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进文化产业融资的对策探讨

更新时间:2020-01-12 来源:本科论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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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产业是众多与文化相关产业的集合,包括新闻出版发行服务、广播电视电影服务、文化艺术服务等。文化产业大发展,需要现代金融的支持。
  
  一、现状
  
  尽管银行对文化产业信贷投放规模增长很快,但资金主要投向了文化核心产业以外部分,而核心内容类文化产业信贷投放最低。内容类文化企业是文化产业核心,此类文化企业以电影电视剧制作、动漫制作和游戏制作为代表,内容类文化企业一般实物资产账面价值不高,普遍规模较小,经营风险较大,财务状况不稳定,需要资金重点支持。但由于其缺乏实物资产以及经营风险较大等原因,银行对内容类文化企业信贷投放规模较少。
  
  银行机构喜欢放贷的平台类文化企业,但该行业的直接资金需求其实有限。新闻出版业是文化平台类企业中龙头。这些公司规模普遍在1亿-  100亿之间,远远高于内容类文化企业。由于新闻出版企业规模较大,具有经营性物业与排版印刷等实物资产,经营稳健,收入稳定,因此得到了商业银行格外青睐。经营正常的出版企业并不需要依赖贷款,而近来高速增长的新闻出版业贷款主要投放至了新闻报业集团的新建固定资产项目中,其实已经脱离了平台类文化产业,而是进入了文化固定资产建设类别。这些项目有的以数字出版、新媒体产业基地、科技出版园、现代物流园为名,但事实上并没有真正对文化产业起到重要贡献。
  
  重资产的制造类文化产业获得融资较多。制造类文化产业包含印刷、文化用纸制造、文教用品制造、工艺品制造、电电影设备制造等。制造类文化产业规模最大,涵盖范围最广,具有明显的制业属性,与内容文化产业的轻资产性形成了鲜明对比。制造类文化产业是银信贷投放重要方向,在银行业支持文化产业的信贷数据中也占据了相当大份额。由于文化制造业的单一项目体量较大且有固定资产作为担保,大量文化产业信贷数据由此诞生,大量政府扶持力度也向此方向倾斜。这其实掩盖了结构性问题。
  
  还有文化固定资产建设业在国家统计局颁布的文化产业分类标准中并不存在,但实上却成为了文化产业信贷投放的另一重要阵地,其中代表性行业包括文化游、文化商业和文化园区。文化固定资产建设业的全部商业银行贷款余额难以统计,其中很多贷款项目并不能直接从系统中按照行业标准来划分至文化产业,需要手工汇总统计,差错遗漏很多,因此更增加了统计数据不确定性。
  
  二、问题原因
  
  银行信贷对文化产业投放种种问题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主要可归纳为三个层面,一是文化产业自身方面,二是国家政策方面,三是商业银行方面。
  
  (一)文化产业自身方面
  
  市场化程度不够。我国文化行业长期按照事业化经营模式发展,与其他成熟产业相比,仍保留着较为浓厚的事业化特点,文化企业真正转变思路,适应市场化的经营模式尚需一段时间。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业自然会对文化企业市场化经营能力保持怀疑态度其将来脱离行政怀抱后的市场开拓能力存疑,银行授信风险较大;而另一方,文化企业的财政依赖和行政化管理模式也使其一时难以接受商业银行有息贷款,毕竟政府财政拨款是永远不用还本和付息,这就导致这些非充分市场化的文化企业向行融资意愿不足,宁可发展慢也不能冒风险。
  
  文化企业盈利水平和经营稳定性不足。近年来,电视剧、电影、动漫等内容行业以及文化制品业也确实涌现出一些优秀文化企业,但行业整体盈利水平和经营稳定性存在较大不足,严重影响了银行对企业信用评价。银行对于授信企业的主要风险判断依据并不是盈利的增长性,而是公司经营业绩的稳定性与抵质押物的完备程度,而遗憾的是盈利不稳定是正处于起步阶段很多中国文化企业的通病,银行难以对企业现金流进行预测,自然也难以对授信风险作出良好判断。
  
  抵质押物不足是文化产业融资难问题另一原因,体现在文化内容产业中。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缓释手段主要为抵质押物,因此该问题对于产融结合困扰显而易见,且尚未得到较好破解之道。
  
