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平台主导和用户自治的微版权保护设想

更新时间:2020-06-27 来源:知识产权法论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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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要     Abstract:Through long-term concern and analysis of related literatures and reports in recent years, this paper de-fines the concepts of micro-copyright and micro-work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new media users, sums up detailedtypes of micro-works, analyzes the rule of creative micro work and the copyright attribution, clarifies the domestic envi-ronment of copyright protection, and puts forward a new idea on micro-copyright protection and authorization transac-tion. The paper proposes to manage the micro-copyright through the user autonomy and the technical support of thenew media platform, to dig the value of micro-copyright by collective management of transactions and infringement rec-onciliation, in order to realize the win-win situation between new media platform and users.     Keyword:micro copyright; micro work; copyright protection; new media;     1、引言     新媒体引发了公众自我创作的极大热情, 博客、微博、微信的兴盛为个性化作品原创提供了便捷平台。众多网络文化产品应运而生, 带动了网络文化产业的兴荣生长。有别于结构性较强的传统作品, 新媒体平台上的作品原创逐渐凝聚成一股庞大的力量, 每一个人随时都可能成为版权人, 每一个人都可能近距离地感受原创作品的价值与魅力。但同时, 新媒体也为网络作品的侵权提供了更便捷的途径, 对版权保护提出了更大挑战。微博、微信这类新兴应用上的信息内容有没有版权?谁该为版权保护负责?该采取哪些措施保护版权并平衡各方利益?解决这些问题, 对促进大众创意发展、增强文化活力与动力、建设公共数字文化体系有着重要意义。

新媒体平台主导和用户自治的微版权保护设想

  本文从新媒体用户视角出发, 以用户发布信息内容为原点, 界定用户“微作品”和“微版权”的概念, 简析微作品的判定, 并通过热门新媒体平台版权协议分析微作品的版权归属问题。通过透析国内版权保护环境, 包括法律政策和行业自律举措, 结合美国SOPA和PIPA争议的启示, 提出利用新媒体平台主导和用户自治方式保护微版权的新构想。     2、主要概念     2.1、新媒体     从遣词的角度, “新媒体”表示“新的媒体”。报刊、广播、电视等是人们公认的传统媒体。与此相对的, 新媒体是新兴的一种媒体形态, 是移动互联网时代不同新生媒体的综合代名词[1]。现在新媒体的明确定义尚未达成一致, 它所指示的对象较为宽泛。微博、博客、播客、桌面视窗以及数字化的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等都可视作新媒体, 移动互联和社交媒体逐步成为新媒体中的重要领域[2]。本文所述新媒体是指以移动通信技术、互联网技术、数字技术这类新技术体系为基础, 以计算机、手机、数字电视机等为平台终端, 以交互性、及时性、海量性和共享性为主要特征, 以微博、微信等热门社交媒介为显着代表的向用户提供信息和娱乐服务的媒体形态。     2.2、微版权和微作品     国内关于微版权的热议是由名人微博频遭抄袭事件引发的。2011年, “童话大王”郑渊洁[3]愤然发声, 称自己发出的微博被人分毫不变地拿走, 并以他人的名义进行发表。许多知名人士也纷纷表示遇到过类似困扰。针对这一现象, 人们开始就微博内容是否拥有版权展开争论, 后来逐渐引发学术界对微版权的思考。