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到2016年间的安徽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调研

更新时间:2020-01-14 来源:刑法论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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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引言。
  
  1985 年, 有组织犯罪已经是联合国大会宣告的“世界三大犯罪灾难之一”,成为世界性的公害犯罪。 有组织犯罪的演变与发展对社会的秩序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在不同的社会时期,由于不同的社会背景和不同的地域文化, 其发展特点也是不尽相同。 我国 1997 年《刑法》才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写入刑法。 2002 年 4 月 28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重新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特征”进行了界定。 该立法解释规定《刑法》第 294 条第一款规定的 “黑社会性质组织” 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 ,人数较多 ,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的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内或者行业内, 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 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本文在对安徽省的 48 个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调查的基础上, 探析安徽省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征。
  
  二、安徽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征。
  
  本次调查的安徽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从2009 以后至 2016 年的案例,以安徽省各地级市为单位搜集犯罪组织的案件。 部分案件是公安部与安徽省公安厅督办的涉黑案件。
  
  (一)人数众多且成规模化发展。
  
  对近五年以来 48 个安徽省各地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例进行分析,犯罪组织人数众多,除两个犯罪团伙案件和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涉案人数在 10 人以下, 其余四 45 个案件涉案人数均在 10 人以上, 占总案件总数的 94%,77%以上的犯罪组织人数在 20 人以上,且部分案件为公安部挂牌督办的案件。 其中,人数超过三十人的案件占调查的案件总数的 27%. 例如,安徽芜湖的刑朝刚案是公安部督办的涉黑案件, 被起诉的被告人多达 67 人。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 领导者多数有犯罪前科,犯罪组织的骨干成员有前科,而犯罪组织的参与者大多数没有前科, 部分犯罪组织专门招募”两劳一改“人员进行犯罪,例如阜阳的赵毕德案,赵毕德凭借其逞强斗狠的所谓的江湖名望,自2006 年以来先后拉拢在校学生、 两劳释放及社会闲散人员等在阜阳城区及周边大肆进行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此外, 调查的案例中,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以及参与者基本为男性,未出现女性领导者。 但在蚌埠的孙华船案以及铜陵的夏承素案中出现了女性的犯罪分子, 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与者。 安徽省是传统的中部省份,相对于经济发达的东南沿海地带,安徽省属于人口大省,在经济、 文化教育等方面与经济发达地区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安徽省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领导者以及成员的受教育程度较低, 大多数的犯罪组织的领导者为小学和初中文化, 仅有少部分具有高中或者中专文化,普遍受教育程度不高。
  
  从民族分布来说, 调查的案例中大部分是汉族人。 从地域分布上来看,安徽省的有组织犯罪人员均来自大陆地区,其中半数以上为安徽当地人,少部分人是外来人员。 较为例外的是铜陵的夏承素案中主犯夏承素是北方人,属于外来人口,不是当地人。 从犯罪的地域分布来看,大部分案件的作案区域在县级一带区域, 部分涉黑案件在城市地带, 阜阳的王威旺案, 在阜阳汽车站一带开设赌场、容留吸食毒品;芜湖的刑朝刚案在安徽的无为县一带开设赌场、非法获取经济利益。
  
  综上, 从调查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涉案人数可以看出, 安徽省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正朝向规模化发展,在调研的案件中,只有 3 例案件属于犯罪团伙型案件,其余 45 例案件经审理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较 2009 年调查的案件相比较而言, 安徽省近几年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较快,且越来越成规模化发展,组织人数呈增长趋势。
  
  (二)犯罪手段更具有隐蔽性 ,犯罪组织武装化程度高。
  
  安徽省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涉案罪名主要有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开设赌场、敲诈勒索等,有些案件出现了骗取贷款、虚报注册资本、破坏生产经营、非法经营等罪,调研的 48 个案例中,有 23%以上的犯罪组织是以合法的公司存在, 形式越来越走向合法化。 这与 2009 年之前的调查相比较,安徽省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手段转化较为明显, 这也说明了安徽省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从以往的”暴力型“犯罪转向”经济型“犯罪,犯罪手段从传统的暴力手段开始向暴力手段与经济犯罪手段相结合的方式转化, 犯罪手段由赤裸裸的街头暴力变得更具有隐蔽性。
  
