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论文“形式作者”现象剖析

更新时间:2020-02-27 来源:论文发表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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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形式作者”概述。
  
  1. 关于学术论文“形式作者”问题。
  
  学术论文的署名权反映了作者与其论文之间的基本关系,表明署名人是学术论文的创作者和责任人,署名权只能属于实际作者和论文的创作者。然而现实中却出现了一种与此极不协调的现象,姑且称之为学术论文的“形式作者”问题,高雪山等学者称之为“不当署名”,它包括“影子作者”“名誉作者”等;[1]龚如义指出:“现实中不当不实的署名可归为失范、违规和侵权三类。”[2]散飞雪谈到“不当署名”时,把其概括为署名顺序颠倒、随意增减署名人数等;[3]张嘉林把“不当署名”定义为“含混、笼统地标示作者姓名、淡化作者署名权的实质内容等”.[4]当然有关“不当署名”的概括还可列举很多,以上是具有代表性的观点。
  
  尽管“不当署名”现象在我国学术论文中是一个常见现象,但通过“中国知网”等对“不当署名”搜索的结果显示,对“形式作者”进行阐述、探讨、研究的文献仅有十几篇,极有必要进行深入研究。从各种“不当署名”文献的表述形式和内容来看,各种观点既不一致,还存在较大差别,没有抓住问题的本质,针对此,将其概括为“形式作者”.所谓“形式作者”是指那些对学术研究、写作没有实质性或一般性贡献,也就是说他们是对学术研究成果前期材料搜集、研究路径、论文写作提纲、研究方式和方法等没有作出任何贡献的作者,是地地道道坐享他人创作果实之人。“形式作者”既包括了上述各类“不当署名”现象,也包括那些没有被列举出来的情况,更重要的是“不当署名”是一个不严谨、不确切的表述,对问题的严重性有轻描淡写之嫌,而以“形式作者”来界定则明确区分了与实际作者、论文之间的关系,即形式与内容之间的关系,与“不当署名”之界定有本质区别。
  
  2.“形式作者”表现形式。
  
  从当前我国实际情况看,“形式作者”面广量大,人员构成复杂。它包括各级各类相关官员、部分专家学者、某些专业技术人员和一些中高等院校师生等。常见的形式是下属给领导挂名、学生给导师挂名、夫妻互相挂名、低职称者给高职称者挂名、无名之辈给知名人士挂名、低学位者给高学位者挂名等等,在此不一一列举。“形式作者”现象既涉及自然科学研究领域,也存在于社会科学研究领域,且已成气候,危害了学术生态环境的健康发展。“形式作者”可主要概括为三种形式:
  
  (1)依靠自己的权势强行挂名。由于我国学术研究环境不规范,对“不当署名”的危害认识不足且缺乏有效制约机制,部分作者本着互利互惠、各有所图目的,将属于自己的署名权与他人共享,这类挂名者名正言顺,堂而皇之,手法隐蔽,以假乱真,使局外人无法辨别,多数挂名者属于同行、同专业;但也有少数人行为张扬,无所顾忌,属于明显的跨行、跨专业挂名,作者之间的工作性质、所从事专业相去甚远,可谓风马牛不相及。如一篇《从“要”的历时变化看语法化与认知的关系》的学术文章,[5]第一作者是文学专业博士生,第二作者是临床医学专业硕士生,对此人们不禁要问在这篇文章中两位作者存在怎样的合作?两位作者对文章的贡献分别有多大?当然类似的例子在其他刊物还可以找出一些。
  
  (2)实际作者的某种弱势地位被迫挂名。与双方自愿挂名不同,还存在一种“被挂名”现象,或被迫挂名,它是未经实际作者同意或在实际作者毫不知情时发生的。如某些掌握学术出版资源的人士利用自身便利条件,将自己或亲朋好友的名字署在他人学术论文上,奉行的是拿来主义,是赤裸裸的抢夺,这种人既缺少做人的道德修养,也没有基本的职业道德。如在《商业银行经营与管理》这部教材的署名中,出版社事先没有与教材主编进行任何沟通,擅自在副主编中添加了第三位“形式作者”,[6]事发后也没有向编者作出任何解释或道歉,这比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有过之而无不及,但对此类事件的维权难度极大,国家法律、规章等对此类行为的约束非常软弱,成效不大。
  
