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恋不符合儒家义理

更新时间:2019-11-12 来源:伦理学论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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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 年 6 月 26 日一个备受争议的伦理学问题被合法化了。就在这天美国白宫推特和脸书官网头像全变成彩虹标志,美国宣布了同性恋婚姻的合法性。仅仅以 5:4 的一票之差通过了这项议案。美国的这个举措引起了中国媒体的广泛关注,有人为之鼓舞,有人为之叹息。同性恋是伦理学长期关注的问题,但是对待同性恋的态度却莫衷一是。

  一、赞成与反对同性恋的理由

  反对同性恋的最大声音莫过于基督教等奉《圣经》为经典的宗教徒。在《圣经》中尤其是《新约》是极力反对同性恋的,在《旧约》和《新约》中均有将同性恋视为可恶行为的论述,将其视作不可接受的性行为给予禁止。当然世界上不仅仅只有犹太教和基督教反对同性恋,还有伊斯兰教。有些人反对同性恋是基于同性恋不能生育。这些人认为,性行为的目的在于生育,而由于同性恋不能生育,从而扭曲了性行为的本质。有些人则基于同性恋者是艾滋病的高位人群。由于同性恋是艾滋病传播的主要原因,为此应该禁止同性恋。然而,反对者并没有什么证据说明同性恋是反常的。基于宗教原因的人们反对同性恋,但是其前提是一个不可证明的东西,因此不能以此来证明同性恋就是反常的。基于自由同意的成人权利。性行为是一件私人的行为而非公众性的问题。只要不违背法律,就应该是允许的,这是自由权利。并且事实上同性恋者已经以极其小心的方式大大降低了艾滋病传染和感染的概率。还有,同性恋也是人应该受到社会的尊重。雅克 蒂洛在其《伦理与生活》中其实已经将赞成和反对的意见做出了总结:“认为同性恋不道德的若干理由:(1)它是反常的和变态的性行为方式。(2)它违反了上帝法律。(3)它给儿童树立了恶劣的榜样;因为其追随者力图为其事业网罗同党,所以它是危险的。(4)它对艾滋病危机负有全部责任,这就使得它成了一种公众行为,而不再是私人行为。(5)它触犯了我们社会的大多数人的趣味,触犯了我们基本上属于异性恋的传统和家庭价值观。认为同性恋合乎道德的若干理由:(1)没有任何确证说明同性恋是反常的或不道德的。(2)以自认为合适的任何方式从事私人性活动,是由于同意成人的权利。(3)作为一个族群的同性恋,已通过谨慎行事极大地降低了感染率和传染率,不应当比异性恋更受歧视。(4)认可同性恋并不意味着容忍对儿童的性虐待或猥亵;事实上,异性恋可能比同性恋者犯有更多的此类罪行。(5)同性恋者是人,因而绝不应当受到社会歧视。”[1]

  最近,这次争论当中出现了一种新的支持同性恋的说法。这种观点认为,当代婚姻只是人类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历程并且认为异性恋婚姻没能保障爱情而同性恋婚姻可能做到了。确实,异性恋婚姻或许不能至始至终地保障爱情。但是,婚姻的实质是什么呢?这个是需要考察的。并且如果同性恋是为了爱情,仅此而已又何须步入婚姻的殿堂呢?为了回答这个问题,很明显不能不考察“婚姻”的实质。

  二、基于儒家之观点:同性恋不符合儒家义理

  (一)同性恋婚姻违背婚姻之本质

  维基百科英文网将“婚姻”定义为:“Marriage,also called matrimony or wedlock, is a socially orritually recognized union or legal contract betweenspouses that establishes rights and obligations betweenthem, between them and their children, and betweenthem and their in-laws.”[2]

  也就是说婚姻是一种社会的或者依据礼节上承认的小团体或者具有法律关系的两个人,这是在这两个人以及他们的孩子之间建立某种权利与义务。对于“婚姻”的解释或许《礼记 昏义》的解释更为符合我们中国人的习性,《礼记 昏义》认为:“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 [3]

  这是将婚姻视为延续后代以及宗庙之礼的一种现象。《礼记哀公问》说的“合二姓之好,以继先圣之后,以为天地宗庙社稷之主”[4]亦是这个意思。苏联的百科全书选中对婚姻的定义或许对于我们理解“婚姻”的本质更有帮助,这本书将婚姻定义为:“婚姻是两性关系赖以调节、子女在社会中的地位赖以确定的男女两性间的结合。因此,由父母及子孙所构成的家族,与婚姻行为密不可分。”[5]

