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赖特的主要论证及其结果分析

更新时间:2020-06-14 来源:逻辑学论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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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因果论者(causalists)在方法论上所持有的一元主义不同,意向论者(intentionalists)往往倾向于一种并行主义。“方法论上的并行主义”(methodological parallelism)在一定程度上为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之分提供了理论支持。然而,这是否意味着就有所谓的人文科学的“逻辑”呢?但凡提及某种“逻辑”,人们有理由立即追问其关注对象,即,推理及其有效性。如果实践推理(practical reasoning、practical infer-ence、practical argument 或 practical syllogism①)算得上人文科学中的推理范式,又该如何表明(至少存在某些)实践推理型式是在逻辑上有效的呢?因此,对于一位彻底的或足够深刻的意向论者来讲,实践推理的逻辑效力将是其无法绕过的问题。

  我们不妨把上述思路理解为冯赖特一系列有关实践推理有效性问题研究的基本动因。他在这方面的工作引起了学界广泛讨论,但由于其观点似乎前后动摇,而且论证结论存在费解甚或矛盾之处,对于冯赖特到底能把我们的理论视界引向何方,难以廓清。本文把安斯康姆的相关工作引入到冯赖特的论证语境下,借助于安斯康姆对自身前期研究以及冯赖特论证工作的评论和反思,试图重新定位冯赖特论证成果及其旨趣,进而获得对于实践推理逻辑效力及其与人文科学方法论相关性的一种清晰而融贯的结论。

  一、冯赖特的主要论证

  毋庸讳言,“实践推理”在当代哲学中是一个容易出现概念混淆的多义词。而在本文这里,它主要是指源于亚里士多德的从“意向”到“行动”的推理②。尽管如此限定,由于实践推理存在明显的“指称晦暗性”(referential opacity)特征③,推理型式中所引入基本概念的不同仍将导致实践推理逻辑效力分析上的差异。为此,冯赖特在不同的语境下,往往会选择不同的实践推理型式来论证所谓实践推理的有效性。以下是来自他思想相对成熟时期的主要两个论证:

  (一)型式 I 及其逻辑效力论证

  1971 年,在《解释与理解》一书的第三章中,冯赖特以下述型式来刻画实践推理:

Ⅰ

  需要注意,这个实践推理型式是在冯赖特总结自己和他人前期工作的基础上谨慎构造出来的,他通过表述用词上的调整以及各种限制条件的引入,已经设法避免了“结论”可能无法“因此得出”的所有情形。譬如,他把其他人通常会在第一前提①中所用到的“想要”改为“意欲”,以强调一个人所“意欲的”东西并非某种简单的欲望,而是慎重提出的,因而不会像“想要的东西”那样可能出现冲突②。在第二前提中的表述上,他用了“除非”句式(而非“如果”句式),以确保其中所涉及的必要条件关系;他还特意增加了认知态度词“意识到”,以表明主体是理解有关手段与意向的条件关系的,这一方面可以避免主体仅仅因为不知道而不行动的情形,另一方面也更符合“实践推理”的特点之一,即,第二前提中的因果联系之真假是不相干的,只要主体真的相信或接受它即可。此外,他还通过引入时间参数试图涵盖主体延搁行动的情况,并把“忘记时间”、“行动受阻”等限定条件增加到结论中。冯赖特相信,此种经过精心构建的第三人称推理型式,其结论应该是具有约束力或曰定论性的。但是,何以表明此种约束力不是因果性的而是逻辑上的呢?更直接一点讲,上述型式具有逻辑效力吗?

