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论文(法硕导师推荐10篇范例)

更新时间:2020-06-24 来源:硕士论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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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硕士分为三种:全日制法律硕士(非法学)、全日制法律硕士(法学)、在职法律硕士,不管是哪种硕士类别,在毕业之际都需要完成相应的法律硕士论文,下面原创论文网整理出部分法硕导师推荐范文10篇供大家写作参考,后续还会继续更新,请持续关注本站。

法律硕士学位证   
  第一篇:国内终身监禁制度优化探究
  第二篇:网销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违法行为认定探析
  第三篇:新时代个人信息立法保护探究
  第四篇:轻伤案件侦办工作改进研究
  第五篇:国际法视角探析环境难民保护问题
  第六篇:我国亲子关系确认制度优化研究
  第七篇:婚姻法探望权司法实践问题研究
  第八篇:离婚房产的归属和分割问题研究
  第九篇:婚姻登记瑕疵问题与解决思路
  第十篇: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纠纷问题研究
  
  扩展阅读:
     法学专业教授为你讲述法律硕士学位论文写作方法   
  一、学生撰写法律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程序。
  
  (一)收集、消化、吸收最新的国内外资料。
  
  在撰写开题报告阶段,学生们收集论文资料可以是粗线条地收集资料,仅阅读其中的主要资料即可。但到了撰写硕士学位论文阶段,就必须尽最大可能收集所有相关的国内外资料,包括相关的教材、专着、期刊论文、学位论文、法律法规、经典案例,并尽可能通读所有具有价值的资料,并做好读书笔记,摘录将来自己要引用的经典句子和段落,注明出处。阅读的过程也是思考的过程,要分析现有资料所蕴含理论的优点与缺点,并形成自己关于选题所涉及的理论与制度的一系列观点,即建立自己关于选题的一套理论体系,并做到融会贯通,逻辑严谨。
  
  (二)完善原来的论文提纲并与导师交流后确定最后的写作提纲。
  
  在开题报告中附录的论文提纲只是粗略的、梗概性的提纲,不能作为自己撰写论文的依据。在撰写论文之前,应当在收集、消化、吸收最新的主要资料之后,修订、完善原来的论文提纲,使之变得具体、细致。然后,就新提纲与导师再度充分交流,研究拟定最后的具体的写作提纲。
  
  (三)严格按照提纲写作论文。
  
  论文提纲已经经历了多次修改,有了比较逻辑严密的体系,并获得导师的认可。因此,在撰写论文时就应当不折不扣地严格按照提纲写作论文。如果在写作过程中发现提纲有较大的缺陷必须调整,一定要与导师充分交流,研究后确定是否需要修改提纲以及如何修改提纲,切不可不与导师沟通,就擅自修改提纲。因为,由于学生的学术能力和认知水平,一旦擅自改动提纲进行写作,很有可能造成论文逻辑结构不再严谨,结果即使论文最终写出来,也不得不大修大改,可谓事倍功半。如果交稿时间紧迫,甚至有可能造成论文无法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提交,导致学位论文延期答辩等严重后果。
  
  (四)根据导师对论文稿件的修改意见反复认真、细致地修改。
  
  论文通常,一篇硕士学位论文,起码要经历三次修改才可以定稿。因此,学生必须严格按照和导师商定的具体时间完成论文并提交初稿,切不可一再拖延提交。因为导师教学、科研工作繁忙,如果硕士论文都积攒到一起,导师对初稿的修改意见也必然延后。如此一来,会影响整个论文的写作进程,进而影响论文的完成质量。
  
  学生提交的论文初稿必须做到写作规范,结构完整,论文初稿应当包括论文的标题、摘要、关键词、引言、正文、结论、脚注和参考文献。同时,初稿不能有错别字、引注不规范等低级错误,以免影响导师的阅读速度和感觉。因为师生之间要相互尊重,学生如果提交一篇错别字较多或者写作很不认真、很不规范的论文初稿,是对导师的不尊重;反之,如果导师不认真阅读论文并提出具体的修改建议,敷衍了事,同样也是不尊重学生。这些负面因素都会对硕士学位论文的质量产生不利的影响。
  
  可以说,学生论文初稿的提交,导师对初稿的修改意见至关重要,它为后续论文的写作以及论文的质量奠定了基调,因此师生之间都要重视这一阶段,力争彼此留下良好的第一印象,为后续的论文二稿、三稿的顺利修改打下良好的基础。学生针对导师对初稿的修改意见,必须仔细阅读、领会和思考,记下困惑之处,并与导师相约见面,充分交流论文的修改问题,达到释疑解惑之目的,为后续的修改奠定基础。
  
  学生按照导师的意见和指点完成对初稿的修改以后,要及时提交二稿,并尽可能采用修订符号,这样方便导师阅读并发现修改的是否到位。导师对论文二稿即修改稿阅读后,提出新的修改意见,师生可以见面交流,亦可通过电话、邮件和短信等方式进行交流,学生与导师就论文的再次修改进行充分交流并达成一致意见后,即可着手进行论文的第二次修改。修改完毕,再向导师提交第二次修改稿,导师阅读后,发现无大的问题,最后一次提出修改意见和定稿意见,学生按照导师最后的建议修改论文并最终定稿。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师生都有较高的水平和职业素养,并都善尽职守、刻苦努力,论文一般经历这三个阶段即可达到法律硕士学位论文的水平,大功告成。但如果某一环节出了问题,则论文的修改过程可能更为复杂和艰辛,论文也可能需要经历四次以上的修改方能最终定稿。
  