  这个解释将婚姻与家族联系在一起,似乎更符合我们中国文化对婚姻的解释。中国向来是以家族为重,而婚姻正是家族得以产生的基础。五四新文化运动时期,李大钊批评儒家的一个方面就是因为以儒家为代表的家族结构阻碍了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由此得知,中国传统文化看待婚姻,更看重的是一种义务和责任,婚姻是家族得以延续扩大的基础。此外,儒家自汉以后开始讲阴阳。《易传 系辞》中就讲:“一阴一阳之谓道。”阳就是乾,阴就是坤,二者构成世界万物。所谓“乾道成男,坤道成女。乾知大始,坤作成物”正是这个意思,由此也构成了儒家对于婚姻的理解。就儒家而言,如果只是有阳而没有阴就不成万物,有阴而无阳,亦不成万物。因而要有阴阳的相互作用才会有万物的生成。就婚姻来说,如果只有男而无女,那就不成夫妻不成夫妻就不成家,有女而无男亦是如此。婚姻是需要阴阳的结合,男为阳,女为阴,无论是偏向哪一方都是不成的。

  因而,从此意义上讲同性恋婚姻显然是不符合中国文化意义之上的“婚姻”之本质的。

  (二)同性恋不符合“仁”的本质

  儒家之所为儒,他们的共同点就在于始终以孔子所创立之“仁学”为其基础。那么“仁”是什么呢?孔子认为,仁就是“爱人”.孔子的“爱”是一个具有等级次序的“爱”,首先是体现在爱护自己的父母以及亲人,再次到宗族的具有血缘关系的,再到众人。因此,孔子将“孝”视为“仁”之本质,所谓“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6]

  正是此意。儒家所讲之“孝”是子女对父母所承担的责任与义务。而《孟子 离娄上》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其次,从孔子之“克己复礼,为仁”来看,孔子亦是不赞成同性恋婚姻的。为什么呢?因为所谓“克”的意思就是战胜或者抑制,而“己”则是相对于“道”来说的,意为私欲。“道”是具有普遍意义的,而私欲是一己之私不具有普遍意义,因而应该给予克制。“爱”是一种私欲之表现,但是“爱”超过了一定程度就是不适合的。因此,孔子说“克己复礼”目的就是要将一己之私限制“礼”的范围之内。由此可见在儒家从根基上就对于同性恋婚姻采取了一种排斥之态度。

  (三)同性恋婚姻不符合儒家“家”之观念

  《易 序卦》有云:“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仪有所错。”[8]

  倘若今天以男男或女女为合法婚姻关系,那么将会必然导致本末倒置。儒家向来将政治领域视为个人道德或是家庭伦理的延伸,在家“夫妻”不正,甚至说无所谓“夫妻”之实,国将如何?《孟子 离娄上》有云:

  “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9]其后《大学》又云:“所谓治国必先齐其家者,其家不可教而能教人者,无之。故君子不出家出成教于国。孝者,所以事君也;弟者,所以事长也;慈者,所以使众也。《康诰》 曰:‘如保赤子。’心诚求之,虽不中不远矣。未有学养子而后嫁者也。一家仁,一国兴仁;一家让,一国兴让;一人贪戾,一国作乱:其机如此。此谓一言偾事,一人定国。

  尧、舜率天下以仁,而民从之。桀、纣率天下以暴,而民从之。其所令反其所好,而民不从。是故君子有诸己而后求诸人,无诸己而后非诸人。所藏乎身不恕,而能喻诸人者,未之有也。故治国在齐其家。”

  由此可见,“家”在儒家那里是何等的重要。儒家以“国”视为“家”的扩大化,如果一个人连家都管理不好那就无法治理国家。然而,“家”历来是由父母、夫妻以及儿女所组成的。而同性恋婚姻却无法确定谁是“夫”谁是“妇”故自然无“夫妇之别”,并且“夫妻”在儒家那里是人伦中之一伦,虽然其地位不如父子之关系,但是因为有夫妻然后才有续后嗣。更重要的是在儒家看来父子关系的确立乃是人类从野蛮到文明的标志。因此,从夫妻之关系来看,儒家亦是不能承认同性恋之关系的。

