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诠释学看墨辩研究的逻辑学范式

更新时间:2019-06-19 来源:逻辑学论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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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本文从诠释学的视角对墨辩研究的逻辑学范式(简称“逻辑学范式”)进行了描述,揭示了中国的过度诠释传统与逻辑学范式的联系,评述了逻辑学范式的创立者和支持者从梁启超、胡适到现代派包括数理逻辑学家对墨辩的过度诠释,并分析了沈有鼎后期对逻辑学范式所进行的反思。
  [关键词]墨辩研究的逻辑学范式 逻辑学 诠释学 过度诠释
    一、引 言从梁启超1904年发表《墨子之论理学》以来,对墨辩的研究形成了一个主要的范式,其特征是把墨辩诠释为逻辑学,可称为墨辩研究的逻辑学范式(简称“逻辑学范式”)。逻辑学范式自梁启超创立后,得到胡适的重大拓展,以及不少学者的相继支持;不过,上世纪90年代以后,也受到了质疑,导致了危机。但它毕竟有100年的历史,如何看待这种历史现象?我认为全面的评价应该采取两个视角,就是宏观的视角和微观的视角。宏观的视角,就是中国文化史的视角,也就是中国传统文化转变为现代文化的历史视角;微观的视角,就是诠释学(亦称“解释学”)的视角,这是一个纯理论的视角。历史的意义与理论的价值未必一致,从不同的视角出发,我们对逻辑学范式会有不同的观感和不同的评价。
  从宏观的视角看,这个范式的意义不限于以逻辑学诠释墨辩,而在于以西方学术诠释中国学术,也就是通过对中国古典的诠释将西方文化引入中国文化。这样看来,梁启超不但创立了墨辩研究的新范式,而且创立了中国现代学术研究的新范式,即“援西入中”或“据西释中”的范式。这是中国学术史上一次“哥白尼式”的革命。此后,无论马克思主义者、自由主义者或现代新儒家,都在不同程度上遵从“据西释中”的范式,尽管在“据”什么西学又如何“释中”的问题上有势不两立的分歧。
  限于篇幅,本文主要从微观的视角对逻辑学范式进行评述,焦点是:把墨辩诠释为逻辑学是否符合文本(tex,t或译“本文”)的原意,换言之,是正确诠释,还是“过度诠释”?“过度诠释”是意大利哲学家艾柯为解决解构主义引发的诠释学危机而提出的一个重要概念。根据解构主义哲学家德里达的意义的不确定性理论,某些后现代主义者宣称:“根本就不存在本文的原义这样的东西”;对本文唯一可信的解读是“误读”;本文只是一次“野餐”会,作者带去语词,而由读者带去意义。按照这种观点,对文本怎么解读都行,这实质上是一种“无政府主义”的诠释论,无异于取消诠释学。面对后现代的诠释学危机,艾柯力图重振诠释学的方法论方向,重建诠释的客观性。由19世纪德国哲学家施莱尔马赫和狄尔泰创立的古典诠释学,就是一种人文科学方法论,它主张通过对细节的理解和对整体的理解之间的循环关系,以及推测和证实之间的相互作用,可以把握文本与其作者的原意。与古典诠释学不同,艾柯主张在诠释的开放性与确定性之间建立辩证关系。肯定诠释的开放性,意味着接受本文可以有许多不同的诠释的观点;肯定诠释的确定性,意味着反对诠释没有客观对象的观点。什么是诠释的对象?他认为主要是“本文的意图”,它是有别于“作者意图”与“读者意图”的“第三种可能性”。“本文的意图”并不能从本文的表面直接看出来,是读者站在自己的位置上推测出来的。怎样对“本文意图”的推测加以证明?唯一方法“是将其验之于本文的连贯性整体”。因此,“本文就不只是一个用以判断诠释合法性的工具,而(且)是诠释在论证自己合法性的过程中逐渐建立起来的一个客体。”这样,“本文意图”就为诠释设立了界限,据此,我们可以将某些诠释确认为“过度诠释”。从微观即诠释学的视角看,逻辑学范式就是过度诠释的产物,它的成立赖于过度诠释,它的失误也在于过度诠释。
  二、中国的过度诠释传统与逻辑学范式的“前理解”中国有2000多年的诠释传统,但没有诠释的系统理论,即诠释学。中国也有反对过度诠释的悠久历史,韩非就通过一个典型案例批评了当时学者的过度诠释的倾向。他写道:郢人有遗燕相国书者,夜书,火不明,因谓持烛者曰:“举烛!”而误书“举烛”。“举烛”,非书意也。燕相国受书而说之,曰:“举烛者,尚明也;尚明也者,举贤而任之。”燕相白王,王大悦,国以治。治则治矣,非书意也。今世学者,多似此类。这就是成语“郢书燕说”的出典。“举烛”两字本来出于郢人的笔误,燕相却当作郢人有意为之的政治隐喻,赋予“举贤而任之”的重大意义,就是典型的过度诠释。尽管燕国因此而得治,但韩非还是认为,这种诠释是不可取的,因为“非书意也”,即不符合文本的原意。此外,在传统学术话语中,“附会”、“穿凿”、“牵强附会”、“望文生义”……也都是排斥过度诠释的概念。但是,诠释的界限或标准是什么,怎样的诠释才算“附会”、“穿凿”……在古代还没有人进行过理论上的深入探讨,相反,却形成了一个过度诠释的传统,那就是“微言大义”。
  何谓“微言大义”?《说文》云:“微,隐行也”;段王裁注曰:“微,匿也”。依此,“微”即隐匿,“微言”就是意义深藏不露的言辞。“大义”,原指某种政治或道德原则,后来泛指一般的义理。“微言大义”的观念主要来源于儒学中今文学派的祖典《公羊传》和《谷梁传》。从今文学派看来,孔子之修《春秋》,意在借历史以寄托政治与伦理“大义”,后者隐含在《春秋》的“书例”即记事的体例中,每种“书例”都表达一定的褒贬,其价值尺度就是“义”。《公羊传》和《谷梁传》就是专门诠释《春秋》“大义”的。说《春秋》含有“微言大义”,在文本中并非毫无根据。《春秋》之“微言大义”,也是有其历史成因的,正如班固所云,“《春秋》所贬损大人当世君臣,有威权势力……是以隐其书而不宣,所以免时难也。”问题在于今文学派往往以揭示“微言大义”为藉口,将自己的思想观念强加于《春秋》,所谓“大义”,并非出于“文本意图”或“作者意图”,而纯粹出于“读者意图”———这就是过度诠释。例如,《春秋》头一条经文是:“隐公。元年。春,王正月。”《公羊传》对“王正月”作了这样的诠释:“‘王’者孰谓?谓文王也。曷为先言‘王’而后言‘正月’?王正月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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