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一人企业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律路径

更新时间:2020-06-17 来源:经济法论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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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一人公司债权人面临的风险

  一人公司的出资全部属于唯一股东,尤其是唯一股东是自然人的一人公司更可以有效避免股东之间关于公司经营发展的争议,有利于鼓励创业,发展社会经济。2014年3月至9月,桂林市新登记设立的一人公司就有1090家,占全部新成立私营企业总数的30%[1]。但由于股东的唯一性,缺乏复数股东之间的制衡和约束,容易发生唯一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人格、操控企业财产、滥用股东权力、逃避偿债义务、冒险经营等脱法行为,大大增加了债权人面临的风险。一人公司债权人面临的风险以普遍与特殊为标准可以分为两种。

加强一人企业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律路径

  (一)一人公司债权人面对的一般风险

  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中,所有市场主体都会面临正常的经营风险,这对于发挥市场优胜劣汰竞争机制,倒逼经营主体改善内部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增强风险意识具有重要促进作用。公司有限责任制度的设计也是让股东通过市场的杠杆作用,以有限的资产和经营风险获取无限的利润回报。但对公司债权人而言,只能以公司所有财产为限获得清偿保障,一旦公司的债务超过其资产而无力偿还债务时,公司受到公司法人格的保护,债权人不能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债权不能得到足额受偿,从而使股东的投资风险转移给了债权人。关于公司的经营与财产状况,公司是否具有按时偿债的能力和意图,处于公司外部的债权人无法及时获得有效信息而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损失。这是所有类型的公司债权人必须面对的市场风险。

  (二)一人公司债权人面对的特殊风险

  一人公司由于其设立条件的宽松和治理结构要求的降低,其债权人会面临很多特殊风险:(1)一人公司规模较小,抵抗风险能力较弱。加上现在减少了注册资本的硬性约束条件,理论上1元注册公司都成为可能。一旦经营陷入困境,容易诱发股东转移经营风险给公司债权人的道德危机。(2)一人公司经营纳税负担较重,融资环境较差。依据我国相关税收法律规定,一人公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归于股东的收益仍需交纳个人所得税,就同一经营收入来源进行了重复征税,使得股东收益降低。同时,由于一人公司的融资渠道仍然不畅通,银行通常不愿意提供贷款给一人公司,或者贷款的担保条件更为苛刻,减少甚至剥夺了一人公司的低成本融资机会。这些情况都不利于一人公司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进行公平竞争,发挥应有的市场活力,也容易挫伤唯一股东的积极性,加大了股东向一人公司债权人转嫁经营风险的可能性。(3)公司独立法人人格易于滥用。唯一股东缺乏复数股东之间的监督制约,对于一人公司具有特殊的影响和掌控能力。在经营过程中,容易不考虑债务承担能力,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而从事各种风险极高的经营行为,容易造成公司与股东在业务、财产、经营场所、会计记录等方面发生混同。R.B.汤普森关于刺破公司面纱的研究显示,在非公众持股的公司债务诉讼中,支持对一人公司揭开面纱的比例达到50%,而股东有2~3人时,比例下降到46%,而股东达到3人以上时,该比例更是明显降低,下降到35%。这一方面表明公司股东人数多少是法官决定是否刺破公司面纱,追究幕后股东责任的重要考量因素;另一层面也表明一人公司更容易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4)公司治理缺乏监督制衡机制。传统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相互之间可以发挥一定制衡监督作用,而一人公司则缺乏这种制衡机制。依照法律规定,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唯一股东可以担任执行董事,并兼任经理,这样固然具有经营灵活、成本降低的优势,但更容易造成公司法人格的滥用。加之,个人的精力和智慧毕竟有限,对市场的预测和把握也往往带有局限性,容易造成公司的亏损,从而威胁到债权人利益。这些情况都表明,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面临更多不确定性因素带来的风险挑战。

  二、我国一人公司债权人保护的法律现状

  我国新修订公司法为防止一人公司滥用公司法人格独立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制度、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危害社会经济秩序,在第1条便开篇宣示性表明了保护债权人利益是公司法的重要目标。第20条明示了唯一股东的禁止性义务,要求唯一股东善意利用股东有限责任和公司法人独立人格,禁止恶意损害债权人利益。此外,公司法还设置了几项制度对一人公司进行风险防范,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和实际控制一个一人公司;一人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需要经过中立会计事务所的审计监督;继续坚持刺破公司面纱制度对一人公司唯一股东的威慑作用,与债权人发生偿债纠纷时,如果股东不能有效证明其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是相互独立而没有混同,唯一股东的有限责任失去对其应有的保护作用,在公司财产不能清偿时需要以其个人财产进行清偿。这些规定对规范一人公司经营运作,保护债权人的权利起到一定的作用。

  但我国对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尚不完整,且放弃了原来公司法坚持的关于一人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数额,并且还需一次缴足的规定。对债权人的保护而言法律规定略显粗疏,在实践中难以具体操作。一人公司对公司的社团属性、独立人格以及治理结构都形成了一定的冲击与挑战,使债权人所面临的各种风险不能有效化解[2]。这需要完善相关制度,以达到既能鼓励创业,增强经济活力,又能对一人公司进行有效约束,提高对债权人保护的实效性。

