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立法实践为向导的中国法律史课程设计

更新时间:2019-07-03 来源:中国法制史论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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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中国法律史是司法部规定的十四门法学核心课程之一 ,中国法律史课程设计应密切联系立法实践,应以立法理念、立法制度为向导,贯通古今,客观评价传统法律制度,坚持从法律学角度出发进行中国法律史课程设计。
  [关键词] 立法实践 向导 中国法律史 课程设计
    一、以立法理念为向导的中国法律史课程设计1.重刑立法理念之古今比对传统中国在专制主义文化影响下,有重刑的立法理念。所谓“: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商君书·赏刑》)重刑理念表现在古代立法体系中:刑法是最重要的法律规范。“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左传·昭公六年》)从以“刑”命名的法典名称,可知奴隶制时代法律体系以刑法为核心。战国时代《法经》的制定,使刑法走上独立发展的道路。至商鞅改法为律,赋予律典以刑法典的性质。西晋《泰始律》制定时,杜预指出:“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太平御览》卷六三八引杜预《律序》);《唐六典》中也讲到“律以正刑定罪”律应当是指完整意义上的刑法典。从这个角度看,中国古代律典应当不存在诸法合体的情况。着名法学家谢怀栻认为:“法制史中常称,中国封建法律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
  这种说法并不科学,实际上封建社会只有一个法即封建法。如果我们用今天的部门法标准去套,那就只有一个刑法。”日本学者浅井虎夫说:“刑法典,则律是也。”从中国古代律典的刑法化可知重刑理念对立法活动影响深远。由于传统中国“团体本位”思想的影响,加上漫长岁月里刑法的一枝独秀。今天尽管法律已实现多元化从法律条文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 年)共计452 条,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只有 156 条。我们在课程设计中应当贯通古今,理解重刑立法理念对传统中国和对现代社会的影响。
  2.立法简约主义理念之古今比对战国、秦朝占据统治地位的法家思想强调“以法治国”,强调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都应当有法律加以调整,所谓:“皆有法式”。《睡虎地秦墓竹简》共计 1155 支简,包括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等内容,可见秦始皇二年立法活动兴盛、法律规范已初具规模。西汉武帝时,儒家思想登上历史舞台,成为占据统治地位的法制指导思想。儒家强调“人治”轻视法治,一改法家“皆有法式”的立法传统,强调法律简约主义,法律规范越少越好,法律条文越少越好。西晋时期,伴随儒家人治理论的深化,立法朝着简约主义的方向发展,西晋《泰始律》是中国古代法律删繁就简的分水岭,将汉律二万余条删至二千余条,实现了简约主义的立法理想。唐《永徽律》只有 502 条,使传统中国的法律简约主义思想进一步发展。到了明朝,洪武三十年间的《大明律》只有460条,定本于清乾隆年间的《大清律例》只有436条。从中国古代律典条文数量的发展演变情况看,有日益减少的倾向。两汉以后,人情、天理、国法相结合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确立,法律的单一地位动摇。“一个差序格局的社会,是由无数私人关系搭成的网络。这网络的每一个结都附着一种道德要素。”源于中国以立法实践为向导的中国法律史课程设计高教农业社会人情、天理、国法相结合的社会治理模式与当代中国有不谋而合之处。立法简约主义思想对现代中国影响深远。今天“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说明尽管条文稀少,却仍然能够实现对各种社会关系的有效调整。