沈阳[4]认为, 微博也有自己的版权, 它的版权可以称为微版权。孙赫男[5]指出微版权不能简单地框定为微博版权, 而应具有更为广泛的意义。他对微版权的内涵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思考, 认为在任何作品都可以通过数字媒体技术表现的今天, 微版权会成为内容价值挖掘的基础。张新雯和陈丹[6]从数字化知识服务的角度给微版权下了定义:微版权是版权概念的从属, 相对于通常意义下的版权来说, 微版权是细化的、微末的, 它是数字化知识时代催生的、依托于互联网存在的、由一个或多个知识元组成的网络信息产品的版权。宋文轩[7]将微版权概括为篇幅内容和授权对象都较为微小, 且在单次授权中交易价值微小的版权。     本文从新媒体用户视角出发, 给微版权这一名词界定如下范围:微版权指新媒体用户对自己创作的、通过新媒体传播的微作品所享有的权利。其中, 微作品是一个具有一定收缩性和延展性的概念。就字面意思理解, 微作品是相对于普通作品而言, 篇幅较小或时长较短的作品。根据当前网络用户的习惯性认知, 微作品的常见形式有微小说、微故事、微笑话、微演讲等文字作品。目前流行的微博文字作品通常是加标点在内不超过140字符每则, 自2016年初新浪微博宣布取消140字符限制后, 长微博可发布2000字甚至不限字数;微信克服了微博技术的限制, 篇幅可以信马由缰。这些发布到新媒体上的文字类作品 (包括配图文字作品) , 以字数多寡来区分普通作品和微作品。微电影、微戏剧和微视频等体裁的微作品可以时长为标志区分微作品和普通作品;类似的还有微有声小说、故事、笑话等。     3、微作品的判定及其版权归属     3.1、微作品的判定     用户通过新媒体发布的信息内容是否享有版权取决于该信息内容是否能确定为着作权法的保护客体。新媒体环境下的信息数不胜数, 可称之为作品的是其中少数。信息内容是否构成一项作品, 是该信息项受着作权法保护的必要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实施条例》对“作品”进行了如下界定:作品指的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用户发表的信息内容只要具有了作为作品的特征就能被纳入着作权法保护的范畴。个人动态、心情记录、互动留言、图片分享、音乐分享等等, 不论篇幅长短、发表的平台为何, 只要是原创作者独立构思创作的产物, 就可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作品, 享有版权并受法律保护。目前, 微作品判断存在两个难点:     (1) 微作品的非正式性。普通民众对传统作品的辨识度较高, 相对较易约束行为尽量防止侵害他人版权, 而微作品区别于普通作品正式出版的发布方式, 使其显得“随意”, 许多用户下意识地将它们排除在作品之外, 没有谨慎转载、使用的理念。     (2) 微作品的独创性。微作品篇幅较小或时长较短, 在简短的内容中具备“独创性”, 这一法律判断标准很难细化, 实际判断需要结合具体信息内容进行分析, 而法律规定却无法穷尽所有可能、提供所有判断指标。     表1归纳了在新媒体上常见的信息, 其中有些是微作品具有微版权, 有些则不然, 笔者选取了部分特定信息类型做出分析。   表1 用户发布的信息类型
表1 用户发布的信息类型     (1) 对于微博、QQ签名、微信签名等个性签名的设置, 有些用户喜欢使用名言警句、网络流行语, 这些不能视为作品;有些用户喜欢标新立异, 自创签名, 这种短句就可能构成独创成果, 可以被认定为微作品。     (2) 生活琐记的内容一般是客观的生活动态的描述。通常情况下, 流水账式的记录因其缺乏独创性可能不被作为作品看待。但是, 如果某篇生活琐记写得独具新意 (新的表述方式或新颖的内容等) , 就可以成为微作品。     (3) 自拍虽随意, 但仍属于照片拍摄, 应当视为微作品。     (4) 图像编辑的情形有多种。如果用户是对自己原创的图片、照片等进行编辑, 其编辑结果毫无疑问仍是作品。如果是编辑他人先前的作品, 从理论上来说, 编辑的过程是修改作品的过程, 未经作品着作权人的许可修改作品, 有涉嫌侵权的风险。用户对原作品进行了颠覆性的再创作, 脱离了原作品的痕迹, 此种情况下, 应当看作是二次创作。     (5) 自2003年腾讯公司推出的小黄脸表情受到万千用户追捧起, 表情包如今已经成为社交聊天必不可少的附属内容, 也已发展成一项潜力巨大的创意产业[8]。在任意截图、动效均可制成表情包的今天, 将其认定为具有明显商业价值的微作品是毋庸置疑的, 它是微作品中新兴的、独具活力与竞争力的一员。     (6) 对他人的音乐、视频进行剪辑有较强的侵权风险, 非商业用途的个人行为也会有引起法律纠纷的可能。     微作品判定难以制定一套固定的模板, 须根据信息内容具体分析。另外, 有些信息内容即使具有独创性, 也不能享有微版权, 例如违反法律或损害社会利益的信息内容。     