  在调研分析的案例中, 不管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还是犯罪型团伙,其传统犯罪手段并未改变,即”以黑养黑“. 在调研的案例中,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犯罪团伙以犯罪手段攫取经济利益, 获取的经济利益大部分被犯罪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所挥霍,部分则用来维持犯罪组织的运营和日常开支。 例如滁州市全椒县法院判决的赵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该组织通过安排组织成员看护赌场、站岗望风、发放高利贷、抽头渔利等方式,非法聚敛钱财 100 余万元, 其中部分违法所得用于豢养组织成员, 或为组织犯罪活动提供经济支持。 不难理解,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作为有组织犯罪的典型代表, 组织者领导者需要用资金维持其组织的运营进行犯罪活动。 组织者领导者在组织成员上利用好资金, 在提高自身威望的同时维系组织内部的团结稳定,提高犯罪的成功率,这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成功率高的原因之一。
  
  在调查的案例中,涉枪案件有八件,且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与 2009 年之前的安徽省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相比较, 安徽省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涉枪案件增多, 犯罪组织的武装化程度越来越高,这也是值得警惕的地方。 其中,阜阳、亳州、淮北等安徽北部地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武装程度较高, 在这三个地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涉及枪支的概率较高。 安徽省在治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时, 针对不同地区的不同犯罪情况应做出针对性的措施。较为例外的是,2010 年巢湖市含山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司友龙、司友胜、沈杰等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案件较为重大,且有”保护伞“ 的保护, 案件中被告人竟然使用炸药进行犯罪,以及有开车撞交警的行为。 就犯罪工具而言,涉及炸药是较为突出的, 这就说明了在经济不断发展的社会背景下, 经济利益始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终极目的, 犯罪手段也在由暴力型犯罪向经济犯罪手段转化,但是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传统的犯罪手段并未改变,并且仍在发展,出现了枪支、炸药等热兵器,犯罪组织的武装化程度不断提高。 同时,部分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中,组织者、领导者利用群体性事件向政府施压, 这是在治理与打击涉黑案件时需要警惕的地方。
  
  (三)犯罪组织合法化较为明显。
  
  总体来说, 对于安徽省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犯罪的经济目的没有改变。 从调研的案件来看,相对于 2009 年调研的数据而言,安徽省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涉案金额随着时间而不断增长,这也与经济的发展存在一定联系。 从犯罪组织的目的来看, 大多数的犯罪组织目的仍然是非法获取经济利益。 同时,从犯罪组织的形式上看,大多数犯罪组织的”合法化“趋势愈发明显。 从调研的案例中发现,有是 11 个案例中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注册公司的形式存在,占调研案例总数的 23%. 相对于 2009 年之前的调研数据显示,随着时代的发展, 安徽省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也在转变其存在形式,其发展程度也在逐步提高。 主要表现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更多的以犯罪组织的形式出现, 由组织松散的团伙型犯罪向更高级的组织更严密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转化。
  
  在调研的案例中,犯罪组织一旦成立公司,其组织体系相对与其他未成立公司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要严密,涉案金额也更大。 这也就说明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黑社会性质组织也在寻求其合法的外衣,以公司的形式做掩护,攫取经济利益。 在调研的案例中,成立公司的 11 个黑社会性质组织还涉嫌非法经营罪、 虚报注册资本罪、 抽逃出资罪、破坏生产经营罪、骗取贷款罪等罪,表明了安徽省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发展过程中, 以公司为合法外衣, 利用经济犯罪手段攫取经济利益。 因此,在治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同时,对存在公司形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需要注意和警惕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用公司进行洗钱等经济犯罪。
  
  (四)寻求”保护伞“支持且影响较大。
  
  在收集的 48 个案例中, 只有六个案例存在”保护伞“的问题,占调研总数的 12.5%,虽然占的比例不大,但是一旦涉及”保护伞“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往往涉案范围较大,有些案件甚至地级市的安监局以及公安局的公务员本身就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者,对当地的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都造成了很大影响。 例如亳州的王永林案涉及”保护伞“,王永林案件中原亳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政委、专案组原副组长浅玉祥收受王玉红的贿赂,泄露机密,使得王永林一直在逃,专案组到河南、山东等地追捕王永林都只差了一步, 对案件的侦破造成了很大阻力。 在存在保护伞的案件中,黑社会性质组织起初是以行贿方式贿赂政府官员,随后,政府官员发现在与黑社会性质组织交往中, 官员物质欲望膨胀的心理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 ”糖衣炮弹“契合,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本质特征来看,离不开地方公权力的支持,导致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案件中”保护伞“的存在。
  