  二、以立法技术为向导的中国法律史课程设计1.判例与成文法相结合法律体系之古今比对古代中国,成文法特别是其中的律地位显赫,是法律体系的核心。由于成文法过于弹性、原则的规定,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特别是明、清以后,律典的修改十分困难。因此,律外始终有判例作为补充。“判例的形成、适用乃至进一步完善,均取决于律,离不开律。”判例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称呼。秦朝称为廷行事,汉代称为决事比。随着儒家伦理统治地位确立,法律儒家化倾向越益显着,两汉死罪决事比 13472 事,在很大程度上补充着成文法的不足。明、清时代由于律典修改困难:定本于洪武三十年的《大明律》终经明朝而不改。定本于乾隆年间的《大清律例》,终经清朝而不改。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律典的规定逐渐不能满足社会生活的需要。在明朝,做为判例的《问刑条例》出现于明孝宗弘治年间,经嘉靖年间的多次修改,至万历年间,附于《大明律》后形成“律例合编”体例。清朝,定本于乾隆年间的《大清律例》实际上也采用“律例合编”体例。可见,传统中国,判例与成文法并重,判例是成文法特别是律典外十分重要的补充。及至明清,实现了判例与成文法合一的法典编纂体例。全国解放后,我国沿用大陆法系传统,不承认判例效力。直到今天,判例的法律地位依然没有确立,这是和传统中国成文法与判例并行之立法体例大不相同的。我们在中国法律史课程设计中,应注意比较古今。
  2.法律统一适用模式之古今比对传统中国,从秦朝开始形成高度中央集权的封建政权,从此以后,开始了大一统的局面。中央领导地方、地方服从中央的单一制政权格局自秦至后世中国一直没有改变。适应单一制环境下社会治理模式的需要,秦朝采取“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史记·秦始皇本纪》)的行政、立法模式,全国采用统一的法律体系。后世中国与秦朝高度中央集权行政模式一脉相承,全国适用一套法律体系。以“汉律六十篇”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形成于西汉中期沿用至东汉不改。唐朝,立法活动强调法律的“划一、稳定。”
  唐朝各个时期,以律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适用。宋、元、明、清各朝也是如此。受传统中国高度中央集权下单一制社会治理模式的深刻影响,现代中国,同样采用一套法律体系。宪法、基本法律、行政法规都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适用。世界范围内,除了单一制政权组织形式外,尚有联邦制政权组织形式。在联邦制国家,以美国为例,由于地方的高度自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相对松散。法律的适用采用两套体系。中央一套,各州一套。由于美国地方的高度自治,因此,各州适用的法律各不相同,甚至大相径庭。可见,传统中国的行政格局,以高度中央集权为核心的大一统社会治理模式,对现代中国影响深远。
  3.法典编纂技术之古今比对传统中国,在法典编纂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且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一脉相承,法典编纂技术不仅沿用至今,且为今天的法典编纂活动提供了借鉴。“中国古代悠久的法典编纂传统和近代丰富的法典化经验,是推动当代中国法典化的历史原动力。”“中国律统时代的法典编纂,不论是在法典编纂的组织和程序方面,还是法典编纂的技术和体例方面,都逐惭由稚嫩走向成熟。”
