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控中的直诉文化传统及其对信访制度的影响

更新时间:2020-06-15 来源:中国法制史论文 点击:

【www.rjdtv.com--中国法制史论文】

摘要

  一、京控制度的由来

  京控制度是清代法律中一项特别的向上申诉制度,它是某些案情重大和含有重大冤屈的百姓,向都察院、通政使司、步军统领衙门等设在京师的中央机构呈递状纸,甚至直接向皇帝申诉的制度。京控制度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解决社会矛盾的司法手段,该制度基于中国特有而深刻的历史原因和思想基础而产生。京控制度之所以能在我国长期存在,是因为我国一直拥有直诉制度的传统。我国古代的直诉制度对清代京控制度的产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奴隶制时期产生、至西周进一步完善的“路鼓”和“肺石”等制度可以说是我国直诉制度的雏形,通过该类制度,可令周天子了解部分有冤屈的案件。

京控中的直诉文化传统及其对信访制度的影响

  我国特有的登闻鼓制度于西晋时期逐步设立完善起来,晋朝时,多将登闻鼓立于内城之中或者衙门门口处,蒙受冤屈者可通过击打大鼓的方式来鸣冤,且规定“有司闻声录状上奏”。直诉制度从此逐步形成制度化。至隋唐二朝,增加了很多程序性规定后的直诉制度更具可操作性。邀车驾、击登闻鼓,诸如此类制度,反映在了唐律的律条之中。再者,在执行直诉制度的过程中增加了上表制度,即,“对三法司的判决不服时,可以直接以上表的方式向皇帝直接呈递奏书。”唐朝较为完善的直诉制度被宋代几乎完全延续下来,宋代进一步设立了登闻击鼓院,该司法性质的机关为受理登闻击鼓类直诉案件的所特有。

  景德四年(1007年),宋真宗时期创该院,其规定了“当事人提起直诉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顺序依次向登闻鼓院、登闻检院和理检院这三个机构投诉,最后有皇帝选择官吏对案件进行审理。”元朝与宋代相关制度相仿,同样创立登闻鼓院,专门管理相关直诉案件。明朝时,中国已经步入封建社会的后期,此时司法资源不足已经成为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诸多地方政治官员往往也兼任着司法官员的角色。明朝因为该原因,缩小了直诉案件的受案范围,增加了直诉程序的难度,希望借此来节约司法资源。清朝作为我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诸多制度均继承于明朝,直诉制度也不例外。概括来说,清朝的京控制度基于封建社会长期的直诉传统而产生,同时也通过细致的规定进一步发展了该项制度。

  二、京控中的直诉文化传统

  封建社会的京控制度设立多由古代存在的直诉制度作为参考。比如说,“清朝的京控制度正是基于对清代以前的直诉制度的继承的基础上产生的。”在我国,思想的正统性为法律正义性提供了基础。

  故而,继承发展并沿用前朝制度无疑也是传承思想和传统的具体体现之一。京控制度之所以能够在我国封建时期一直保有并延续下来,正是我国古代直诉文化传统具有顽强生命力且的确可以对缓和社会矛盾有巨大作用的表现。京控制度中深刻蕴含着的我国长期存在直诉文化传统。通过对该项制度的创设者,即统治阶级的立法思想以及广大民众的心理的介绍,可以更为深刻的了解该项制度。

  (一)统治阶级的立法思想

  1.天人感应

  在我国,“道”的地位极高。传统文化中“道”往往代表天地都必须受支配的原则,可以说是自然秩序的最高概括。而“天人感应”是道家和儒家思想均认同的观点。人类在初步改造自然的过程中,对于自身无法解决的自然现象心存敬畏。因此,有了初步的自身行为为破坏自然和谐的思想。正是因为这些破坏自然秩序的行为,使得自然界、天地和人的关系不再和谐,如此往往会产生天灾。为了使自然与人之间原本较为和谐的关系能够维护,“故天择有德之人,赋予其天命,以统治万民。”作为封建统治者自然希望自己的统治能够稳定和谐,具有正义性。因此,统治者往往十分注重自然之和谐。

  认为,若自然的和谐被人横加破坏,往往会产生诸如地震、山崩等灾祸。此时他们不仅会匆忙下诸如“罪己诏”等反悔过错的诏书,更会把这类自然现象联系到对自身的惩罚甚至是政权被颠覆之上。故而,冤狱如何进行处理就显得极为重要。若处理的得当,使得正义伸张于朗朗乾坤之中,自然可恢复人与自然的平衡。

  相反的,若存在冤案不能昭雪的情况,自然界、天地都会出现灾祸之事来告诫统治者违反了“道”,即违法了自然应当遵循的规律。史载清代官员曾如下写道:“近年灾祸频仍,天道不和,皆由众多无处伸诉之冤案所起。何方贪官未惩,何方无辜之百姓便常遭侵扰。”正是因为统治者希望冤狱状况能够较少的发生,故希望通过京控这一制度来更好的处理冤狱的情况,从而更好的促使自身的统治长久而稳定。

  2.处理冤狱,维护统治

  自汉朝之后,以“仁德”治国为封建统治者所推崇,同时渴望自身成为明君。统治者们经常会通过将自己美化为基层民众所期望的理想的圣明的君主,借此来麻痹反抗,维护自身的统治。京控制度也成为了统治者标榜自身圣明的一种工具。当然,京控制度从客观方面上促使了统治阶级处理冤案过程中诉讼清明,同时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伤及无辜。但统治者更多的是希望将京控制度作为标榜自己行“仁德”的一个平台,京控制度无疑会美化统治者自身的统治形象。故,可以借该制度增强对其统治合理性的认同,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封建统治。

