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论文(最新范文6篇)

更新时间:2020-03-26 来源:民商法论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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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是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制定的法律。而公司法论文就晃对这方面的法律进行探讨和研究,下面就为大家介绍几篇公司法论文,以供给大家参考阅读。

  公司法论文一:

题目:公司法对我国企业经济发展的影响

  摘要:我国公司法当中所确立的所有法律制度, 都是根据我国经济的发展是所制定的, 彰显“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 有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尊重企业发展的自治权利, 同时, 还能够对当事人本身的利益进行保障, 统一法律并适用, 让不同的企业在发展中都可以平等竞争。公司法的落实会在一定程度上改善我国现有的经济情况, 加大了对于职工权益的进一步保护, 保障公司的平等发展。本文将对公司法在我国企业经济发展中的影响进行分析。

  关键词:公司法; 企业经济发展; 影响;

公司法论文  配图

  公司法修改之后, 规定能够设立一人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理念为了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相适应, 并彰显鼓励投资和简化程序以及促进效率提高的精神, 同时, 还废除了原有了股份公司的设立审批制, 彰显了公司章程制度的构建效果, 想要不断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 确保股东权益, 就要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全面落实公司法。

  一、提升了公司制度和经济市场化之间的适应性

  公司法在企业经济发展中能够增强公司制度和经济市场化间的适应性, 并具有一定的鼓励性, 可以推动企业经济的发展。提升控制股东对公司法进行滥用的法律责任, 同时, 加强对于部分股东的保护力度, 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一定的法律, 确保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健康和稳定性, 保障了我国经济市场发展的公平性和环境。《公司法》非常重视企业自治理念的贯穿和融入, 并对公司的治理结构进行改善, 对公司内部的制衡机制不断完善, 促进公司运行效率进一步提升。《公司法》着重退出企业董事会自身的集体决策效果, 强化了对于董事长权力的进一步制约, 同时, 还规范了董事会的会议程序, 加强企业董事和监事与其他高级管理者在企业发展中的忠实义务以及勤勉义务, 此外, 公司法对股东代表的诉讼制度进行创建。

  二、认可一人制公司, 建设经济社会的诚信体系

  现阶段, 社会存在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 部分个人企业主想要防止经营风险, 一味地在设立公司的登记过程中, 将没有出资的一些亲戚朋友登记为股东。如果公司出现经营不善甚至是破产问题, 公司实际的资金保障就是股东, 同时, 还会搬出独立人与有限责任对待债权人, 进而发展为市场欺诈的一种保护伞。《公司法》约束了一人公司的股东责任, 让企业因为无力还债逃避债务的目的不能实现, 确保了社会诚信体系的进一步建设。

  三、优化企业发展机制

  以往的《公司法》中给予了政机关很多权力, 具有非常浓郁地行政管理特征, 注重外资进入行业以及领域的限制, 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条件与程序和股票发行以及交易等方面和国际惯例并不符合。现行的《公司法》赋予了企业很多权力, 可以帮助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和全球竞争形势相符合, 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此外, 股东会或者是股东大会在企业发展中是最高的权力机关, 然而, 就算是最高的权力机关, 还是具备行使权力的特征。例如对于董事罢免的问题, 在《公司法》实施之后, 企业股东会不能无故对董事进行罢免。《公司法》第一次明确规定高管范围, 公司法中的第271条的第一款就界定了高管范围。

  四、加强对于国有资产的进一步管理, 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现象

  《公司法》彰显了固有资产本身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之间分离的主要原则, 创建了两权制约的机制。自从改革开放开始, 想要激发国有企业的活力, 我国不断地在旧体制框架中探索企业发展的出路, 国有企业是政府的附属物, 并未出现根本性变化。创建规范化的企业内部的组织机构, 可以保障出资人员和股东自身的合法权益, 同时, 还能确保国有资产的进一步增殖。对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 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确保投资人员包括国有资产所有者自身的权益。

  五、结语

  总而言之, 《公司法》具备时代发展的特点, 彰显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现状。《公司法》站在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问题上所制定, 从发达国家的公司法对经济产生的积极积极影响中寻找原因, 进而提高了我国本土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使得我国公司的法律制度不断完善, 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要求相符合, 促进公司竞争力进一步提高, 确保我国经济的持续性发展。在现阶段的发展中, 我国将会在不断探索《公司法》的过程中, 寻找适合自身经济发展的法律体系, 推动企业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高诗拓.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研究[D].吉林大学, 2017.
  [2]吴芳.我国家族企业治理法律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 2016.
  [3]胡良才.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 2015.
  [4]荣振华.<公司法>立法与司法解释互应影响之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 2014.
 

  公司法论文二:

题目:公司法与劳动法语境下竞业禁止之比较

  摘要:竞业禁止是公司法和劳动法中都有涉及的一个法律概念, 但由于立法依据不同, 从而导致这一概念在公司法和劳动法中也有不同的内容。了解竞业禁止在公司法与劳动法语境下的不同之处, 不仅可以公正、有效的处理相应的法律问题, 而且对公司法和劳动法法律体系的完善也具有重要意义。文章首先对竞业禁止的特点和分类进行简要介绍, 然后在此基础上探讨公司法与劳动法语境下竞业禁止之比较。

  关键词:公司法; 劳动法; 竞业禁止;

  所谓竞业禁止, 主要是指用人单位以保护商业秘密为目的而对员工采取的一种法律措施。近年来,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脚步的不断加快, 企事业单位面临的市场竞争逐渐增加, 随之而来的就是商法理论界对竞业禁止的高度重视。公司法和劳动法是经济领域中两项十分重要的法律法规, 规范着经济市场各项行为准则。竞业禁止也是上述两项法律中共有的一部分内容, 但由于立法依据不同, 从而导致竞业禁止的具体体现也有一定差异, 了解这种差异至关重要, 需要相关部门对其给予高度重视。

