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技术性论文发表的管理

更新时间:2019-06-12 来源:论文发表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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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什么是技术性论文技术性论文是指工程技术人员为报道工程技术研究成果而提交的论文。这种研究成果主要是应用国内外已有的理论来解决设计、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等具体技术而取得的。发表技术性论文,是技术人员进行学术交流的主要方式。技术性论文的数量也已成为技术人员职称、科技项目等评定或奖励的重要指标。
    【关键词】 商业秘密保护; 技术性; 论文发表; 发表论文; 专利申请; 工程技术人员; 企业; 技术信息; 专利保护; 著作权法;
        一、什么是技术性论文技术性论文是指工程技术人员为报道工程技术研究成果而提交的论文。这种研究成果主要是应用国内外已有的理论来解决设计、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等具体技术而取得的。发表技术性论文,是技术人员进行学术交流的主要方式。技术性论文的数量也已成为技术人员职称、科技项目等评定或奖励的重要指标。
  二、企业为何要对技术性论文的发表进行管理技术性论文应具有技术的先进性、实用性和科学性,因此其揭示的内容一般都可以作为发明创造进行专利保护,或作为企业的商业秘密中的技术信息进行保护。然而,《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着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由于技术性论文的在先发表,其涉及的发明创造便成为专利法所属的“现有技术”,从而使得同样内容的在后专利申请丧失新颖性,或相关内容的在后专利申请缺少创造性,导致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被驳回,或授权后法律状态不稳定(例如被他人无效宣告掉)。作为企业的专利管理人员,我们时常会收到发明专利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其明确指出因某篇或某些对比文件的存在,该专利申请缺少新颖性或/和创造性。而其中的某篇或某些对比文件往往是技术性论文,其作者就是本专利的发明人或发明人之一。如果对技术性论文的发表不进行管理,势必阻碍专利授权或导致专利权的丧失,从而严重损坏企业的利益。
  企业对技术性论文发表的管理刘杰另外,《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条规定:“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由于技术性论文的发表,技术信息得以公开、成为“公众所知悉”,不再属于“商业秘密”,从而使得获取、使用或者披露相关技术信息的行为均不受《 反不正当竞争法 》的制约。另一方面,在应诉“商业秘密”侵权的案件中,我们也会经常去寻找一些技术性论文来说明该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保护的对象。因此,企业应认清技术性论文发表的潜在风险,妥善处理专利申请与论文发表的关系、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和经营秘密)保护与论文发表的关系,既要保证企业自身的知识产权(专利、商业秘密等)利益,又要给予技术人员发表论文的机会。对技术性论文的发表进行科学化管理势在必行。
  三、企业对技术性论文发表进行管理的法律依据言论自由通常被认为是现代民主中一个不可或缺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发表论文通常被认为是技术人员表达言论的方式之一,理应不受任何组织的审查。然而,技术性论文又是一种特殊的言论,其内容往往会涉及到企业的知识产权(专利或商业秘密等)。而知识产权是企业投入了一定的时间、资金或精力而得来的,对于企业来说具有实际的或潜在的经济价值和竞争优势。为此,法律也应保障企业的利益,在保障公民言论自由和企业利益之间做出平衡。为此,《着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另外,《着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着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着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刘杰现任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高级知识产权主管。全国注册机械工程师,首届上海市专利管理工程师,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从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10余年,先后发表《企业在研发活动中的专利管理创新》、《企业在专利申请中的管理》、《企业对专利权的维护和放弃》等知识产权管理类文章十余篇知识产权创新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着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通过这些规定,法律赋予了企业对某些技术性论文的全部着作权(《着作权法》第十一条)或部分着作权(《着作权法》十六条)。然而,着作权保护应及于表达形式,但不延及思想、程序、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即只要满足“原创性”(由作者独立构思创作完成,而不是抄袭、剽窃或篡改他人已有的作品而产生)即可享受着作权。如果对同一技术内容,换一种表达形式,便形成新的作品,具有新的着作权。
  影响专利申请和商业秘密保护的只能是技术性论文涉及的思想,即公开的技术信息,而很少会是表达方式。因此,仅仅依靠《着作权法》,企业并不具备充分理由对技术性论文的发表进行约束。在企业的实际管理中,欲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或者技术信息一般都作为企业的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因此,对于通过发表论文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还应依据和商业秘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和技术人员签订的合同进行约束。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劳动法》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另外,《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也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还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综上所述,企业约束技术人员发表论文是有法律依据的。企业对技术人员发表技术性论文的行为进行审查,同意后才允许发表是合法也是合理的。
  四、企业如何对技术性论文发表进行管理1.管理部门的确定由于技术性论文的内容往往和专利申请或商业秘密相联系,而商业秘密和专利保护之间又经常存在转化、平衡取舍等问题,因此,在企业里具有技术知识和法律知识双重背景人才的专利管理部门也是管理技术性论文和商业秘密的最佳部门。专利管理部门应充分了解和分析技术信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协调处理商业秘密、专利、技术性论文三者间的关系,统筹管理与技术相关的各项企业知识产权。
  2.管理规则的制定对技术性论文的发表,企业可专门制定相关规定,如《技术性论文发表规定》。企业也可以在专利管理和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中加入相应的条款来规范技术性论文的发表行为。企业对技术性论文的发表最后施行审批、登记制度。专利管理部门至少应对欲发表论文进行专利申请的干扰可能性审查,和进行商业秘密的泄露可能性审查。优选的一种操作方式,技术人员发表论文前,应填写《技术性论文发表申请审批登记表》,并报所在部门领导、专利管理部门审批后备案。为保证最终发表论文与备案内容相一致。技术人员在进行发表申请时,应将论文全文随上述表递交。论文发表后,技术人员应将实际发表时间及相关发表信息告知专利管理部门,专利管理部门予以登记并核实。
  3.申请人填写资料及申请人所在部门审批作为技术性论文发表的申请人,应在《技术性论文发表申请审批登记表》中填写“论文题目”、“拟发表期刊(学术会议)名称”、“全体作者列表(按署名顺序)”、“申请人联系方式(电话、邮箱)”和“部门名称”等信息,并把论文作为附件提交,将附件清单和论文摘要填写在上述表中。另外,还需提供该论文内容“所属/相关项目和产品”、涉及的“专利申请情况”、涉及的“商业秘密保护情况”等重要的技术信息。申请人所在部门领导应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对申请人提交的前述资料进行核实,尤其是对上述表中填写的“所属/相关项目和产品”、“专利申请情况”、“商业秘密保护情况”等技术信息是否正确予以确认。情况全部属实的,予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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