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发表影响科研成果专利性刍议

更新时间:2020-03-10 来源:论文发表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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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论文发表影响科研成果专利保护的现象分析      (一)论文发表导致科研成果专利申请丧失新颖性      科研成果的专利性是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即人们常说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首要条件,也是最基本的积极条件,核心在于“新”,即不属于现有技术。判断是否属于现有技术是看其技术内容是否已经公开,是否被公众所知,换言之,公开即构成了对新颖性的阻碍。      论文发表与科研成果新颖性的冲突具体体现在时间上。《审查指南》[1]中明确了现有技术的时间界限是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则指优先权日。广义上说,申请日以前公开的技术内容都属于现有技术,但申请日当天公开的技术内容不包括在现有技术范围内。审查员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后,会从现有数据库中检索专利或非专利文献,采取单一对比原则对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特征逐一进行比对,若某一技术特征与某篇文献记载的内容完全一致,则该条权利要求不具有新颖性。不具备新颖性的权利要求将被删除,无法获得专利权的保护。(二)论文发表影响科研成果专利保护的创造性评价      创造性是在新颖性的基础上对发明创造提出的更进一步的要求,是从质的方面反映技术水平,故在国外专利法中也称为“非显而易见性”[2],其核心在于“实质特点”.我国专利法要求,发明专利的创造性体现在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着的进步。每一篇科研人员发表的论文中对技术知识或研究发现进行的公开,都会构成现有技术,不仅会增加了普通技术人员的知识储备量,也增加了假定的“人”的知识储备,提高了审查难度。      随着现有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公众不应该被剥夺选择使用更为先进技术的权利。因此,对创造性的审查集中在与现有技术相比本质性的区别特征。论文发表与科研成果创造性的冲突体现在论文内容上。与新颖性的单一对比原则不同,审查员在审查创造性时,会检索多篇文献进行综合比对,因此,即使发明人发表的论文中披露的内容不足以使该专利丧失新颖性,但组合后可能会导致申请的专利丧失创造性。      (三)“唯论文论”评价方式影响科研成果的专利保护      目前我国科研成果评价体系以理性的量化评价指标为主,论文作为传统的科研成果展示方式,长期以来占据着科研评价体系的核心地位。科研人员习惯了将研究发现通过论文来发表,行政管理机关习惯了将论文数量和质量作为评选指标。一方面,理性的量化评价标准便于将参与者排名,结果作为考核奖励的依据,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我国科研事业的发展,提升我国科研水平实力和影响力。但另一方面,这样的评价体系往往难以对科研人员的创新能力、研究潜力等科研能力做出全面的评价。      二、论文发表影响科研成果专利性的实证分析      本文选择Incopat(合享)科技创新情报平台进行实证分析,检索湖南大学和湘潭大学申请日自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间所有中国专利,得到样本数据3926件。其中,被驳回或撤回的发明专利共396件,在179件对比文件为论文的专利中,因发明人发表论文导致科研成果新颖性受到影响的案例不在少数,其中76件因为发明人发表论文导致专利申请不能授权。      不同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专利在提交申请材料后,通过初审得以公开,在获得授权前需要进行实质审查,符合专利三性的发明专利才能获得专利权,否则将被驳回,在这个过程中申请人也可以主动撤回。      在179件对比文件为论文的专利中,有89篇本校发表论文直接破坏发明申请的专利性,有76件专利是因为发明人自己发表了论文导致新颖性受到影响,有些发明人发表了不止一篇文章,这些文章也可能因为内容的公开程度较大在创造性比对时造成阻碍。      对湖南大学和湘潭大学89篇破坏专利性的相关论文进行分析后发现,期刊占比最大,国内外期刊约占70%,硕博士论文约占25%,会议论文则很少。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某些国内外会议中首次发表的文章在6个月内申请专利可作为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这4篇会议论文如果符合宽限期的要求但由于其他原因错失机会则非常可惜。硕博士论文是研究人员完成学业的必备条件之一,但也有时间的限制,研究人员在第一时间将科研成果以期刊论文的形式展示,以此获得同行间的较高评价,亦或作为科研能力的衡量指标参与评优,可以获得优秀硕士论文的殊荣,但若为了完成学业而公开自己或导师正在研究的项目信息,造成科研项目成果流失,往往因小失大。      