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发展战略中国际商法的重要性

更新时间:2020-05-09 来源:国际私法论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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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受到发展基础、资源优劣势以及区域地理位置等多方面的影响,我国对外开放呈现出西部发展慢以及东部发展迅猛的状况,陆地地区与沿海地区发展呈现出较大的差异性,同时我国周边国家的经济发展也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性,在此基础之上我国提出了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与丝绸之路经济带组合而成的“一带一路”倡议发展方针,以实现内陆地区与西部地区发展为主要目标,加快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同时该倡议方针也契合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发展需求,为沿线国家间的协调发展、优势互补提供了有力的机会,也为国际合作奠定了有力的基础,但是在这种发展机会下,我国的经济贸易之间也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系列贸易壁垒、主权冲击以及法律挑战等问题,为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必须通过国际商法权衡的方式有效调节“一带一路”倡议的发展,以促进“一带一路”实现可持续发展。
  
  一、国际商法与“一带一路”概述
  
  (一) 国际商法概述
  
  国际商法从广义上来看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调整国际事务关系当中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国际事务关系的内涵即是标识某种商务关系,商务主体不局限于法人、个人、国际组织以及国际政府,只要商务关系人分属于不同的国际组织抑或国家,或者涉及到的商务问题超出同一国家范畴,这种关系就可以被称为国际商务关系,调整国家商务关系运用的法律规范也就归属于国际商法范畴 .同时由于国际商务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与多样性,所以国际商法沿用到现今已经从单一层次的国际商务法演变成多层次的国际商法,既涵盖国际商务惯例主体内容,也涵盖国内法规范的综合法律部门;从狭义角度来看,国际商法是调节国家之外,与主体平等的商务交易与商务组织等多种关系下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随着国际商务贸易规模逐渐变大,国际商务关系也呈现出错综复杂的关系,国际商法调整范围与调整对象也不断扩大,为各国商务组织开展跨国经营提供了有力的参考依据。
  
  (二) “一带一路”概述
  
  当前世界格局正经历着复杂的变化,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深远影响不断呈现,世界经济不断呈现缓慢复苏、发展分化的趋势,各个国家都面临着严峻的发展形势,在这种趋势之下,为了顺应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我国提出了“一带一路”倡议发展方针,通过区域合作的方式实现全球自由贸易以及开放型经济 .“一带一路”借助现有的行之有效的区域合作平台,依靠中国与有关国家的双多边关系,高于协调发展的旗帜,积极与沿线国家建立密切的经济合作关系,以打造文化包容、经济融合以及政治互信的利益共同体、责任共同体以及命运共同体。
  
  (三) 国际商法与“一带一路”间关系概述
  
  “一带一路”倡议思想的提出为提升我国与周边国家的密切合作提供了有力的平台,通过与各个国家进行协同合作,有力的推动了我国以及沿线国家的经济发展、文化融合,但是恰逢这千载难逢的机遇的同时,各个国家的经济贸易合作之间也出现了难以调和的矛盾 .此时作为调节国家经济贸易往来的国际商法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重视与关注,在“一带一路”倡议引导下,我国企业纷纷与周边国家企业建立了贸易合作关系,在经济要素为全球自由配置主要内容,电子通讯、数字信息以及高效物流为发展基础的基础之上,国际商法为确保经济发展全球化做出了有力的保障与贡献,对于当前“一带一路”倡议的发展方针,只有充分利用国际商法,才能实现我国经济贸易的可持续繁荣发展目标,同时也能不断拓展与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总之“一带一路”的长远发展离不开国际商法的约束与扶持,法制与“一带一路”的融合不但关系到我国与沿线国家的发展,同时对我国在国际上的话语权与地位也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为此梳理国际商法与“一带一路”的关系,分析国际商法对“一带一路”带来的影响与促进作用,对于提升我国“一带一路”执行效果与质量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国际商法对我国“一带一路”倡议的影响与促进作用分析
  

  (一) 国际商法可以促进我国经济发展
  
  经历过漫长的改革开放之后,我国抵御风险的能力显着提升,同时由于经济的空前繁荣,对外部经济发展需求也不断扩增。因此在对外开放政策的影响之下,我国政府紧紧抓住了外部有力的条件与机遇来实现高速发展,在开放的过程当中,强化了国家经济的保护力度,将国际贸易上的互利共赢以及投资便利化作为主要发展动机,在这个动机的影响之下,“一带一路”倡议思想应运而生 .在区域贸易发展的过程当中想要切实维护有序的国际贸易秩序,营造公正、公平、公开的贸易氛围,实现区域协调发展,则需要进一步完善国际贸易法律法规,以便确保涉外经济管理机制既能满足我国市场经济,同时又能符合国际贸易规则。国际商法是规范“一带一路”法治化发展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只有通过国际商法才能有效保证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开展的商务活动,不但会涉及到商品与劳务的流动,还会涉及到生产要素的流动,其中技术、信息知识、资本、人才以及管理经验等要素都可以在商务活动中流动,各个国家间劳务、商品的自由流动可以有效调节供应关系、节约劳动成本、增加国民产值、扩大国内生产力、促进区域经济繁荣发展 .流动的生产要素有助于要素的合理优化配置,但是劳务转移以及商品流通中会引发一定的矛盾与分歧,为商务活动的稳定运行带来不良影响,国际商务法的运用则是解决该问题与矛盾的重要方式,为“一带一路”的区域合作发展提供保驾护航的作用,保证商品与劳务能够自由流动与转移,最终达到我国与沿线国家经济繁荣发展的协同发展目标。
  