  3.监督地方官吏

  我国古代封建统治者不仅深知上行下效的道理,同时对基层情况几何也希望自己能够较准确的把握。直诉制度之所以可以在我国古代历史过程中长期存在,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该制度对于最高统治者了解基层信息提供了一个方法。君主不仅可以通过该制度了解冤情冤案,同时也可以由该情况去估算地方官员的治理效果。不少封建最高统治者不可能花费大量的精力去了解一个幅员广阔的王朝管辖范围的各个基层情况如何。以京控为代表的直诉制度对于最高统治做到“上通下情”就很重要。

  京控制度本身就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解决冤案制度,况且直接涉及王朝的司法制度运行情况。封建统治者在考虑上述的原因后,为了处理会在经越诉制度后仍有冤屈的情况,由此进一步创设了直诉制度。这种“直达天听”的制度不仅增加了最高统治者了解基层的可能,同时对司法官员们贪赃枉法有一定的震慑作用。在中国古代史上此种立法思想一直存在,故而京控制度为代表的直诉制度才会不断地出现在各个朝代中。

  (二)民众的诉讼心态

  只有现实中有较好的社会基础,封建统治者制定的制度才能较好的运行起来。京控制度从某种意义上讲,能够一直存在且不停发展完善,一定是因为京控制度本身符合人民的需要。这无疑也是历朝历代往往都会或多或少继承此制度的重要原因。况底层百姓对于清廉的司法官员往往十分信任,认为他们能主持公道,为自己理雪冤屈。例如,包拯的形象一直塑造的十分高大。

  在这种思想的促使下,京控制度对于不少百姓来说,虽然不是最合理的最经济的解决冤案的方法,但因为其直达天听,具有少有的公正性期望,故而仍有不少人选择该项方式处理冤案。中国古代长期政法合一。地方行政长官往往也兼职司法官员的工作。在人情社会气息极为浓重的中国传统社会,官法合一。在这种社会条件下,有冤屈的百姓对清官的期待是很容易理解的,蒙冤者总会期待着清官可以秉公执法,使自己有的冤屈能够得雪。

  因此,他们经常不会去通过上诉复审程序等方式,而是直接选择京控这样一种更为激进的方式,甚至可以说是更为困难的方式来去申冤。申冤者这样做是为了引起中央对自己冤屈的重视。他们往往不认为地方官员能够秉公执法,在中央机构他们能找到高级官吏甚至是君主这样的最高统治者,只有他们的正义性才是值得期待的。“地方上的官官相护和贪赃枉法使他们对地方衙门失去了信心,于是他们背井离乡,上京告状,寄希望于圣明的君主和贤明的高官。”“这种司法制度已经深深地植入整个民族文化之中,故统治阶级的立法思想和民众诉讼心态背后所反映的直诉文化传统才使得京控制度长期存在与发展。”

  三、京控中的直诉传统对信访制度的影响和启示

  中国当代社会与古代社会相比已大不相同。京控制度也已经被废除。但京控制度中蕴含直诉文化传统观念已经形成许久,也在百姓心中根深蒂固。如此一来必然会影响着当代社会民众对于如何申诉自己所遇的冤屈时的心理。最具代表性的无疑就是现有的信访制度。信访制度作为一种极为特殊的权利救济途径必然会跟我国当下提出的推进“依法治国”

  进程相冲突。但若没有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对民众思想起着重要影响的直诉传统而直接废除现有的信访制度很容易会激化现有的社会矛盾,不利于社会和谐。建立法治社会,首先需要消弱直诉传统对广大民众的巨大影响,通过体制的完善、办案人员的刚正不阿等方式,使广大民众逐步建立起对法律的信仰。其次,可以从加强公民的权利义务观念来入手,引导广大民众去学法懂法。在此基础上使群众相信法律,并使民众逐步学会并愿意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政府应当以身作则,要改革自身的思想,破除自己权大于法的观念。同时政府也要更好的履行自己的普法工作,通过各种方式来建立广大群众对新形势下实现“依法治国”的信心。只有法律自身为民众所信仰,法治社会才能更好的实现。只有广大民众相信法律可以切实保护自身的利益,才能逐步消弱直诉传统思想在当代社会中对民众的巨大影响。只有民众有信心且愿意更多的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纠纷,信访制度才会有改革的社会基础。

  参考文献:
  [1]徐忠明.情感、循吏与明清时期的司法实践[M].上海三联书店,2009.
  [2]徐忠明.案例、故事与明清时期的司法文化[M].上海三联书店,2009.
  [3]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M].上海书店出版社,2007.
  [4]李典蓉.清朝京控制度研究[M].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
  [5]柏桦.清代的上控、直诉与京控[J].史学集刊,2013(03).
  [6]赵晓华.略论晚清的京控制度[J].清史研究,1998(03).
  [7]张中秋.传统中国的法秩序及其构成原理与意义[J].中国法学,2012(03).
  [8]胡震.最后的“青天”?清代京控制度研究[J].中国农业大学学报,2009(02).

本文来源:http://www.rjdtv.com/falvlunwen/45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