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公益诉讼机构的构建研究

更新时间:2020-06-27 来源:环境法学论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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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法论文摘要
  
  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快速的发展中, 我国的环境也遭到了严重的破坏。为了可以对我国的环境做到很好的保护, 环境公益诉讼机构的出现便显得越来越重要。现在社会发展到这个阶段, 需要这样的机构来行使全体公民关于环境保护的权利。而我国在这方面的制度只是初步探索, 许多方面还存在问题, 本文主要就是为了完善环境公益诉讼机构进行了探讨。

环境公益诉讼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含义和特点
  
  公益诉讼起源于罗马法, 在古代法学中, 法学家把法律分成公法和私法, 相关的诉讼也由此之分。其中私诉就是保护个人的合法权利, 而公诉则是为了保护社会利益。而且在对公诉进行规定时, 除了一些特别的公诉, 每个市民都有提起诉讼的权利。由此可以看出, 公益诉讼是指对法律中的主体给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不特定人数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通过向法院进行起诉, 然后进行审理的一个过程。而环境公益诉讼是指公民、组织因为不当行为而造成了环境污染, 为了保护环境而提起的公益诉讼。
  
  二、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机构的完善措施
  
  我国在环境公益诉讼方面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上都缺失。一方面, 我国法律中没有对环境权做出相关的规定。因为这项权利, 那么相应的自然也就没有诉权, 对于造成的环境污染, 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就不能采用法律途径来进行救济。另一方面, 从程序法上看,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也很难实现, 因为我国对诉讼法中原告主体有着非常严格的限制, 这就造成了在制定环境公益诉讼法时, 可能会违背基本的诉讼法, 为了可以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结构, 本文从下面几个方面进行了探讨:
  
  (一) 在立法方面进行完善
  
  有关环境权的概念其实在1972年的《人类环境宣言》中就曾提出过, 这里面指出人类有权在环境下享受自由平等的生活, 同时, 也肩负着保证后代生活环境保护的重任。但是, 我国现在的三大诉讼法中, 关于环境权没有做出有效的规定, 造成了法院在审理这些案件时, 没有有效的法律来进行适用。而且对于一些造成环境严重污染行为, 法院也经常只能束手无策。但是根据“环境公共信托理论”可以得出, 国家有义务制定环境权, 公民也有权监督国家对环境的保护。所以, 我国应该在宪法和环境保护法中确定出环境权, 从而使得这项权利得到有效地落实。
  
  (二) 建立专门的诉讼机构
  
  环境公益诉讼是一种新型的诉讼形式, 这项工作有着很强的专业性、而且影响面很大, 取证过程也非常困难。所以这项工作必须要有专门的机构来实行。这样首先要对法院和检察内部机构的结构进行改革。在人民法院下, 可以设立专门的环境法院, 从而实现对环境公益诉讼的专门管理。而检察机关也应该设立一个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机构, 从而保证环境公益诉讼可以得到顺利的进行。另外, 需要加强对环境保护这方面的专业法律人才的培训, 随着法院和检察院关于环境方面机构的建立, 势必需要更多的专业人才, 这就要求加快对这方面专业人才的培训。从而快速的组建起关于环境保护的相关机构。另外, 我国还需要对陪审员制度进行不断的完善, 避免这些陪审员只是陪, 而没有起到审的作用, 从而真正的保证环境权可以得到很好的保护。
  
  (三) 赋予环保团体相应的诉讼权
  
  由于环境问题本身就是非常复杂, 而且有着较强的专业性, 普通的公民没有这方面的专业知识, 而且侵害方和受害方经常是处在非常不平等的地位, 这就造成了公民在环境诉讼中经常处在劣势地位, 自己的合法权利经常很难得到维护。和个人相比, 环保组织和相关团体, 他们就有着较高的实力, 他们拥有专业的人才, 有能力侵害方性处在一个大致平等的位置进行诉讼。所以说, 环保团体的存在其实很好的平衡了环境诉讼过程中双方面的实力。所以我国在完善环境公益诉讼机构时, 可以学习西方先进的经验, 赋予环保组织和团体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 通过这样的方式, 有效实现环境权。但是, 我国现在环境保护这样的公益组织并不多, 所以, 我们首先要完善环保组织体系, 确保他们的运营和存在, 进而才能保证他们开展相关的环境公益诉讼。
  
  (四) 坚持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证据制度是诉讼过程中的关键。因为举证责任的分配情况会直接影响到诉讼最终的结果。在民事诉讼中, 一般举证责任规则是“谁主张, 谁举证”.但是在环境公益诉讼案中, 如果还是采用一般的举证原则, 第一, 不利于鼓励公民和其他公共组织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第二, 这样的举证原则不利于对环境做到有效的保护, 污染环境的企业依旧可能肆无忌惮的污染环境。第三, 公民在诉讼过程中, 本身就是处在弱势地位, 相关的举证责任专业性强, 他们更难进行举证。出于多方面的考虑, 所以我国规定在环境公益诉讼中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这项规定应该进行很好的贯彻和执行, 这样才能有效的减轻公民的责任, 保证公民的环境权得到很好的保护。另外, 因为环境污染造成的危害具有潜伏性, 而且不可逆, 所以在针对环境权, 主要还是应该以防止为主, 做好环境的保护工作, 避免出现环境污染。所以, 环境公益诉讼还可以对存在环境污染危险的企业进行诉讼, 从而避免企业在发展过程中, 真的造成环境污染, 让其提前做好相关的防范措施。
  
  (五) 改善诉讼费用制度
  
  我国现在的环境诉讼过程中, 相关的费用过于巨大, 这是一般的公民所无法承受的。这样的诉讼费用制度严重阻碍了公民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积极性, 最终并不利于我国环保工作的有效展开。而且, 公民提起的公益诉讼, 最终的目的是保护社会环境, 受益的也是不特定的多数人, 所以环境诉讼费用设置的如此之高是不合理的, 或者说, 这些费用让提起诉讼的公民一人来承担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 公民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时, 可以通过相关的方法有效的省去公民的诉讼费用, 保证公民不会因为诉讼费用而放弃进行诉讼。检察院在提前相关的诉讼时, 其相关的诉讼费用可以从国家财政中支出, 通过这样诉讼费用的改革, 可以有效的提高我国环境保护的力度。
  
  (六) 对于滥用环境公益诉讼权进行追究责任
  
  在国外, 还经常有这样的事情, 就是公民通过滥用自己的诉讼权从而来牟取一些不正当的利益。所以在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机构的同时, 还要对滥用诉讼权急性有效的防止。我国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其他发达国家的相关规定, 起诉人如果没有正当的理由就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最终给企业或者其他组织造成侵权的, 起诉人需要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而如果是检察院滥用自己的诉讼权利, 那么就需要进行国家赔偿。通过这项制度的有效完善, 可以保证公民进行环境公益诉讼时保持积极性的同时, 也防止了那些心怀不轨的人利用环境公益诉讼来获得不法的利益, 避免了公民草率起诉, 最终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三、总结
  
  综上所述, 现代的社会发展中, 为了对环境做到很好的保护。我们必须建立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并且完善相关的诉讼机构。首先, 人们在制定相关法律时, 应该转变传统那种经济优先、效率优先的观念, 而是应该注意到生态环境的价值。另外, 要放宽诉讼中对原告资格的限制, 特别是在环境公益诉讼方面。这样才能保证诉讼机构的不断完善, 并且更好的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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