  (五)论文打假查重后定稿。
  
  论文经过反复的修改,最终得到导师的认可,就可以进人到论文的打假和查重阶段。这个阶段非常重要,因为一旦被认定有“假”即有抄袭现象,则严重者直接被剥夺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资格,永远失去了获得硕士学位的机会;较轻者也将在论文的评阅和答辩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地,随时可能因有致命的瑕疵被“毙掉”,只能延期六个月以上再次参加答辩。由于不能及时获得硕士学位,原来以硕士学位为基础寻找到的工作机会也将丢失。并且,第二次答辩如果还是通不过,就永久失去了获得硕士学位的机会。
  
  因此,学生们必须髙度重视打假和查重工作,尽可能在论文写作之初就避免出现抄袭现象,以达到防患于未然的效果;如果写作中未注意及时加全脚注,可能被“打出假来”,则此时亡羊补牢,犹未为晚。学生们可以运用权威的打假和査重软件检查论文,人机结合,发现“假”“重”问题,及时修改论文,彻底消除隐患,从而进人论文定稿阶段。论文的定稿必须在打假査重确定没有任何问题之后进行。此时,应当仔细检査论文必备的各个部分是否齐全,整个篇章结构体系是否完整、合理。如果篇章结构无问题,则应当反复检查校对论文的各个部分,确保没有任何错别字等低级错误。
  
  通常,学生仔细检査校对硕士学位论文三遍以上,没有发现问题就可以定稿了。
  
  二、法律硕士学位论文写作的基本技巧。
  
  (一)抽出足够的时间集中全部精力撰写。
  
  论文资料的收集、消化、吸收以及思考论文的篇章结构、逻辑关系可以用比较漫长、松散的时间来进行,但撰写硕士学位论文初稿一定要集中一段时间聚精会神、心无旁骛地进行,这段时间一般以二个月左右的时间为宜。只有这样,才可以保证自己的思维连贯,写作起来精力集中,一鼓作气,一气呵成,取得事半功倍的写作效果。
  
  (二)对论文的主要观点必须做到思维清晰、融会贯通后再动笔撰写。
  
  学生只有对选题所涉及的主要理论问题和自己的主要观点全部想通、想透,并形成严谨的逻辑体系后方可动笔撰写论文。如果论文的主要观点和基本原理都没有搞清楚,就急于求成,贸然动笔撰写,则写出来的论文也毫无价值,必然需要返工,结果自然是事倍功半、得不偿失。
  
  (三)论文的篇章结构要齐全并结构合理。
  
  学术型法律硕士学位论文一般必须具备论文题目、摘要、关键词、引言、正文、结论、脚注、参考文献等各个部分。各个部分必须严格按照学校研究生院的硕士学位论文撰写规范文件的具体要求来撰写。其中,正文部分起码要有三章内容,少于三章就显得不够规范与严谨。
  
  (四)资料的引用以法学的权威、核心期刊为主并注意资料的新颖性。
  
  从一定程度上讲,根据一篇硕士学位论文的引用资料和参考文献就可以基本判断这篇论文的质量好坏。因此,学位论文的引用资料必须精挑细选,选择法学权威期刊、核心期刊中这个领域的知名学者的经典之作来引用,必然增加论文的理论色彩;相反,如果引用的多数是硕士论文、博士论文以及一些一般期刊论文,则会降低学位论文的质量和评价。
  
  当然,引用论文、专着等资料,必须注意资料不可过于陈旧,必须注意吸纳最新的期刊论文等资料加以引用。
  
  同时,引用资料尽可能引用第一手资料。如果能够翻译、引用适当的外文资料,效果更佳。
  
  (五)论文应当引用为辅、自述为主并形成自己的语言风格。
  
  现在,学术界有一个不好的倾向,就是好像引用的越多越好,结果有的硕士学位论文,通篇都是引用别人的观点,自己的观点寥寥无几,这还是自己的论文吗?
  
  当然,论文的专业不同,研究方法不同,对引注占比的要求也不同,不可一概而论。我们撰写学位论文,当然要充分收集前人的文章,并研究以往的学术观点,做到博古通今;但最重要的是,我们拿来“他山之石”,目的在于“攻玉”,即我们引用前人观点的目的,在于以此为基础,提出我们自己的独创性观点。因此,论文的主体部分,必须是作者自己观点的阐述,绝不可以喧宾夺主,整篇论文都以他人的资料为主,成为他人资料的大杂烩。
  
  此外,我们引用他人的资料时,必须了解其真意,除了经典段落和语句要采用原文直接引用外,其他引用部分最好采取用自己的语言来加以概括总结成一段话的方式进行间接引用。换言之,这篇硕士学位论文既然是我们自己的研究成果,就必须保证文章不仅要有自己的独立性观点,而且要有自己的语言风格,即论文通篇都要洋溢着作者的语言气息和色彩。这样做的好处是,不仅作者撰写起来顺畅、一气呵成,而且,不会出现打假和査重问题,可谓一举多得。
  
  (六)论文引用法规应当注意时效性并注意引用技巧。
  
  以往在评阅法律硕士学位论文和参加论文答辩时,笔者绎常发现一些同学引用旧法规来说明问题,这实际上是硕士学位论文的一种硬伤,有可能导致论文无法通过。因此,学生引用国内外法规时,必须仔细甄别、查证其是否为现行有效的新法规。当然,在一些硕士学位论文中,引用旧法规是为了比较研究的需要。倘若如此,则引用无问题,但也要注明其已经失效的情况。
  
  此外,引用法规如果较多,又都放在正文中,则会显得论文结构不合理,有滥竽充数之嫌。同时,这也会带来査重的压力。
  
  因此,可以通过将必须引用的法规置于脚注之中,而在正文中加以概括总结的办法来化解。当然,少量的非常重要的作为法律硕士学位论文研究基础的法规,还是要在正文中直接引用,这样写作效果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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