3.2、微作品的版权归属     3.2.1、新媒体服务商的认知转变与利益诉求     2013年《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曾引发用户热议, 起因是该协议中有条款写道“腾讯在本服务中提供的内容的知识产权均归腾讯所有”[9]。此事件让公众发现以往忽略的注册协议可能存在关于版权归属的“霸王条款”。而根据国内相关法律法规, 由网站或其他网络平台提供的服务条款, 由于是由网站一方事先拟定, 不存在双方事先的沟通协商, 其性质应当属于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中的条款一旦存在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地方, 就可以被判定为无效的格式条款[9]。因此, “霸王条款”的法律效力存疑。此后, 国内众多新媒体服务商相继修改了平台注册协议, 表达了对用户作品版权归属的重视。笔者对国内部分新媒体的服务协议进行了调查, 协议内容的主要规定列于表2。

表2 国内部分新媒体服务使用协议的版权归属规定
表2 国内部分新媒体服务使用协议的版权归属规定

  目前国内新媒体服务商对用户微作品版权保护的态度可从表2窥见一二。其一, 新媒体服务商均明确了用户作品的着作权归属, 注册协议中基本都声明了知识产权归用户本人所有, 还版权于作者。其二, 默认用户授予新媒体服务商免费的广泛使用权, 这一许可内容往往包括允许服务商以各种形式对用户作品进行网络传播或电信增值服务等, 以及将用户作品复制、翻译、编入平台当前已知或以后开发的作品、媒体或技术中, 但不包括要求获得排他的知识产权。服务商对用户作品使用权的自动占有, 是当前环境下平台向用户提供服务的前提之一。其三, 服务商鼓励用户作品的分享和传播, 这与其经营利益息息相关, 服务商一方面鼓励用户分享、转发, 但强调复制信息时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 (如注明原创作者) 。     3.2.2、用户和作者的区分     通常来说, 上传或发送信息到新媒体上的用户可能是以下几种身份:作者、演绎 (汇编) 人、转发 (复制) 者。根据法律规定, 作品的着作权首先属于作者。作品合法演绎情形下, 演绎人能够成为新作品的版权所有者, 作品转发者不享有对原作品的任何权利。     2012年8月, 一段动态图像在微博平台上被顶成热门, 被转发量高达90万次, 然而其原创作者却惊讶地发现作品署名并非自己[10]。原创者通过向新浪微博社区管理平台进行举报, 最终维权成功。这则典型的微博复制侵权案例显示, 无论微博被转发多少次, 该内容的版权应当归制作、创作该信息项的用户 (作者) 所有。     2014年, 奥斯卡颁奖礼的主持人艾伦·德杰尼勒斯召集多位明星用手机拍摄了合影, 之后艾伦在Twitter上发布了该照片, 直接突破了Twitter转发量的历史纪录。此事件引发一些媒体的质疑, 认为这张照片的版权不应当归属于艾伦·德杰尼勒斯。报道称, 虽然艾伦是合影的组织者, 但照片的版权应当属于按下快门的人[11]。与此类似的版权之争还有奥斯卡影后詹妮弗·劳伦斯照片事件[12]、猴子自拍照事件[13]。这些看似寻常的案件, 却反映了目前关于照片版权归属的判定准则:不论拍摄器材的所有权归谁, 不论由谁组织, 也不论是谁上传照片, 版权属于拍摄者。     4、微作品的版权保护环境     许多人在使用新媒体、接受网络带来的众多便捷时, 往往会无意中侵犯作品原作者的权利。除个人用户外, 数量庞大的企业用户 (或团体用户) 为了吸引公众注意, 盗用他人文章、设计创意的事件层出不穷, 这种行为因其涉及盈利目的, 容易引起原作者的激烈回应和投诉。以微信为例 (图1) :2014年10月份到次年9月份, 腾讯微信公众账号累计接到纠纷投诉逾2.2万件, 这些纠纷中有1.3万多件与知识产权纠纷有关, 也就是说知识产权纠纷占据了总投诉数量的一半以上[14];相比之下, 微信个人账号关于知识产权的投诉仅占微信个人账号投诉的2%, 就十分不惹眼了。   图1 微信公众账号和个人账号的知识产权侵权投诉发展趋
图1 微信公众账号和个人账号的知识产权侵权投诉发展趋     国内目前没有专门保护微版权的法律法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是最能为微版权人提供帮助的法规。该条例围绕信息网络传播权, 明文规定了版权所有者的权益、限定了网络运营商的网络传播行为:版权所有者同时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因此可以在合法的前提下采取措施保护自身的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未获得版权所有者授权而更改、删除网络信息的行为则视为侵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为微作品作者提供了直接的权利保护依据, 给微信、微博平台上信息内容的使用行为设立了规范。