  考虑到这里前提和结论都是可以证实或证伪的偶然命题,冯赖特认为,我们可以通过考察有关实践推理之前提与结论的证实问题来解决实践推理之逻辑效力的问题:如果我们能发现实践推理中前提证实与结论证实之间是相互依存的,便能表明型式Ⅰ中前提与结论之间的约束力是义理上的(逻辑上的)而非因果上的。而考察的结果可以表明:“对于实践论证之结论的证实预设了:我们能证实对应的一组前提,它们可以在逻辑上推致那个观察发现已发生的行为在结论中所给予它的描述下是意向性的。所以,我们不再可以肯定这些前提而否定结论,即,否定对于所观察行为给予的那种描述的正确性。……对于实践论证之前提的证实同样也预设了:我们能挑选出某一项得到见证的行为,认为它在通过那些前提本身(‘直接’证实)或其他某组可以推致当下论证之前提的前提(‘外部’证实)所赋予的描述之下是意向性的。”③因此,至少就其前提与结论之间存在义理上的约束力而言,型式Ⅰ是逻辑上有效的。

  然而,在承认前提与结论之间存在逻辑联系的同时,冯赖特提醒我们注意:在我们如上文谈到前提或结论的证实程序时,预设了某一事实行为(即行动 A)的存在。但我们能确保这里所设定的“事实行为”一定存在吗?对此,他通过一个思想实验给出了否定回答。其大意是:某一主体意欲引发某事(譬如射杀暴君)并意识到为此目的有必要做另外某事(譬如开枪)。他也认为是时候该行动了。他站在这位凶残的人面前,用装有子弹的手枪瞄准他。但是,什么也没发生,可以说,他真实来讲什么也没做④。对照型式Ⅰ,我们可以弄清楚:第一前提和第二前提仍旧维持为真,他并没有因为“瘫痪”等原因而受阻,也没有忘记时间。然而,就是没有出现“开枪”这一行为,他压根儿就没开始做。

  当然,这是一种极端的情况。但冯赖特认为,我们确实可以设想这一类“前提成立而结论却没发生”的情况。这种极端情况的可能出现,“表明实践推理的结论[行动 A]不会由前提逻辑上必然地得出。……[因为]实践推理的前提并非逻辑必然地推致行为。……只有在行动已经出现而且构建了实践推理去解释它或为其辩护时,我们才具有一种逻辑上的定论。我们可以说,实践推理型式的必然性是事实出现之后所认识到的必然性(a necessity conceived ex post actu)”[1] 。因此,总体来看,冯赖特的论证结果似乎是说:在预设某一事实行为(即“行动 A”)存在的情况下,实践推理是有效的,即,前提与结论之间具有一种必然性的逻辑联系;但是,那种必然性并非意味着任何人只要从前提出发便保证有结论中的“行动 A”,而只是所谓“事实出现之后所认识到的必然性”。因为,尽管型式Ⅰ中前提与结论的证实程序具有相互依存性,但对于一种逻辑上的推理型式,只要找到哪怕一种“前提为真而结论为假”的解释模型,我们便很难说这种用以刻画实践推理的型式Ⅰ具有真正的逻辑有效性。

  (二)型式Ⅱ及其逻辑效力论证

  型式Ⅰ中虽然考虑进了时间因素,但还是可能会在前提成立之后不出现“行动”,即所谓的“极端情形”。之所以会有极端情况的存在,很可能是因为在前提成立与行动实施之间存在时间差,而正是这种时间差的存在,容许有“意外”的极端情形发生。于是,我们看到,冯赖特在 1972 年发表的《论所谓的实践推理》一文中对于实践推理型式有了新的技术处理。

  他意识到,实践推理的前提之真往往都是维持一定时限的,因此,尽管结论中的行动可以相对于前提有所耽搁,但任何“据此而采取的行动”,都有一个最晚时间。为了能使得实践推理型式消除由于时间差所导致的“无法得出结论”,冯赖特考虑引入了“现在”这一概念来表示前提与结论的同时性,从而把实践推理之逻辑效力问题简化为下列型式的有效性:

