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证据收集中疑难问题的解决建议

更新时间:2020-06-20 来源:硕士论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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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轻伤案件侦办工作改进研究
  【第一章】轻伤害案件的界定及犯罪特征
  【2.1】法医鉴定环节中存在的疑难问题
  【2.2】言词证据收集中存在的疑难问题
  【2.3】物证收集、保管、出示中存在的问题
  【2.4】关于证据收集中疑难问题的解决建议
  【第三章】适用强制措施疑难问题及解决建议
  【第四章】和解阶段存在的疑难问题及解决建议
  【结论/参考文献】轻伤刑事案件办理问题探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2.4、关于证据收集中疑难问题的解决建议

  2.4.1、解决重新鉴定疑难问题的若干建议

  上述案例中关于反复重新鉴定影响办案的问题中轻伤案件中十分常见的,影响着办案程序,使案件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主导下,案件程序陷入僵局。此举中受害人会情绪激动,越级上访,给办案机关带来疑难问题,案件久侦不决。笔者立身于办案实践,建议通过如下方式解决此类疑难问题:一是公检法机关联合下发关于法医鉴定的实施办法。出台统一的关于法医鉴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使办案人员在给当事人解释时能拿的出文件保障。从规范性文件上让一线办案人员有明确的指南针,对法医鉴定中出现的复杂问题做出有效的解决方法。在法律制度配套方面,立法等国家机关要修改《刑事诉讼法》及配套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做到司法有依;二是运行法医鉴定异议评审机制,防止当事人滥用异议权干扰办案。对当事人提出法医鉴定异议申请的,先由成立的非公检法机关组成的司法鉴定工作组进行审核,经过评审后,司法鉴定专家组认为当事人提出的法医鉴定异议内容成立的,才可启动法医鉴定重新鉴定程序。该机制有借鉴范本,山东省济宁市卫生局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出现的医疗事故处理程序中,如患者(当事人)或被控告的医疗机构,对患者的人身损害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由济宁地区成立的济宁市医疗事故鉴定评议专家工作组进行评审,经审查异议成立的,患者或被控告的医疗机构可申请对人身损害进行重新鉴定。三是规定提出重新鉴定的次数仅限一次。

关于证据收集中疑难问题的解决建议

  在犯罪嫌疑人或受害人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后,要对重新鉴定的事由进行登记,并将重新鉴定申请提交地市司法鉴定专家组进行评审,在专家组评审认为异议成立的,在书面告知重新鉴定的程序及产生的法律效果。实践中要规定只要有一人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其他任何当事人不可就该伤情在提出重新鉴定,全部当事人必须接受重新鉴定书的鉴定意见;四是明确重新鉴定意见书是终局的鉴定意见。而不论法医鉴定是哪方提出重新鉴定的,各方对重新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必须认可,不得在提出异议。重新鉴定意见书贯穿于整个司法程序的终结,都将是有效的证据。如在我国法院的审判程序中,实行两审终审制,否则会形成滥用诉讼权,笔者建议法医鉴定也实现最多两次鉴定后即是终局的鉴定;五是完善法医鉴定责任追究考评机制。同一名当事人的法医鉴定意见,本是依据的同一个鉴定依据即《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对伤情作出的鉴定意见,为何在经过重新鉴定后,鉴定意见会发生变化,要从提高法医队伍素质、建立奖惩制度方面提高法医鉴定的司法效率。如对初次开展法医鉴定中,存在明显失误或渎职行为的,要予以纪律追究,督促初次受理鉴定的人员提高工作责任心。

  2.4.2、“多头鉴定”及效力不确定问题的解决建议

  (一)解决公检法等机关各自为战“多头鉴定”问题的建议。笔者对解决“多头鉴定”的疑难问题提出如下建议:一是修改刑事诉讼法及配套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法律文件。要对重新鉴定的事由、启动程序、次数、效力加以具体规定。解决多部门都有自身的鉴定体制,相互不衔接的问题;二是明确侦查阶段鉴定意见的持续效力。只要没有重新鉴定的法定事由,在侦查阶段作出的鉴定,直到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均有效,不因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即启动重新鉴定。当事人在侦查阶段没有提出鉴定异议的,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当事人在提出鉴定异议的,办案机关不予认可,避免当事人滥用重新监督权寻求个人利益;三是成立区域性司法鉴定信息平台,完善机制。以山东省邹城市为例,可设立一个统一的邹城市司法鉴定委员会。一起轻伤案件进行委托鉴定时,委托的公检法机关设立的鉴定分中心都隶属于该中心。在下发鉴定意见时以区域性司法鉴定中心的名义下发鉴定意见,鉴定人员是该鉴定中心的监督员。此方法可以使一份鉴定意见作出后,公检法机关均可认可。