  (3)实际作者与“形式作者”间的论文枪手。与前两种情况不同,在这一类型中,实际作者是枪手,“形式作者”为署名者。论文枪手又分两种情况:一种是熟人之间的代笔写作,原因是各种利益考虑和无法绕开的关系、情面等,实质是利益交换关系等;第二种是以代写代发为职业的学术论文枪手,作为一种行业潜规则现象,已形成一条完整的灰色产业链,“产业”规模还在不断扩大。有媒体估算我国学术论文交易规模在2009年约10亿元,[7]尽管这一估计并不一定准确,但买卖各类学术论文在我国已成规模是不争事实。2015年3月,英国BMC出版社撤回43篇论文,其中41篇出自中国作者之手。8月份,全球着名的学术期刊出版集团斯普林格撤回旗下10个学术期刊已刊发的64篇论文,而这些文章也全部来自中国。10月份,世界着名学术出版集团爱思唯尔撤销其旗下5种学术期刊中的全部来自中国的9篇论文。[7]
  
  随着中国科协对上述事件调查的深入,在41篇被撤论文中,有23位作者承认文章由“第三方”从投稿、修改到发表完全包办,当然有些作者碍于面子可能不承认代写行为,所以这里的代发服务不排除代写的可能性。
  
  总之,学术论文买卖在我国已经形成一条代写、代投、代发等服务的完整灰色产业链,涉及的期刊既有普通层次的,也有核心级别的,这种情况既使我国科研工作者声誉受损,更破坏了期刊赖以存在的学术严谨性基础。所以说,“形式作者”不是个别现象,而具有普遍性。
  
  二、“形式作者”成因及危害性。
  
  1.“形式作者”成因。
  
  “形式作者”的产生既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原因。从主观方面来看,部分学术研究人员急功近利,好大喜功,学术态度不端正,学术涵养欠缺,他们不是为学术研究而来,而是受各种切身利益驱使,在“学术成果”的一夜暴富心理驱动下,利用各种手段获取“学术成就”,于是借鸡生蛋、搭便车的“形式作者”由此出现。从客观原因分析,在我国现行人才聘用和学术评价一刀切的体制下,所有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聘任中都被要求具备学术研究论文、通过外语合格考试等条件,这促使那些条件欠缺、甚至没有基本科研资质和优势的人员必须通过其他途径来达到这些要求,否则他们的薪金待遇、社会地位等会因此受到严重影响。同时由于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和相应的行政执法机构对这种行为进行有效管理和约束,从行业组织的现状来看,更无法指望通过实施行业自治与个人自律来抵制“形式作者”的产生。
  
  (1)法律制定滞后,相关条款可操作性差。法律是有效约束人们行为的理想手段,对论文的署名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2010年修订)》(下称《着作权法》)第二章第二节第十三条规定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论文,着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但对怎样防止、抵制假合作者出现,《着作权法》没有详细说明也没有可行性规定,只是在第五章第四十七条第三款中规定:“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论文上署名的”属于侵权行为,但对这种侵权行为怎样处罚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由此可见,《着作权法》对署名权问题的笼统、抽象规定,对防止“形式作者”的出现作用不大。
  
  (2)科研激励政策顶层设计不周密,相关配套措施缺失。科学技术就是生产力,调动每个人的创新积极性是合理配置资源的基本要求,也是制度、政策设计的出发点,如果政策及措施对创新的要求是软性的,条件比较宽松,则人们的选择是多样的,但如果政策及配套措施的要求是硬性规定,会迫使部分人千方百计寻找制度和政策漏洞。“形式作者”的出现就是那些不具有科研优势的人士与制度博弈的结果,因为我们的政策设计只关注对创新的要求,忽视了对不能创新的有效应对,忽视了创新的个体差异性问题,所以,问题的产生就不足为奇了。
  
  (3)学术道德修养不高,廉耻意识淡薄。当前我国学界风气不正,既受社会风气的影响,也和个人学术素质低劣有关。现在各种替考、作弊、学历造假、擅改档案、招关系生等社会丑恶现象兴盛,有些人不以为耻,反以为荣,自以为是有本事的表现,是非观念完全颠倒。有些腐败分子对行贿受贿、贪污腐败、官僚主义、卡拿索要等现象习以为常,认为是自身价值的有效实现。学术研究领域的造假、抄袭事件也时有发生,在这种环境中,搭乘学术研究便车的“形式作者”也就小巫见大巫了。“形式作者”使一些有条件搭便车的人短时间内“成果丰厚”,获利可观。
  
