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商法的信用原则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

更新时间:2019-07-04 来源:民商法论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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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摘要】信用是民商法和市场经济的共有特征,加强民商法的信用体系建设对于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民商法;信用;市场经济
    一、信用原则是民商法的基本品格在中国,信用更多的是一种道德原则,将信用作为一种法律范畴加以讨论的,则是西方法学历史中的罗马法,明确将信用作为民商法的一个基本原则:“为人诚实,不损害别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例如,《法国民法典》将信用作为立法的基本原则而加以规定,《瑞士民法典》则将信用作为民商事活动基本原则而加以确立,这些法典中对信用的确认确立了现代民商法意义上的信用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4 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两条规定在法理上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地位和意义。在民商法所涉的商品交易活动中,通常情况下的交易各方难以在自己已经完成交付行为的同时而立即从交易的另一方中获得相应的交付,因此只能双方商议在将来一定时期来取得清偿的债券。商品交易的这一特性就要求交易双方有着一定的信用品格以及对另一方的信用评价和认可,否则,这种交易行为就难以实现。因此,民商法的法律品格必然以信用为其基本规定。
  信用作为民商法的基本品格,可以从以下方面来理解:第一,从民商法的基本道德前提来看,信用原则就是民事活动参与者之间不进行任何的欺诈行为,彼此信守承诺的要求,主要指的是一方对另一方的事实判断,更进一步讲,就是民商行为中的出借人对另一人借钱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货物的偿付能力和可靠性的积极判断,如商业信用、银行信用、消费信用,等等。第二,“信用”属于一种人格权,指的是“在社会上与其经济能力相应的经济评价”或是“一般人对于当事人自我经济评价的信赖性,亦称信誉”这里的信用属于法律保护的客体之一,属于当事人财产的范畴。因此,信用是民商法的内在本质和品格,民商法的确立、执行和修订都应贯彻信用这一基本精神。只有这样,民商法的基本法律功能才能得以彻底实现。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以信用为基础所谓市场经济,即是以交换为主要形式的资源配置方式。交换是人类基本实践方式——交往的重要表现形式。人类交往的基础是信用,着名社会学家齐美尔认为:“没有人们相互间享有的普遍的信任,社会本身将瓦解。几乎没有一种关系是完全建立在对他人的确切了解之上的。如果信任不能像理性证据或亲自观察一样,或更为强有力,几乎一切关系都不能持久。”“现代生活在远比通常了解的更大程度上建立在他人的诚实的信任之上。”作为市场经济的交换,其行为得以进行的基本伦理前提是诚实守信,即使交换各方有任何一方不相信另一方,则这种交换行为则难以进行。市场经济领域中的信用,主要指的是参与市场经济的各方在长期的经济交往而形成的信任关系和信誉评价。这种信用关系和评价是市场交换的前提,同时,市场经济的交换必然建立在信任基础之上,它是信用的结果。因此,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本价值原则和伦理要求,也是市场经济得以健康运行和发展的价值支撑和伦理基础。
  信用作为市场经济的伦理原则,同时还是市场经济效率的资本(这种资本既可以被视为社会资本,也可以被视为道德资本,但它对市场经济的促进作用是确定的)。也就是说,在市场经济中,人们之间的相互信任是有用的,是可以产生经济效率的资本。尽管在经济学家眼中,信任和类似的价值观被看作是经济活动中的“外部事物”,它们不能够在市场中进行直接的公开买卖,技术上的进步也难以替代,但它们在市场经济体系中是有价值的,是能够促进经济效率的,有利于提升经济行为中的交换数量和质量。在一定意义上,信用可以被纳入产生经济效果的重要资源之一,市场经济中的商业信用、银行信用、国家信用、产品信用、消费信用、国际信用以及政策信用、法律信用、司法信用等都是重要的社会资本或道德资本,信用不仅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更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资本或资源。
  三、建构民商法信用体系,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中国市场经济发展中出现的诸多问题,与中国传统社会缺乏信用基础有重要关系。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事件,从震惊全国的三鹿奶粉事件到“瘦肉精”事件,从江西修水县上衫乡矿工罹患尘肺病事件到苹果中国供应商员工中毒事件,中国市场经济中的生产、销售、消费等各个环节都说明了信用缺失对市场经济体系本身的致命打击。当前,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途径是通过法律建设提高社会的诚信度,“透明的法治可以在陌生人之间创造信任的基础  一种普遍的公正实施的法治,给不相关的陌生人提供了互相合作和解决争端的基础,因此便可大规模地扩大信任半径。”民商法具有信用的基本品格。因此,建立民商法的信用体系是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突破口。
  第一,进一步强化信用原则在民商法执行中的力度。当前我国民商法总则以及各项具体民商法律中都明确规定了信用的原则和要求,但由于信用这一原则具有难以测量的特征,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执行力不够,如何做到民商法执行中的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关键。这需要进一步细化各单位、各行业遵循信用原则的规定,对违反信用原则的惩处措施进行具体化,在物权法、债权法、人格权法等方面进一步深入贯彻信用原则。
  第二,加强市场主体的信用建设。市场经济必须是法治经济,除了民商法规定市场主体的信用外,市场主体还应加强自身的信用建设。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建立,离不开整个社会,尤其是市场主体自觉建立优质的信用体系。市场主体应该将信用作为一种社会资本、道德资本加以重视,珍惜信用对于经济发展的意义和作用,将信用作为企业家的精神,作为企业的文化。
  第三,政府加强对社会信用的引导、约束和监管。一方面加强信用立法,明确信用主体,梳理信用体系;另一方面,要加强信用公开度和透明度,督促个人信用和企业信用的健全和完善,个人信用是社会信用的基础,企业信用是社会信用的关键,加强个人信用信息和企业信用信息的社会化、公开化、透明化是当前政府信用建设的重要方面,通过建立健全个人、企业信用调查、登记、评估、公示、咨询体系,提高信用透明度,成分发挥政府推进社会信用的作用。论民商法的信用原则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
       【参考文献】
  1、弗朗西斯·福山.大分裂:人类本性与社会秩序的重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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