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法中利益平衡的内容与目标

更新时间:2020-06-14 来源:知识产权法论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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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法平衡问题研究论文摘要
  
  一、版权法中利益平衡的内容
  
  版权法本身也是一部利益平衡法,平衡版权所有者的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版权法中一般包含三方主体即最初的作品的创作人、进行作品传播的人、使用作品的人,那么他们平衡在创作者分别与其他二者,以及其他二者之间所呈现,归根结底,他们之间的任何一种平衡,都是普通公众利益与版权人个人的利益的平衡。
 

版权法

  
  想要达到利益平衡要抓住各主体之间对立、冲突的因素,在某个领域,各方面所占优势、劣势基本均衡的态势。法律领域中,指的是法律通过其权威来调和各方面冲突因素,使各方面所占有的利益能够共同存在、融合发展,并且达到和谐的状态。版权制度体现的就是利益平衡,版权法制度发展的历程就是利益平衡经验积累的过程。当前对版权的定义是在18世纪的欧洲形成的,在欧洲资产阶级革命期间,人们越来越重视对作品及作者的保护,所以当时规定创作人对自己的作品控制,而且作品被使用所带来的收益也应由创作人享有。版权法就是,确认作者的对作品的权利,处理版权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首先,版权虽然是私权,它的客体有一定的独特性,版权的客体会是公开的,而且不是仅供个人使用,而是大众都有可能使用,这也是版权法的存在的必要所在,但是自己的创作成果要供所有人使用呢;其次,作者作为版权法的最原始的主体,拥有独占作品资源的先天条件,而如果作者选择雪藏,那些需要此作品公众是基本无从获取此作品的;最后,大部分作者是希望通过作品这一客体达到的目的也是存在矛盾,既希望通过作品获得更多的利益,又希望减少公众对作品的接触。需要作品的公众则希望少付出代价而且尽可能地全面接触到作品。所以说在版权法中,相对主体之间是存在利益不平衡的,客体本身以及作为主体之一的作者自身的不同方面也存在着利益的不平衡。版权法所要平衡的内容是对版权的客体也就是作品进行保护,使其能够为作者带来收益,这部分收益应当是能够和作者创作所付出的智慧劳动所相当的,但同时又不能过度地对作品进行保护,阻断公众合法地使用。
  
  二、版权法中利益平衡的目标
  
  我们毋庸置疑版权保护的合理性,对作品给与版权保护是对创作者付出智力劳动的回报,古代并没有这种版权意识,作者的作品创作出来之后就被社会广为流传或者使用,例如唐代的诗,诗人们的诗在创作完成后并没有人向其支付版费,大家改成歌曲等的形式也不会涉嫌侵权。但是那时经济不发达,信息传播很慢,作者们如果征收版费,传播的人就会减少,那么大部分人都不会知道这个作品。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版权就有了存在的必要。我们必须对其进行保护才能激励人们创作的热情。版权是一种私权,所以版权人是以自身利益为出发点尽可能垄断作品,或者尽可能地提高公众接触作品的代价;而其他公众的利益则是尽量地去接触这些作品,或者是付出尽可能低的报酬去接触。但是作者有不发表的权利,如果作者选择不发表,当然作者不发表也具有版权,因为我国是在作品被创作出之后就赋予了其版权的,创作者永远都享有利用作品取得收益的权利,只是他可以选择使用或者保留,作品不被发表出来,他人是没有任何一种合法手段可以取得这个作品的,或者接触到它的。所以从这个角度说版权更具有垄断性,版权人控制着版权的生死,但是作品一旦被发表就要允许个人的合理使用。所以版权法平衡本质是版权本身属于对作品享有的垄断性的权利,在使用这种权利时的限制。作品本身是属于创作者的,是创作者对作品享有垄断性的权利,在版权法平衡问题上,社会公众和版权人个人之间属于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背面是公众利益,正面是版权人的私人利益,很多时候需要分析怎么看待版权利益平衡,体现处的也是不同一面的利益。但是哪一方面的权利不能完善两一方面也会受到牵连。版权法在对版权人的权利利益进行保障的同时,鼓励大家对创作的热情,激励大众进行创作,促进新作品的不断产生,促进人类文明的进步;另一方面要促进文化、科教的进步。不能让创作者完全垄断作品,因为太过度的垄断反而会起到相反作用,就是违法的成本比守法的成本还要低,通过衡量,大家可能会选择不尊重版权,通过其他不合法的手段使用作品。而且技术需要革新,文化需要创新,一个人的灵感无法与万众的灵感相比,增加公众对作品接触,有利于促进大众的创新,也有利于督促创作者继续的进行钻研,实现本身的创新。但是不能因此就将二利益主体混为一谈,他们之间是彼此抑制又彼此促进的。此时,就要在版权的公有与私有之间进行划分,为双方的利益冲突寻求一个平衡点。所以要适度规定专有权、在什么情况下构成合理使用以及给与创作人传播者和利用的人的控制和利用作品的权利的水平。[1]
  
  恰好的版权保护就是版权利益的平衡,是和公众利益保持一致的,当然这一种平衡以对各方利益的判断为基础,要考虑通过立法,赋予创作者什么样的垄断权才能够在刺激新的创作不断产生的同时,使广大公众的利益、社会的利益不会受到损害。科技进步、社会进步会使本来冲突的各方实现和谐但是更多方面是产生利益对立方,改变原来的利益体系。利益平衡是一个组合名词,包括利益一个名词,和平衡这个动词,而偏向平衡。这个整体可以解释为一个名词,它是进行利益协调的目的,实现对立方的互不干扰、互相促进的模式。但是利益是自私的每个人都想追求利益的最大化,那就体现出实现平衡的难度:与每个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相对的是资源不足以使每个人都得到满足,所以对立方就会相互对抗,这个对抗就是冲突。为了避免冲突扩大化所以要运用各种手段进行利益协调。它也可以作为动词进行解释就是对利益进行平衡,协调等。可能最有效的手段是以制度进行规制,版权法就是这样的,针对冲突点提出各种规则来将对立方的利益冲突控制在一个可以调控的范围内,也让他们之间不会产生过大的冲突。版权法中的利益方是相互对立也是相互依赖的,所以要对他们进行调节而不能阻断他们之间的联系,在相互冲突的情况通过版权制度的来实现相互之间的促进。
  
  从法理的角度讨论,法律也是以实现利益平衡为目标。其他部门的法律也和版权法一样为了控制法律主体的冲突,找到冲突最根源的原因,通过调动各方所占优势,来对利益进行调整,实现平衡。版权法更是一种利益平衡的表现,以促进社会发展,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目的,取得创作人的版权和其他公众可以接触、利用作品的权益的平衡。

  注释:

  [1] 著作权法中利益平衡的基本原则,中顾法律网

  【参考文献】

  [1]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 上海三联书店 ,1991年12月。转引自蒋风采:《网络著作权利益平衡机制的解析与完善》,硕论,2013年。
  [2]冯晓青:《著作权法利益平衡理论研究》,载湖南大学学报,2008年第6期。
  [3]陈心歌、李克:《我国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责任问题的利益平衡》,载中国农业大学学报,200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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