  (二)国家政策方面
  
  近年来,尽管国家从政策层面大力推动银行信贷与文化产业的融合,方式包括部行合作、窗口指导、政策发文、财税补贴等等,支持力度不可谓不大,但仍存在很多问题。
  
  文化分业监管不利于融资发展。分业监管体系虽然在历史上有利于各行业的各自发展,但对文化产业长远发展以及银行信贷与文化产业结合设置了障碍。首先限制产业发展空间和产业融资需求。受分业管理政策环境影响,我国文化行业门户分立现象明显,行业壁垒严重,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行业整体发展水平,导致我国无法形成与新闻集团、时代华纳、迪斯尼等世界领先媒体集团相抗衡文化巨头。分业监管导致企业跨媒体领域业务通道被堵塞,文化企业横向发展空间被限制,融资需求也随之减少,而在发达国家,大型媒体企业之间并购融资是产融结合的主要形式。
  
  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还不完善。文化产业以创造无形资产和经营无形资产为主要业务,产业良好发展需要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有完备法律和严格的执法制度。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不完善,对文化企业发展构成了严重制约,也影响了银行对文化企业价值评估、抵质押物价值保全等工作的开展,成为银企合作障碍。知识产权登记方面问题尤为严重。知识产权包括着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管理相对较为完善,但与文化产业相关的着作权管理保护工作存在较大漏洞,体现在银行信贷方面主要问题在于质押登记。目前我国着作权质押登记部门为国家版权局(机构调整后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加挂国家版权局牌子)  下设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除该中心以外其他部门无权办理着作权权属质押登记,即当一家湖北的商业银行在为湖北的影视企业发放影视剧本着作权质押贷款时,如需要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则必须前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办理,办理过程也需数天时间,这严重制约了全国文化产业版权质押贷款业务开展,也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北京银行在该领域取得较大发展的原因。执法层面同样存在问题。以动漫产业为例,在电影电视渠道播放动画片获得收入和玩具、书籍、文具等各类衍生品销售收入是国外动漫企业的主要收入来源,而衍生品因为种类多、销售范围广,其价值往往超过动画片本身的播放收入。但我国目前对动漫衍生品的原创形象版权保护还非常不足,非授权衍生品生产和销售很少受到法律制裁,导致动漫企业基本很难从衍生品渠道获得收入,企业收入遭受打击同时必然影响创作愿望,也间接影响了银行对企业信贷投放。
  
  发达国家成熟经验表明,文化与金融的产融结合是一项系统性工作,需要政府服务机构和金融机构的全方位支持,无形资产认定登记部门、评估公司、风险投资、投资银行、商业银行、保险、担保公司、交易所市场等主体缺一不可。目前由于无形资产认定登记部门、评估公司、担保公司、交易所市场等主体的缺位或不健全,专业化保险公司和担保公司缺位,导致文化资产确权难、确价难、交易流通难,风险承担主体少,商业银行既缺乏可靠价值评估和保全手段,又缺乏有效风险缓释措施。
  
  (三)银行方面
  
  对文化产业认识不足。文化产业是一个全新领域,与银行传统熟悉的制造业、商贸业有很大差异,银行普遍对文化产业均接触不多、合作有限。同时,文化产业又是一个内涵非常广泛的行业集合,银行认识也存在较大片面性,因此提起文化产业,银行往往也总是提及电影电视剧贷款。在这样思路指导下,银行普遍对文化产业进行笼统归类,未能根据各个细分行业的实际特点来制定差异化的针对策略,既难以发现各个细分行业文化企业价值,也难以评判授信风险。例如,用评判一家影视剧制作的文化内容企业的评价思路来考量一家网络游戏平台企业,或者用电视剧制作企业风险点来套用在大型实景演艺项目上,其效果可想而知。另一客观存在的问题是,银行也缺乏对文化行业和文化核心元素市场表现的历史数据积累。例如,美国的专业商业银行在为好莱坞电影企业发放贷款时,需要对该电影公司、导演、演员、放映时间、政治经济环境等各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考量,从历史数据库中提取相关数据对照,从而可对电影收入进行较为准确的预测。而我国文化产业发展时间较短,进入银行视线的时间更短,目前显然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因此不难解释银行在进行文化内容产品现金流量预测时的无奈。
  