  在安徽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调研的案例中,较 2009 年调研的数据相比,安徽省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不断发展,”保护伞“ 的出现概率呈上升趋势,因此,在治理和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同时,需要加大对”保护伞“的打击力度,在县级区域地域范围广,人口多,政府的管理不到位,尤其需要注意”保护伞“的问题,谨防黑恶势力与官员勾结,危害一方。
  
  (五)势力范围扩大,社会影响恶劣。
  
  安徽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社会影响力越来越大。 在调研的案例与 2009 年调研的案例相比较而言, 安徽省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社会影响力在提高。 主要原因在于,犯罪组织成员的人数在上升、涉案资金在增加、犯罪组织的武装化程度在提高, 这些因素导致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社会控制力越来越大,对当地的控制也愈发明显。 在调研的案例中,有 27 个案例中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这犯罪团伙的势力范围在县级或乡镇一带, 占案例总数的 56.25%, 也就表明了安徽省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半数以上在县级或乡镇一带活动。 县乡的治理问题也是中国需要关注的, 处于城乡结合部的社会治理问题则更为突出。 中国的县乡两级行政区域面积大,人口众多,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能力有限,因此,给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生存和发展留出了空间。 安徽省处于中部省份,经济发展迅速,较东部沿海省份经济落后, 与西部省份相比经济势力相对较强, 安徽省的经济势力在中国属于中等水平,经济发展迅速,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贫富差距和文化冲突, 滋生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壮大的土壤。 一些县级区域的行政官员的腐败,对安徽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同时,调查发现,调研的案例中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犯罪团伙涉黑行业多样,有运输业、冶金业、娱乐业、建筑业等,渗透到国民经济的多个方面,的确是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达到了为恶一方的程度。 许多行业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多发领域, 如娱乐业、 运输业、 娱乐业三者合计达到了54%,超过了半数。 因此,在对安徽省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进行打击和治理时, 公安机关需要加强对这些行业的关注。
  
  (六)组织严密,地域文化特色明显。
  
  在调研的案例中, 这些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体系严密,用不成文的”帮规“约束成员, 组织内部有较为严密的组织纪律与一定的组织文化。 在调研的案例中, 兄弟作案或者兄弟组织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有八例,占案件总数的 17%,从这八个案例中对比可以看出, 兄弟式或者家族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成功率高,社会危害性大,势力范围大, 例如蚌埠的孙华船案被告有 38 人,涉嫌 8 项罪名,还涉及女性被告人;淮北的李云华案被告人有 35 人,涉嫌 6 项罪名;铜陵的夏承素案被告人有 45 人,涉嫌 6 项罪名;滁州的王义强、王义刚案被告人有 28 人,涉嫌 10 项罪名;六安的吴振宏案被告人有 23 人,涉嫌 18 项罪名;六案的何正勇、何正军案是公安部挂牌督办的案件,被告人有 26 人,涉嫌 15 项罪名;池州的光志强、光志刚案件被告人有 49 人,涉嫌 5 项罪名;巢湖的司友龙、司友胜案件被告人有 23 人,涉嫌 11 项罪名。
  
  这些以兄弟式或者家族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结构上比较紧密,组织内部纪律性强,首要分子一声令下,就能得到成员的积极响应,短时间内聚集起来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与 2009年的调研数据相比较, 近些年来安徽省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开始由初始阶段向成熟阶段发展。
  
