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法制中民商法的重要性与发展历程

更新时间:2020-06-02 来源:中国法制史论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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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古代法主要以刑法为主,而法治文明的起源需要追溯到中国初步进入阶级社会时期。经过学界的分析发现,民商法在中国古代意义尚浅,其大多都是以刑为主,比如周代的吕刑、宋代的宋刑统、清代的大清律例等,其都充分说明了这一论证,更有学者指出,民法在中国古代是不存在的。
  
  1、民商法在秦以及先秦时期的地位与发展
  
  私有财产在先秦时期已经形成,并不断增加了商品交换和财产流转的行为,这也为民商法法律的出现打下基础。在宗法制度的基础上,民商法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并对父权家长制度加以确立,继承者为其嫡长子,这种制度在此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都在影响着我国的继承法和婚姻法。秦国的商鞅变法出现在公元前356年,其主要由于秦国国情的发展和改革需求,并在第一部系统成文法典《法经》的基础上增加了很多新的内容,即改法为律和新法律的制定。而随着不断完善的封建法律,法制建设经验也逐渐被新兴地主阶级所熟悉,法的公平已经不能满足人们的所需,而是需要在更高的地位上体现出法的价值,这种需求决定了律的产生。《法经》的内容并不完善,因为其只有6篇,而为了对社会关系进行新的调节,商鞅变法也是无法避免的。在当时,刑法与奴隶制的法是相互联系的,即刑事法律。随后,封建制度初步形成,必须要新的法律来调整非刑事社会关系和一些新产生的社会关系,继而大量出现了非刑事法律。根据研究表明,秦国是以律作为主体,它属于一种规范性的系统文件,且是通过相应的立法程序而形成的,这种名称的法律形式也是商鞅变法的标志,即改法为律。在出土的多部秦简中,其就发现了秦国时期的一些律,比如《仓律》、《传食律》、《工律》、《秦律十八种》等。
  
  2、民商法在汉唐时期的地位和发展
  
  分析民商法的初步发展时期,其大致形成于汉唐时期。在建立汉朝以后,其在《秦律》的基础上,作律九章。同时,在六篇《法经》的基础上,《九章律》又增加了三个新的内容,第一是《兴律》、第二是《户律》、第三是《厩律》,这九章成为汉律的核心原则。到了汉代吕后二年,《汉律》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即《二年律令》,其与民事立法具有一定的关联,比如置后律、户律等。中国在汉代以后,其迎来了动荡的分裂的时期,再一次统一则是因为隋朝的建立。在公园581年,常明、郑译和杨素等人在隋文帝的命令下,制定了新律,并在《北齐律》的基础上,删除一些繁琐的内容,呈现了一种新律,即《开皇律》,该内容共12篇,规范高达500条。《大业律》颁布于隋炀帝时期,其篇目为18篇,条目500条,与《开皇律》内容大致相同。
  
  在唐朝初期,其对隋朝暴政的历史结局进行了充分总结,并得出人心向背是决定封建政权的核心这一结论,该时期在治理国家上主要采取礼仪教化方式,刑法制裁仅作为辅助治理方法。唐律共包括了名例、贼盗、捕亡、户婚等12篇,共计500条目。总体来说,唐朝在户籍制度上十分严格,比如孩子出生必须马上报户口,成年以后进丁等,这些都能反映到户籍上,并严格禁止弄虚作假和脱漏户口的行为。不仅如此,唐律的婚姻制度也是典型的封建形式,比如同姓者禁止结婚,不同辈分者不能结婚,并规定不能重婚,但男方纳妾是被允许的。同时,妻和妾具有不平等的法律地位,不能出现以妻为妾的行为,妻妾也不能在丈夫未允许的情况下擅自离开。总之,唐朝在该方面制定了很多规定。
  
  3、民商法在宋元时期的地位和发展
  
  在中国封建历史上,宋代属于历史转折时期,不仅提高了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也很普遍,并不断更新了思想观念,比如宋代法治文明就远超于当时世界其他国家。而随着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法律规范也需要通过相应的调整来满足其发展步伐,这也大幅度增加了其民商法法律规范的内容,比如《宋刑统》中就能充分体现出来。作为第一部宋代刑事法典,《宋刑统》共设12篇,条目为502条,其相比于《唐律》,在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上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比如对户绝财产的继承原则进行了详细规定,财产继承权也被女子享有,并严格规定了很多其他行为,包括质举财物、死商财务的处理等,而对于违法行为也做出了相应的处理办法。从《宋刑统》的相关法条中可以看出,其民商法律相对比较规范,特别是在私有权转移等方面有了更多的维护。
  
  元朝属于一个少数民族统一的王朝,基于每个民族不同的社会习惯,其在法典的制度上也难实现统一,并呈现出多元化的民商事法律。基于不同的民族风俗,元朝在司法上规定,每个民族可以用本民族法来处理相关问题。其实,元代属于民商法发展的快速时期,其中颁布了很多相关于民商法的规定,比如《大元通制》、《通制条格》和《元典章》等。
  
  4、民商法在明清时期的地位和发展
  
  根据相关资料的记载可知,《大明律》是颁布于洪武元年,其中对民法与刑法有明显的区分,两者是相互独立且不相干的。总的来说,《大明律》共有460条律文,其中95条为民法的《户律》,171条代表刑法的《刑律》。到了明代社会,其经济发展也有了很大的提高,《大明律》增加了不少有关于民商法的部分内容,以适应社会的变化,并不断扩大了调整的范围,其几乎涉及了社会的所有领域,比如税收、财政、钱债、婚姻和户口等。
  
  从相关资料发现,《大清律例》共有条目436条,分为30门,附例高达上千条,其主要是在《大明律》的基础上定制完成的,其不仅篇目结构相同,分名也基本相似,比如工律、礼律、户律和例律等。在《大清律例》中,其涉及了很多有关于民商事方面的内容,但民间工商业是清朝前期的主要商事发展,加上国门锁闭政策,民间资本主要的发展也有了严重的束缚,特别是海内外商品的流通受到了完全性的阻塞,这对沿海工商业和民间对外贸易的发展都是沉重的打击。鸦片战争结束代表着中国古代民商法的结束,这也说明,古代民商法的发展历程经历了数千年。但不可否认的是,就算鸦片战争从未发生,随着现代化社会的发展,中国古代的法制也会随着时代的洪流被冲破,并促使民商法实现独立化。
  
  5、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我国古代法律体系中,民商法的存在意义是比较低的,刑法才是古代最倚重的封建保守法律体系,特别是在刑法典中,民商法一直处于被束缚的地位,且无法独立,导致民法与商法在混用时也是不加区分。但即使在这种备受压迫的环境下,中国古代民商法还是在社会经济的带动下,实现了充实和完善,逐渐走上了现代化的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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