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环境法落实现状

更新时间:2020-01-31 来源:环境法学论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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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环境资源法落实期间存在一些监管体系缺失方面的问题,严重影响到工作任务进展的效率,同时对环境资源保护与经济协调发展十分不利。本文针对这部分问题进行探讨,指出目前我国存在的环境法落实问题,以便日后为解决问题提供理论依据。      关键词:环境资源法;法律实施;法律现状      一、环境法体系不够完备      中国环境法虽然已经基本形成体系,但还不够完备。一是80年代制定的一些法律法规已经不适应需要,必须抓紧修改,如《水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等;二是还有空白需要弥补。在环境保护方面,至今还没有对放射性污染防治、化学品污染防治、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物安全制定法律,需要尽快弥补这些不足;在单项自然资源法方面,也存在着许多不足,如对耕地保护、湿地保护、流域管理等都需要制定法律;在海洋资源、气候资源、旅游资源方面尤其需要加强法律调整。如海洋的开发利用在迅速发展,各方面的矛盾很多,但我们却还没有调整海域使用管理和专属经济区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法律。      环境法体系不完备的另一个突出问题,是对环境、资源进行综合法律调整的立法不够发达,特别是缺乏一部从全局上、整体上、宏观上对国土资源和环境进行全面法律调整的环境基本法。虽然1981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就指示要加强国土整治立法,但实际上,在国土规划和国土整治方面,只有《国土规划编制办法》(198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与《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等法律、法规、规章,缺乏综合性的法律;在环境保护方面,198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所规定的“环境”概念包含了各种环境要素,通常被人们视为中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但实际上该法的内容主要是关于污染防治的,有关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非常之少,未能发挥其作为环境基本法的应有作用和功能,因此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环境综合法、基本法,而成了各级环境      保护行政机关管理环境污染所依据的基本法。至于各单项自然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都是从各自的角度调整某一方面问题,不能解决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整体性问题。因此迫切需要一部环境基本法,以弥补单项环境法的不足,并将其协调、结合起来,形成环境法律调整的统一整体      二、环境资源法的认识      环境资源法在群众中的认识性还有待加强,原因在于环境资源法并没有真正走入到人们的生活中,大部分群众对环保的认识仍然停留在自觉层面中,并没有意识到环境保护是受到法律保障与约束的。这种认识问题严重影响了法律法规的落实与实施,想要全面落实法律使之发挥更深远的作用,首先要明确的是环境资源法实施的意义是什么。生态环境资源随着人们的开采存储量不断减少,在生态环境变化日渐恶劣的当今社会,资源优化利用在环保工作中得到了高度重视,通过环境资源法的实施,能够对资源的开采使用环节起到约束作用,避免违规开采问题继续出现,并有效提升资源的使用效率,通过这种法律宣传模式也规避了群众环保意识不强的问题。影响到环保工作任务的顺利进行。环境资源保护法只是文字上的规定,想要使法律发挥真实的作用,更重要的是要将其转化为实际行动,通过法律的落实完善来提升人们的资源保护意识,通过提升环境资源法的认识程度来动员群众参与到生态环境资源保护中。      三、法律实施的评估问题      不同地区有关于法律实施的资源利用存在很大差异性,在开展环境资源法的宣传与落实工作中,需要不断的探讨其中所存在的问题,并根据地方的差异性做出落实计划调整,这样才能够更合理的运用法律资源,达到更理想化的工作任务开展效果。虽然法律落实应用已经得到了足够的重视,但在评估方面仍然存在欠缺的部分,大部分地区都不了解应该从何种角度来进行评估,以及评估所带来的促进作用。通过法律实施评估可以帮助认清工作任务开展现状,并在下一阶段的工作任务中做出更彻底的调整,解决上一阶段中所存在的问题,通过这种评估工作还可以促进环境资源法更快的完善,其中与实际情况不符合的部分能更早的被发现,通过法律法规完善来确保实施应用环节开展更加顺利。      四、污染物处理工作缓慢      工业生产所产生的排放物对环境影响十分严重,在所开展的环境资源保护中,污染物处理一直是重点工作。现存的主要矛盾问题在于污染物处理工作在落实阶段仍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导致工作任务开展期间存在严重的质量,冲突问题,并不利于环保工作的进一步落实应用。污染物处理需要相关的技术支持,采用绿色方面来对现存的污染物质进行分解,通过这种方法能够有效的降低环境受污染程度,并为工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一些环境污染问题所带来的影响是持续的,不能通过后续的处理来恢复生态平衡,对于这部分治理工作要从基础的排放阶段进行。受监管以及技术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现阶段仍然存在排放不达标的严重问题,影响到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同时对生态资源也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影响。污染物处理工作进行从整体形势上分析仍然十分的缓慢,并不能满足各项资源的使用需求,同时也增大了环境资源法的落实障碍问题,应当得到环保部门的高度重视,并从技术性角度来对问题进行解决。     参考文献:      [1]王兆平.环境公众参与权的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以《奥胡斯公约》为中心[D].武汉大学,2011(04).    [2]屈振辉.电影式教学:环境资源法课程导入的新模式--以美国电影“永不妥协”为例[J].法学教育研究,2014(06).    [3]刘永存.矿业权研究--公、私法调整的冲突与协调[D].西南政法大学,2011(03).    [4]落志筠.论我国自然资源物权法律制度基本理念之革新[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03).    [5]王磊,张均.低品位、共伴生、难采选矿和尾矿的资源补偿费征收及减免缴政策[J].矿床地质,20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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