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范冲突问题探究

更新时间:2020-04-30 来源:行政法论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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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法治中国建设的不断推进,建立完善的行政法规体系,对于依法治国理念的践行,具有重要的意义。宪法是我国最高法,在依宪治国的前提条件之下,需要完善法的建设,贯彻落实《立法法》。本文立足对行政法规范冲突的研究,从纵向与横向的法律冲突、违法冲突与合法冲突、显性冲突与隐性冲突等三个方面,具体阐述了我国行政法规范冲突的表现类型,对于冲突问题的解决,提出具体意见。
  
  关键词:依法治国 行政法规范冲突 司法体制改革 立法法
  
  党的十八大以来,依法治国理念的推进,是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发展的内在要求,更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保障。当前,我国行政法规范冲突问题比较突出,对于行政法的实施及其法律效力,都造成了较大影响。为此,在依法治国的建设中,如何全面认识行政法规冲突,对于解决问题、完善法律法规体系,都具有积极意义。在笔者看来,当前行政法规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应有针对性建立冲突解决机制,提高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确保有效实施。
  
  1 冲突之一:纵向与横向的法律冲突
  
  基于我国国情,我国在行政法规规范的制定中,具有“曾急性”特点,这就导致行政法规范冲突表现出“纵向与横向”的法律冲突。2000年,我国《立法法》实施生效,对于解决纵横法律的冲突起到重要的作用。并且,我国学者在该领域的研究也比较早,并取得了较为丰硕的研究成果,对于行政法规的冲突研究,提供了较为完善的理论依据。
  
  1.1纵向法律冲突
  
  上下级的行政法律规范冲突,是纵向法律冲突的表现,并具体有三种表现形式:第一,违宪冲突。我国在法制化建设的进程中,宪法是最高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若下位法出现与宪法相冲突之时,该法律规范性文件是无效的,也就是无法律效力。例如,行政法在实际当中对宪法明确的事项,进行了一定的变更或是增减,这就是典型的违宪冲突;第二,上下位法冲突。在行政法的冲突中,上下位法的冲突最为普遍。在上下位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中,由于存在一定的管辖交叉,进而造成两者的冲突。在我国《立法法》中,对于上下位法的冲突进行归纳总结,具体如图1 所示。当前,上下位法的冲突主要有八种形式,其冲突问题的有效解决,能够提高行政法规的法律权威,也对于法的实行,创设良好的环境,提高实行力。
  
  1.2横向法律冲突
  
  相比于纵向法律冲突,横向法律冲突指向于具有相同效能等级的行政法规,因管辖交叉而导致法规内容不一致所形成的冲突。从实际来看,同位法冲突,是横向法律冲突的主要表现形式。同位法冲突的出现,是当前横向法律冲突最为常见的形式,其可能发生于不同隶属关系的同级立法之间,也可能是无上下级领导关系的,但又是同级立法主体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之中。因此,由于区域性问题的存在,同位法冲突在所难免,这就要求不断地立足实际情况,进行优化与调整,尽可能减少冲突,提高行政法的应用效率。
  
  在同位法冲突中,时际冲突和特别冲突其主要的两种情形。第一,时际冲突。所谓时际冲突,就是在行政法规范的实施中,由于新法的出台,新旧法所形成的冲突,便就是时际冲突,需要基于新法的实施,不断地优化旧法对现有法律实施环境的影响,做到法律实施的统一性。第二,特别冲突。对于同一立法主体,其先后制定的法律关系,应该基于特别的规范和调整,若两者之间形成冲突,则会形成特别冲突。从实际来看,特别冲突可能与时际冲突出现混杂的情况,这就加剧了同级法的冲突,不利于行政法规的实施。
  
  2 冲突之二:合法冲突与违法冲突
  
  随着我国《立法法》的实施,我国在合法与违法的法律冲突的治理中,更加突出法律的客观合理性。从实际来看,违法性规范文件存在于现有法律法规体系之中,这就形成了合法与违法的法律冲突,影响了法的效力及威信。
  
  2.1合法冲突
  
  合法冲突在实际当中,是一种常见的行政法规冲突形式。其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但主要在于四个方面:第一,在立法的过程中,由于立法权限不明确,以至于形成法规在形成中出现冲突,影响行政法规的实施;第二,缺乏明确的立法授权,这就出现了多部门不同行政法规的情况。我国正处于政府职能转型的新时期,“政出多门”的情况仍十分常见,这在很大程度上弱化了行政执法管理能力;第三,法的条款模糊不清,对于法律概念的存在与否,缺乏明确的界定,这就出现了条款依据模糊,缺乏法律效力的情况;第四,立法缺乏连续性,导致了法律的效力端,影响法律的实施。并且,行政法规的实施,缺乏相应的配套规定,弱化了法律效力。因此,内外因素导致了合法冲突的出现。合法冲突在一定程度上难以避免,但需要进行规范和引导。和谐有序的法律体系,建立在法的合理冲突范畴之中,应该基于实际需求,对合法冲突进行有效调整。通过冲突解决机制消消除合法冲突的消极性,让合法冲突成为有益补充,并进行有效预防。
  
