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银行保险发展的比较与经验借鉴

更新时间:2019-07-31 来源:工商管理论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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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与法国银行保险相比较,我国银行保险在银行保险产品、保险利益分配、监管环境方面需要积极的借鉴,我国银行保险发展应该在组建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确立清晰的银行产品战略,构建银行,保险公司和客户三方利益分配模式,提供宽松的监管环境、推进一体化监管体系建设方面进行相应的变革。
  关键词:银行保险 ; 制度 ; 经验借鉴
   一、引言银行保险(Bancassurance)是指由银行、邮政、基金组织以及其他金融机构与保险公司合作,通过共同的销售渠道向他们的客户提供其产品和服务。自19 世纪法国 CNP 公司就出现银行与保险服务,2002年,法国保险市场规模已占全球第 5 位,而 60% 以上的寿险收入就是通过银行和邮政销售渠道实现的,我国银行保险产生发展于 1996 年,起步晚、发展快,但占寿险总保费收入的比例仍较低,所以在把握银行保险内在发展规律的同时,比较和借鉴国外银行保险发展的经验和成果,将对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二、法国银行保险的兴起与发展法国是公认的银行保险发源地,也是目前银行保险最为发达的国家。在传统上,法国是一个典型的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国家,其银行体系形成于 19 世纪初,以私人银行为主。二次世界大战后,为了恢复经济,法国政府将法兰西银行、兴业银行等进行了国有化,逐步确立了银行在金融系统中的主导地位。但是 20 世纪 70 年代之前的法国金融体制监管森严,银行与保险的跨界经营在禁止范围之列。
  19 世纪盛行于法国东、中和西部乡村地区的农民合作化运动给银行保险的发展带来了契机,例如ACMS 公司在合作化运动中创立了 Credit Mutual 相互公司,并于 1975 年开始利用其在各地的协会组织开展保险销售。20 世纪 70 年代法国金融自由化的来临为国有银行私有化拉开了序幕,1984 年《新银行法》的颁布取消了金融行业间的准入障碍,银行业开始大举向证券、保险等领域扩张,从而法国银行保险的时代真正到来。20 世纪 80 年代后,法国银行界对银行保险的交叉销售已达成共识,并开始大规模进入保险业。2005 年,法国寿险保费总收入约为1200亿欧元,其中银行保险保费收入为757亿元,占到总收入的 63%。
 
  三、中法银行保险发展的比较分析通过对法国银行保险发展历史的分析,可以看出法国银行保险的成功主要得益于恰当的合作模式,与银行业务“无缝连接”的银保产品战略,“等边三角形”模式的利益分配格局以及相对宽松的监管环境和一体化的监管体系,接下来本文将从上述四个方面分别对中国和法国的现实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并在对比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经验借鉴。
  (一)银行保险合作模式二战后法国为迅速恢复经济发展,实行了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经济模式,金融业全部收归国有。
  1966 年政府开始尝试改革,放松了对银行业的监管,《新银行法》的颁布是法国银行业发展的里程碑,商业银行被允许进行保险产品的销售和服务,但必须通过子公司进行。新法颁布后,银行业开始大举向保险业领域扩张,形成了法国独具特色的银行保险业。法国的商业银行在进军保险业时倾向于以控制保险公司的方式,一般通过建立自己的子公司和收购其他保险公司两种形式进行。CompasnicBancaire 在 1973 年开办了全资子公司 Cardif 保险公司,成立之初,Cardif 就与母公司签订了全面合作协议,迅速成为法国最富创新的寿险公司之一。法国的银行保险明星 Predica 是由国家最大的银行Credit Agricole 在 1986 年创建的,Credit Agricole 的分支机构遍布全法国,拥有 1000 万个家庭的客户基础,因此在短短四年内,Predica 的销售额就跃升为法国第二大寿险公司。
  从银行保险的发展历程来看,银行保险先后出现了分销协议、销售联盟、合资公司和金融集团等模式,我国的银行保险起步较晚,2002 年以前基本是分销协议模式,现阶段也出现了合资公司、金融控股集团等新型模式,但数量不多,所以总体来说我国的银行保险尚属于以分销协议为主的初级发展阶段。分销协议模式是一种简单的委托代理模式,银行和保险公司不涉及到资金融通和股权交叉,双方的合作关系比较松散,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银行保险向更深层次的发展。