  (二) 国际商法可以促进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
  
  企业想要提升自身的实力,则需要参与进国际化竞争,充分利用国际市场与国际资源、国内市场与国内资源,只有这样才能够在国际化市场获得有力的地位与话语权,进而获取丰厚的经济利润。但是企业在参与国际商务活动时,势必会面临错综复杂的情形与问题,国际商务法为解决企业在商务活动中面对的纷扰提供了有力的帮助 .在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当中,资源分配的公平合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经济主权的保护力度,也为各国企业在国家市场竞争中获取的待遇奠定了基础。为了避免全球一体化经济出现资源分配不合理的现象,需要加强对经济欠发达国家的保护,降低各国企业在国际化竞争中遭受的干扰,国际商法的运用可以从根源上保证国际资源分配的合理性,保证经济欠发达国家应用权益,帮助弱势国家获得提升自身竞争力的合理资源。“一带一路”贸易新体系形成进程当中,通过国际商法的介入与协调实现交通运输、投资、贸易的统筹规划,促进沿线各国经济协调发展,促进各个国家实现平等的协商与对话,共创双边以及多边的贸易合作模式,为各国企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环境,来构建有序的国际经济市场新秩序,将国际商法的作用发扬光大,为各国企业适应复杂的国际市场环境提供规范的参考文件,确保各国企业能够在国际市场中站稳脚步,以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 国际商法可以加速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与国际化
  
  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促进各国之间加强了协商与沟通的力度此时如果某些国家采取强硬的政治措施,将会引起其他国家的反对与抨击,进而对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带来严重影响。在保证各个国家主权独立的情况下,国际商法可以有效的实现区域经济实现国际化与一体化 .国际商法的推广与发行也能够逐渐影响我国的国家政策,例如在强调产业政策、经济产业自主的同时考量不同国家对我国出口产品做出的不同反应,并逐渐调整我国出口产品的相关政策,国际商法通过不断调整范围,逐渐缩小了各个国家经济管辖范围,使相对分散的国际商法逐渐趋于集中,实现了经济贸易与国家主权之间的平衡,各个国家在区域经济发展当中也受到国际商法的约束,从而实现经贸双方地位平等,许多国际经济组织也正通过商法协调实现经济的协同发展,朝向经济一体化不断迈进,国际商法在经济一体化中不断发扬着“高水平、深层次、宽领域、全方位”的作用。在国际商法的影响与保护下,我国企业也在积极开拓国外市场,以实现国家化的合作与竞争平台,可见借助国际商法实现经济全球化发展是各个国家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经之路,我国企业在开创海外市场的进程中也要不断根据国际商法修补自身的弊端,保证自身的发展能够符合国内的发展规范,以实现国内市场与国外市场的共同发展。
  
  三、结语
  
  综上所述,“一带一路”倡议政策为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推动力,同时国际商法在“一带一路”倡议发展中的应用,为“一带一路”规范发展运行提供了一定的约束效力,确保“一带一路”能够实现沿线各国国家的经济贸易合作目标,同时也为各个国家之间的经济贸易合作提供了规范的法律依据,为彼此密切合作奠定了夯实的根基。为了确保“一带一路”的可持续性,各个国家该需要不断投入到国际商法的建设当中,以保证各个国家的企业能够突破贸易壁垒实现经济效益的最优化。

  注释:

  高浩淼.浅析国际商法对“一带一路”战略的促进.劳动保障世界.2017,8(5).60+62.
  刘慧、叶尔肯·吾扎提、王成龙.“一带一路”战略对中国国土开发空间格局的影响.地理科学进展.2015,34(5).545-553.
  邹嘉龄、刘春腊、尹国庆,等.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贸易格局及其经济贡献.地理科学进展.2015,34(5).598-605.
  李晓、李俊久.“一带一路”与中国地缘政治经济战略的重构.世界经济与政治.2015,3(10).30-59.
  廖泽芳、李婷、程云洁.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贸易畅通障碍及潜力分析.上海经济研究.2017,7(1).77-85.
  孙楚仁、张楠、刘雅莹.“一带一路”倡议与中国对沿线国家的贸易增长.国际贸易问题.2017,8(2).83-96.
  白永秀、王泽润.“一带一路”经济学的学科定位与研究体系.改革.2017,2(2).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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