另外, 《着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和一些法律解释如《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能为用户微作品版权保护提供重要支持。前者可向微版权人提供保障个人利益的途径, 后者可为微版权人扞卫自身利益提供司法参考。地方法规方面, 2011年《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以规范微博客传播秩序、促进互联网新媒体健康发展为目的, 提出加强微博客的建设、发挥微博客服务社会的积极作用;在版权方面, 要求规范网络传播秩序, 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国家版权局近年也以多种形式规范互联网版权秩序。2015年4月, 《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对报刊单位、互联网媒体涉及的作品转载行为做出了规定, 特别是针对网络转载, 该通知规定转载行为必须首先取得着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适当的报酬, 要求在转载时注明原创来源的信息、且不得在原作上进行实质性的删改和歪曲。一年一度的“剑网”专项行动持续展开, 如2016年该行动的重点任务是:整治未经授权非法传播网络作品的行为, 包括整治未经授权非法传播网络文学、新闻、影视等作品的侵权盗版行为。这展现了国家从版权监管、立案查处层面实现多个部门协调联动、共抗网络侵权的决心。     与法律法规相比, 新媒体运营商的行业自律行为则具有更强的针对性, 且易于补充调整。以新浪微博和腾讯微信采取的多项举措为例。2012年, 新浪微博设置微博社区委员会, 配合发布《微博社区公约 (试行) 》和《微博社区管理规定 (试行) 》, 形成以社区委员会为评审核心的版权保护格局。自此, 微博平台由社区委员会管理版权纠纷, 可对涉嫌侵权的责任人进行违规判定, 并做出相应处置, 处置方式轻则扣除用户信用积分、重则账户禁言。2014年, 新浪微博就自媒体作者权利保护问题进行规划, 制订《微博自媒体作者版权保护计划 (草案) 》, 进一步促进用户的原创积极性[15]。但另一方面, 其保护范围十分有限, 只是着力于打压转发号, 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版权保护问题。2015年, 腾讯微信做出两项重要举措:其一公示关于抄袭行为的处罚规则[16];其二实现“原创文章管理”功能[17]。处罚规则的内容包括举报微信公众账号侵权行为的流程和对作品抄袭行为的处罚规定。原创管理功能则能够给作者上传至微信平台的作品添加“原创”标记, 帮助作者查看文章的转载数量和详情, 还能辅助举报不良转载行为。这两项措施对支持和鼓励传播有价值的原创内容、打击和反对抄袭等侵权行为十分有益。2015年8月, 微信官方首次公开宣布, 未来将建立“用户+流量+收入”三重激励机制, 共计推出11项具体机制来鼓励优质原创内容的产生, 其中包括优质原创账号可付费阅读[18]。2017年, 新浪微博逐步推出“原创保护机制”鼓励原创作者, 并开发付费问答、付费直播等产品, 保护原创利益[19]。2017年5月, 微信新原创机制上线:微信公众账号未获得原作者授权的, 转载作品将无法显示作品全文, 只有从转载页面跳转到原公众账号的图文页面才能浏览全部内容[20]。这一改动让授权转载的成本提高, 流量会被导入到原创者, 原创内容会获得更多阅读、粉丝和互动。     目前来看, 微作品版权保护主要依赖于新媒体平台积极履责, 作为内容提供者和服务提供者, 新媒体服务平台有义务建立原创保护机制, 并尽可能提高侵权处理效率和惩处力度、降低权利人维权成本。     5、微版权保护和授权交易的思路     5.1、美国SOPA和PIPA争议的启示     《千禧年数字版权法》 (The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DMCA) 和《通信规范法》 (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 CDA) 是美国主要的两个关于网站内容规范、涉及社交网站用户创作的联邦法, 这两部法律为“避风港”规则提供了基础, 但版权人在利益博弈中却处于较为不利的地位, “通知—移除”规则难以遏制大量的网络侵权, 追究侵权成本高昂却难以获得有保障的赔偿。     为更好地遏制网络侵权、改善网络环境, 美国于2011年提出了《保护知识产权法案》 (Preventing Real Online Threats to Economic Creativity and Thef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ct, PIPA) 和《禁止网络盗版法案》 (Stop Online Piracy Act, SOPA) 。