  2.“形式作者”的危害。
  
  有证据表明,“形式作者”乱象始于20世纪90年代,之后越来越普遍,直到今天越来越严重。“形式作者”中有部分是知名人士,他们职称高、职务高、地位高、能量大,挂上他们名字的论文容易发表、课题容易审批、报奖容易通过,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学术研究的创新性、严谨性和客观性,使学术研究有名无实。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发表的一份《2015科学技术与工业记分板》的调查报告显示,全球前30家发表优秀论文数量最多的高校中,美国高校囊括了22个席位,而中国高校无一入围,这样的结果不得不引起中国高校反思。
  
  对“形式作者”的危害性许多人熟视无睹,见怪不怪。我们认为,在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坚决清除各类腐败现象的斗争中,从严治理学术领域的腐败现象应被提上议程。反对学术腐败事关学术创新发展问题,事关建立什么样的学术研究、评价机制问题,事关良好学风、文风等社会风气的树立问题。反对学术腐败的重要意义就是促使人们在科研工作中“不敢”“不能”乃至“不想”进行学术腐败,有助于形成一种健康的学术生态环境。
  
  (1)败坏了学术研究风气。“形式作者”与当前存在的“四风”现象密切相关,基本表现是:形式主义(图虚名、务虚功)、享乐主义(贪图安逸、缺乏创新意识、追求个人享受)、官僚主义(不作为、不负责)和奢靡之风(不愿过艰苦生活、追求奢侈生活),对此我们不能忽视、轻视,必须坚决反对,否则后果不堪设想。有文章指出:“从严治党也是生产力。”[8]反腐倡廉和从严治理学术研究腐败也形成社会生产力,它使人们专心从事学术研究,使大家都是创新者,想点子,拼智慧,活力迸发,使人们不走歪门邪道,不投机取巧,不占用稀缺资源,激发全社会创新的能量,有力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繁荣发展,让搭学术研究便车之人无立锥之地。
  
  (2)挫伤人们进行学术创新的积极性。“形式作者”坐享其成,不思进取,是学术研究领域的剥削者、“食名者”,他们失去了进行学术思考的动力,对社会发展没有任何贡献。有部分“形式作者”不差文章、不差名声、不差金钱,他们旱涝保收,对学术研究的热情越来越低,却越来越热衷参加各种社会活动,这种现象极大地挫伤了实际创新者的积极性,长此以往,无人潜心学术研究,大家都做表面文章,学术研究向钱看,导致学术研究畸形发展。同时越来越多的职业“枪手”代写、代发文章,破坏了学术研究的严肃性和高雅性,把学术研究搞成了学术交易,与建设高度文明的社会主义强国目标背道而驰。
  
  (3)导致逆向选择的非理性后果。按照美国经济学家阿克洛夫的旧车市场理论,在买卖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买方只愿意按平均价格购车会导致高质量的二手车退出市场,市场上只剩劣质车,这违背了优胜劣汰的市场法则。逆向选择导致资源配置扭曲,加大社会固有风险,使市场不能正常发挥作用,形成社会恶性发展。
  
  当前一些期刊、评奖机构在刊登文章、评奖和申报课题时,往往看重知名人士(这些知名人士中不乏形式作者),轻视一般作者,侧重形式,忽视真实内容审查,选择方式简单、主观,逆向选择现象严重。这种做法无利于学术研究持续健康发展,无助于挖掘人们的潜在智慧。
  
  (4)加剧学者之间两极分化。学术研究面前人人平等,但在“形式作者”中被挂名的领导、导师等是最大受益者,他们成果累累,声名在外,结果导致一批“学术寡头”和“学匪”长期占据关键位置,他们遵从“任人唯亲”原则,排挤圈子之外的人,严重破坏了学术研究的公平性、公正性,阻碍普通学术人员脱颖而出。这种不平等竞争关系阻碍了正常学术活动的开展,这种状况不扭转,优秀学术论文会越来越少。
  
  三、治理“形式作者”的对策。
  
  作为一个普遍性问题,“形式作者”产生了不良影响,引起国际学术界的关注和重视。国际医学期刊编辑委员会(ICMJE)对作者署名资格作出四项具体要求,[9]美国科学编辑委员会(CSE)制订了作者署名规范,美国医学会杂志要求作者投稿时签署“作者资格和责任声明表”,以此防止“形式作者”现象发生。目前我国一些科技期刊也开始重视作者署名的规范化,但实际执行效果并不理想,大多数期刊对“形式作者”现象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以至于“形式作者”现象越来越严重。
  