Ⅱ

  根据他对于“现在”的解释,我们无法从“现在”拆分出一个当时可说主体做过行动 A 的早期部分和一个当时主体尚未开始行动 A 的晚期部分。这个“现在”大体上相当于“行动的当时”(the moment ofaction),包括“当前时刻”,但也可以是持续一段时间的“现在”。不论如何,这里的结论“他将要现在做 A”完全可以而且也应该转变为“他现在做 A”。因为前者的“将要”无法恰当地适用于“现在”。需要注意,经过转变之后,型式Ⅱ的结论已不再是一种预言,完全成了对于主体现在所作之事的描述;若是不用言语表示的话,它其实就是亚里士多德所谓实践推理最终导致的“行动”。于是,基于型式Ⅱ的表述形式,冯赖特把此前所谓的实践推理逻辑效力的断言修改为如下基本主张:“已知前提A 现在意欲使得 E 为真。

  他认为,除非现在做 A,他将无法实现这一点。若能(基于假设或根据调查结果)同时排除他受到阻碍的可能情况,我们便可以说:他的实际行为(不论‘看起来’什么样)要么是做 A 之行动要么是目标定在做 A 却未能成功。任何与此存在逻辑不一致的对于其行为的描述,一定也与其前提存在逻辑上的不一致。因而,上述前提一旦得到认可,便迫使我们对于他的行为给出这样的理解———除非我们认为出于某种理由在他行动刚开始的那一刻发生了阻碍和干涉。”[2] 这里,冯赖特跟 1971 年时一样明确承认了某种可谓“迫使”的“约束力”,并用“任何与此存在逻辑不一致的对于其行为的描述一定也与其前提存在逻辑上的不一致”来显示前提与结论之间的关系是某种逻辑必然联系。但是,与其说他是在谈论前提与行动之间的关系,毋宁说他是在谈论前提与“实际行为”(或“行为描述”或“行为理解”)之间的关系。这让我们联想到他在 1971 年论证中提到的所谓“事实发生之后所认识到的必然性”。由于型式Ⅱ中已明确前提与结论的同时性,理想上来说,作为结论的“行动”在时间上并非出现在推理型式的建构之前,但如果考虑到推理型式的建构需要一定的时间,这里的实践推理一定是在作为结论之行动被设定之后才提出来,因此,本质上是对于已发生的意向性行为事实所进行的解释。

  不过,冯赖特并没有简单重复“事实发生之后所认识到的必然性”这种说法。他的新说法是:当我们试图填补“时间差”而把实践推理归结为“现在”情形时,“由此,我们同时也消除了我们一直研究的那种义理联系所带有的推理之特征。我们最终发现,我们的‘实践推理’转变为一套用作以特定方式解读或理解主体行为(即将其理解为做 A 或目标定在实现 A 之结果)的条件”[2] 。至于为何说这种作为解释模式的“实践推理”已不再具有推理的特征,冯赖特没有说明,但根据语境不难理解,那是因为:型式Ⅱ中的结论(行动)并不是从前提“推理得来”的,而是在该实践推理型式构建之时已经假定出现的“事实”。据此,冯赖特似乎是在说:既然这种情况下已经不再有什么“推理”,我们再去谈论“实践推理的有效性”也没有任何意义。

  二、冯赖特论证结果的解读:问题及来自安斯康姆的提示

  可以说,冯赖特的上述论证表明实践推理前提与结论之间可以有(至少在型式Ⅰ和Ⅱ中)逻辑上的(义理上的)必然联系,但每次论证的同时他都试图对于所谓的“逻辑必然性”进行解读上的限制:要么那只是“事实发生之后所认识到的必然性”,要么顶多是特定意义上的逻辑必然性,即,不再作为推理而只是作为解释模式时所具有的必然性。我们可以认为这是冯赖特的一种慎重表态。但毫无疑问,至少就从言语措辞上来看,他的结论令人费解甚至是矛盾的。