前者旨在赋予美国政府和知识产权人更多的法律手段来干预那些专门发布侵犯知识产权内容或者虚假内容的非法网站;后者意在加强美国版权执法、打击网络版权侵权和网上假冒品交易[21]。然而, SOPA和PIPA却在美国引发轩然大波。三家最大的互联网内容供应商Google、Facebook和Wikipedia在网络上公开发起抗议, 超过7000家网站发起了黑屏抗议活动[22]。众多网民也同样不支持SOPA和PI-PA, 签署反对法案的请愿走上街头集会抗议。2012年1月, 美国国会在各方压力下宣布暂停SOPA和PIPA法案的进程。     距离SOPA/PIPA争议已有五年, 然而两部法案的搁置却引人深思。从网络服务商的角度来看, SOPA/PIPA法案通过扩大网站的连带责任来防止侵权, 干涉了互联网自由。服务商不愿意将精力耗费在解决连带责任上, 更不愿意支付额外的运行成本。从用户的角度来说, 不支持的原因更为多样:SOPA/PIPA对用户错误行为的惩处过于严苛, 比如, 涉及音乐、电影等的网络分享行为, 在SOPA法案背景下是十分危险的, 因为一旦在一定时期内累积到一定的次数即视为犯罪, 可能被判处最高达五年的监禁;知识自由分享和传播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22];网络世界中用户的理念不同, 有些人认为收入不重要, 个性更重要, 期望自己发布的内容受到广泛的关注[23], 而SOPA/PIPA则会降低信息传播的速度和范围。     可见, 网络版权的保护仅靠强硬的立法途径是行不通的。同样的, 就微版权保护采取单纯的立法途径并不十分现实。笔者建议通过建立一套平台主导和用户自治的体系来扩展授权交易方式, 达到微作品保护的目的。     5.2、用户微作品自治模式     用户是微作品创作和传播的主要参与者, 对微作品版权保护的态度至关重要。目前许多新媒体用户对版权保护的认识不足, 改变这些思想, 需要使用户从版权保护中获得乐趣和利益。本文提出新媒体平台主导、用户自治的版权保护和运营模式, 即由新媒体平台领导组织并提供技术支持, 由用户响应并自主参与和管理版权。通过这种模式, 将用户置于版权保护的主动地位, 充分调动用户的积极性、发挥大众的力量, 同时减少版权保护工作中的主观阻力。     图2是新媒体用户微作品自治流程的构想图。具体来说, 包括三项内容:     (1) 添加原创标识。用户通过新媒体平台发布信息, 可选择是否进行原创声明。信息在原创声明成功后, 由新媒体平台对该内容添加原创标识。原创标识可用于辅助追踪该信息内容的动向, 包括转载、引用情况等。2015年微信公众平台曾推出过这样的功能, 类似的还有2016年北京版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推出的“版权印”。

图2 用户微作品自治流程图
图2 用户微作品自治流程图

  (2) 审查筛选、组建微作品库。新媒体平台负责组建微作品评审委员会。由新媒体平台引入版权保护信用积分, 用户通过举报雷同信息、抄袭行为等获取积分, 被举报者经核实后扣除积分。信用积分达到一定数量的用户可报名参选微作品评审委员会。新媒体平台则派遣专家负责微作品评审委员会委员的选拔、指导和培训工作。微作品评审委员会负责判定微作品并对微作品的价值进行模糊估算。信息内容被选入微作品库的作者能获取与作品价值相当的积分, 目前各网络平台有着各种各样的积分制度, 有利于版权保护信用积分制的实现。     (3) 集体管理交易与侵权和解。微作品库中的内容向个人、商家、其他组织开放。新媒体平台向有使用需求的团体或个人进行推送 (比如将用户的图标设计作品推送给有广告需求的企业) , 并引导需求方进入微作品库进行选稿和集中式采买。对较大额度的授权交易, 平台收取一定的推送费用。另外, 对用户举报的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微作品的行为, 平台负责向侵权方发送通知, 告知两种补救方法:尽快获得原作者谅解并进行授权交易, 或者由平台强制删除侵权信息、扣除信用积分、公告侵权处理结果。     根据以上流程, 用户可以切身参与到微作品版权保护过程中, 并在该过程中获得诸如积分奖励、流量奖励、广告分成、广告联盟和专栏转载分成等实际利益[24]。每个用户的版权保护信用积分可作为基本资料被查看, 这又是一种名声的彰显。因此, 不论是为了收获额外财富, 还是为了塑造个人形象, 用户会在微作品版权保护过程中投入足够高的热情。     对新媒体服务商而言, 首先, 微作品自治由新媒体平台主导, 平台享有极大的主动权;其次, 通过掌握微作品授权交易渠道可以开拓新的合作伙伴及新业务;再次, 通过挖掘微版权的内容价值, 将微版权转化为财富;最后, 新媒体平台的微作品版权保护成效能提高平台在民众心中的地位, 吸引更多人前往注册。     