  (二)银行保险产品战略法国银行保险成功的主要因素在于其银行保险产品的战略,法国银行保险的特点是以银行为主导,所以其银行保险产品在设计中的与银行业务“无缝连接”是银行保险迅速发展的关键。法国的银行保险产品主要有储蓄和保障两大类,法国银行保险中最成功的保障类产品当数住房贷款人寿保险,承保购房人因人身风险而无法偿还银行贷款的风险,该产品的推出同时促进了银行和保险业务的发展,使银行和保险业出现“双赢”的效果。
  中国的银行保险产品发展大致分为两个阶段,在早期的发展阶段分红险销售独占鳌头。第二阶段为产品微调阶段,期间受到中国股市大幅上涨的影响,银行保险产品功能开始回归到保障,此种情况下,保障的特色才能让其与其他理财产品竞争,银行保险产品一改以往以趸缴型产品为主的情况,开始发展期缴型产品。通过对比分析我们看到,中国的银行保险产品主要包括分红、万能等投资型,短期意外伤害险、家庭财产保险以及抵押贷款保险等,其业务主要集中在趸缴型的、保障功能弱的,与资本市场联系密切的储蓄 / 投资类保险,这种没有针对银行这种特殊渠道设计的符合其需求的保险产品将会导致银保产品对市场需求变化的灵敏度不高,无法做到保险公司与银行的“无缝连接”。
  (三)银行保险利益分配机制法国银行保险大规模发展的同时,保险公司利益分配体制也在悄然发生变化。根据统计资料显示,1994 年法国寿险业 63%的销售额就来源于银行渠道,银行保险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不仅对其原有的代理人和保险公司直接销售形势产生了冲击,而且打破了原先以代理人和保险公司直销为基础的利益分配格局。伴随着法国银行保险的不断发展,银行保险渠道创造的价值不断增大,逐渐形成了银行、保险公司及客户三者之间分配主体的构建模式,同时也形成保险公司、商业银行以及客户之间利益分配的主要格局,而且其所创造的价值很快超过原来保险公司和代理人之间的利益价值总额,利益分配的等边三角形的“三角模式”逐渐形成,最终亦达到了银行保险最适合的利益分配格局。
   2005-2010 年银保代理佣金率资料来源:根据保监会网站统计整理得出近 6 年来银保代理佣金率平均约为 3.56%,基本达到了监管和行业的要求,但在实际经营过程中,迫于竞争的需要,保险公司支付给银行的手续费远远不止这个比例,保险公司支付给银行的费用,主要通过“大帐”和“小账”两个渠道流入银行,以行业平均水平粗略计算,保险公司支付给银行的“大帐”
  部分约在 5% 左右,综合大小账,保险公司银保业务的综合支出约为保费规模的 5.5~10% 以上。2010年“银保新政”出台后,这种现象更加突出。在目前松散制度的安排下,简单的利益驱动对银保业务的推动效果越来越不明显,而利益分配方是银保业务协同发展的根本。
  (四)银行保险的监管环境法国银行保险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其相对宽松的监管环境和一体化的监管体系。首先,法国的保险法一直将对保险公司的监管放在偿付能力上,对保险公司涉足银行业务和银行保险的交叉销售没有严格限制。其次,宽松的监管环境和一体化监管体系为银行保险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条件。最后,法国银行保险业的发展和政府的大力支持是分不开的,一方面政府在银行和保险公司中占有很大股份,另一方面政府在保单税收上提供优惠。
  中国金融业的监管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实行的就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2003 年修订的《商业银行法》第 43 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向非银行保险机构和企业投资;2002 年修订的《保险法》第 105 条规定保险公司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2006 年 6 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保险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支持保险资金参股商业银行,但是从力量对比上来看,商业银行在银行保险业务中占据无可争议的主导地位;2009 年 11 月 26 日,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入股保险公司可谓正式开闸,但从《办法》中我们可以看到,监管部门给拟投资保险公司的银行设置了比较苛刻的条件,在投资数量、关联交易、业务交叉方面有严格的限制。而在保单税收方面,中国一直实行的是无保单税收优惠,消费者用于购买商业保险的储蓄收入完全来源于其个人税后收入。由此可见,中国长期以来的监管环境和税收环境同西方国家尚有一定的差距,在一定程度上亦制约了银行保险的快速发展,还需要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
