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性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困境与政策建议

更新时间:2019-12-09 来源:金融证券论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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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新时期开发银行支持科技创新意义深远
  
  (一)推动科技创新是 “十三五”时期国家战略的重要布局
  
  2016年3月17日,新华社授权发布了 “十三五”规划,对中国经济未来五年进行了总体布局。“十三五”规划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用2/3的篇幅着重强调创新,并把创新摆在事关党和国家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从实践经验看,改革开放近40年,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主要依靠廉价要素投入和不计成本的环境污染。随着人口红利的减退、原材料等要素价格的上升,过去过度依靠要素使用成本优势和资源投入规模优势实现经济高速增长的经济发展模式已经难以为继。与此同时,经济增速从高速向中高速转变也促使过去经济高速增长累积的弊病开始加速显现,比较突出的两点就是供给侧产业结构失衡和环境污染等负外部效应加剧。因此,中国经济要想成功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就必须下大力气加强顶层设计,破而后立。从现阶段我国的基本国情来看,要素禀赋结构的失衡是当前和今后一个阶段制约经济增长最为主要的因素。
  
  熊彼特认为,先进的科学技术与实体产业的紧密结合是突破资源要素禀赋约束,实现产业结构升级的重要手段。也正是基于此,我国政府提出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战略布局,其本质就是用改革的手段矫正要素配置扭曲,最终实现经济增长驱动力由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换。笔者认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三个决定性步骤:从短期来看,“三去一降一补”成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切入点;从中期看,推动产业结构从中低端向高端发展是落实供给侧改革的核心步骤;从长期看,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各类创新是实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根本之举。从某种角度来讲,以科技创新推动我国经济结构转变已经成为 “十三五”乃至 “十四五”时期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着力点。
  
  (二)推动科技创新是党和国家对开发银行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
  
  近年来,国务院先后多次出台相关文件要求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支持力度,保监会、银监会、证监会和各金融行业协会也相继出台了支持科技型企业的细则。但是从实践结果来看,我国金融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形成了一种 “上热下冷、官热民冷、里热外冷”的尴尬局面。究其原因,最根本的问题在于科技创新过程中的风险暴露问题无法在现有的以纯商业为主导的金融体系中得到有效覆盖和弥补。具体来看,科技型企业普遍具有轻资产、重产权的特点,难以满足以商业银行为主的纯商业金融机构的担保要求。与此同时,重大创新项目的落地对资金的需求有三大特点:
  
  一是资金需求量大;二是风险较高;三是周期长。在现阶段的存款监管的条件下,普通的商业机构难以提供与之相匹配的贷款产品。作为以中长期信贷为主的开发性金融机构,开发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就是国内外发债,产品具有长期、大额的普遍特征,这种长期性和发债融资的供给特点从理论上来讲与科技型企业的需求特点是相吻合和匹配的。 “十三五”规划明确提出要深度挖掘开发性金融对科技型企业的支持力度,助力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和落地。
  
  从这个层面讲,在商业银行难以冲破体制机制束缚的情况下,科技创新将会成为继 “扶贫攻坚”之后开发银行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我国经济结构转型的又一重任。
  
  (三)推动科技创新是开发银行自我改革的必要途径
  
  2015年3月,国务院批复了开发银行的开发性金融定位,开发性金融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在保证国家重大项目的实施的同时兼顾自身的营利性。
  
  虽然这种开发性金融的理念尚在实践探索之中,但可以肯定的一点是,利率市场化、金融脱媒、同业竞争等因素的叠加会大幅压缩银行息差,对于开发银行以息差为主的盈利模式将产生剧烈的负面冲击,并极有可能出现收入断崖式的下跌,这不是杞人忧天,也不是危言耸听,而是一个必须正视的问题。
  
  因此,寻找下一个投资风口也就迫在眉睫。从整体上看,科技型企业以及注重科研投入的企业的利润指标 (利润率、投资回报率等)普遍好于社会平均利润指标;从投资效果来看,金融资本在科技产业的投资回报率往往高达几十倍甚至上百倍,这对尚未介入的金融资本产生了强烈的示范效应。因此,对科技型企业的支持也可能是开发银行把握中国资本投向的一个重要的突破口。从耦合理论的视角来看,科技与金融从来都不是相互割裂的,它们是相互依赖、唇亡齿寒的关系,金融为科技创新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科技创新过程又会催生出新的金融需求,从而倒逼金融机构进行产品革新、优化机制体制。科技创新对于开发银行全面深化金融改革、打破固有的政策性金融的模式,深入落实开发性金融理念是一个有利契机。
  
  二、开发性金融在支持科技创新中的主要制约因素

  
  (一)现有信贷体制难以对科技创新提供全面支持
  
  开发银行虽然是一家开发性金融机构,但从本质上来看还是一家银行,信贷投入、资金投向都受到较严的监管,难以为科技创新提供全面、有效、低成本的融资支持,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首先,从信贷结构来讲,开发银行实施稳健的贷款政策,对抵押要求较高,而科技型企业立足主要靠科学技术、轻资产,在科技要素交易和抵押平台不健全的背景下,科技型企业基本无抵押,这就造成了银行信贷结构和企业融资需求不匹配的问题。其次,从风险偏好来讲,作为资金供给者的开发银行实际上是 “风险厌恶者”,信贷不良率长期控制在2%以内。而科技创新普遍具有高风险、大投入、长周期的特点,出于严防信贷风险的需要,开发银行对此类项目的审批较为严格,导致银 行和 创 新 型 企 业 很 难 实 现 有 效“对接”.最后,从科技投入结构来讲,目前开发银行的科技型贷款和专项基金主要集中在中后期的科技成果转化阶段,而在一些基础性研究和应用性研究方面的投入明显不足。
  
