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证收集、保管、出示中存在的问题

更新时间:2020-06-22 来源:硕士论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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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轻伤案件侦办工作改进研究
  【第一章】轻伤害案件的界定及犯罪特征
  【2.1】法医鉴定环节中存在的疑难问题
  【2.2】言词证据收集中存在的疑难问题
  【2.3】物证收集、保管、出示中存在的问题
  【2.4】关于证据收集中疑难问题的解决建议
  【第三章】适用强制措施疑难问题及解决建议
  【第四章】和解阶段存在的疑难问题及解决建议
  【结论/参考文献】轻伤刑事案件办理问题探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2.3、物证收集、保管、出示中存在的问题

  2.3.1、案例概况

  2017 年 8 月份,我市某镇发生一起使用石块行凶的故意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刘某兰因对村干部陈某红组织党员对其种植的地瓜苗进行铲除清理不满,在清理现场的旁边捡起一块石头走到陈某红面前,刘某兰双手举起石块朝陈某红的额头部位轻撞了一下,致陈某红过度惊吓当场瘫倒在地上,陈某红的右肋部及脊柱多处骨折,经法医鉴定陈某红的额头部位构成轻微伤,陈某红的右肋脊柱部构成轻伤。案发后,派出所民警迅速出警到达现场处置,一方面联系 120紧急救治受伤人员陈某红,一方面控制刘某兰,并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在案发现场提取了用于作案的石块。案件在侦查过程中,由于对作为物证的石块保管不慎,石块已经遗失,犯罪嫌疑人对否认用石块殴打陈某红的额头,坚称受害人基于诬告的目的自行倒地后被摔伤,认为陈某红的摔伤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没有必然联系。案发现场没有视频监控,现场证人基于省事的目的均表示没有看到案发过程。案发后,该村委会全体干部联名要求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绳之于法,因犯罪嫌疑人拒供、没有证言和现场视频、物证灭失,使案件陷入僵局,造成受害人多次信访。

物证收集、保管、出示中存在的问题

  2.3.2、物证收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任何一起犯罪的现场,公安机关均要进行现场勘察。现场勘查时除对现场的地貌特征、方位布局、现场证人进行访问外,还要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存在的遗留物品、液体、痕迹、血迹等进行全面细致的固定收集提取。现场提取的物证被誉为“活证据”。公安机关在接到打架类伤害案件的警情后会迅速到达现场处置,在案发现场当事人情绪十分激动,围观人员也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给现场勘查工作带来干扰。有的犯罪嫌疑人基于逃避处罚的心理,在现场故意扭曲现场情况,意图打乱勘查人员的收集取证范围。对用于殴打伤害的作案工具必须提取,在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混打的过程中,作案工具被共同使用或争夺使用,已经沾满双方的血迹或 DNA 液体,此种情况下如何取证、如何固定证据存在疑难问题。对现场遗留的血迹粘附在大件物体上、且无法提取血迹的情况如何处理,也是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也有的嫌疑人在案发现场勘查工作中,故意把作案工具或留有血迹的衣物进行快速破坏,或把物证直接抛到河流等不宜提取的地方,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对物证进行保护性恢复或指派人员下河打捞,也是实践中遇见的问题。

  2.3.3、物证保管中存在的问题

  在案发现场或搜查等工作中提取的物证均需要进行妥善的保管,物证一直跟随在侦查、起诉、审判的各个阶段,一旦保管不慎会对案件侦查等程序带来困难。当前,虽然对物证保管都有些制度性规定,但作为轻伤案件主侦部门的基层派出所,对物证保管存在不规范的情况,如一些派出所的物证保管室流于形式,只是应付检查的一种办案场所,存在物证室物品摆放凌乱,登记不规范或不登记,一旦移交物证时把其他案件类似的物证混为一起不好区分。也有保管失误的情况出现,如轻伤案件中受害人沾有血迹的衣物,因物证室潮湿出现血迹不易辨认或失去辨认的可能性,也有与犯罪嫌疑人衣物混同保管的情况,造成无法提出 DNA 信息,也有物证被人为损坏的情况。有的派出所物证室与单位打扫卫生使用的铁锨等物品同时保存,在打扫卫生时或开展其他勤务活动时随意使用,使用后又对物证有所破坏的情况。

  2.3.4、物证意外灭失或无法移交时存在的问题

  上述案例中,犯罪嫌疑人作案使用的石头沾有受害人的血迹,也有犯罪嫌疑人手中遗留的汗腺,可以提出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 DNA 信息。不幸的是作为物证使用的这块石头在派出所协勤队员打扫卫生时,误认为该石头是没有证据价值的闲杂物品,而把石头抛向垃圾池,虽在抛弃石头的很短时间内发现了此问题,可经过多方查证都没有把石头找到。案件也出现了犯罪嫌疑人拒绝供述使用石头打人的情况,犯罪嫌疑人坚称没有使用石头打人,出警的现场也没有对该石头进行拍照摄像,使案件办理中物证环节陷入泥潭。在移送审查起诉等阶段,公诉机关以作案工具没有提取或没有被犯罪嫌疑人认可为由,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被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侦查工作中也出现过物证毁损的情况,犯罪嫌疑人通常在出示物证环节发现物证毁损时,通常以并非作案工具为由指责办案人员证据造假,使案件办理出现了障碍。

  轻伤案件中收集的物证要在提请批捕、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提交的。规范移交物证可保障对犯罪嫌疑人的诉讼能正常进行。在实践中会出现物证移交时会改变物证的原貌或无法移交的情况。比如一起打架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把受害人推在了一个土砖垒砌的灶台上,灶台拆除是不现实的,拍照保存证据犯罪嫌疑人会以根本不存在此物证进行开脱,等法医对灶台沾符的血迹进行提取时,也因时间问题无法提取到有效的 DNA。在案例中提出的物证灭失的情况下,必然导致物证无法移交,仅有受害人陈述伤情是用石头打伤的,而犯罪嫌疑人坚称没有使用石头,侦查机关又对石头无法出示,从而存在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这需要侦查人员与公诉、审判机关提前沟通,避免因物证无法移交而被犯罪嫌疑人当成开脱犯罪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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