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害案件的界定及犯罪特征

更新时间:2020-06-20 来源:硕士论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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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轻伤案件侦办工作改进研究
  【第一章】轻伤害案件的界定及犯罪特征
  【2.1】法医鉴定环节中存在的疑难问题
  【2.2】言词证据收集中存在的疑难问题
  【2.3】物证收集、保管、出示中存在的问题
  【2.4】关于证据收集中疑难问题的解决建议
  【第三章】适用强制措施疑难问题及解决建议
  【第四章】和解阶段存在的疑难问题及解决建议
  【结论/参考文献】轻伤刑事案件办理问题探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第1章、概述

  1.1、轻伤害案件的界定及犯罪特征

  1.1.1、轻伤害案件的概念

  轻伤案件是指行为人故意损害他人身体,经法医鉴定身体损伤达到轻伤的案件。在我国刑法的具体犯罪罪名中没有轻伤的罪名,轻伤案件是故意伤害罪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司法罪名界定上,我国法律是把轻伤案件纳入了故意伤害罪范畴,轻伤案件只是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使用的案件类别名称。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该罪的损害结果包括轻伤害、重伤害、伤害致死三种情况,至于轻伤害和重伤害的标准,要根据 2013 年最高人民法院等机关下发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由鉴定机构对伤情作出的鉴定结论来界定。轻伤案件中,不包括经法医鉴定身体损伤达到重伤或损伤致人死亡的案件。

轻伤害案件的界定及犯罪特征

  轻伤害案件侵犯的是自然人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造成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作为,既可以由自然人亲自动手实施,也可以利用他人或驱赶动物实施,在伤害部位上,既可以伤害人体体表,也可以虽体表没有伤害而造成体内骨骼器官受到伤害。对故意伤害案中致人轻伤的量刑依据是我国现行刑法第 234条的规定,犯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1.1.2. 轻伤害犯罪的主要特征

  通过对邹城市公安局 2012 年至 2016 年立案侦查的轻伤害案件进行分析,轻伤害案件有如下特征:

  一是突发性。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多是因为琐事纠纷引发矛盾,在争吵对峙中,由于一方或双方的处理不冷静、情绪失控继而发生了打架案件。双方在打架过程中都没有预料到会构成犯罪的后果。该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较小,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通常比较后悔打架。如我局某派出所办理的崔某某被故意伤害案中,犯罪嫌疑人孙某看见崔某某辱骂其家人时,走到崔某某的背后用脚踢了崔背部一脚,致崔当场倒地,后经法医鉴定崔构成轻伤。案发后孙某及时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被法院判处缓刑,孙某的党籍也被开除了,孙某对自己冲动打人的行为十分后悔。

  二是易发性。多数因邻里纠纷、婚姻纠纷、财产纠纷、通行纠纷中因处置不当引发案件。在此犯罪中,通常没有预谋,都是临时起意动手打人,对造成的伤害后果持间接故意心态,在此犯罪中酒后作案的人员在多数,原因在于酒后处理纠纷不冷静而引发了动手打架。在犯罪嫌疑人成份中,以 20 至 50 岁的中年人群为主要作案人群,性别上以男性为主,在文化程度上以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人为主要作案人群。

  三是逃避性强。案发后多数犯罪嫌疑人拒绝供述案件真情,把责任归责于被害人的自伤自残行为。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则嫉恶如仇,隐瞒自身存在的问题,把伤害行为进行夸大性描述,同时对犯罪嫌疑人的隐私恩怨向社会公布,双方矛盾持续激化。现场证人也多数出于少惹麻烦的心理对打击过程予以回避或不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四是往往只追究直接致害人的法律责任。有的轻伤害案件发生在多人因纠纷引发的混合打架的过程中,对造成轻伤的追责方式上,主要以谁的具体打人行为导致了轻伤就追究谁的处理方式。在赔偿调解中,通常是把参与打架的人全部纳入赔偿义务人范畴,造成轻伤的犯罪嫌疑人将承担大额的赔偿,其他参与打架人则承担份量较少的赔偿。