  在调研的四十八个安徽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案例中, 不同的犯罪组织之间都会有自己的一套管理模式, 但正是因为独特的管理模式使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得以发展壮大。 较为奇特的是调研的案例中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帮规文化都是不成文的,虽不成文,但各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不成文帮规或文化也不同。 例如阜阳的陈士强案,陈士强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者,在”收买人心“方面很有一套, 他不仅通过为其组织核心骨干成员购置房产车辆、发红包、组织部分成员出去旅游等方式, 提高组织成员的福利待遇, 还通过承包工程,为其组织成员提供工作岗位和挣钱的机会。 此外,他还积极为其组织内犯事的成员平事,利用其组织影响力同受害人进行调解赔偿, 打通各种关系让其成员免受有关方面追究。 除了”施恩“外,陈士强还很重视自己的”威严“. 他通过制定”帮规“,严格约束其成员不准吸毒与赌博, 达到对组织成员有效管理和控制。 在该组织内部,成员对陈士强均以”老板“相称,并以获取”老板“青睐为荣,甚至有组织成员为表忠心, 不惜喝农药自杀以获取陈士强的信任。 铜陵的夏承素案中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一个金字塔形的结构, 下层人员必须要服从上层人员的指示和要求, 这个组织也有很严厉的奖惩制度, 如果下层人员不听从上层人员或者是有什么违背违反, 动辄打骂甚至有些经济上的钱上的克扣,如果得到上层人员的赏识,他的地位相应的提高,包括经济上会给一定的补贴。 滁州的王义强、王义刚案中,王氏兄弟仅一年发放”员工“工资、加油费、手机费以及伙食费共计 40 余万。 王义刚还对”办事认真、业绩突出“的集团成员韩静彬奖励现金 10 万元,并鼓励其他”员工“效仿。 滁州的赵某某案中,赵某要求组织成员:”不准吸毒、赌博,不准随便打架、闹事,为兄弟打架要狠、不能装孬。 “宿州的张菲案中,张菲平时为组织成员安排食宿,发放工资、辛苦费,进行娱乐消费等。 组织成员结婚、生子、过生日及家庭有红白喜事时,张菲都要亲自前去送上礼物、红包、蛋糕、礼金或安排吃饭。 淮南的朱玉龙案件中, 每当团伙成员 ”犯事“,遭公安机关打击时,朱玉龙出面”做工作“,帮助小弟们”跑路避风头“. 有团伙成员负案在逃,朱玉龙不仅为他们租房子, 还提供每天生活费。 有”兄弟“因伤住院时,住院医疗费和营养费全都由朱玉龙支付。 甚至有兄弟被警方关押后,他都要为小弟提供生活费用,团伙内称此为”上大帐“.
  
  这些黑社会性质组织以设置不成文的 ”帮规“,形成独具特色的帮派文化,组织者、领导者一方面为了维系犯罪组织的发展笼络人心, 利用中国传统的血缘关系、友情等人际关系,对成员施加恩惠, 用犯罪所得为组织成员或者成员的家属谋福利, 在维系组织内部的团结稳定以及笼络人心方面确实起到了一定的效果;另一方面,在组织内部刻意形成一种个人威严,提高组织者、领导者在组织内部的威望, 并且设置一系列的帮规分化组织结构,使得犯罪组织结构严密,层级分明,提高组织内部的执行力, 使得组织能够做到一呼百应的效果。
  
  安徽省调研的案例中, 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有 8 例是亲兄弟作案,是家族式的犯罪组织。 其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中, 或多或少也都存在着 ”大哥“”小弟“的称呼。 这就表明了安徽省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以血缘关系或者拟制的血缘关系为基础,从而维系犯罪组织的运作与发展,方便组织者、领导者恩威并施,提高犯罪组织的凝聚力。 帮规的不成文化说明了安徽省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较日本的山口组、 意大利的黑手党等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而言发展程度较低, 也体现了我国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打早打小“的刑事政策理念。
  
  家族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尤其值得注意, 日本的山口组、 意大利的黑手党起初也是在家族式的模式下发展起来的。 虽然中国整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程度较低, 但是家族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还是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相对于其他形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社会影响力大,破坏力更强。
  
  安徽省地处中部地区, 安徽省的有组织犯罪除了具有一般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地域性特征以外, 其犯罪组织文化受到地域文化的影响较为明显。 一方面,从历史上看,安徽地区属于太平天国的势力范围,其中安庆府是太平天国重镇。 太平天国运动失败后,分散在各地的太平军解散,很多成为当地帮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前身。 在帮派上,历史上的安徽属于上海洪帮的势力范围, 在二者的影响下,帮派文化也随之遗传下来。 另一方面,安徽属于中部省份, 儒家文化与徽派文化的传承与发展对安徽省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内部文化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影响力。 例如宿州的张菲案中,组织成员结婚、生子、过生日及家庭有红白喜事时,张菲都要亲自前去送上礼物、红包、蛋糕、礼金或安排吃饭。 这也是对儒家文化的利用来笼络人心。
  
  三、结语。
  
  客观的讲, 由于中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转型期, 社会结构和文化观念出现多元化的剧烈变动,各种腐败现象仍然十分严重,政策、法律制度尚未健全和成熟,存在着有组织犯罪滋生、发展、 壮大的土壤。 安徽省独特的地理位置与经济、文化环境,使得安徽省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呈现出一定的特点, 在治理与打击安徽省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时, 可以针对不同的地域的特色,进行针对性的打击与治理,以达到对安徽省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有效治理、 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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