  银行业监管政策缺乏针对性。一是知识产权授信产品制度缺位。知识产权特别是着作权是文化内容企业的主要可供出质物,但工商、文化和银行业管理部门在制度体系层面没有为商业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授信提供良好环境。二是经济资本占用和不良资产核销问题。商业银行信贷支持文化产业需要突破多方障碍,进行大胆尝试,国家应当在贷款发放的成本方面进行积极鼓励。与制造业小微企业相比,小微文化企业更加缺乏实物资产,更加缺乏稳定经营现金流,因此其授信方式往往对应为信用贷款,经济资本占用远高于一般企业,文化产业贷款对银行成本压力较大。同时,监管部门对于业界普遍呼吁的设立文化产业不良贷款核销特殊程序也迟迟未做出反应。
  
  三、文化产业融资问题解决建议
  
  中国文化产业发展必将离不开与银行的合作,而银行为了谋求经营利润的可持续性,也需要不断开拓新行业,寻找新授信领域,对于文化产业这一朝阳产业也必然会给予持续关注和探索。
  
  (一)国家政策层面,统一监管部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从长期来看,统一监管部门有利于国家文化产业政策和管理的统一,也有利于文化主管部门与银行开展部行合作,提高各行业项目推荐和贷款贴息评审效率,简化文化主管部门和银行多头对接的繁杂程序。2013年3月,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与广电总局合并为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有望成为文化大部制改革的第一步,也将对文化产业信贷产生积极影响。
  
  完善版权保护和流通体系建设,提高保护力度。无论是文化内容生产企业还是文化平台企业,其大量资产均为版权资产,无形资产质押问题也长期困扰银企合作。要真正解决这一问题,既要从银行层面逐步提升对该类资产的风险缓释能力认识,更要从国家层面解决相关问题障碍。
  
  (二)银行监管层面
  
  银监会应进一步明确文化细分产业政策,对文化产业进行差异化鼓励支持,对于以文化为名义的房地产、酒店贷款应明确划归为房地产贷款;对于文化旅游、文化商业甚至是文化政府融资平台项目应研究制定专门信贷政策,对项目核心文化产业部分给予适度宽松的信贷政策,而对于非文化部分则应明确区分;对于内容类和有具备文化创意价值的小微文化企业授信给予额外经济资本占用减免以及不良资产核销政策;对于创新文化产品,银监会应会同文化部委、版权管理部门和商业银行共同进行研究,对确权难、评估难、质押难、处置难等问题逐一破题,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授信操作流程和指导性意见。此外,人民银行、银监会还可学习借鉴美国好莱坞专业化电影信贷银行实践经验,出台实质性政策,鼓励中小型商业银行或大型商业银行分支行依托区域性的产业集群资源,建立专业化服务队伍或建立特色支行、特色网点。
  
  (三)银行自身层面
  
  文化产业授信风险大、风险缓释手段差、经济资本占用高等问题将长期存在,但文化产业市场规模也的确不断在扩大,未来很可能取代中国制造业而成为新经济增长点,因此商业银行仍应当对文化产业抱有信心,不断勇于尝试,敢于冒一些风险,探索新的授信模式。
  
  细分市场,深入研究,积累经验。银行应当深入研究文化产业,以实事求是态度对待品类繁多的文化产业集合,从共性研究逐步过渡到个性研究,对产业的各细分子行业授信进行差异化管理,不断积累在各细分行业的经验和数据,形成判断风险的量化依据。仍以电影为例,商业银行可借鉴成熟国家经验,对各类型电影、各导演、编剧和演员及各个档期的市场表现建立全方位的数据库,在信贷尝试过程中不断积累对票房收入预测能力,形成专业化量化风险模型,培育专业化信贷审批人员队伍,改变目前仅仅看导演,看制作公司,看主演的粗放式定性风险分析评判体系。在重点行业深入研究基础上,银行还可采用特色支行发展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各分支机构利用本地文化产业集群开展授信尝试和分析积累,在电影、电视剧、动漫等方面形成全面风险评价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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