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体现的婚姻观及其权利维护

更新时间:2020-05-10 来源:婚姻法论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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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婚姻法的改革一直有着相当高的关注,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婚姻法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只有在婚姻法的保障下,人们的婚姻才会更加完善,不容易出现各种矛盾和纠纷,有利于维持社会的和谐以及家庭的幸福。随着时代的持续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尤其是在家庭矛盾当中,呈现出来的问题形式不断增加。在这样的状况下,传统的婚姻法所展示的内容已经很难切实迎合当前人们的实际家庭变化,为了得到迅速有力的调整,有待于在新时期从人们的家庭婚姻生活出发,制定一些全新的条款,便于解决人们在日常生活当中出现的各种矛盾。为此,婚姻法也处于持续的更新状态当中,其针对当前社会出现的各种婚姻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对现代婚姻存在的角色进行了强调,尤其是人们格外关注的房产问题,也做出了基础的解释: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样的婚姻规定直接打破了传统的婚姻认知,延伸出了全新的婚姻观念,充分体现了当前社会的全新气象。
  
  一、婚姻法所展现的主要婚姻观念
  
  在现代社会与经济稳定发展的过程中,人们的婚姻认知以及婚姻观念都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无论是婚姻形式还是择偶标准,都在随之进行着改变,之所以出现这样的状况,主要是由于当前社会上的女性在经济地位显地十分独立,很容易使得婚姻与物质观念发生相当大的变化。
  
  1、提倡简单淳朴的婚恋观念
  
  在婚姻法当中,十分提倡简单淳朴的婚恋观念。这一内容的颁布使得年轻夫妇对于婚房问题的矛盾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解决,可以使得男女建立较为淳朴的婚姻观念,对于当前社会上想要通过婚姻骗取其他人房产的一些人,也有了最为直接的遏止。即使在后期出现了离婚的行为,也不会由于这样的状况而去划分任意一方现有的房产。从法律观点上而言,能够纠正一些婚姻道德上的观念,使得年轻人尽可能做到将感情作为婚姻的前提,而不会掺杂进其他的观念,一定程度上能够让年轻人对于原始品格自己修养有了全新的重视,使得婚姻观能够变得纯洁健康,整个感情发展也会更加稳定坚固。
  
  2、鼓励独立自强的婚姻观念
  
  在许多年轻人的思想当中,都认为自己的努力不如去娶或者去嫁一个条件较好的伴儿,这样能够让自己迅速变得有钱,因而许多年轻人都是为了这一婚姻观念而去寻找结婚对象。而在最新的婚姻法条例当中,对于夫妻双方的债务以及养老保险等内容都进行了实时地规定,并且纠正了年轻人的不良结婚思想。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培养年轻人积极上进的心理,进而维持健康的婚姻态度。
  
  3、确立和谐平等的婚姻观念
  
  在最新的婚姻法条例当中,对于夫妻双方男女平等有着详细地规定,并且认为,不能盲目地将女性定义为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在时代发展的今天,各种女强人随处可见。而在房子问题上,许多时候并不是男方一个人的责任,女方一些时候也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因而可以共同协商、共同购房。伴随着社会的持续进步,男女的差距正处于持续的缩小当中。因而,司法解释有必要在尊重夫妻双方财产的基础上,实时保护夫妻双方的实际利益。
  
  4、坚决维护公平合理的婚姻观念
  
  当前社会存在一个普遍的问题,许多父母为了减轻子女的负担,直接承担起婚房的购买义务,而这本身是父母多年劳累的成果,虽然父母在子女结婚的时候较为乐意,但是在后期,如果夫妻双方产生了一定的婚姻矛盾,并且不能够得到合理地调解,进而走向离婚,在这个时候对房产的分配就必然会产生一定的争议,尤其是父母方面,不愿意房子对半分出去。在《婚姻法解释(三)》当中,对于这一内容进行了实时地规定,以在一定程度上尽可能高地维护父母和当事人的权益。其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该不动产产权归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二、婚姻法的权利维护
  
  1、积极完善基础的夫妻财产制度
  
  首先,婚姻的实时明确夫妻一方在婚后所导致的个人资产增值并不属于共同财产。其次,婚姻法明确了在离婚案件当中,如果男女一方在婚前购买了一定的不动产应当归产权登记方所拥有。其本身是在高房价的基础上,对夫妻双方的合法房产有着直接的法律维护,而这对于房产所有者而言必然是一个强有力的保障。接着,婚姻法针对当前夫妻双方离婚后,如果不动产仅仅由男女一方父母所购买的问题,进行了明确,认为这些不动产的产权应当属于男女一方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公共财产。这一条款不仅维护了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而且也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父母的合法利益。最后,为了实时保障当事人的真实利益,需要针对离婚协议是否达成一致的问题,进行实时地解决,如果并没有达成一致的协议,那么相应的财产分割协议也不具有丝毫的法律效益。
  
  2、加强了对亲子鉴定的维护
  
  当前的婚姻法针对亲子鉴定进行了实时地维护,这一内容主要是针对夫妻双方由于亲子关系产生一定的分歧所实施的条款内容,如果夫妻双方当中的一方不同意进行鉴定,那么法院将推定由另一方承担相应的鉴定后果。这一解释明确规定,在对亲子关系问题的解决上,如果夫妻一方拥有强有力的直接证据表明与当事人存在或者不存在亲子关系时,另一方没有合理的证据,但是坚决拒绝亲子鉴定,人民法院在这个时候可以推定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需要在后期承担败诉的直接后果。
  
  3、切实维护夫妻双方的生育权利
  
  在以往的婚姻法当中,对于夫妻双方的生育权,并没有做到实时地维护,这样的状况直接导致生育权在夫妻双方的观念当中存在着许多的矛盾认知。在新时期的婚姻法当中,对于夫妻双方的生育权利有着全新的规定,认为女方有权利要求“终止妊娠”,同时男方也拥有选择生育或者不选择生育的权利。

  参考文献

  [1]《婚姻法解释(三)》热议问题的法理分析[D]. 韩晓宁.甘肃政法学院 2013
  [2]新中国首部《婚姻法》的制定与实施问题研究[D]. 王桂华.华侨大学 2014
  [3]建国初期山西省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D]. 李娟.山西师范大学 2014
  [4]《婚姻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D]. 陈兰.兰州大学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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