  (二)建议设立区域性法医鉴定仲裁机构解决“多头鉴定”乱象。公检法机关围绕着同一案的伤情作出了各自的鉴定结论,使案件的办理陷入各自为战的局面,导致案件的罪与非罪、刑事与行政相互交织。出现此难题的原因在于缺乏统一的司法鉴定体系机制。如何解决此类问题哪?笔者提出如下建议:一是建立地域性司法鉴定仲裁机制。在同地级市内建立司法鉴定仲裁委员会,对辖区内的同一起鉴定对象有多个鉴定意见的,由该鉴定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的方式裁决效力,最终确定哪家鉴定意见是最终的案件证据;二是地域性司法鉴定仲裁机构做好辖区内的业务指导。当前,地市内的公检法等司法鉴定机构虽进行人体损伤的鉴定的依据均是《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但鉴定机构人员对该标准的理解不一、检材判别不一、专业认可不一,导致同一起伤情有多种鉴定意见,有损鉴定意见的司法权威。如设立的地域性仲裁机构,可对辖区内的鉴定机构人员进行统一的指导培训,避免出现技术性差错,减免多重鉴定的发生;三是加强区域性司法鉴定队伍建设。司法行政机关要对辖区内的鉴定机构进行年度培训,传达最新的鉴定知识,提升鉴定队伍业务水平,同时,制度严格的考评机制,奖优罚劣,对业务知识落后、不与时俱进、责任心不强的鉴定人员适时清除鉴定队伍,保障司法鉴定事业的健康发展。

  2.4.3、虚假陈述或故意隐瞒案情的解决建议

  (一)从完善机制、强化措施等方面,迫使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建议通过如下措施,尽力避免犯罪嫌疑人虚假陈述或故意隐瞒案情:一是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增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的,应当从轻处罚;拒绝供述罪行的,量刑时从重处罚。现行《刑法修正案(八)》第 8 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此规定不如修改为应当从轻处罚更有力度;可惜此条没有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供述罪行的规定,增加拒绝供述应当从重处罚的条款,可以激发违法犯罪分子坦诚交代犯罪事实的活力,坚决从制度上促使嫌疑人不敢据供,鼓励如实坦白,体现公平正义;二是做好审讯前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疏导工作。除修改刑法条文外,做好审讯前的嫌疑人心理疏导十分必要,有了宽松的心理环境,打破嫌疑人的心理顾虑,激励嫌疑人如实坦白供述,放下心理负担,成为一线办案机关必须反省的问题。当前,派出所、刑警队等办案场所,装修风格过于正式严肃,即使正常人进入办案区也有一种压抑感,装修风格体现了安全的理念,但没有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疏导问题,导致在深严的问话环境下,犯罪嫌疑人故意据供追求尽快获得释放的消极心态;三是提高审讯人员专业化水平。

  以笔者工作的单位而言,审讯人员即案件组人员,不仅要开展审讯工作,还要承担信息采集、办案平台操作、内勤等工作,使办案人员工作压力大,遇见犯罪嫌疑人据供的有种为难情绪,不想和犯罪嫌疑人做过多的审讯,使审讯工作不够专业化,长此以往没有培养起专职高效的审讯队伍。建议一线办案单位对案件组人员进行工作划分,培养一支专业高水平的审讯队伍。可以在县级公安机关成立专门的审讯工作队伍,并下派到各派出所等办案单位,遇见据供翻供的情况,可抽调全局审讯精英集中攻坚;四是加强普法宣传,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目前,以笔者工作生活的县级市邹城市为例,普法工作集中于每年的“12.4普法日”,普法的形式也就是在广场发些传单、摆几个宣传板、发些图片新闻而已,过了普法日也不在提普法了,虽然规定了“谁执法谁普法”的机制,但一些执法单位业务繁忙,总觉得普法是非主业,并没有在普法工作上作文章。一些市民、农民甚至干部,平时工作接触不到法律,而对些非主流的假普法过于关注,如“派出所不敢打人,只要不承认违法 24 小时就放人”,今后,需要对“谁执法谁普法”建立科学考核机制,全方面普及法律,提高公民法律知识。

