制,完善立案标准,健全办案规程。
  
  最后,不断强化刑事审判监督协作配合机制。
  
  加强监督工作与司法办案、综合业务部门的衔接,探索建立诉讼监督线索高效移转的配合衔接机制。建立完善外部沟通联系机制,争取法院的工作支持,在电子数据交换、庭审录像调取等方面加强合作,进一步破解手段制约和监督渠道不畅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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