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司治理的法律困境——万科控制权之争为例

更新时间:2020-05-11 来源:民商法论文 点击:

【www.rjdtv.com--民商法论文】

《公司法》第111条第1款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万科章程》第137条规定,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必须由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并且公司法允许章程另行规定的,都是明文表述的公司法有35处“允许章程规定或另行规定”.由此可见,章程条款并不总是有效的,需要经过司法审查。但是,在中国的困境为:现实中很多公司自己都不认真对待自己的章程,法院为什么要那么神圣地对待章程呢?
  
  长期以来,从媒体的报道中,万科一直被塑造为公司治理的典范。若非此次控制权争夺战,可能皇帝的新装还会继续上演。当然,笔者本人并不持特定立场,只是试图通过万科控制权之争案例,以法律规制与公司治理的视角来解读评论。在万科事件中,中国本土政商文化与西方法人治理结构的冲突表现得淋漓尽致,以此案例来分析当下中国公司治理的法律困境。
  
  1、事件梳理。
  
  1.1背景简介。
  
  万科集团成立于1984年,其前身为现代科教仪器展销中心,总经理王石。1988年正式更名,同时进入房地产行业。在王石及创始人团队的带领下,经过30年的发展,万科已发展成为全球最大的地产公司。王石所代表的管理层持股比例总计占万科股份的1%,但是由于万科其作为创始人对公司的基石和中流砥柱作用,长期以来的大股东华润并未有过多对于万科董事会的干涉,王石及其团队是万科集团各种决策的实际掌控者。
  
  宝能集团。作为当事者之一的宝能系是一个资本集团。该集团以宝能集团为中心,成立于2000年,总部设在中国深圳,注册资本为3亿元人民币。从工商注册资料来看,宝能集团只有姚振华一个股东。宝能集团旗下业务涵盖非常广,不仅包括传统物流行业、物业开发和民生产业,还囊括了金融和文化旅游产业。下辖创邦集团、前海人寿、粤商小额贷款、钜盛华等多家子公司。其中前海人寿和钜盛华是此次事件宝能系的开路先锋。
  
  1.2事件梳理。
  
  2015年7月10日起,宝能旗下前海人寿及其一致行动人钜盛华通过多种融资手段,在二级市场上大举买入万科股份,并于2015年8月26日一跃超过华润成为其最大股东。但随后于九月四日华润再次夺回了大股东之位。经过一番激烈的股权争斗,在2015年12月17日,大股东之位最终落到宝能系手中。但宝能系这一举动遭到了王石为代表的万科管理层的强烈反对。王石在宝能系成为大股东的当天的内部会议上就高调宣称自己因为认为宝能信用不足能力不够等问题不欢迎宝能。宝万的收购与反收购的斗争由此激烈展开。2016年3月,消息传出万科将引入深圳地铁进行重组。6月17日,万科召开董事会审议发行股份购买深圳地铁资产的预案。进行表决过程中,由于独立董事张利平的归避决策,使得在董事会占三席位的华润方面的董事全部反对的情况下,该事项仍通过。此事发生之后,华润于6月18日质疑万科决策的会议通过的合法性。这一举动也表明了万科华润阵营的破裂6月24日华润重新得回大股东之位。2017年6月21日,万科公告新一届董事会候选名单,王石宣布将接力棒交给郁亮。历时近两年的万科股权之争在深圳地铁公布新一届董事会提名之后,或已尘埃落定,落下帷幕。
  
  2、独立董事回避的合法性审查。
  
  万科在这个股东争夺战之中另一个漏洞,就是对自身公司章程的不重视。根据万科在2015年6月17日披露重组方案,其公布的结果是11名董事,7名赞成,3名反对,一名名叫张利平的独立董事由于和自身利益冲突回避表决,最终方案通过。但依据万科公司章程第137条规定,“在拟定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方案,或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必须由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在11名董事全部投票的情况,如果三位华润董事全部表示反对,此事同意票数之占63.6%,方案就无法通过。而独立董事张利平以“自身存在潜在关联与利益冲突”的原因回避表决,就使的重组方案得以通过。这就来说一说独立董事的问题。
  
  这个事件也给其他企业敲响警钟。在公司管理层面明确独立董事的工作职能和工作范围,应当以提升董事会重大决策的科学性等为目标。与此同时提高独立董事专业化水平,使其懂得如何正确履职,可以通过构建行业协会、独立董事考核认定,建立独立董事声誉约束机制来实现。再一点,公司管理层自身也应该改进独立董事表决回避制度。例如多选几个备选独立董事,或许能有效地避免此类事件的再度发生。
  
  3、被忽视的中小股东。
  
  万科事件的发生,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万科没有提供有利于中小股东重要代表的机构投资者参与治理的机制和环境。恰恰是因为对中小企业重要性的忽略,也是万科失足落马的一个关键点。经过收集的资料显示,现在的万科股东结构中有至少11%的股份为中小企业占有。据估算已经收获了70多亿元的账面盈利。这些机构握有为数不少的股份和表决权,如果能发挥其治理作用,而不仅仅只是追求财务投资回报对于我国公司治理的进一步完善将有着积极和重大的意义。遗憾的是,这些机构在股权纷争之中一直没有发挥作用表态。
  
