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短期刑罚的执行情况与对策

更新时间:2020-05-15 来源:刑法论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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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及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继出台,监狱的押犯结构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其中之一就是短(轻)刑罪犯明显增多。短刑犯的陡增,给监狱执法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和要求,如何提高短刑犯的教育改造质量,切实有效将降低短刑犯的重新犯罪率,是监狱乃至整个社会所面临的难题。笔者认为解决问题,认识是关键,技术是其次,要改造好短刑犯,就得在科学认识短刑犯的基础上拿出态度,采取行动,改良技术,真正破解短刑犯改造这一难题。
  
  一、要解决问题,就要明确问题之所在
  
  短刑犯的改造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短刑犯刑期偏短,刑罚威慑力不足,教育改造效果差
  
  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这就导致许多罪犯还没有完全适应监狱的改造环境,就开始面对出监。鉴于此,在监管改造实践中,短刑犯的改造问题一直被忽视,加之短刑犯改造反复性大、波动性大、迷惑性大、转化率低等特点,短刑犯的改造效果可想而知。
  
  (二)短刑犯的改造缺乏应有的改造激励机制,导致短刑犯整体矫正质量不高
  
  统计数字表明,不满五年短刑期罪犯的减刑机会和减刑比例偏少。由于短刑罪犯投入改造时间短,实际参加考核奖惩的时间就短,获得减刑的机会就少,从而导致短刑罪犯改造积极性受挫。另一方面,有的罪犯达到了减刑条件,但因减刑审批的繁琐和间隔期等问题,造成了减刑打折,导致短刑罪犯心理失衡,继而产生破罐破摔的思想和行为。这些增加了教育改造的难度,降低了教育改造质量。
  
  (三)监狱对于短刑罪犯改造没有好的或有效的惩戒措施,特别对于违规违纪的短刑罪犯缺少强有力的惩戒手段,导致刑罚的惩罚功能难以彰显
  
  由于减刑无望,“计分考核”也就失去了对罪犯管理的约束力,当短刑犯违规违纪后,除了严管、警告、记过、禁闭等行政手段外,再无更好或更有效的惩戒措施。面对此境,监狱民警常常束手无策,深感无奈,无形中将短刑犯的改造管理“真空”化。这种“真空”化的管理弱化了刑罚应有的威慑效度,为诱发短刑犯重新犯罪埋下了潜在的种子。
  
  (四)监狱化人格的形成阻碍了罪犯再社会化的步伐,导致罪犯刑满释放后难于融入社会,在刑释回归期重新犯罪
  
  监狱作为一个极为特殊的环境,对罪犯人格的发展起着不可磨灭的负作用,甚至打上“监狱”的烙印,从而形成监狱化人格。监狱化人格是罪犯在现行的刑罚执行条件下,在漫长的监禁生涯中,因受到多重因素的综合作用,逐渐形成的难以适应正常的社会生活的异常心理及行为,是罪犯在遵从心理支配下所形成的人格变异,是自由刑和监狱制度带来的必然产物。罪犯监狱化人格一旦形成,会带来一系列的危害,在客观上会增加罪犯适应社会的难度,阻碍罪犯再社会化的步伐,增加了短刑犯重新犯罪可能。
  
  (五)社会接茬帮教防控体系虚设化
  
  罪犯刑满释放后,并未得到社会相关部门的关注和安置,偶有好的社区关注了,但也因种种原因虎头蛇尾,有始无终。所以罪犯出了监狱门,基本上就成了无人管或管不到的状况,这一点来自农村犯和外省籍犯表现得尤为突出。很多刑释人员由于他们自身文化修养和素质较差,又缺少技术特长,再加之曾被判过刑,社会对他们容纳度很低,就业机会大大减少。同时还受到人们的歧视,这样就会使他们在心理上承受精神压力和生活艰辛,这双重压力往往会使他们很容易产生自暴自弃的想法,导致他们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二、短刑犯改造对策
  
  (一)在监狱内设立短刑犯监区
  
  主要集中改造刑期在5年以下的罪犯,实行专门化管理,进行专业化矫正,改变现在监狱短刑犯和长刑犯“一锅煮”的现状,增强罪犯教育改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引进激励机制,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有效集中警力,攻坚克难,提高改造质量。关于短刑犯监区的设立,笔者认为应该先按照恶习程度、人身危险性、人格状况等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将累犯、惯犯、顽危犯与初偶犯分开,以分监区为单元进行隔离,避免交叉感染。在此基础上对短刑犯进行横向分类、纵向分级、分级处遇、分类教育。
  
  (二)刑期管理针对化
  
  建立短刑犯监区后,针对短刑犯服刑时间短,受教育有限,改造质量不稳定的特点,实行认真的刑期管理。明确短刑犯各个服刑阶段的矫正内容、矫正方式、矫正目标,严格按规定进行矫正;同时监狱要培养一批高素质的短刑犯矫治队伍,切实提高短刑犯的改造质量。
  
  (三)关注短刑犯,改进当前的考核激励机制,让他们从入监初期就看到希望
  
  笔者通过对所在监狱的短刑犯进行问卷调查发现,78.3%的短刑犯认为“没有机会获得减刑”是影响改造积极性的主要因素,63.1%的短刑犯认为存在“干多干少一个样”的情况。而几乎所有的民警都认为当前的激励机制不足以调动短刑罪犯的改造积极性。所以急需通过修补刑罚执行漏洞来改变传统的激励模式,改变减刑过宽,假释保外就医过严的现状。立足我国的刑事政策,大胆探索有益于短刑犯改造质量提高的社会化行刑。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监外执行和分级处遇有机结合,形成一个由短刑犯严管分监区、短刑犯普管分监区、短刑犯宽管分监区、试工试读、减刑、假释、社区矫正的激励处遇链。将短刑罪犯置于希望的链条中,彻底改变短刑犯缺乏激励、熬刑混日、不思进取的局面。用阶段性的兑现政策激励他们积极改造。
  
  (四)在短刑犯的改造过程中介入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心理矫治,有效矫正短刑罪犯的不良心态和监狱化人格
  
  从心理学角度讲,没有一个人愿意把“理想我”定格为罪犯,现实生活中,大多数罪犯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大都和自己不太顺利的经历有关,由此对社会产生仇视。这种仇视情结入监后就会转移到监狱管理制度或民警身上,形成种种不良心态,产生敌对,加大了短刑罪犯的改造难度。另一方面,由于罪犯由于长时间的关押,其心理状态必然留下特定环境条件下的烙印--监狱人格。监狱人格的存在,不仅不利于短刑犯的彻底改造,同时也会造成罪犯刑满释放后不适应社会生活和社会竞争机制,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所以对罪犯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心理矫治可以使罪犯在改造期间保持一个良好的心态,并有效克服“监狱人格”的产生,有效提高教育改造质量,降低重新犯罪率。
  
  (五)大力推进和探索有中国特色的罪犯社区矫正制度
  
  以《社区矫正办法》的颁布实施为契机,建立健全社区矫正机构,形成全覆盖的社区矫正体系。同时不断增强社区司法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提高社区矫正质量,加快社区矫正人员的社会化进程,使社区矫正人员真正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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