  (二)树立诚信权威、完善安全保障鼓励证人勇于作证。笔者提出如下建议解决证人拒绝作证或提供虚假证言的疑难问题:一是构建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打消证人不愿意参与社会活动会带来麻烦的顾虑,提倡文明守信、乐于助人的道德风尚。国家可以扩大诚信信息系统的范围,把在刑事案件中拒绝作证或提供虚假证言是情况,在司法部门确认的基础上,纳入诚信信息系统,从社会管理的角度给证人软施压;二是坚持及时全面取证的原则。轻伤案件发案后,在出警的现场就要登记证人的详细身份信息,并在现场躲开当事人的视线的情况下,运用执法记录仪对证人所见的动手打架过程进行记录,避免日后证人顾虑太多拒绝作证或虚假作证的情况,尽可能的伤害类打架案件在接案后 10 日内完成证人取证;三是贯彻方便证人与保障安全相结合的取证方式。在现场处置结束后,可根据证人的实际情况,在方便证人的基础上,采取到证人的住所单位取证,也可到证人推荐的地方取证,尽量减少通知证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同时,要打消证人担心的报复或给自己添麻烦的心理,做好证人询问前的心理疏通,并向证人承诺侦查人员的保密义务,对证人提出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人保护措施也要给予落实;四是完善立法,落实证人拒证的处罚性责任。当前,法律仅是规定了证人有作证的义务,对证人拒绝作证的没有处罚措施,仅规定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情况范围太窄。建议刑事诉讼法增加条款,对证人在侦查中拒绝作证或提供虚假证言的,处以 15 日以下拘留或 5000 元以下罚款,对造成严重后果致使案件无法办理并引发更大的案件的,建议刑法在妨碍司法犯罪的类别中,增加“证人拒绝作证罪”,对此罪处以 1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从法律制度的完善方面,提高全社会诚信作证的法治环境。

  2.4.4、证据过于单一案件的解决建议

  有些伤害案件,会存在没有现场证人、没有现场监控、没有现场物证以及犯罪嫌疑人据供的证据单一问题,也不能因证据单一、犯罪嫌疑人逃避责任而放纵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建议如下措施办理证据单一的伤害案件:一是做好证据关联性的审查与证据补强。办案人员应提高证据取证水平,保证已经获取的双方案发基本过程、法医鉴定、现场物证之间不能存在任何矛盾。同时,对双方的矛盾起因,日常诚信表现等间接证据进行大量取证;二是公检法机关与法律援助机构召开联席会议。就犯罪嫌疑人据供的犯罪事实与双方陈述的案发前后过程进行审查辩论,通过投票的方式研究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虚假陈述;三是最高司法机关出台关于轻伤案件证据规则的专门解释。当前,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的司法解释较多,但故意伤害罪只是数百种犯罪之一,因轻伤案件具有高发性、社会矛盾尖锐,建议最高司法机关就办理轻伤案件证据规则及办案程序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为基层办案人员指点迷津,减少基层的办案压力;四是对犯罪嫌疑人作测谎测试,引导侦查破案。测谎资料虽不是法定的证据,但对树立侦查人员破案的信心、引导侦查讯问方向会发挥一定的作用,通过测谎也可摸清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时的心理特征,建议司法机关出台关于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测谎工作的指导性意见,服务于侦查破案;同时,邀请社会法律机构全程跟踪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对因证据相对单一而犯罪嫌疑人据供的轻伤案件,办案人员应从案件侦查之初,就邀请法律援助机构或律师团跟踪办案,提高办案程序的公信力。另外,加大全社会的普法宣传,健全法律制度,普及坦白从宽、抗拒从重处罚的法制观。

  2.4.5、解决物证灭失或无法移交的建议

  轻伤案件的侦查工作是由言词证据、实物证据或书证组成的有机合成体,如果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了漏洞就会导致证据链条断裂,会出现案件事实无法查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也就会进一步出现犯罪嫌疑人不能被批准逮捕、无法起诉的情况。物证是所有证据中最具有现实性的证据,是能看得到、能摆在桌面的东西。如果案件侦办过程中出现了物证灭失或无法移交的情况,要尽力还原物证原貌,或通过现场照片、走访关于物证的知情者、说服犯罪嫌疑人认可物证灭失的情况;对侦查中无形的物证是大体物或物证粘附在大体物上的情况,要紧跟拍照和摄像程序,当场让双方当事人质证,需要提 DNA 信息样本的,第一时间通知法医人员到场,并在犯罪嫌疑人的见证下开展物证提取工作。建议从以下措施入手标本兼治提高物证收集使用水平:一是出台物证管理使用规范性文件。建议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下发物证管理规范性制度,对物证提取、保管、移交及物证灭失的处理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让一线办案人员有制度性约束;二是建立以县区为单位的物证仓储式管理中心。

  据了解,目前我国县级公检法机关多数没有建立物证保管中心。特别是司法体制改革后提出以庭审为核心的侦查起诉审判模式,物证将在任何刑事案件中发挥最重要的作用,如果以县级为单位,公检法机关均建设了物证保管中心,可有效提高物证的保管使用水平,也会极力降低物证毁损灭失的情况;三是配备高素质的物证技术人员制度。当前有司法鉴定人资格,建议公检法系统出台内部的物证管理人资格证书制度,提高物证技术人员工作水平。同时建议各一线办案机关如派出所设有专门的物证管理员,把物证管理纳入规范化管理的常态化轨道;四是强化责任追究提高物证管理水平。对物证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情形,进行纪律化约束,提高物证管理员及侦查人员的工作责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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