  (二)风险直投和信贷之间缺少有效的互动
  
  资本市场特别是以风险投资为代表的股权直投模式能够为科技型企业提供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资金类型,是科技型企业的最佳融资模式。单一的银行贷款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科技型企业的创新问题。从美国硅谷的发展经验来看,商业银行在向科技型企业提供贷款的同时,通过与股权投资机构的合作,借助股权收益补偿科技信贷风险是一种有效的支持模式。近些年来,开发银行虽然成立了国开金融积极探索直投模式,但是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之间缺少有效的互动,导致投贷联动的模式尚未得到广泛采用。主要体现在直投的风控和模式两个方面:从风控来看,直投模式说到底也是一种风险投资,其盈利模式依据大数法则,通过资本操作最终实现几十倍乃至上百倍的资本回报,如果这时再对直投的模式按照信贷不良率的标准加以约束,那么就限制了整个直投模式的发展。从模式来看,目前开发银行的股权和债权的联动形式仅仅存在 “开发银行+国开金融+科技型企业”这种单一直投模式,在前期哪方首先介入、效益如何分成等方面还尚未形成成熟的模式,从 而 限 制 了 股 权 和 债 权 的 有 效 互 动(见图1)。
  
  (三)缺少有效的风险分散和化解渠道
  
  科技发展过程中的风险防范问题一直是限制我国科技领域发展的主要问题。如何平衡好支持科技创新和控制信贷风险的度的问题成为困扰金融机构的关键所在。就目前来看,开发银行还尚未建立针对科技型企业的有效的风险分散和化解渠道,导致针对科技型企业的支持力度不足,特别是针对中小科技型企业的支持力度严重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从外部来看,在我国,科技保险发展缓慢,尚未建立完善的科技保险体系,无法覆盖企业设备升级的质量风险和责任风险,弱化了开发银行提供科技贷款的信用结构,进而削弱了对科技项目的支持意愿。从内部来看,开发银行从事信贷业务的最主要的保证措施就是股权质押和重资产抵押,而科技型企业往往是具有轻资产的特点,这就使得整个信用结构难以满足项目融资的要求。
  
  三、开发性金融助推我国科技创新的政策建议
  
  (一)大力开展投贷联动、投贷联盟,实现股权债券的良性互动
  
  2015年3月,国务院发布 《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试点为企业创新活动提供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方式,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实现投贷联动。”目前来看,这种联动模式主要有以下四种:一是 “PE/VC+银行”,“PE/VC”先期进入,银行贷款在后,以控制风险;二是签订投资联盟协议,即商业银行为PE/VC提供授信额度,所投资的科技型企业可以直接向商业银行贷款,补充流动性;三是与PE/VC等金融机构组建新的企业,并表管理、直接捆绑,发挥各自优势;四是组建专门的科技投资基金参与股权投资。作为首批试点的金融机构,开发银行在探索时要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大力开展投贷联动、投贷联盟,实现股权和债权融资的良性互动。开发银行作为投贷联动的首批试点行,要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与国内外优秀的VC、PE公司开展业务合作,适度承担风险,推动投贷联盟、信贷业务和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直投业务紧密连接起来,实现国有资本对科技金融资源的有机整合。二是要加强机制体制的创新,推动 “国开信贷+国开金融+科技企业”模式的成熟和进一步落地,建立一整套的考核机制,不能沿用信贷考核机制,适度向种子期、初创期的企业倾斜。
  
  (二)积极探索在各分行成立科技金融事业部或科技支行
  
  从德国KFW支持德国中小科技型企业的成功经验来看,成立专门的科技银行,提高对接效率,是推动科技型企业良好发展的有效途径。我国一些商业银行已经在部分地区建立了科技支行,支持科技型企业的发展。因此,可以考虑在开发银行的各个分支机构成立科技金融事业部或者专门的科技金融客户处,直接对接科技型企业特别是中小科技型企业各类科创项目的落地。以深圳市分行为例,成立了科技金融处,直接对接深圳市的科技型企业,特别是中小科技型企业,有效支持了欧菲光、比亚迪、华星光电等中小科技型企业一大批科技项目的落地,对于落实国家产业调整政策起到了积极的示范作用。同时,也可考虑在东部科技型企业发达的地区如深圳前海自贸区、浦东新区、滨海新区等设立科技支行,针对科技型企业担保不足的问题,积极开发抵押与质押担保方式,探索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高新技术企业股权质押贷款业务。
  
  (三)发挥开发银行专业化评审优势,实行差异化评审
  
  评审优势是开发性金融最为重要的优势,因此在落实开发性金融支持科技创新时,要充分发挥开发银行的评审优势,实行差异化的评审,并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推动规划评审一体化,努力做到规划先行、评审一体。客户处室要多渠道地积极深入了解科技型企业的融资需求,提供与之匹配的服务。二是要推动针对科技型企业的综合授信工作。科技型企业具有特殊性,其融资需求往往也相对复杂,可能存在中长期贷款、短期流动贷款、股权融资等多种形式,因此针对 科技型企业的授信要特别推动A、B、C、D、E相结合的综合授信服务。三是要以重大项目为抓手,推动重大科技项目的落地。对于事关国家产业安全 和基 础设施升级的重大 科 技 项目,要充分利用国家产业政策,通过专项基金及配套措施推动其落地。
  
  参考文献:
  
  [1]邱兆祥,刘永元。资源型城市科技与金融结合的制约因素研究 [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5(11)。
  
  [2]陈元。发挥开发性金融作用 促进中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J].管理世界,2004(7)。
  
  [3]吴亮东。项目评审中的平台问题 [J].中国投资与建设,19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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