  1. 建章立制,杜绝“形式作者”现象发生。
  
  要尽快修改《着作权法》中关于论文署名条款的笼统规定和表述,制订操作性较强的相关配套法律及政策措施,坚决清除“形式作者”现象。要借鉴国外经验,建立监督、规范学术不端行为的行政机构。2000年美国政府专门设立针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办公室,督促有关人士及部门规范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一切假冒伪劣的学术研究都是生产力发展的消极因素。因此除了从顶层进行设计,用制度和政策干预“形式作者”现象,创造一种人人从事学术创新研究的风气外,学术期刊部门要转变观念,敢于担当,严把“形式作者”关,让学术不端行为无处可藏。
  
  2. 制定鼓励创新规则,加大研究资金投入。
  
  学术研究需要适宜的环境,从宏观来讲,政府制定的政策、规则和评价标准要在激励与压力之间寻求平衡点,使学术研究在相对自由无忧、量力而行的状态下进行。激励或压力过大将扭曲学术研究者的心态,使部分不能完成任务的人员寻找歪门旁道,使学术研究成为为考核、为结题、为任务而进行,背离了学术研究的探求真理这一宗旨。科研任务考核周期适宜,宜长不宜短,重质重于重量。今后,在各类职称评定中不应以文章数量卡条件,要以创新程度来衡量,实现学术研究由数量向质量转型。
  
  当今的科技竞争不是一般技术的竞争,而是突破性、颠覆性创新技术的竞争。近年来,信息通信技术、先进材料和医疗健康技术是引领全球生产变革的潮流,美、日、韩三国是跑在最前列的弄潮儿,三国在这一领域的专利量占总量的65%,而中国、德国等则位列第二阵营。在以物联网、大数据和量子计算机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美国专利量占比36%,在医疗健康领域占比更是高达43%,而我国的占比分别为8%和3%,差距之大可见一斑。有关统计表明,2013年中国在基础研究方面的投入占科研总投入的4%,远低于经合组织国家占比17%的水平。所以,投入不足也将影响我国今后科研发展的后劲。
  
  3. 实施学术创新研究责任制,并与个人利益相结合。
  
  根据产权理论的逻辑,只有产权边界清晰,才能产生有效激励,实现责利结合。国家应出台相关政策、措施,规定在今后的论文评奖、课题申报和职称评聘中实行学术研究首位负责制、受益制,让实际作者与“形式作者”在利益得失方面进行利弊权衡,慎重决定,在作者之间形成有效制约,杜绝“形式作者”现象的蔓延。
  
  要细化标准,明确责任,精准定位。可把学术研究中的合作人员区分为指导者、意见及建议者、提供帮助者等类型,对文章的其他贡献人员采取在文末致谢的方式予以告示。这样主体责任清晰,职责明确,得失匹配。如此一来,在论文中署名的只有一位作者,即独立作者,不出现第二作者,“形式作者”现象会受到有效遏制。
  
  4.提高学术素质,增强学术道德修养。
  
  制度、规定等再完善也存在某些漏洞、不足,所以加强学术研究自律水平与学者道德修养至为关键、重要。学术研究团体要制订行为规范,引导研究人员自觉遵守。要通过各种渠道,方便单位、个人举报失德学术人员,利用社会监督力量,发挥舆论媒体作用,曝光违反学术道德的相关作者。
  
  科学研究的精髓是“严”和“实”,“形式作者”看似小事,其实不小,它事关上层建筑,下涉经济基础,中及人的能动性发挥等,如果对此不重视,任其自由泛滥,既不利于提高民族素质,也不利于中国梦的实现。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之江新语》中指出的:“小事小节是一面镜子,能够反映人品,反映作风;小事小节中有党性,有原则,有人格。小事当慎,小节当拘,是对我们每个人的基本要求。每个人都应该慎独慎微,从小事小节上加强自身修养,从一点一滴中自觉完善自己,懂得是非明于学习、境界升于自省、名节源于修养、腐败止于正气的道理,始终保持一位正直人士的应有本色。”[10]从习近平总书记的这段论述中我们看到,小事小节反映着大是非,小事小节不能小看,对小事小节不能掉以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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