  (四)同性恋婚姻不符合儒家之礼

  当下的主流观点认为,婚姻是爱情的结果。既然异性恋可以结婚,那同性恋婚姻也应该合法化,因为婚姻不过是两个人基于爱情的自由结合。可见同性恋婚姻的支持者之逻辑一般。以此推论的话,那么一个人同样是有理由认为人兽婚姻应该合法化,这个甚至会扩大化到近亲婚姻。为什么呢?因为两个男人之间或是两个女人之间的婚姻是基于所谓的“爱情”,而人兽之间或是亲近之间同样亦是可以基于同样的理由,即爱情。或许反对者会说:

  “你前面不是说因为不能生育而反对同性恋婚姻吗?男男或女女之间可以利用现代科学技术进行生育。”对此的反驳,亦是可以基于同样的理由,人兽之间或是亲近之间同样是可以利用现代科学技术进行生育。前文在第一个反驳同性恋婚姻的基于仁学的观点已经提到过,儒家要求“克己复礼”,为什么呢?这里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儒家视“礼”为文明与夷狄之区别,也就是说“礼”是人进入文明时代的产物,如果人把“礼”给丢了,那么人就不是人了。《孟子 离娄下》说的“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几希,庶民去之,君子存之。舜明于庶物,察于人伦,由仁义行,非行仁义也”[11]正是此意。在这里,“礼”对人具有一种制约的作用,它将人的言行制约在“礼”之范围内,使得人不会如同禽兽般与自己的父母交媾。因此,如果说婚姻是以“爱”作为其本质和最终归宿的话,那么就会导致人兽、子女与父母等等乱伦之事情发生。因而,从“礼”来讲,同性恋亦是不为儒家所赞同的。

  三、结束语

  以上从儒家的婚姻的本质、仁学、“家”之观念以及“礼”等方面来看儒家对于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的态度。从这些方面看来,儒家是不赞成同性恋婚姻的,并且甚至有可能是儒家所反对的。事实上,在美国宣布同性恋婚姻合法化之后,中国就有儒家学者发文表明儒家是不可能赞成同性恋婚姻的。同济大学曾亦教授认为,儒家确实是以婚姻为政治的根本,但是至于美国所引用《礼记》中孔子的话,是由于对孔子的误解,如果从儒家对婚姻的观念来看,儒家是不可能赞成同性恋婚姻的。新儒家蒋庆也认为,同性恋与同性恋婚姻合法化是不同的,同性恋一般具有天生的因素而且是小范围的私人问题,所以儒家向来采取的是容忍的态度。然则如果将其合法化就是属于公共问题,那么孔子将对此是持反对的态度的。蒋庆还深入分析了同性恋的思想根源和制度根源并且还提出了应对的方法。他说:

  “同性婚姻合法化产生于西方抽象的人权平等思想与民主制度及其原则,要对治同性婚姻合法化,就必须对西方抽象的人权平等思想与民主制度及其原则进行批判。就儒家而言,要对治同性婚姻合法化,在思想层面,就必须用儒家体现”实质正义“的”礼的精神“批判体现”抽象正义“的”人权精神“,以具体特殊的名分思想批判抽象普遍的权利平等思想,从而保障”物之不齐物之情“的差别性世界的正当性,进而保障天地化生万物的”自然等差节文“的形上本源性。”[12]

  由此看出,儒家是反对同性恋的。事实上,中国长久以来以儒家文化作为中国文化的主流,在国内同性恋亦未成公共领域问题。然而,自从西方文化传进来之后,近年国内就有同性恋者公开结婚,并且声势浩大。因此,这是值得我们反思的。

  参考文献:

  [1]雅克 蒂洛,基思·克拉斯曼,着。伦理学与生活[M].北京:世界图书出版社公司,2008:292.

  [3]王文锦。礼记译解[M].北京:中华书局,001:736.

  [4]王文锦。礼记译解[M].北京:中华书局,2001:913.

  [5]沙列夫斯卡雅,着。苏联大百科全书选译 婚姻[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3:1.

  [6]杨伯峻。论语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1980:2.

  [7]杨伯峻。论语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1980:131.

  [8]黄寿祺,张善文。周易译注[M].北京: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599.

  [9]杨伯峻。孟子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1960:153.

  [10]王文锦。礼记译解[M].北京:中华书局,2001:901.

  [11]杨伯峻。孟子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1960: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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