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不引渡原则探析

更新时间:2020-07-11 来源:刑法论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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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引渡

  引渡是惩治犯罪方面一项重要的国际协作形式。关于引渡的概念, 理论界中说法各有不同。其中, 在国际法着作中占有相当重要地位的《奥本海国际法》, 曾是这样解释的:“一个被控诉或被判罪的人由他当时所在的国家交给对他控告犯了罪或判了罪的国家。”

死刑不引渡原则探析

  最早期的引渡是带有极强政治性目的的。“Extradition”来自于“extra tradere”, 在西方的文字中, 所表达的意思是“向外遣送”。如果从此角度来说, 把引渡理解为一国向另一国遣返犯罪的话, 那么早在公元前1280年, 引渡就出现了。当时, 埃及的拉麦塞 (Rameses) 二世和赫梯族国王Hattusili三世就曾签署过一个条约。这项在当时被称为“和平条约”的内容中就有着这样的记载:“相互遣返逃到对方境内的罪犯”。

  现代引渡制度是随着国际上的刑法改革逐渐发出了自己的呐喊。18世纪的启蒙运动, 对刑法带来很大的冲击。刑法改革由此开始, 这次改革确立了两个宗旨:其一:确立了刑事基本准则, nullum crimen sine lege即罪刑法定原则和nulla poena sine judicio即程序不可废止原则。其二:依照无罪推定原则, 建立严格的证据制度, 保护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和基本的人权保障。

  而刑法的改革又冲击到了引渡制度的领域。198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死刑废止议定书》对死刑不引渡原则的产生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二、死刑不引渡原则

  死刑不引渡原则是现代引渡制度的产物, 是随着人权观念的兴起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虽然起步晚, 但其发展的速度让人不敢小看。到目前为止, 它已经成为引渡中一项重要原则。死刑不引渡原则, 是指当被请求国有理由相信被请求引渡者在引渡后有可能被请求国判处或执行死刑时拒绝予以引渡的原则。

  由于各国的不同, 通常会将死刑不引渡原则分为绝对不引渡原则和相对不引渡原则。

  绝对不引渡原则是指当请求国可能对引渡人适用死刑, 而依据被请求国法律, 不应处以此种刑罚时, 被请求国完全拒绝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 而不对请求国加以任何变通的条件。例如, 英国在引渡制度上就采取了死刑绝对不引渡的立法方式。

  这其中典型的案例就是1994年的“杨沃亮引渡案”。1995年7月, 葡萄牙宪法法院做出裁定, 认为, 尽管我国已对被引渡人做出不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承诺, 但由于葡萄牙宪法第33条第3款是不涉及任何条件的。最后该案在历时两年之后, 以葡方拒绝引渡而告终。

  相对不引渡也被称为“有条件的引渡”, 其是指在请求国可能对被引渡人判处死刑的情况下, 如果请求国承诺保证不对被请求引渡人适用死刑, 则被请求国准予引渡。其并不是完全拒绝引渡, 而是综合考量了保留死刑的请求国与被请求国之间共同的国家利益。

  国际上比较有名的案例就是1990年荷兰最高法院判决的肖特 (Short) 案。1988年, 肖特当时正在荷兰索斯特堡美军驻地服役。3月, 荷兰政府在当地的运河附近发现了肖特妻子的尸体, 认定他是该案的犯罪嫌疑人, 决定将其逮捕。对此, 美国当局得知消息后, 提出将肖特引渡回国的请求。对此, 荷兰司法部同意。但是, 肖特提出反对, 上诉至荷兰上诉法院。荷兰上诉法院否决了肖特的请求, 裁定同意引渡肖特。最后, 荷兰最高法院认为《北约驻军地位协定》和《欧洲人权公约第六号议定书》规定相冲突, 在政府利益中, 人权的利益也应当得到保证。基于此, 撤销了引渡的裁定, 最终, 美国提供了不适用死刑的书面保证, 荷兰答应引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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