公司法

  一、竞业禁止的特点与分类

  (一) 竞业禁止的特点

  竞业禁止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 竞业禁止所涉及的主体有很多, 除了企事业单位员工之外, 还包含了广大群众。例如, 对于企事业单位的商标权、专利权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其有权利禁止非权利以外的人行使相关权利。 (2) 竞业禁止行为与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存在本质的区别, 不能将二者混淆。竞业禁止主要指的是在特定条件下禁止与企事业单位权益相关的、合法的商业竞争行为, 而制止不正常行为则主要是指在任何情况下禁止违法的商业行为。 (3) 在竞业禁止法律条款的内容中, 对于企业员工禁止行为, 并不包括其从事其他商业营业行为, 但需要注意的是, 其从事的商业营业行为不能与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性质相同。

  (二) 竞业禁止的分类

  作为一项法律制度, 竞业禁止在公司法和劳动法中都有涉及, 所以近年来与“竞业禁止”相关的内容被广大商法研究者给予了高度关注。就当前竞业禁止的分类来看, 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类:首先是法定竞业禁止与约定竞业禁止。其中, 前者的行为约束对象主要是企事业单位中的高层管理人员, 公司法明确规定:企事业单位高层管理人员在没有其他高层允许的情况下, 私自利用自身职务便利来谋取本公司商业机密的属法定竞业禁止行为, 其不能从事与现任公司业务属性相关的商业业务工作。而约定竞业禁止主要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之前, 对单位商业机密进行保密的相关约定, 同时可以约定劳动合同解除后, 在竞业禁止期限内给予劳动者一定程度的经济补偿。其次是在职竞业禁止和离职竞业禁止。从竞业禁止的定义我们能够知道,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商业机密的保密义务, 不仅仅要在在职期间履行, 而且还要在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继续履行。但就我国目前公司法和劳动法中所涉及的离职竞业禁止内容来看, 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规定, 大部分都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约定竞业禁止。最后是单纯竞业禁止与附商业秘密保护的竞业禁止。其中, 前者主要是指劳动者无论是否掌握商业机密, 在离职后都不能在与原企业商业性质相同的企业工作。而附商业秘密保护的竞业禁止必须以商业机密的存在为前提要求, 以保护商业机密为必须原则。在没有确定企业机密被泄露或存在泄露风险的时候, 用人单位无权禁止劳动者从事其他工作, 而商业机密泄露的判定必须有严格的判断。

  二、公司法与劳动法语境下竞业禁止之比较

  (一) 立法主旨不同

  立法主旨不同是公司法与劳动法语境下竞业禁止最大的差异, 公司法语境下竞业禁止的立法主旨是对公司利益的优先保护, 保证公司利益在任何情况下不会受到侵犯。主要表现为对公司董事滥用职权的限制, 尤其是公司经营权集中的情况下。同时要对公司董事的利益进行有效均衡, 避免由于董事利益大小不一而产生某些董事谋取私利的现象。劳动法语境下竞业禁止的立法主旨首先是对竞业禁止进行限制, 然后在此基础上对公司的利益进行保护。

  (二) 适用对象不同

  公司法中竞业禁止制度的适用对象主要是企事业单位董事、监事以及高层管理人员, 上述人员在公司运营和发展中担任具体职务, 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 这也是其履行忠实义务的前提条件。换句话说, 公司法中竞业禁止的适用对象均为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劳动法中竞业禁止的适用对象主要是公司全体员工, 这些员工除了高层管理人员之外, 还包括中层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 其忠实义务实质上就是保密义务。从适用对象来看, 劳动法语境下的竞业禁止要比公司法语境下的竞业禁止更加广泛。

  (三) 义务和责任不同

  公司法语境下竞业禁止的适用对象, 在履行保密义务时, 主要是不能将公司的商业机密因为任何原因进行披露, 这里所提到的对商业机密的保密义务属于忠实义务的范畴, 此项义务与劳动法中竞业禁止制度所涉及的保密义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如果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因为违反规定而给公司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造成损失, 公司可以行使归入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公司法语境下竞业禁止的适用对象, 无论是在职期间还是离职期间, 都应按照竞业禁止制度履行保密义务。履行义务期间, 公司需要支付劳动者一定数量的补偿金, 相反, 如果劳动者违约, 同样需要支付用人单位相应的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

  三、结语

  本文首先对竞业禁止的特点和分类进行简要介绍, 然后在此基础上探讨公司法与劳动法语境下竞业禁止之比较。综上所述, 在不同法律体系中, 竞业禁止也存在很大程度的差异, 这些差异体现在多个方面, 其中包括立法主旨、适用对象、义务责任以及纠纷解决方式等。在这种情况下, 执法机构若要保证法律问题得到妥善处理, 就必须明确不同法律语境下竞业禁止的具体内容和限制, 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具体矛盾, 采取科学、合理的案件解决对策, 以此来进一步保护企事业单位的商业机密和合理权益。

  参考文献
  [1]焦颖.公司法与劳动法语境下竞业禁止之比较[J].祖国, 2016 (10) .
  [2]王永勤.公司法与劳动法语境下竞业禁止之比较研究[J].商场现代化, 2014 (14) .
  [3]姚明敏, 苗咏丽.公司法与劳动法语境下竞业禁止的比较探讨[J].理论观察, 2016 (07) .
  [4]陶玉松.浅析公司法与劳动法语境下竞业禁止的比较[J].法制与社会, 2016 (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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