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保定市农村生态环境的法制完善

更新时间:2020-06-07 来源:环境法学论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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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律问题论文摘要
  
  1、关于农村生态环境概念的界定
  
  一般,若要从不同角度对环境基本理论进行研究,所形成的环境分类标准也不尽相同,生态环境类型的差异性也愈发明显。在区域范围内,根据生态因子影响因素的差异,可分为农村生态环境和城市生态环境两种。其中,对农村生态环境的定义,主要是以农村广大群众为主体,区域生态系统范围内的土壤、水体、大气及自然生物等各种自然因素对农村整体生存环境所产生的不同程度的影响,即所谓广义范畴内的农村生态环境。而从系统结构类型来看,农村生态系统自身固有的开放性特质,使得系统内不同生产要素之间影响不断,广大农村区域范围内各生产要素的功能与种类,以系统结构基础支撑条件,最大限度地确保能量流动及物质循环过程中的平衡性。对于自然界的生命体而言,平衡性的生态环境是其存在及发展的关键因素,是构建宜居农村生活环境的重要保障。如果农村部分地区在生态系统中出现微小缺口,“生态失衡”现象将加速恶化,对农村整体生态环境将造成极大的威胁,无形中为农村全体成员带来自我生存和发展风险。
 

农村生态环境

  
  2、保定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存在的法律问题分析
  
  2.1 农村生态环境立法指导思想相对滞后
  
  一方面,从保定市农村生态环境立法现状来看,相关立法部门在面对法律问题时,依然延续传统生态防护理念,过于重视对重大污染问题的整治,忽视对现有生态资源的保护。且在现代化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环保部门为获取相应的经济效应,采用错误的生态环境治理方式,将污染和治理在顺序上相互颠倒,将国家近期所提倡的可持续发展观念视为简单理念,并未真正意义上贯彻落实,这些做法在某种程度上为保定市农村生态环境的恶化留有深化缝隙。此外,通过对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的查阅了解,各项法律在最初建立时在思想及内容上相对滞后,无法满足当前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各项需求,在先进性、规范性及标准性等方面存在不足,不利于保定市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共同发展过程中的相互协调、相互一致。
  
  另一方面,当前阶段,我国立法部门在面对生态环境这一问题时,政府等相关部门权利与义务的实施缺乏公平性,并逐渐形成一种“重权利,轻义务”的格局,绝大部分环境法律并没有与之相对应的政府环境权力,对于政府环境义务的界定较为模糊;从法律制度方面来看,关于政府权力发挥及运用的相关制度基本已经达到相对完善和健全的标准。但是截止到目前,政府服务方面的相关法律制度仍然存在不健全、不完善的问题;而从法律规定来看,政府权力的法律规定内容基本达到全面、综合、详细,且大多规定富有一定的原则性。
  
  2.2 农村环保执法人员素质较低现象严重
  
  在我国国民经济建设过程中,农村生态环境问题被认为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其自身综合性及复杂性的特点,一直以来都是我国整体国民经济发展与进步的一大瓶颈。从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的实际性质来看,农村生态环境资源不仅具有一定的生态性价值,同时兼顾经济性价值。在环境保护的具体执法过程中,应顾全大局,综合考虑各方利益,如果出现重大纰漏,将扩大生态环境实际被破坏的范围,增加相关部门在人力、物力及财力等方面的成本投入。根据分析,产生这种矛盾的主要根源在于农村环境行政执法人员,根据目前所掌握的资料,在保定市县一级相关环境保护机构的绝大部分执法人员中,具备高素质、高文化水平的人员在总体人员配置中所占比例较低,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执法人员少之又少。并且由于相关环境保护机构缺乏严格的人员准入制度,导致大量非专业人员流入部门,而且大多无职业上岗证书,缺乏实际执法经验,对农村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整体质量与效果产生了巨大影响。
  
  2.3 农村村民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意识淡薄
  
  通过对保定市农村生态环境恶化问题的深入调查发现,问题产生的大部分原因是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意识淡薄,因而对保定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及建设造成严重的困扰。文化水平相对较低、法律认识不全面、缺乏先进的环保理念,是当前保定市农村居民对生态环境的普遍认识现状,绝大部分农村居民认为日常生产生活并不会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当前我国宏观经济基本稳定向好,农民无法将实现整体长远的最大利益作为生产目标,即使环境污染问题已经严重危及到其自身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他们也并没有利用法律等相关武器对自身利益进行维护。
  