5.3、其他建议     除新媒体用户的自治外, 立法也需同时推进。法律需解决的主要问题包括:侵权主体的认定;侵权举证的要求;惩处力度的合理化。前两项能为微版权保护提供更权威的依据, 后一项则能为新媒体平台对违规行为的处置提供一道基准线。     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版权意识可以有效减少过失侵权事件。倡导合规转发, 增强用户的版权自律。以商业盈利为目的的作品使用, 应当主动征求作者授权。若联系不到作者, 应借助新媒体平台寻找原作者或将稿酬交由版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统一管理和转付。     发展先进的版权保护技术。先进的版权保护技术应该具备智能检测和检索功能, 能够迅速识别已有版权资源, 并能从互联网的海量信息中准确定位疑似抄袭的内容[25]。在新的技术背景下, 我国的版权保护技术可以进行进一步的改进和创新。     6、结语     新媒体的风潮引发了微版权保护的问题。作为社交互动工具, 新媒体强调信息的传播与分享;作为大众传播媒介, 须同时保护版权、激励原创。微作品的版权保护, 是顺应网络通信技术发展的必然要求。在新媒体发展趋势下, 各方应尽量做到协作共赢:作者对转发分享应给予更多的宽容和理解;普通用户需提高自律, 避免侵犯他人原创作品的合法权益;运营商应开发新的商业模式, 积极寻求多元化的版权保护和授权方式, 制定和实施“微版权”战略, 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本文提出的新媒体用户微版权保护和交易模型, 期望能够激发用户参与和行业自律, 促进实现相关各方的利益共赢。     参考文献   [1]王晰巍, 郭宇, 魏骏巍, 等.国内外新媒体在信息与知识管理领域的应用与比较分析[J].图书情报工作, 2015, 59 (7) :6-13, 105.   [2]翟晓娟, 聂娜.新媒体环境下高校图书馆宣传推广渠道份额研究[J].大学图书馆学报, 2016, 34 (1) :53-61.   [3]微博抄袭让名人愤慨[EB/OL].[2017-07-01]..   [4]别再小瞧微版权了[EB/OL].[2017-07-01].   [5]孙赫男.大数据时代的微版权战略[J].出版广角, 2014 (4) :36-38.   [6]张新雯, 陈丹.微版权概念生成的语境分析及其商业模式探究[J].出版发行研究, 2016 (3) :30-32.   [7]宋文轩.大数据时代微版权保护中的利益平衡[J].经济研究导刊, 2016 (7) :190-192.   [8]樊一婧.表情包掘金遭遇版权困扰[N].北京日报, 2016-07-23.   [9]章蔚玮.微信公众平台内容版权惹争议[EB/OL].[2017-07-01].   [10]沈春梅.大学生制作动态图微博被侵权, 维权成功央视关注[EB/OL].[2017-07-01].   [11]史上最高转发自拍照, 版权归谁[N].信息时报, 2014-09-05.   [12]成人网站拒撤詹妮弗·劳伦斯艳照:非自拍, 版权属摄影师[N].信息时报, 2014-09-05.   [13]猴子“自拍照”惹版权纷争[N].信息时报, 2014-09-05.   [14]张文德, 叶娜芬.网络信息资源着作权侵权风险分析——以微信公众平台自媒体"洗稿"事件为例[J].数字图书馆论坛, 2017 (2) :48-51.   [15]刘一昊.自媒体时代的着作权新问题探析——浅析《微博自媒体作者版权保护计划 (草案) 》[J].进出口经理人, 2014 (S1) :164-165.   [16]微信公布公号抄袭处罚规则[N].人民日报, 2015-02-04 (04) .   [17]微信公众号如何申请原创声明功能[EB/OL].[2017-07-01].   [18]微信出原创保护具体措施[EB/OL].[2017-07-01]..   [19]微博自媒体今年电商收入超百亿[N].北京青年报, 2016-10-26 (A12) .   [20]微信新原创机制不能消灭做号者, 但洗稿成本会上升[EB/OL].[2017-07-01].   [21]管育鹰.美国DMCA后网络版权保护立法尝试[J].中国版权, 2014 (1) :54-57.   [22]吴德岗.评国外学者对Elsevier公司的抵制活动[J].农业图书情报学刊, 2012, 24 (7) :125-128.   [23]互联网改变人们之间的协作行动[EB/OL].[2017-07-01].   [24]张昊.网络原创作品保护应跟上互联网思维[N].法制日报, 2017-05-09.   [25]宗贝贝.微阅读平台版权问题探析[D].开封:河南大学,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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