  1.2、我国公安机关侦办轻伤害案件的处置方式

  轻伤案件在我国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的案件中属于常见案件。从侵害客体方面归类于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分类,在现实生活中,公民间参与社会活动难免会引发打架斗殴,公安机关对轻伤案件行使侦查权是对受害人权益的重大保障,也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主要法律约束途径,更可保障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轻伤案件包含在故意伤害罪之中,只要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以上,即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立案管辖现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轻伤害犯罪案件是公安机关独家行使立案侦查的案件,通常由案发地公安机关基层派出所行使侦查权,案情复杂或需要派出所回避的案件,可由公安机关基层刑警、治安部位行使立案侦查权。实践中,轻伤案件的立案来源是行政案件转立刑事案件,因为接到伤害类报警后,在轻伤鉴定书下发以前,多数不能直接立案,而需要先按行政案件受理。对案发现场伤情偏重的案件也可直接立刑事案件。轻伤案件的立案来源于受害人或其家属亲友的报警,也有公安机关工作中发现伤害案件后主动查处的情况。公安机关在接到伤害类报警后,会迅速启动调查、伤情鉴定程序,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受案之初取得的证据仍作为立案侦查后的证据使用。经过多年来的法治建设,我国公安机关对轻伤案件侦查办案水平呈专业化、规范化的发展趋势,当事人对轻伤害案件的投诉信访率也逐年降低。

  (2)侦查工作现状。轻伤案件中立案后即可启动侦查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法律赋予了公安机关的侦查权,侦查的任务就是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方式上采取保守秘密与适度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在侦查手段方面,以围绕查明犯罪事实的任意侦查为主、以强制侦查为辅的原则。

  实践中,轻伤案件的侦查措施包括除技术侦查以外的全部刑事案件侦查措施,如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鉴定、通缉等,也就是说,只要是为了查明轻伤案件犯罪事实,除法律规定的技术侦查外,绝大多数侦查措施在轻伤案件侦查中均可适用。轻伤案件在刑事立案前,派出所会以“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的案由启动案件受理程序,即可采取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在伤害案件经法医鉴定确定伤情为轻伤的结论后,县级公安机关会立即以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刑事立案前获取的证据材料即转入刑事案件中使用,当然,有的需要重新启动证据收集,如犯罪嫌疑人讯问材料,需要在刑事立案后重新进行,因立案前属于违法嫌疑人询问资料,属于两种问话手段;而对于刑事立案前获取的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电子监控资料、扣押清单等材料,在刑事立案后可直接使用。轻伤案件立案后,可以对全案进行深入调查,调查措施和范围要比治安案件广泛的多,可以对先期获取的言词类证据进行重新调查,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犯罪前科、案发起因及受害人的伤情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为了查明案情,还可以组织侦查实验还原模拟“案发现场”。

  在侦查阶段,更多的可以体现出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的国家强制力,比起行政案件而言,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据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执行逮捕的强制措施,以上措施在轻伤案件侦查中均经常使用,但前提是嫌疑人符合法定的适用情形。在实践中,适用拘留的措施比较常见。

  (3)侦查终结程序现状。轻伤案件立案后,经过一系列侦查活动后,认为已经达到结案条件时,则依法结束案件侦查。侦查终结是刑事诉讼程序中公安机关审理刑事案件的最后一道工序,是对案件进行全面检查总结的一项工作。通常,在轻伤案件的侦查终结前期,需要做的一项工作是预审,属于公安机关的一种内部侦查措施,主要任务是对收集到的全部证据材料进行最后的核实,确保证据能在诉讼阶段发挥核心作用,也是最后听取犯罪嫌疑人辩解的阶段。

  在侦查终结后,办案部门会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证据一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对在侦查阶段达成和解的轻伤案件,办案部门需要写出重轻处理的建议并入案卷中一并移交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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