  三、加强一人公司债权人保护的法律路径

  (一)加强公司唯一股东的责任

  一人公司受到其唯一股东的严格控制,债权人所面临的受偿风险都与唯一股东的意志与行为直接相关。因此,唯一股东是否严格遵守法律、善于经营,直接关系到债权能否得到及时足额清偿。自然人一般资产有限,为了防止其滥设一人公司,公司法禁止一个自然人设立和实际控制多个一人公司。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该自然人股东利用公司独立人格,无限扩大经营风险和滥用股东有限责任。此外,法律还应该规定唯一股东承担一定责任。(1)出资担保责任。一人公司资本来自同一主体,尽管公司法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和出资形式的限制,但唯一股东仍应保障认缴的出资充足,且不得任意减少和抽逃出资。一旦唯一股东出资不足,将对债权人利益造成很大影响。(2)股东权力的行使。除规定任何股东决议都必须以书面形式记载,防止股东的恣意行为干预公司的财产独立和经营运作,还应加强相应书面记录的备案制度,防止股东对记录的任意更改甚至伪造。

  (二)强化公司高管人员的责任

  公司高管人员在公司经营活动中处于核心地位,而唯一股东对高管人员事实上的影响和控制难以避免,甚至本身就直接担任公司董事和经理。为了有效约束一人公司的经营活动,加强债权人权益的保护措施,从制度上确立一人公司董事、经理等负责人员承担一定的赔偿义务与责任,更加有助于对债权人权益的保障,这已经成为公司法理论研究上的共识,并为一些国家立法所采用。从公司法律制度上强化公司高管人员对公司违反法律规定,损坏债权人利益的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才是抓住了市场经济信用体系建设与债权人保护的关键[3]。我国公司法已就公司高管人员应履行的义务作出了一些规定,但这些规定的目的和出发点均是以为了保护股东和公司利益而尽的忠诚义务。由于一人公司治理结构的先天不足,唯一股东个人意志对公司高管人员的影响相较一般公司更甚。因此,除了加强唯一股东的责任义务构建外,还需要加强一人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管人员对债权人和社会公众所应尽的必要责任和义务。由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善意经营和注意义务的规定,侵害到债权人利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执行董事、经理、监事等高管人员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保障公司注册资本充足、经营往来资料记录真实、账册保存完好;与唯一股东合谋致使公司财产有反常规快速减损时需要承担的责任等。

  (三)增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可操作性

  公司法人独立人格的确立有效促进了创业的激情,但法人的人格特性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也出现了变异倾向,以至于出资人在法人独立外壳的帷幕保护下,从事各种有违公平的行为,从而打破了法人人格独立框架的制度设计初衷,导致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引入。通常而言,公司应该被视为具有独立人格,能够以其资产对外承担责任的法人,但如果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被作为掩护非法、袒护犯罪、损害公益等追求非法利益的工具,就需要刺破公司的独立法人面纱,而将公司看成多个人的组合体[4]。

  我国根据市场经济民事交往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公司治理的理论和实践的有益经验,引入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例外。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可以对唯一股东起到警示作用,但我们也可以发现规定非常原则,并未明确股东滥用的具体标准和构成,缺少可操作性。近年来,最高法也只是通过指导性案例的方式明确了人格混同属于需要刺破公司面纱的行为。具体审判中更依赖于法官的素养和裁断能力。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广泛和有效程度受到审判法官素质的限制[5]。因此,应通过司法解释或部门规章的方式,对需要揭开公司外在面纱,追究掩藏在公司背后股东责任的法律适用条件和标准作出细化规定,规定成就了何种条件,债权人能够请求法院裁决唯一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以便增强该制度的实际操作性,充分发挥其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社会公平的价值功能。

  需要明确的是,在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时候,适用的范围具有一定的相对性,仅就提起请求的债权人就特定的债务要求唯一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是为了弥补和防范股东的道德风险,而对公司独立人格予以相对、暂时的否认,是对股东有限责任的必要校正。此外,实现这一责任形式时应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唯一股东对自身和公司没有发生人格的混同进行举证,并赋予唯一股东和一人公司信守责任独立的抗辩权。通过完善该制度,既使得一人公司的债权人权益获得了制度保障,又不至于使公司赖于存在的独立人格失去实际的价值。

  (四)建立一人公司的信用法律调节机制

  经营企业的信用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制约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由于缺乏信用,给中国企业每年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就高达6000亿[6]。当前经济增速放缓的情况下,一人公司给本不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增加了新的风险。同时,一人公司由于股权组成和治理架构等原因面临更严重的信用危机。债权人唯有信任一人公司,才能采取成本较低的交易方式和其进行经营往来。信用不高,会直接影响交易的赊账率,影响公司的融资环境。目前,尽管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支持和鼓励银行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由于信用评级等因素的制约,融资难仍然是制约一人公司发展的重要因素。尽快建立完善一人公司的信用体系就显得刻不容缓。一是加强征信管理制度。明确一人公司的信用结构、信用调查、资信分析、信用级别等指标的构成和标准,建立关于公司信用各种信息的记录、存储和查询制度,为债权人及社会公众了解、调查公司的资信情况提供科学依据。二是建立奖惩激励机制,引导公司诚信经营,并能享受守信带来经济回报和社会认可,如通过采用资信等级评价、信用贷款发放与监管,对良好信用的公司予以支持鼓励,对信用缺失的公司予以惩戒、限制,为公司发展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促使一人公司诚信开展各项业务,自觉履行应尽义务,合理控制经营风险,从根本上保护好债权人的利益。

  参考文献
  [1]朱海,韦玉文.改革工商登记制度:工商制度改革桂林“一人公司”投资创业受热捧[EB/OL],2014-09-29.
  [2]陈良军,陈文.论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1).
  [3]殷少平.强化公司负责人对公司债权人的义务和责任[N].中国证券报,2006-06-24.
  [4]王剑波,郭慧.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视野下的一人公司犯罪分析[J].云南大学学报,2007,(6).
  [5]史际春.国有企业法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
  [6]阮煜琳.中国企业每年因信用缺失经济损失高达6000亿元[EB/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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