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安全论文范例写作参考

更新时间:2020-03-24 来源:工程论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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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汽车数量的迅速增长和道路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如何减少交通事故、降低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作为一项汽车主动安全技术,行人检测系统被越来越多的单位和机构关注和研究。行人检测融合了传感器技术、图像处理技术、计算机技术等多种技术,检测目标区域中是否存在行人,减少了行人与车辆的交通事故。下面我们再通过一篇汽车安全论文来深入了解一下这方面的知识。      题目:汽车安全技术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一、引言      《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经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次年7月1日起正式执行,从此,公司有了统一的法律规范。      为了适应各个时期的经济形势,1999年、2004年、2005年经过多次修正,形成2013年12月28日发布的现行的《公司法》。      新的《公司法》一定程度上简化了诸多程序,进一步完善了公司控制过程规范,同时也加强了对股东权益的保障。但中小股东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尚不明晰,怎样用律法途径更好的对中小股东权益进行保护,也是需要《公司法》不断完善的内容之一。      二、中小股东权益得不到保障引起的影响      股东在公司发展在中是依据股权承担风险和享受权益,但在此过程中保护所有股东的权益都应该被平等保障。      中小股东虽然掌握公司股权不足5%,占有份额有限,但往往人员数量多,基数大,如果其权益得不到应有保障,对公司发展和社会稳定都会产生影响。      (一)中小股东权益得不到保障      中小股东一般存在于上市公司,持股人员很大程度上可能是公司重要岗位员工。其都是工薪阶层,靠着工资与分红维持生活。      如果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则对公司会失去信任感,纷纷撤资离职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对公司长期发展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甚至危害公司正常运营。      (二)保障中小股东权益的重要性      因中小股东基数大,涉及人员范围广,他们的权益保障是一把“双刃剑”.如果其权益能得到很好地保护,则有利与社会的和谐稳定,能够为企业稳步发展创造更大的利益,同时可以促使个人在企业中的不断成长进步。      三、《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立法瑕疵与应对举措      国家发布《公司法》的初衷是为了更好的保障所有股东的权益,立法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而非重点保护大股东利益。      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中小股东的权益被略略忽视。立法也存在普遍性,在对股东权益细则上比较泛泛其词。      在法律普遍性基础上,应针对不明晰的法律法规制定更合理的司法解释,来保障中小股东权益。      (一)中小股东在具体实施中缺少话语权      股东会相当于公司的权利机关,董事会相当于执行机构。      公司法规定,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但是一般董事会人员的选择都是代表大股东的意志。      公司内部管理、利润分配或弥补方案、经营计划投资方案等等事项都是由董事会直接执行向股东会,实质上是向大股东汇报,小股东基本没有公司运行或执行的话语权。      建议措施,董事会由股东、职工、非股东人员三部分组成,应明确三者的比例,尤其是对持股比例小的股东进行明确,加大其持股比例小的中小股东,增加中小股东在董事会的人数,从而增强话语权。      (二)部分中小股东提案权被限制      《公司法》102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此临时提案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在股东会上作为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这使部分中小股东有了一定的决定参与权。但是,中小股东持股主要是5%以下,3%以下的中小股东必要的权利来参与到公司决策中。      建议措施:继续增加中小股东提案的人员比例,最好是不要限制。充分的参与是“尊重”的最好的表现,中小股东虽然无雄厚的经济实力,但也应该有充分的“人权”.有“人多则乱”俗语,但更多的是对“人多力量大”、“集思广益”等等意思的充分肯定。      (三)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往往被埋没      《公司法》第33条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在立法同时又实则苛刻的限制,对什么情况下能查或者不能查没有明确的细则规定,“公司认为损害的”本身就是单方面的有失公允,这显然也是中自相矛盾。无知情况下就无从决策,知情权在很大程度上也影响到中小股东的诉讼权。      建议措施:制定具体可查阅或不可查阅的细则说明,明确股东可以查阅的条件,明确公司不能查阅的限制。避免虽已立法,实则虚设的可能。      四、结语      总之,立法或修订都是在不断的积累与经验,适应与更适应基础上逐步形成,难免存在问题。《公司法》要在适应性与保障性的原则上不断完善,让所有股东权益得到公平、公正的、合理的保障。与此同时,中小股东的权益如受到损害,要利用法律的手段,合理合法的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李杭锦。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7(05):112-113.   [2]叶文文。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6(36):105-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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