  从合法性视角去看待合法冲突,其在法律上是允许的冲突类型。但是,我国正处于法制建设的新阶段,如何构建有序的法律体系,应强化对合法冲突的有效规避,进而提高法律效力,确保法的贯彻实施,这对于社会的和谐发展至关重要。与此同时,冲突解决机制应发挥“弥补”功能,对法律的消极作用进行有益弥补,进而促使两者在“一正一负”中实现抵消,提高行政法规在社会建设发展中的实施效力。因此,合法冲突有其发生的必然性,也是法律所允许的冲突类型,对于该冲突的解决,更注重“正负”的抵消,着力于合法冲突的预防及补救,确保良好的社会秩序。
  
  2.2违法冲突
  
  违法冲突是法律规范间的对抗性冲突。在我国《立法法》中对于有关机关撤销适用对象的规定,为违法冲突问题的解决划定了界线。在我国,违法无效的法律规范,应在其实施之日起,便无法律效力,在法律的实施中,无响应的法律功能。但是,在实际当中,我国立法监督机制不完善,在对违法无效法律规范的监督中,缺乏切实有效监管,导致违法冲突问题依旧非常普遍,及损害了法的权威,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因此,在对违法冲突的预防及规避中,一是要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实现事前、事中、事后的审查机制,确保监督管理的有效落实,避免违法冲突的情况发生;二是规范监督管理流程,强化对违法规范文件的撤销处理。对于合法规范可基于实际情况而继续保留,对于违法冲突应进行撤销;三是建立灵活的立法监督机制,让违法冲突问题能够及时撤销,并提高行政法规在社会建设中的实施效力。
  
  3 冲突之三:显性冲突与隐性冲突
  
  相比于现实社会,法律所设定的规范情境显然简单,无现实社会那般复杂。这样一来,行政法规冲突便出现了隐性冲突和显性冲突。从实践中可知,一些行政法规的冲突难以事前预见。这就造成了该冲突的必然性。为此,在现有研究中,隐性冲突和显性冲突成为严重的重点领域。
  
  3.1隐性冲突
  
  在法律适用阶段,是隐性冲突的发生时刻。首先,隐性冲突决定了无法从具体的行政法规范中,发现其冲突。但是,当一个或多个特殊案件发生之时,这种隐性冲突开始显现,并被激活,这就导致了隐性冲突的发生。与此同时,隐性冲突难以通过具体的行政法规对冲突进行量化,实现冲突机制的建立,这就需要加强对适法者法律适用论证过程的监督和评价。对于个案的考量分析,是完善行政法规的重要途径,也是解决隐性冲突问题的进行手段。通过实践的积累、评价标准的完善,以不断地完善并统一法益位阶体系,完善我国法律法规体系。
  
  3.2显性冲突
  
  相比于隐性冲突,显性冲突具有可预见性,其形成具有显着的客观性。为此,显性冲突是在立法阶段便已经出现,而非隐性冲突的个案中显现。在立法阶段,由于法律规范内容的不同以及管辖权的不一致,是导致显性冲突的主要原因。从实际而言,显性冲突易于识别,在实际解决中,可以较为容易的对症下药,消除显性冲突所造成的影响。并且,立法者在立法阶段,可以基于法益权衡标准,而对显性冲突进行科学规避,提高立法的有效性。
  
  4 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全面深化依法治国的当前,对于行政法规的冲突分析,对于解决问题,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在笔者看来,行政法规范冲突类型多样化,但主要表现为层级冲突、显性冲突与隐性冲突、合法冲突与违法冲突等方面。对于冲突的治理,是法不断优化与完善的过程,需要全面推进法治国家建设,夯实行政法规的建设环境。

  参考文献:

  [1] 郭雨辰.试论行政法规范冲突的解决路径--以两部电价文件的选择适用为视角(硕士论文)[D].广西大学,2016.
  [2] 熊浩然.试论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反思与重构[J].楚天法治,2016(4).
  [3] 王旭.行政法规范论--行政法解释学研究的前提性作业[J].法学方法论论丛,2012(01):190- 223.
  [4] 刘伟.行政法视野下行政决策的正当性分析[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3(2):1- 7.
  [5] 朱晓源.关于“专车”问题的行政法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6(12):65-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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