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中民法总则的相关理论探讨

更新时间:2020-06-10 来源:民商法论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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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立法
  
  在2014年十月份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编撰民法典”的概念。关于今年的编撰进程可以大概分为三个重要步骤,第一点就是制定民法总则,第二步是制定人格权法,第三步是编篡民法典。有其他专家提出不同意见,但是追根究底有两个步骤是必要的,其一是制定民法总则,其二都强调分步骤进行。编撰民法典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把一些不适宜当前现状的法律条文予以修改使其贴合实际,来促进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民法总则   
  一、关于国际条约
  
  最新的民法通则中有明确规定,如果中国所参加或者缔结的法律条约与中国本身的法律规定有冲突的部分,应当以国际条约为主,除中国声明的保留条款。使用规则为:假如民事规定与国际条约冲突,就应使用国际条约的规定,如果相互一致,就使用民事法律的规定,这项规定并不是国际冲突法的有关内容,所以在2010年规定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没有做出任何规定。明显能够看出,在制定涉外民事关系的有关法律中,不在其中的有关规定都应该编制在民法总则当中去。但是关于其中中国特别声明的一些条例要以中国的民事法律为准,例如国土领域问题或者国家主权问题,都是必须以中国的法律为主。
  
  二、关于人格权是否单独设编
  
  民法中人格权的设编问题一直是一个焦点问题,因为对于是否单独设编人格权的问题中总是有不同的声音。关于这方面的问题不同学者有不同的认识,但是分歧的根本不在于对人格权的认识方面,并且也没有一方的学者对人格权的重要性持反对的态度。反对人格权单独设编的学者认为,人格权是基于自身的身体,名誉等方面存在的,它并不能单独存在,一旦将人格权单独设编出来,会对人格权的完整性以及合理性有一定的影响。并且人格权和隐私权,名誉权等方面的权利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如果将人格权单独的划分出来,会对其他权利造成一定的影响。除此之外,人格权还与其他的权利有根本上的区别,因为其他的民事权利涉及的都是人身以外的各项权利,但是人格权与人的本身密不可分,也就是说是人本身的权利。人格权是其他权利的基础,只有一个人格权完整的人才能正常的进行各项社会活动,实行自己的各项社会权利。一个不具备人格权的人不能正常的进行各项社会活动,并且对于社会中的各项权利的实行以及应用没有一定的“资质”.由此可见,人格权是一个公民所具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它并不能被单独的分裂出来成为一项单独的法律。
  
  对于人格权是否单独进行编制还是将其放置在民法总则中这一问题还有很多争议,在之前有的专家主张将其单独编制,更加强调人格权的重要性,强调对人人格的保护。一些学者反对的原因主要在于:人格权是依附在自然人身上的。人是人格的物质载体。所以,人格权是存在于主体上的一个权利,所以人格权与人格不可分割开来,因此将人格权的相关规定置于自然人之下。
  
  因此笔者认为,人格权不应当被隔离开来,人格权离开自然人就不能够成为一个主体。人格权和其他的权利相比较,最明显的不同之处在于人格权是对自己本身享有的权利,而不是像其他民事权利一样是对自身之外的事物进行保障。人格权包括健康,姓名,名誉等,这些因素对于一个自然人来说都是不可缺少的,没有生命就没有自然人,没有健康就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没有姓名就没有身份,不能做一些带有身份验证的事情,因此可以看出人格权是自身的一种权利享受,是必不可少的一个权利。
  
  三、民法典与人权保护的关系
  
  民法典和人权保护之间的关联在过去没有受到人们足够的重视,之前有学者主张将人格权进行独立设置以此来强调其重要性,现在又有了另外一个关键的原因,把人格权单独编制,把保护人权放在一个更高的高度上去。所以,对于民法典和人权保护之间的关联,两者之间是有一定关系的,但是在民法教科书上从未提起过民法的最终目的与功能是为了保护人权。在对于民法总则编制的研讨会之中,首先就是对于立法目的的规定,包括所有草案共一百六十个条文都没有提到关于人权的字眼,有专家提出“民法典要把人权保护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这个口号,这个说法笔者并不认同,人权保护并不是立法的目的,更何况,把人权保护提到一个高度,那这个高度也并没有具体规定,是以欧洲为标准还是以美国为标准都没有有所提及。除此之外,专家学者所提出的这个观点也在暗示着现阶段我国的人权保护的现状非常差,虽然对于人权保护我国还没有完全实现,但绝对不算是非常差的范围之内,并且可以说现在的人权保护是有史以来我国做的最好的时期并且一直在向前进步。一个具体的表现就是废止《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这一条例,颁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另外,关于强制拆迁得问题,国务院废止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同时颁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上这些都是在人权保护方面的巨大进步。所以,关于民法典个人权之间的关系是必要的。
  
  我国的民法总则的编制涉及到了很多方面,因为民法总则不仅仅只在本国应用,对于一些国际性的民事案件来说,也与我国民法总则的应用有着严重的影响。 目前我国民法编制中有相关的规定,如果我国民法的编制与国际法律条例有冲突,就要再次对我国民法的编制进行推敲,尽量遵循国际上的法律条例。如果我国的法律条例与国际法律条例不冲突,那么就能继续进行民法条例的编制。这种编制民法条例的方式是我国现行的编制方式,这种编制方式符合了国家的发展,对于我国在国际上的相关民事活动有一定的帮助。我国的民法不仅仅需要在本国为本国公民服务,在国际化的大背景下,我国的民法也要符合国际发展趋势,让我国的法律能在国际上“畅通无阻”.
  
  四、总结
  
  民法通则中的若干问题的修正或新编都应该符合现阶段的社会现状,使之更加贴合实际,发挥法律的作用。每个国家的民法篡编其中都蕴含着每个国家的特点和历史文化。对于我国来说,民法通则的编制包含着许多问题,例如人格权的设置,对人权的保护等,这些也都成为了一些国家恶意攻击中国的一个手段。因此民法通则中的一些理论,要随着社会发展不断完善。只有国家有了强有力的法律作为支撑才能让国家有一个良好的基础来扞卫自己的主权。由此来看,关于民法总则中的相关问题还需要经过大量的研究讨论,以求编制出更加合理的,更加符合社会发展的相关法律。
  
  参考文献:
  
  [1]金彩云。西方学者对英国家庭财产继承的综述[J],史学理论研究,2007(1):11-12
  [2]杨立新。对修正继承法十个问题的意见[J].法律适用,2012,(8):5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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