  万科宝能的股权纷争,呈现在广大人们面前的仅是万科管理层与宝能安邦等博弈战,广大的中小股东却一直出被遗忘的状态。而万科对于中小股东在事件发生的前期也没有对中小股东其利益有一个很好的保护。举个例子,先前天津“8·12”爆炸事件发生后,管理层曾经许诺回购100亿元股票以提振快速下滑的股价,最终仅仅落实1.6亿元。使投资者大失所望。同时,在资本市场中,万科股价长期处于一种被低估状态,也没让中小股东实实在在的得到回报。这也就直接影响了股份争夺战开战,当宝能安邦等大举进入时,万科股价大幅上涨,使那些持有股万科股份的投资者看重其中的利益从而趋向于被收购,无法成为防收购的有力支撑。当然,这其中另一个原因是由于万科股权结构过于分散。一个年销售额过千亿的房地产行业龙头,只需200多亿元就能成为其大股东,自然会有企业抢着来收购。
  
  万科要从这次事件中吸取教训,要明白投资者才是公司真正的主人。重视中小企业的重要性,为中小股东提供一个可以低成本才与治理的工具和平台。坚持完成股权制度的升级和完善,建立起完善的股权制衡制度。另一方面就是要加大中小规模股东股份的比重,通过实施股权优化以提高股权份额的稳定性。同时中小股自身也应该发起股东申诉,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问题的核心---公司治理。
  
  万科事件背后反映出的真正核心是公司治理问题。王石等管理层人员面对宝能的收购,过激的想要保证自己对公司的管理权不受威胁,就损害了一定的股东的利益。所以说,万宝之争表面上是万科管理层反对与宝能控股的股权之争,实质上是万科管理层与宝能关于万科控制权的争夺。
  
  现在公司治理的概念十分广泛,具有多重的含义。公司治理结构可以理解为“委托-代理”的关系。在公司的实际运营之中,股东拥有对公司的法定控制权,但是由于时间和精力有限,股东并不一定是公司运营和经营的最佳人才,而公司的经理以及高层管理人员就是企业所有事物的“代理人”.狭义的公司治理的理解是指公司的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监督。目的是保证股东利益的最大化,防止股东和公司经理出于个人利益而做出背离公司全体股东和员工的行为。所以说,公司治理的核心在于解决公司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而产生的代理问题。而这恰恰也是万科所存在的问题。王石为了个人控制权的利益,从一定程度上损害了部分所有权拥有者即股东的利益。这从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公司章程之中监督不善的问题。如何将代理人的工作成果进行量化评估和考核,以及如何防止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的出现,这都是股东对于经营者监督所包涵的内容。监督过于苛刻,就抑制了经营者的积极性,监督不力就会为所有者带来损失。正是监督不当,万科集团中关键少数个人的实际权利超越公司治理制度限制。这样的机制下,万科集团创始人团队对公司的控制程度之高,几乎可以达到绝对控制的程度。在遇到大多数突发情况是,基本上就是王石等人决策。当关键少数的个人对公司的影响力超越了公司治理制度的本身,也就表现了公司治理的各种制度失效和其管理层的失职。公司应完善治理制度,降低少数派的影响力。
  
  5、结语。
  
  2017年6月9日晚间万科A公告,恒大下属企业将所持有的约15.5亿股万科A股份以协议转让方式全部转让给地铁集团,约占公司总股本的14.07%,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8.80元/股。6月11日,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披露的详细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深圳地铁表示,此次受让恒大所持万科股权总金额约292亿元。至此,深圳地铁集团持有约32.4亿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9.38%,成为万科A的第一大股东。2017年6月21日,万科公告新一届董事会候选名单,王石宣布将接力棒交给郁亮。
  
  历时近两年的万科股权之争在深圳地铁公布新一届董事会提名之后,或已尘埃落定,落下帷幕。但是,在笔者看来,这本不是设想到的最好的结束方式。万科事件本应该成为中国公司治理的标杆性事件,让公司的治理真正回归到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如果只是道德性地标榜维护公司利益与股东利益,却不按照资本规则行事。如果只是寻求非正常手段去打击对手,而不尊重现有法律框架,那么公司治理永远只是空话。正如费正清所言:“做企业就像做一个捕鼠器,西方的企业家,一辈子致力于做出全世界最好的捕鼠器,能抓到最多的老鼠;而中国企业家致力于得到获得捕鼠器的特权,希望整个房间里只有自己能抓老鼠。”.
  
  参考文献:
  
  [1]李晓桐。万科股权之争对上市公司治理的启示[J].商业经济,2017(04)。
  [2]郑学勤。从万科之争看独董制度[J].中国金融,2016(14)。
  [3]党印,鲁桐。从公司治理看万宝之争[J].中国金融,2016(11)。
  [4]何建国,刘超。万科控制权之争引发的思考[J].财会通讯,2016(19)。
  [5]王继禹。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观察与思考---以宝能万科之争为背景[J].经济研究参考,2016(44)。
  [6]李维安。万科控制权之争:被遗忘的“上帝”[J].南开管理评论,2016(01)。
  [7]邓峰。从万科案看公司法中的“魔鬼细节”[N].南方周末,2016-06-30.
  [8]刘兴成。万科法律博弈走向何方[J].法人,2016(08)。

本文来源:http://www.rjdtv.com/falvlunwen/41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