  四、经验借鉴—中国银行保险发展的现实选择(一)金融控股公司是银保发展的终极模式虽然近年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可以相互持股,有试水金融混业经营的意味,但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相互投资还受制于诸多限制,银行只能投资现有的保险公司,而不能新建全资保险公司,且一家银行只能投资一家保险公司,在将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中国的银行保险仍要在金融分业的体制下运行,所以现阶段,组建金融控股公司仍是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走向混业经营的现实选择,另外,我们从法国巴黎巴银行、农业信贷银行以及英国的巴克莱银行、德国的德意志银行等成功的经验来看,银行以新建模式进入保险业是理想的选择。新建模式具有高度的战略灵活性,银行可以根据自己特殊的竞争环境和内部结构量体裁衣,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最大限度地实现潜在的协同效应,而且在把保险产品引进银行业务的过程中具有较大的自由度,避免了在兼并收购模式下对新企业文化的整合,避免对银行的业务形成冲击。
  (二)开发既满足客户需求又与现有业务连接的银保产品保险公司提供的银行保险产品是否具有竞争力是保险公司生存的关键。银行和保险公司的产品战略一般有成本领先战略、产品差异战略和目标集中战略,其中产品差异战略和目标集中战略对银行保险产品的创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保险公司可以针对银行渠道的特点设计有针对性的产品,实现与银行产品的“无缝连接”:一是回归保障,开发储蓄型和保障型的银保产品。银保产品的设计应该回归保障,在标准化和简单化的基础上将银保产品设计成保障型产品,银行可以利用自身网点众多,受众面广的优势加大对保险产品的销售。二是加大与银行配套产品的开发。与银行产品的结合紧密程度是银行保险成功的关键之一,保险公司也可以开发与银行配套的保险产品。例如与个人贷款业务相关的银行保险产品,尤其是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和消费信贷,商业银行需要保险公司为其提供配套的保险保障和服务;形成一个典型的个人、银行与保险公司三赢的局面。
  (三)构建银行、保险公司和客户三方利益分配的等边三角模式从法国银行保险发展的经验来看,银行保险可以迅速发展的驱动力之一就是银行保险的利益分配体系,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改进:一是改变银保合作模式:在当前分销协议模式下,发展战略联盟双方可以共享销售网点、客户资源、合作开发新产品、建立统一操作平台、融资合作等,也可以为将来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奠定基础;二是逐步推进保险费率市场化:
  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商业银行、专业代理公司等不同代理中介机构的业务规模、经营期限、风险程度、技术要求等建立并实行差别费率,对于风险管控能力强的大型商业银行可考虑实行优惠费率,监管机关也要加快与国际接轨,改进报备案制度和费率审核制度;三是加强手续费管理和行业自律:“银保新政”之后,保险公司争夺银行资源的现象越演越烈,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出面促使所辖的众多保险公司形成战略联盟,以集体的力量与银行进行谈判,既可以扭转保险公司在手续费谈判中的劣势地位,又能在规范手续费的基础上促进银行保险向更深层次发展;四是优化保险公司银保合作管理体系:保险公司可以优化组织架构,建立后台统一管理平台,提高运作效率;五是对销售人员提供有效激励:对银行员工实行有效激励制度是银保产品销售的重要保证,对银保销售人员进行激励也是抑制手续费恶性竞争的方法。
  (四)提供宽松的监管环境,推进一体化监管体系建设法国银行保险的顺利得益于宽松的监管环境和一体化的监管体系,以及“契约资本化”的保单税收优惠政策。为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我国可以考虑逐步修改相关法律法规,为包括银行保险在内的金融业务的发展提供一个宽松的外部环境,提高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资源利用效率与创新能力,降低金融风险,通过银保合作进一步提高中国金融业的整体竞争实力。现阶段我们要充分利用央行牵头的联席会议,落到实处,实实在在地解决在金融分业监管态势下的金融混业经营问题,从长远来看,借鉴法国经验,设立负责综合金融监管的专门机构,统筹规划,全盘布局,统一制定适合中国金融业发展的相关规划和法律法规,协调监管、控制整体风险是未来的发展趋势。最后,在保单税收优惠方面,亦可以借鉴法国经验,政府为寿险保单提供税收优惠措施,加快个人养老金递延税收工作的试点;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养老、医疗等商业保险可通过单位统一购买,实行税前工资扣除等,进一步推进银行保险及寿险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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