在审查中,XY类对比文件是指审查员用来评价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文件,X类文件是指仅一篇文件即可用来否定专利的新颖性或创造性,Y类文件是指和其他Y类文件一起否定专利创造性的文件。发明人自身论文破坏专利性时,论文否定效力有两类,一种是完全破坏,即审查员没有检索到其他的XY类文件,完全凭借发明人发表的论文否定专利的新颖性或创造性;另一种是不完全破坏,即审查员在检索到发明人论文的同时还检索到其他的专利或者论文,发明人自身发表的论文仅作为否定专利的新颖性或创造性的部分证据。影响两校科研成果专利性的文献中,X类文献共50篇,即大多数发明人在撰写文章时不注意对技术核心内容的保护,完全披露导致了新颖性和创造性被否定,在最近5年中仍然存在如此严峻的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三、加强科研成果专利保护的策略及建议      (一)选择恰当的时机,合理利用宽限期      为使发表的论文不构成对新颖性的破坏,发表时间应该在专利申请之后,最极端的时间应该为申请日当天。在我国专利法对申请和宽限期等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发明人如果将技术内容公开,则该技术进入公众领域,属于公共利益,发明人如果再要求变为私权,会打破平衡,侵害公众利益。      宽限期制度可避免专利新颖性的丧失,不但不会对新颖性的平衡造成影响,反而能够构建新的平衡。我国的专利法规定了三种情况下的公开属于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但仍然属于狭义宽限期范畴。时间为6个月,从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算,且需要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提出申明,不接受产生争议时追加宽限期的声明。宽限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维持发明人与公众利益的平衡,是一种对提前公开研究成果的补救措施,科研人员为保护其研究成果应对宽限期标准进行合理利用。      (二)注重论文发表与专利保护的内容选择      如果一味制止科研人员在专利申请前发表论文,同样也会阻碍科学的交流和进步。专利和论文都会对技术内容进行公开,但是不同的是他人若是使用专利公开的内容,需要取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并支付一定的费用。科研人员在撰写论文时应该注意的是内容对技术特征的披露程度,避免将核心技术内容全盘托出,也要避免论文公开内容与专利申请的实施例完全一致,导致权利要求被无效,缩小保护范围甚至丧失保护。      如果在时间上无法协调,急于发表论文,可以在内容上选择不同的角度,论文中可以重视科研成果的理论性研究分析,避开技术方案,对结果进行科学性归纳提炼。只要论文立题角度和专利方案不发生重叠,可先发表论文,因其内容不影响在后专利申请新颖性,专利也会因符合专利法而授权。      (三)建立高校促进科研成果专利化的评价和激励机制      将专利申请量纳入科研成果评价体系是国家近年来对科研成果考评机制的改革方向,国务院提出要“改革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科研评价制度”,改变一直以论文为导向的现状,将专利申请量纳入评价标准中考虑,构建多维度的评价体系。      另外,要完善人才奖励制度,在学术荣誉奖励之外,可以成立专项基金,提高奖励幅度,开展高校或研究院等机构科技成果受益分配方式改革,提高专利转让收入中成果持有人的收益分配比例。      (四)完善法律可操作性,扩大宽限期保护范围      目前我国只有《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这一部专门性法规可有效保护高校知识产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的配套制度和实施细则缺失,缺乏对科技成果价值评估的统一规定,可操作性较弱。在完善相应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提高职务发明的奖励额度,允许单位与发明人以合同等形式约定专利的归属和利益分配方式,可提高发明人创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应当对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的论文公开行为的追责机制,对于侵占、窃取等破坏职务发明,造成高校科研成果流失的行为,除追究民事法律责任外,导致严重后果的,例如在国外期刊上发表文章,导致国家前沿技术泄露,严重影响国家利益,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S].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2][1]唐华.论专利法上的新颖性[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7,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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