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罪刑事政策的不足与完善

更新时间:2020-04-25 来源:刑法论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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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人的发育成长是一个向社会化转变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未成年人在身体以及心理方面的发展都极为迅速,也非常容易受到外界因素所干扰。以此引起的各类反社会行为,尤其是犯罪行为,逐渐被社会各界所重点关注。在关注犯罪行为的同时,也需要对犯罪行为背面的原因进行深层次的发掘,以保障未成年人顺利的、健康的朝社会化转变。
  
  一、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概述
  
  未成年人通常指的是依据法律规定没有成年的人,不以心理方面以及生理方面的成熟程度当做依据。成长至16周岁的人在体力方面与智力方面都已有较为成熟的发展,他们基本上拥有了刑法角度上分辨和管控己身行为的能力。故此,我国的刑法中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在原则上能够构成刑法中全部的犯罪,要求其对自己造成的刑法所严禁的所有危害行为担负刑事责任。
  
  刑事政策通常所指的含义是国家或是执政党根据本国犯罪刑事设定的,凭借其权威性实施的,利用引导刑事立法以及刑事司法,针对犯罪者或有犯罪危险人实施刑法和相关措施,期望高效达成预防犯罪目标的方案、策略和行为规范。
  
  二、未成年犯罪刑事政策的现状
  
  尽管我国尝试从法律的角度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特殊化处理,期望以此限制日益增多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比例。但从现实状况中可以看出,这次尝试并没有获得应得的效果。故此,反省检视我国现阶段未成年人犯罪现况,能够为刑事政策的趋向提供现实意义的参考。
  
  (一)犯罪案件比例逐年上升
  
  自二零零零年开始,我国全国范围内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比例上升趋势极为明显。依据公安部门的相关统计,二零零零年到二零零四年期间,全国范围内公安部门捕获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违法作案人员数量逐渐增加,占据刑事案件总量的比重也是逐年上涨,二零零零年比例为百分之十一点八,二零零一年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二,二零零二年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三点四,二零零三年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三点五,而到了二零零四年依旧持续上涨,比例达到了百分之十三点八。由此可以表明,未成年犯罪的案件在总案件量中的比例一直处于上涨状态。
  
  (二)犯罪手法趋向成人化
  
  长久以来,我国针对未成年犯罪者不倡导采取刑罚的方式,极为重要的原因便是考虑到其弱势地位,以及其犯罪行为没有导致过度严重的危害。但是近几年,未成年人采取的犯罪手法日渐恶劣,暴力程度日趋加深。
  
  近几年,校园暴力案件持续升温,未成年人使用的犯罪手法之恶劣程度让人目瞪口呆。其中故意伤人、杀人等重度暴力事件占据未成年犯罪案件的百分之六十以上,仅在二零一五年短短一年之内,就出现了比如永泰初中男生惨遭围殴导致脾脏器官被切除,荣昌中学女生被殴打至十级伤残,象湖某学校女孩九十九秒被人扇三十几下耳光等一系列恶意伤人事件。二零一七年一月份,我国公安部公布了相关的治安处罚条例,其中删除了原有的已满十四周岁但未满十六周岁的群体不实行行政拘留的限制性要求,与此同时,把首次违反相关治安管理不实行行政拘留惩罚的年龄段修正为“十四周岁到十八周岁”.这也就表明,十四周岁至十六周岁不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不再生效,所有已满十四周岁的人群做出犯罪行为都可能受到最长二十天的拘留惩罚。
  
  三、未成年犯罪刑事政策的不足之处
  
  (1)针对性处遇不算完善
  
  在我国范围内,教育措施只算是应对未成年犯罪事件的一种司法原则,在刑事立法的角度上缺少相关的规定。针对未成年群体的刑事处遇,我国刑法中不存在针对性的规定,这便造成了司法实践对原则性要求产生忽视的现象。
  
  当然,本文中的观点并不是强调针对未成年群体犯罪的刑事政策要一味从宽发落。仅仅遵循针对未成年被告方的从宽或是减少惩罚,而不存在详细的实行细则,也极易造成针对所有未成年罪犯,法院方都采取一切从宽的判决态度,进而导致对某些未成年犯罪人的放纵。
  
  (2)缺少针对性的执行标准
  
  尽管我国对未成年犯罪群体实施教育、拯救、感化的基础方针,并坚持以教育为中心、惩治为辅助的刑罚原则,但是与其形成明显对比的却是刑法中有关未成年群体的刑罚量。
  
  比如减刑、假释,我国有关缓刑条件的法规内容中规定了明确清晰的从宽条件,但却忽略了其在减刑、假释中理应得到的优待。未成年人的思想与成年人不同,盲目的监禁处罚并不会从根本上影响其再犯的心理,再加之监禁场所本就是充满淤泥的“染缸”,未成年人置身其中过久,难免会受到更为严重的影响。故此,在减刑、假释中,需要针对性的对未成年人设定适用的规定。
  
  四、未成年犯罪刑事政策的意见与建议
  
  (一)实行针对性刑法
  
  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特殊性的刑法方法,虽然不需要效仿德国等大多数国家那样创建单独的、特殊的青少年刑法,但是在量刑阶段,采用区别于成年人的基本思想还是必要的。最重要的便是展现在缓刑与假释机制上。例如,成年人需要服刑某段时间过后才能够获得假释。而针对未成年人来讲,因为报应刑面对未成年人来说几乎没有作用,所以可以利用立法的方式让未成年人不受限于此刑期。除此之外,伴随减刑机制的改进,需要对未成年人单独设定一套完整的减刑考察制度,对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因素、减刑幅度以及间隔时间等方面实施特殊规定。总的来说,对未成年罪犯需要采用处罚区别化原则,即主张依据犯罪者的个人状况实施与之相应的刑罚,促使犯罪者能够回归社会。
  
  (二)贯彻非刑罚化倾向,健全保护处分制度
  
  除了很少一部分的青少年惯犯以外,未成年罪犯通常来讲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罪犯,也可以理解为不是通过成年人为基本准则的刑法所认定的典型犯罪者。故此,针对典型犯罪者的刑罚方式很难对未成年罪犯产生有效的规制。
  
  我国目前已经为未成年罪犯订立了大量非刑罚式惩治手段,例如训诫、偿还损失、建议行政处罚等,但上述执行手段都不包含保护处分的特性,只是某些严惩刑法的“替代品”,依旧拥有浓厚的报应刑色彩。鉴于此,我们需要效仿国外优秀的少年司法运行经验,健全我国的保护处分机制。大体方向应该是最大程度的限制拘禁性惩罚措施,推广社区性策略。可以利用罚款、偿还损失、社会服务、责令反省等措施来替换目前大量存在的刑事惩罚措施。
  
  五、结束语
  
  目前我国针对犯罪整治的刑事政策与未成年人刑事政策属于整体包含部分的关系,而采取教育、拯救、感化的方案,坚持以教育为中心、惩治为辅助的原则则是宽严并用刑事政策于未成年人犯罪领域中的重要展现。这不代表着针对未成年人盲目的轻刑化处置,更不代表着对未成年犯罪的放纵,而是从反对未成年犯罪的基础之上展开的保护性惩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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