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票据赠与的撤销

更新时间:2020-01-30 来源:票据法论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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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法中赠与是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是一种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合同法中的赠与合同同样是可以撤销的。那么票据赠与可不可以撤销呢?本文通过一个小案例从几种不同情况、不同角度讨论了票据可不可以撤销。      关键词:票据;赠与;撤销      李某帮张某找到了走失多日的母亲,为了表示感谢,张某将一支2万元支票赠与李某,张某可否撤销赠与?李某获得支票是基于张某的赠与行为,换句话说,也即在张某与李某之间形成了一个赠与合同;张某可不可以撤销赠与,就是讨论作为赠与合同标的物的支票的赠与可不可以撤销。以下分别从多角度对其做出分析。      赠与就是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人的一种行为,这里的财产广义上包括实物、有价证券,而广义上的票据也是一种有价证券,因此票据是可以作为赠与合同的标的来赠与的。      第一,若把票据作为物。票据本身具有动产的特点,票据赠与也就表现为民法中动产的赠与,受赠人享有对票据的所有权、处分权等,即受赠人取得了对票据本身和票据上金额的所有。这发生的只是一般债权效力,而不是因为获得了票据权利而享有的付款请求权,这不受票据法的保护,受的是民法上的保护。      第二,若把票据作为有价证券。从这点来说票据作为一种权利,赠与转让票据就是赠与转让了请求到期付款的权利,即受赠人获得了票据权利,这受到的是票据法的保护。      要判断票据赠与可不可以被撤销就要看票据转让的效力,就要看票据的交付移转属于哪种情形。若是背书转让,则交付了票据本身也就一并交付了票据上的权利,这发生的是票据法上的效力;若是单纯交付票据,我国票据法不承认票据单纯交付的效力,理论界却有几种不同观点,所以单纯交付权利转让的效力要区分来看。      判断票据转让是属于背书转让还是单纯交付,也要看票据有没有背书,还有票据是否记名。      第一,背书转让与单纯交付的效力是不一样的,对于判断案例中的支票赠与能不能撤销至关重要。世界各国、各地区票据立法均认可票据单纯交付的效力,我国司法实践很多也承认票据单纯交付转让的效力。但我国《票据法》并不承认票据单纯交付的效力,认为票据权利的转让只能通过背书方式。      第二,记名票据因记载权利人名称,付款人只能向票据上记载的权利人付款,因此其转让必须通过背书在票据上予以体现,故而记名票据只能以背书方式转让。无记名票据不记载权利人的名称,转让时只需将票据交付给受让人。因此,可以以单纯交付方式予以转让。      如果把票据看作是物来赠与,那么对于它能不能撤销就应该适用民法中有关任意撤销权的规定,也就是看物有没有交付转移。案例中张某把票据赠与李某,若他已经将票据转移交付给李某,李某现实的占有了该票据,那么也就是说这不符合任意撤销权规定的必须发生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那么张某就不可以撤销该支票。若张某将票据赠与李某,却还没有交付票据的占有,那么就符合任意撤销权的条件,那么张某可以撤销赠与。      如果把票据看作是票据法上权利的赠与,那么分情况:      如果票据是完全背书的,那么票据的转让必须是背书转让,背书转让是票据法中法定的权力转让方式,因此是发生票据法上效力的,受票据法的保护。那么张某赠与的该支票是完全背书的,他赠与李某支票就必须是背书转让,那么将受票据法的保护,票据权利已经转移给李某,张某不可以撤销支票的赠与。      如果票据是单纯交付的,对此理论上有几种观点,观点一是否认票据单纯交付的效力,观点二承认支票单纯交付的效力,观点三票据单纯交付可以发生一般债权转让的效果。按照观点一不承认单纯交付权利转让的效力,那么毫无疑问票据权利未转移。观点二支票可以发生票据单纯交付权利转让的效果,那么这就承认了支票单纯交付赠与权利转让的效力,案例中张某如果是将支票单纯交付给李某,按照观点二,那么该赠与行为是可以发生权利转让效力的,也就是李某获得了票据及其票据上的权利,张某就不可以撤销支票的赠与。按照观点三,单纯交付不受票据法保护,但可以发生一般债权转让的效力,那么这就回到了民法上,转让了票据,转让的并不是票据权利,只是民法上债权的转让。张某赠与支票给李某,其实是赠与了票据上金额的债权,李某获得的只是2万的债权赠与,受到的是民法的保护,按照民法的规则,张某已经交付给李某,不符合任意撤销权的条件,张某不可以任意撤销赠与。      如果票据是记名票据,则应该背书转让,这是票据法定权利转让方式,受票据法的保护。票据上记载着特定的收款人,即张某赠与李某的支票上记载着李某是特定收款人,这样的背书转让是发生权利转让效力的,张某不可以撤销支票的赠与。      如果票据是无记名票据,则可以通过单纯交付方式转让,如果承认单纯交付权利转让的效力,张某赠与李某的支票是无记名支票,那么李某获得票据上的权利,张某不可以撤销支票赠与。     【参考文献】      [1]董翠香.论票据单纯交付转让的效力[J].法学论坛,2012(3).    [2]傅鼎生.我国票据制度未赋予票据转让的效力[J].法学,20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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