  传统中国,在刑法典编纂过程中,早期采用以罪统刑的作法,所谓以罪统刑是指以概括性罪名做为篇名,在各篇中规定具体罪名及其刑罚处罚。例如,《法经》分为六篇:《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从篇名看,《盗律》中规定了“盗”的犯罪及其处罚。是典型的“以罪统刑”的结构安排。这种法典体例安排,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有着异曲同工之处。97 刑法分则部分也采用“以罪统刑”的做法。例如,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篇目下罗列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具体罪名及刑罚。传统中国,自《法经》时代起,已经有类似于今天刑法总则的篇名,《法经》中的《具律》即是这种情况。《具律》在汉《九章律》中既不在前也不在后,经过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历次调整,《北齐律》最终将刑法总则固定为“名例”置于篇首,为后世中国所沿用。我国今天刑法总则在前,分则在后,显然是沿袭了传统中国的基本做法。因此,我们在课程设计时,应时刻关注今天的立法活动对传统中国的沿袭,彰显传统中国立法活动对今天的影响。在篇章结构上,早期中国的法典编纂,自《法经》至唐《永徽律》采用篇下设条的做法,《宋刑统》篇下分门、门下设条,法典内在结构划分较细。明、清律典沿用早期做法篇下设条。我国目前法律,结构划分较细,通常章下分节、节下分条、条下分款、款下分项。与传统中国相比,有相似之处,也有创新发展。传统中国,刑法典在内容设计上亦颇有特色,特别是量刑的规范化在传统刑律中,表现十分突出。
  为我国今天量刑的规范化提供了借鉴。我们过去在教学中喜欢向西方国家借鉴和学习,却淡忘了法律的本土资源,淡忘了法律的历史传承,我们在课程设计时,一定要结合立法实践,挖掘传统中国法律文化之精髓,从中汲取营养,培养学生重本士资源,重一国法律传统的意识,培养爱国情节,而不是一味地崇洋媚外。我们的学生,也许有一天会成长为立法者。立足本土、注重传统,应当是立法者的重任。而作为中国法律史教师,我们有义务在课程设计中贯通古今,在立法领域中探索传统法律文化之精髓,为培养社会主义创新人才作出贡献。
  人与自然的高接触性。居住区居民的生活活动一般分为个人性活动和社会性活动或必要性活动和自发性活动两类。力求一种优雅、放松、生态、安全并有强烈归属感的景观风貌。比如,现在的社区内一般都有水池,如何使水景在干旱季节或冬季无水的情况下也能成为一种有功能的优美景观呢?某些住宅小区就在这方面进行了一些创新。如在浅水池底铺设卵石,形成自然驳岸。除此之外还应考虑幼儿活动及邻里交往活动空间的设计。
  4.坚持因地制宜原则住宅小区的绿化设计应该做到不同地域和建筑形式的小区绿化各具特色。必须根据不同地域的气候特点、居民生活习惯和对户外活动的要求不同,作出不同设计。例如,我国西北地区四季分明,冬春风沙大,因此绿化首先从防护功能出发,充分考虑冬季防风,降低风速,防尘的效应;夏季应考虑通风,遮荫降温的作用,以乔、灌、草为基本形式,并有一个合理的配置比例。楼间绿地应有足够的遮荫乔木。其次,园路的设计走向要充分考虑到居民的出入方便,大乔木的位置要考虑到是否影响居民日常生活的采光、通风及安全问题,绿地广场的规模大小和形式要符合小区居民休闲的要求,休闲场合的形式既要满足大部分人又要考虑老年人及儿童的需求。还必须考虑日常生活上的行动方便以及突发事件发生后的防灾及人员疏散问题,因此绿化种植不应阻碍交通。
  5.坚持绿化设计的实用原则居住区的绿化设计应考虑以最适当的投入取得最佳的效益,利用原有地形地貌将场地中具有标志性的植物予以保留,尽量不用大树移植的方法来美化环境,在物种的选择上以乡土植物为主,积极引进适应本地环境的外来物种特别是彩叶植物以提高物种的多样性。设计中将平面绿化和立体绿化相结合,根据生态习性将乔、灌、草、花、藤等不同形态的植物合理搭配,形成四季有景,三季有花的生态景观。
  6.坚持居住小区景观设计的艺术原则居住小区的景观设计也是一种多维立体空间艺术的设计,是以自然美为特征的空间环境设计,是把自然美、生活美、建筑美、文学美综合为一体的艺术,同时它受时空及自然条件变化的制约。因此,一个好的居住小区景观设计作品,必然要明确创意,因地制宜地形成自己的特色,且要符合一切完美艺术的构图基本规律。结束语景观设计随着人们需求的不断增加也更趋多元化,环境景观设计已不再是简单的一个中心绿地加上宅前绿化,单纯满足绿地率就可以了。景观设计要配合小区规划、建筑风格与地产企业文化等来进行,要尽可能地给人们提供舒适、安静和新颖优美的居住环境。这也同时要求我们每个规划设计者必须具有丰富的专业技巧、充足的信息量及跨学科的知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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