  或许,他的“矛盾”反映出他在有关实践推理之逻辑效力问题上出现了摇摆不定。他曾在 1963 年一篇题为《实践推理》的文章中明确表示,自己要讲的是一类可称作“实践推理”的“逻辑论证”,而且只要能在“必须”等基本概念上达到适当的语义分析,我们总是能够找到符合逻辑学有效性之标准的“逻辑上必然的”实践推理[3] 。但是,我们有理由认为,经过多年的探索之后,冯赖特的确正在走向一种有关实践推理逻辑效力的怀疑主义结论。抛开上文有关型式Ⅰ、Ⅱ的“限定性”结论不提,我们还可以在其他地方看到他的“怀疑”:(1)冯赖特自己曾在《解释与理解》的一个尾注中承认:自己不同时期所考察的实践推理型式是不一样的,甚至与其他学者所研究的实践推理也有不同;所有这些型式是相联的,但我们似乎可以怀疑它们是否具有任何共同的“类属基本型”(generic ground-form)[1] 。而既然不能说是同属一类的,就别指望有什么“不容置疑的”结论了。(2)在冯赖特 1973 年的一次讲演中,他承认实践推理中的确有一种义理上的或逻辑上的联系,但依然重申:“认为……在实践推理的前提与结论之间存在一种逻辑推致(logical entailment)关系,这是我本人及其他人一直在犯的一种错误。”①他否定“逻辑推致”关系的存在是否就是在否定逻辑有效性呢?(3)在 1972 年貌似重写 1963 年《实践推理》的文章中,标题却变成了《论所谓的实践推理》。这多出的限定词“所谓的”,似乎也在暗示冯赖特“走向怀疑”的变化。

  难道我们真的要认为冯赖特成熟的观点是在否定实践推理具有逻辑有效性吗?不要忘记,当冯赖特在针对型式Ⅰ表明推理前提与结论之间具有逻辑联系并且承认那是一种必然性(尽管只是在事实出现之后才认识到的)时,等于就是在说前提与结论之间的关系是“逻辑上必然的”,而逻辑学上所谓的有效性通常就是指此种逻辑必然性。况且,在 1972 年的论证中,我们看到他依然措辞明确地指出:实践推理前提与结论之间具有“某种”逻辑上必然的联系,结论是从前提“合乎逻辑地得出的”[2] 。因此,尽管冯赖特的论证结语的确令人费解,但我们似乎并无理由直接断言:他认为实践推理不再具有逻辑上的效力了②。

  那么,我们到底应该如何把握冯赖特有关实践推理之逻辑效力的论证结果呢?安斯康姆的一篇回应冯赖特 1972 年《论所谓的实践推理》的文章值得我们关注。安斯康姆与冯赖特的专业训练和研究领域有很大不同,但二人同为维特根斯坦的学生和文学遗产执行人,而且拥有一个共同的话题,即实践推理。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冯赖特多次声明自己对于实践推理的讨论是在安斯康姆所界定的意义上进行的[2],并在《解释与理解》一书中把安斯康姆与自己一道定位于意向论者[1] 。安斯康姆虽然不像冯赖特那样是一位职业逻辑学家,但她从复苏亚里士多德的实践推理理论之初就强调实践推理不是伦理上的而是逻辑上的问题。她与冯赖特在源头上同属一个知识传统,并持有与冯赖特一样的意向论立场,这一切让我们相信:冯赖特的观点有望在她那里得到更多的同情理解。

  在最初撰写于 1974 年的一篇题为《冯赖特论实践推理》的文章中,安斯康姆把冯赖特 1972 年关于实践推理之逻辑有效性的论证思路概括为:冯赖特本想通过一种不同于“因果效力”(causal efficacy)的“逻辑强制力”(logical compulsion)来解释一个人的意向和信念何以使得(make)他行动。他认为,实践推理的有效性或许可以充当这样一种“逻辑强制力”,于是他只考察那种第二前提为“除非”句式的实践推理,以期表明只要主体没有受阻就一定会有某行动。但是,由于“时间差”这一难题的存在,冯赖特并没有证明所谓的逻辑有效性就是那种使得“该行动必然发生”(或“该行动发生了”必然为真)的必然性。最终,冯赖特“被引向一种奇怪的立场,即,的确存在实践推理之有效性这样的东西,但是,当它真的有效时,它已经不再是作为论证(即作为推理)来使用的。毋宁说它是用来理解行动的。而一旦它当被用作一种论证,它便由于时间差而缺乏有效性……”[4] 。