  3、完善我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建议
  
  3.1 完善生态环境立法,建立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对保定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保障进行逐步健全与完善,建立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体系,对农村环境资源进行系统协调与指导。加快建立一整套与之相适应的具体法律法规,尤其是根据农村现阶段法律法规实际,单独建立一套完善的、与之相匹配的法律法规。例如,针对农村蔬菜种植过程中所产生的塑料薄膜污染、基础环境设施建设过程中的污染问题,对农村日常生活用水的相关保护、养殖业污染等方面的环境保护行政立法,并与保定市农村实际生态环境保护相互协调,充分贯彻落实生态农业战略决策。
  
  3.2 加大农村环境保护的执法与监管力度
  
  一方面,结合保定市农村生态环境实际情况,对相关执法机构进行系统完善及优化,特别是在乡镇等政府机构,全面构建专门的农村环境执法机构,对该机构的具体执法范围、执法内容、执法规范等进行详细制定,以有效保证县级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对生态环境管理的有效性与实效性,保证各项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另一方面,在保定市全市范围内加快构建一支高素质、高技术的专业生态环境执法队伍,并对全部执法人员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培训,尤其是加大对环境保护执法人员理论知识的相关培训,并对其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进行指导,促使执法人员专业素质的全面提升,结合保定市农村环境污染中的污染规律、污染特点等,促使传统单一式的执法方式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同时,结合现代执法习惯,对具体执法方式进行系统的改善与调整,进一步加快执法机构监督制度及稽查制度的完善,对一切破坏生态环境结构、浪费自然资源的行为及案件,务必采取严厉的惩戒,将各项环境保护制度真正贯彻落实到实际执法过程中,促进保定市农村生态环境执法过程的现代化、法制化及规范化。
  
  3.3 培养高素质环保执法队伍
  
  一是要猛抓思想素质教育。人是环境保护中非常重要的因素,可是在农村地区,许多人有乱扔生产生活垃圾、任意排放污水的习惯。保定市要建设生态城市,应将思想素质教育作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主要目标。但是,如果要在规定时间之内对农村居民日常生产及生活中的一些恶性习惯进行强制性的改正,可从环境保护的思想教育入手,进一步扩大环保部门对生态环境知识的宣传力度。例如,在村中张贴公益广告牌、进行相关环保知识的播报,有针对性、目的性地将环保知识灌输到村民心中,确保其具备现代化环境保护理念。此外,任何事物的形成,都需要有一个先进典范起带头作用。以乱丢垃圾为例,通过坚持对村中垃圾进行回收,长此以往,这种公益性行为可对周围人形成潜移默化的影响。
  
  二是要改变精神世界。目前,保定市已经将国家所制定的现代化城镇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到实际农村建设中,并在建设完成后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除了重视城市与农村贫富差距问题及二元结构等问题之外,其中最不可忽视的一点还在于对农村村民精神世界的积极转变。因此,应努力转变传统农村居民生产生活方式,将现代城市生活方式引入其实际生活中,使其从真正意义上享受现代信息化、数字化、科技化生活。
  
  三是要进一步增加对保定市农村基础硬件设施的投入,如加快淘汰相关执法部门过于老旧的交通工具或者执法通信工具,积极引进现代化专业仪器设备,以方便在实际生态环境执法过程中对相关人员的犯罪取证。
  
  4、结语
  
  综上所述,对于保定市目前的环境局势而言,若要保证城市与农村协调发展,共同进步,需全面审视农村生态环境整治工作,只有确保农村地区整体环境的改善,才能从真正意义上推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但从现阶段保定市实际环境态势来看,农村生态退化现象仍然存在,对社会整体生态环境结构造成了一定的破坏及扭曲。为促使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方式逐步走上正轨,应以相关法律手段为切入点,加大农村环境保护的执法与监管力度,依靠法制解决农村生态环境建设中的一系列社会关系及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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