  有趣的是安斯康姆在概括其思路和困境之后所作的评论:“他注意到我说过实践推理的结论并非必然而来的(necessitated);或许他是认为我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上述]那些困境。但其实我的观点完全不是那样的。我当时是认为,前提与作为结论的行动之间的关系是指:前提表明了行动有何好处、有何用处。”[4] 这种来自安斯康姆的提示,告诉我们:冯赖特所有有关实践推理有效性之论证工作一开始的方向可能就偏离了(至少是安斯康姆所意谓的)实践推理的本意。而如果本意被冯赖特理解弄错了,那么,冯赖特关于实践推理有效性的那些结论又该如何按照“本意”去理解呢?

  三、安斯康姆论实践推理的有效性

  安斯康姆在《实践推理》一文开头便表示:对于冯赖特有关实践推理逻辑效力的说法,她“很欣赏但也有一些异议”[4] 。大致说来,我们可以把安斯康姆对于冯赖特的异议概括为:她的确认为实践推理的结论无法必然得到,但那并不意味着实践推理不能是逻辑上有效的;因为,所谓实践推理的有效性(必然性)本质上是指“有关真值联系的必然性”,不外乎是说“实践推理的前提可以表明作为结论的行动有何好处、有何用处”,并非是指冯赖特所谓的那种可以迫使行动必然发生的“逻辑强制力”。我们将看到,透过安斯康姆的这些“异议”,冯赖特有关实践推理逻辑效力论证后果的“是是非非”将能得到比他本人的表述更加清晰(无矛盾)的还原和呈现。

  安斯康姆在论文前头引用了维特根斯坦的话:“逻辑学所关注的是未加断定的命题。”[5] 这句话基本上透露出她关于实践推理的基本观点,即,正如在理论推理中前提和结论是否为真与推理有效性无关一样,在实践推理中意向及行动是否为好也是“外在于”推理有效性的[4] 。正是因为这样,我们看到她在《意向》一书中不止一次强调:实践推理的有效性不能混同于伦理学上的道德评价[6] 。不仅如此,她也是基于这种观点而反对冯赖特把一个人的“意向”和“认知态度”(即“X 意识到”或“X 认为”)等心理学事实放在实践推理的前提中。在她看来,“意向”作为对所想要的东西的交代,只是推理的出发点,而非真正意义上的前提。亚里士多德真正用作实践推理之前提的是指那些可用条件关系表示的真命题或“假言性的考虑”[4] 。在亚里士多德那里,“第一前提”(如“干的食物适合任何人”)只是提及了某种意欲得到的东西(“适合人的食物”),并非像在冯赖特那里就是意向交代(如“我想要得到干的食物”),它主要是表达一种条件关系命题(“如果有哪个人吃干的食物,他就是在吃适合于他的食物”)。

  于是,为了避免冯赖特那样的混淆,也为了把亚里士多德那里隐含着的“出发点”与“前提”之分凸现出来,安斯康姆提出这样一个实践推理实例:出发点为“快速的植物生长”。前提为“如果植物吸收某些物质,将会有快速的植物生长;如果把这些物质放在土壤中,植物就能吸收它们”。结论为“把那些物质放到土壤里”。它是下列有关实践推理的一般化型式(其中“p”、“q”、“r”为命题变项)的一个替换例:

Ⅲ

  功用(即实践上而非理论上的“出发点”),我们的确可以在某种意义上认为存在有别于理论推理的实践推理型式。因为,通常所谓的理论推理,其型式是如下这样的:

Ⅳ

  虽然两种型式的中间部分(前提)是相同的两个条件关系命题,甚至它们所包含的用以逻辑推理的“必然联系”都是“若 r,且 r→q,且 q→p,则 p”,但由于句式语气不同(譬如型式Ⅲ出发点和结论都不是型式Ⅳ中那样的命题,都是对于“某一命题成真”的渴望或决定),并且各要素的次序不同,我们可以认为它们是两种不同的推理型式①。

  于是,摆脱在逻辑学上不相干的“意向”、“信念”等心理学事实,仅就结论所依据的前提(不包括出发点)而言,实践推理的逻辑有效性只是说:前提表明了作为结论(推理终点)之行动“有何好处、有何用处”。更具体来说就是,单讲“我想要……”并不能作为理由,任何真正的理由必须能表明某某行动“有何好处”;当我们从逻辑上评估“p 是行动 A 的理由”时,不外乎两种可能性:“要么 p[前提]提及一种意向 E或说某种东西有助于表明 A 将能促进目的 E,以至于可以说,·如·果 p 是真的·而·且追求 E 是好的,那么,做A 就是好的。拥有意向 E 的某个人将会理智地‘因为 p’去做 A。要·么·就·是·说,做E·现·在·是好的,p现在也是真的,而有人‘因为p’去做 A 将是正确的。”[4] 如果我们注意到引文中的加着重号的字,就不难发现,尽管实践推理在两种情况下都是有效的,但并没有“断言”某个人真的有行动。因为,且不说第一种情况下“如果”所引导的那些条件能否真的有可能实现,即便是在第二种情况下我们知道了“做 E 现在是好的,p 现在也是真的”,但是,由于时间差的存在,我们无法保证在行动真正开始实施或行动完成之前,一切都是“确实如此”。总之,实践推理的“逻辑”只告诉我们关于“真”或“好”的一种条件关系,本身并不提供任何有关“真”或“好”的断言。由于这种“未断言”特征,所谓逻辑上有效的实践推理只是为理智之人的行动提供了可能性作为参考,并不会把人的自由意志或行动“预先”捆绑在某个位置上。

  由此回过头去看冯赖特所提到的那些实践推理,可以发现,冯赖特型式Ⅰ和Ⅱ可以按照安斯康姆型式Ⅲ的样子转变为(其中“X”为个体变项,“E”、“A”、“B”为命题变项):

变为

  在这种新型式下,X 的意向能否维持不变以及 X 是否相信 A、B、E 之间的条件关系,对于推理有效性来说已经不重要了。因为这里的前提(即 A、B、E 之间的条件关系)已经清晰地表明行动 A(对于 E)有何好处(即“若 A,且 B→E,且 A→B,则 E”),因而就已经是逻辑上有效的实践推理了。这种逻辑有效性,正是冯赖特本人论证所表明的存在于前提与结论之间的那种“逻辑联系”,但并不意味着知道或懂得该实践推理的主体只要足够理智,就会“必然出现结论中的行动”。后者可能是所谓的“逻辑强制力”,但并不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即安斯康姆所说的)“有效性”。笔者认为,冯赖特对于“逻辑必然性”、“逻辑推致”等词的使用是错误的或至少是混乱的。因为在逻辑学上通常所谓的“有效性”就是安斯康姆那里所指的[4] ,即可以用来表明行动有何好处的、前提与结论之间那种“必然的逻辑联系”,而当我们是指某一事件实际上必然发生时,不会用“逻辑必然性”,而会说“实践上的不可避免”。倘若不是因为这些语词上的混乱,他的观点原本可以表达得更加清楚。

  四、结语:有没有人文科学的“逻辑”?

  从安斯康姆对于冯赖特有关论证结果的释疑出发,我们可以看到,冯赖特有关实践推理有效性的论证表明了实践推理可以具有逻辑上的有效性,因而也可以在此基础上说:以实践推理为主要解释模式的人文科学,具有一种人文社会科学的“逻辑”。但是,正如实践推理的有效性并非排斥理论推理的有效性一样,人文科学的“逻辑”并不是要排斥自然科学中的“逻辑”。毋宁说,当逻辑应用到人文科学时,出现了不同于自然科学中的推理型式,因而需要加以格外重视。

  因此,我们的确可以在实践推理有效性的意义上来说人文科学的“逻辑”。但是,一定不要把逻辑上的有效性(必然性)混同于“实践上的不可避免”。这里面隐藏着需要我们警惕的赖尔所谓的“范畴谬误”

  讹譹。我们从逻辑上说理时,所追问的“为什么”是“为什么我们如此这般认为”而不是“为什么事情如此这般发生”。我们关于自然界事实的理论推理的逻辑有效性,并无法(替代大自然)决定自然事件的实际进程。可能有人说,因果法则能决定纯自然事件(因为万物运行有序);但因果法则并不是逻辑规则。倒是我们可以合乎逻辑地谈论因果法则或对其进行推理(将因果法则作为前提或结论),但是,我们对于自然进程中因果法则的逻辑推理并不会干预自然进程②。

  同样地,人文科学“逻辑”中所指的实践推理的有效与否,也只针对人对于自己或他人行为的解释或理解,并不能针对人的行动本身。我们可以说某个人做出的行动让人无法理解,但并不能说:他的行动违反了什么实践推理的逻辑规则,因而似乎是不具有逻辑可能性或“无法得出的”。事实上,古典实用主义哲学家詹姆斯已经在《相信的意志》一文中表明,意志力一直在人的信念形成以及具体行动中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7] 。即便是某人做出了让人无法理解的事情,也并不总是能说他就不是理性的人或就是没逻辑的人③,毋宁说是尝试理解之人所建构起的“实践推理”无法成功解释他的行动,正如自然科学家们常常无法解释某些自然现象一样。不能忘了,即便是很理性、很讲逻辑的人有时也会做出让人无法理解的事情,因为很可能是在他行动当时所发生的“意外”情况或某种“意志力”因素使得他改变了做法,而这些“意外情况”或“意志力”却是试图理解其行动之人未能预料到的或无法想象到的。或许,试图理解之人一旦掌握了这些新的“事实情况”,便可以将它们考虑到前提中,构建起更为精细的实践推理,从而可以很好地理解这个人的行动了。

  简言之,承认实践推理的逻辑有效性甚至说存在人文社会科学的“逻辑”,并不会干预人的自由意志。只有犯了“范畴谬误”的人,才会那样认为。冯赖特似乎正是要提防对于自由意志的否定,才在实践推理有效性论证之后断言作为结论之行动并不会必然发生的,但是,当他把后者说成是“逻辑上不必然的”或“不具有逻辑推致关系”时,他正是因为犯了“范畴谬误”而出现了令人费解难懂甚至矛盾的说法。

  [参 考 文 献]
  [1] Georg Henrik von Wright.Explanation and Understanding[M].Ithaca:Cornell University Press,2004.
  [2] G H von Wright.On So-Called Practical Inference[J].Acta Sociologica ,1972,15(1).
  [3] G H von Wright.Practical Inference[J].The Philosophical Review,1963,72(2).
  [4] G E M Anscombe.Human Life,Action and Ethics[M]. Mary Geach,Luke Gormally,eds.Exeter,UK:Imprint Academic,2005.
  [5] Ludwig Wittgenstein.Notebooks 1914-1916[M].G H von Wright,G E M Anscombe,eds.Oxford:Basil Blackwell,1979.
  [6] 安斯康姆.意向(第 2 版)[M].张留华,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7] William James.The Will to Believe and Other Essays in Popular Philosophy[M].New York :Dover Publications,Inc.,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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